1、建设工程监理,几点心得,静坐时常思己过;闲谈时莫论人非;能吃苦方为志士;知进取不悔人生; 肯吃亏不是弱者;怕小人并非无能;宽容人心平气和;退一步海阔天空,第七章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一 工程合同,建筑市场中,利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活动时有发生,其主要表现形式是:无合法承包资格的一方当事人与另一方当事人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骗取预付款或材料费;虚构建筑工程项目预付款;本无履约能力,弄虚作假,蒙骗他人签订合同,或是约定难以完成的条款,当对方违约之后,向其追偿违约金等。对因上述违法行为引发的严重工程质量事故或造成其他严重经济损失的,应依法追究责任者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
2、事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经济合同的一种,是明确承发包单位为实现某项建设任务而进行合作所签订的协议。合同一经签订,对双方都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 就是指双方(多方)为实现某个目的进行合作而签定的协议。 经济合同法 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经济合同 是指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和义务而订立的协议(或契约)。它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也是当事人双方从自身经济利益出发,根据国
3、家法律、法令、遵照平等、自愿、互利的原则,经彼此协商所达成的有关经济内容的共同遵守的协议。,经济合同的法律特征是: 经济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商品生产流通及其相关的活动中,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的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是特定的主体(双方或多方)在平等基础上共同作出的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是当事人各方意见表示一致,并能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是合法的法律行为。 经济合同的分类 计划合同和非计划合同 通常指是否包含指令性计划合同和指导性计划合同。 长期合同于短期合同 一年以上称长期,一般大型经济活动适用,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获得经济效益的权益,并必须偿付一定的经济代价所
4、签订的合同。无偿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作出给付时,无权要求对方作出经济利益的偿付;而相对人在享有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时,不承担付出任何代价的义务所签订的合同。 转移财产经济合同与工作性经济合同和劳务性经济合同 转移财产经济合同 当事人一方将规定财产所有权出让给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有权接受转让。 工作性经济合同 当事人为另一方在承担风险条件下完成特定的工作,并有权要求另一方付给报酬的合同。 劳务性经济合同 当事人一方按照另一方要求,以自身劳动为其作出相应的成果,并有权要求另一方付给报酬的合同。,总合同与分合同 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诺成合同 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即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5、就是其中的一种。 要物合同 当事人双方表示一致之后还必须交付标的物,合同方告成立。借贷合同。 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酬金 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B-2000-0202),由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专用条件三部分组成。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是一个总的协议,是纲领性的法律文件。对委托人和监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除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外,还包括以下文件: 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建设工程委
6、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其内容涵盖了合同上所用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签约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监理报酬、争议的解决以及其他一些情况,是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用文件,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各个委托人、监理人都应遵守。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 签订具体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时,结合地域特点、专业特点和委托监理项目的工程特点,对标准条件中的某些条款进行补充、修正 所谓“补充”是指标准条件中的条款明确规定,在该条款确定的原则下,专用条件的条款中进一步明确具体内容,使两个条件中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组成一条内容完备的条款。 所谓“修改”是指标准条件中规
7、定的程序方面内容,如果双方认为不合适,可以协议修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基本形式 正规合同 根据法律要求并经当事人协商签订的合同 信件合同 在正规合同签订后,双方协商签订的某些追加任务的协议 委托通知单 通过委托方发出交代任务的委托通知单,把监理委托合同中由监理企业提出的建议正式转为监理企业接受的协议。 标准合同 最常用的一种标准委托合同格式是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于1980年颁发的雇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与国际通用规则。它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标准合同格式和国际标准合同通用规则,以及服务范围、报酬与支付等三个附录。我国目前应用得标准合同为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双方的权
8、利 委托人权利 授予监理人权限的权利 委托人根据自身的管理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特点及需要在监理合同内授予监理人的权限。 对其他合同承包人的选定权 委托人是建设资金的持有者和建筑产品的所有人,因此对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加工制造合同等的承包单位有选定权和订立合同的签字权。监理人在选定其他合同承包人的过程中仅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 委托监理工程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设计标准和使用功能等要求的认定权;工程设计变更审批权。,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监督控制权 委托人对监理人履行合同的监督权利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对监理合同转让和分包的监督。除了支付款的转让外,未经委托人的书
9、面同意,监理人不得将所涉及到的利益或规定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对监理人的控制监督。合同专用条款或监理人的投标书内,应明确总监理工程师人选,监理机构派驻人员计划。当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时,须经委托人同意。 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监理人有义务按期提交月、季、年度的监理报告,委托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其对重大问题提交专项报告,这些内容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确规定。,监理人权利 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监理人不仅可获得合同规定的正常监理任务酬金,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条件的变化,完成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后,也有权按照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计算方法得到附加和额外工作的酬金。 终止合同的
10、权利。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和使用功能要求。,对实施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主要表现为:对承包人报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要求,自主进行审批和向承包商提出建议;征得委托人同意,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对施工进度进行检查、监督,未经监理工
11、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地上使用,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工程实施竣工日期提前或延误期限鉴定;在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与否定权。未经监理人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监理人应完成的监理工作 虽然监理合同的专用条款内注明了委托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但从工作性质而言属于正常监理工作。作为监理人必须履行
12、的合同义务,除了正常监理工作之外,还应包括附加监理工作和额外监理工作。 附加工作 是指与完成正常工作相关,在委托正常监理工作范围以外监理人应完成的工作。可能包括: 由于委托人、第三方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延续时间;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和内容等。 额外工作 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的工作,即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前不超过42天的准备工作时间。,合同有效期 监理合同的有效期即监理人的责任期,不是用约定的日历天数为准,而是以监理人是否完成了附加和额外工作的义务来判定。通用条款规定,监理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订合同后,从工程准备工作开
13、始,到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监理合同才终止。如果保修期间仍需监理人执行相应的监理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另行约定。, 双方的义务,委托人义务 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与监理人作好协调工作。委托人要授权一位熟悉建设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此人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为了不耽搁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作好协助工作。协助工作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4、: 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双方议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监理服务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为监理人驻工地监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提供协助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服务、物质服务和人员服务三个方面。 监理人义务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时,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合
15、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人员从事监理工作。开始执行监理业务前向委托人报送派往该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及该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情况。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需要调换总监理工程师,必须首先经过委托人同意,并派出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人员。,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的供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和物品都属于委托人的财产,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设施和剩余物品归还委托人。 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收委托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以保证监理行为的公证性。 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
16、活动。 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亦不得泄露设计、施工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违约责任 违约赔偿 在合同责任期内,如果监理人未按合同中要求的职责勤恳认真地服务;或委托人违背了对监理人的责任时,均应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的赔偿原则是: 委托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监理人的经济损失。 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不应超出监理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当一方向另一方的索赔要求不成立时,提出索赔的一方应补偿由此所导致的对方各种费用支出。 监理人的责任限度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因过失而造成经济损失,要负监理失职的责任
17、;监理人不对责任期以外发生的任何事情所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也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的时限承担责任,监理合同的价款与酬金 正常监理工作的酬金 是监理单位在工程项目监理中所需的全部成本,具体应包括: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再加上合理的利润和税金。 附加监理工作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时间的补偿酬金 报酬附加工作天数合同约定的报酬/合同中约定监理服务天数 增加监理工作内容的补偿酬金 增加监理工作的范围或内容属于监理合同变更,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并具体商定报酬额或报酬的计算方法。 额外监理工作的酬金 按实际增加工作的天数计算补偿金额,可参照上式计算。 奖金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
18、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有权按专用条款的约定获得经济奖励。奖金的计算办法是:奖励金额工程费用节省额报酬比率,支付 在监理合同实施中,监理酬金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协商确定。一般采用首期支付多少,以后每月(季)等额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后结算尾款。 支付过程中,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支付。 当委托人在议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的,自规定之日起向监理人补偿支付酬金的利息。利息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1日银行贷款利息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
19、 生效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生效。 变更 如果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可提出更改监理工作的建议,这类建议的工作和移交应看作一次附加的工作。建设工程中难免出现许多不可遇见的事项,因而经常会出现要求修改或变更合同条件的情况。 合同的暂停或终止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竣工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承包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合同,监理人收到监理酬金尾款结清监理酬金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42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免除责任者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如果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
20、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在21天内没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 监理人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或暂停监理业务期限已超过半年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监理人可终止合同,也可自行暂停履行部分或全部监理业务。,合同争议的解决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中,和解和调解的结果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
21、力。 和解 是指合同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友好的基础上,互相沟通、互相谅解,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考虑通过和解解决纠纷。合同纠纷和解解决的优点是:简便易行,能经济、及时地解决纠纷、有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友好合作关系,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有利于和解协议的执行. 调解 是合同发生纠纷时,合同当事人在经济合同管理机关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协议,以求解决经济合同纠纷的方法 仲裁 又称公断 是当事人双方在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作出裁决,并负有自动履行义务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合同产生争议采取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必须是自愿的、必须有仲裁协议、是由第三者作出的裁决
22、.合同双方当事人如果未约定仲裁协议,则只能以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中的仲裁原则是自愿原则、公平合理原则、仲裁贪污独立进行原则、一裁终局原则.通常,仲裁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2至4人、委员7至11人组成。裁决是立即生效的.裁决作出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同一纠纷的起诉。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其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则只能通过诉讼作出解决争议的最终方式。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判断是否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依据主要是合同争议的标的额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的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中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
23、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工程索赔管理,索赔管理是施工合同管理的一部分,广义的索赔管理包括索赔和反索赔. 在项目合同执行过程中,由合同当事人某一方的某种原因,给另一方造成的经济损失或项目工期延误,该方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要求补偿或赔偿的活动,称为索赔。索赔有其广泛的含义,其一是承包人或发包人要求对方赔偿由于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而造成的损失。即要求“赔偿”损失;其二是承包人本应获得的正当利益,由于未能及时得到工程师或发包人确认,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要,兑现合同文件有关规定;其三是遇到了有经验的承包人也无法预见和合理防范的风险或自然阻碍,造成的损失,承包人要求补偿损失
24、。而反索赔则是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从合同管理的角度讲,索赔和反索赔属甲方(业主方)和乙方(承包方)双方面的行为,均有可能发生,但在实际工作中因双方所处的地位和条件不同,乙方索赔比甲方反索赔发生的频率要高一些。,合同执行期索赔分类有多种,如有按索赔原因、目的、合同依据、按合同当事人、对象、业务范围、处理方式等,其中运用最多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索赔,并按索赔的目的分类。 按索赔目的分类 工期索赔 是指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使得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项目。承包人向发包人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竣工日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在那些条件下承包人可以要求获得工期延长,
25、一般情况下在标准的合同条款中都有规定,如FIDIC编制的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第8.4款明确规定:(1)变更或合同中某项工作量的显着变化;(2)根据本条件某款有权获得延长期的原因(如不可抗力或外部障碍等):(3)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4)由于流行病或政府行为造成可用的人员或货物的不可预见的短缺;(5)有业主、业主人员、或在现场的业主的其他承包商所造成或引起的任何延误、妨碍或阻碍。如果发生上述原因延误了工期,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目的是要求经济补偿。由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要求对超出计划成本的附加开支给予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损失。 按索赔事件的性
26、质分类 工程延误索赔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交付设计图纸、施工现场、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工程暂停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的,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或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 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 合同中明示的索赔 承包人所提出的索赔要求,在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中有文字依据,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要求,并取得经济补偿,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即承包人的该项索赔要求,虽然在工程项目的合同条款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名义,推论出承包人有索赔权
27、。合同中默示的索赔具有法律效力。 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以及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非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其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 工程加速索赔 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速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 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其他索赔 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原因弓l起的索赔 施工合同约定,风力超过8
28、级以上的停工应给予工期顺延。某承包人在5月份一水塔高空作业的施工中遇7级风,按照安全施工管理规定的要求,停工5天,为此提出工期索赔的要求。其理由是当地多年气候资料表明5月份没有大风,此次连续大风属于不可预见的情况。该承包人的索赔理由属于合同中默示的索赔,例1: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2.61美元千克,现空运价格为13.54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28.366千克 则:费用索赔18.366千克(13.542.61)美元千克31032
29、4.04美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为了简化起见,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由承包商包干使用。,例2:我国某水电站建设工程,采用国际招标,选定国外某承包公司承包引水洞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列出应由承包商承担的税赋和税率。但在其中遗漏了承包工程总额3.03的营业税,因此承包商报价时没有包括该税。工程开始后,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承包商交纳已完工程的营业税92万元,承包商按时缴纳,同时向业主提出索赔要求。对这个问题的责任分析为:业主在招标文件中仅列出几个小额税种,而忽视了大额税种,是招标文件的不完备,或者是有意
30、的误导行为。业主应该承担责任。索赔处理过程:索赔发生后,业主向国家申请免除营业税,并被国家批准。但对已交纳的92万元税款,经双方商定各承担50。案例分析: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给出任何税收目录,而承包商报价中遗漏税赋,本索赔要求是不能成立的。这属于承包商环境调查和报价失误,应由承包商负责。因为合同明确规定:“承包商应遵守工程所在国一切法律”,“承包商应交纳税法所规定的一切税收”, 索赔程序,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声明将对此事件提出索赔。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如果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承包商应在索赔事件的影
31、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如果索赔事件发生时,现场施工非常紧张,工程师不希望立即处理索赔而分散各方抓施工管理的精力,工程师有权不马上处理该项索赔,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通知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否则他就失去了就该项事件请求补偿的索赔权力. 工程师在接到正式索赔报告以后,应首先认真研究承包人报送的索赔资料,客观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工程师判定承包人索赔成立的条件 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延误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提交了
32、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工程师对承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的审查主要内容包括:事态调查、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分析索赔理由实际损失分析、证据资料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承包人递交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28天后,工程师未对此索赔要求作出任何表示,则视为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已经成立.,通常,工程师的处理决定不是终局性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都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承包人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可以按合同中的争议条款提交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或诉讼.。.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 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导致的业主损失。 FIDIC施工合同内规定业主可以索赔的条款涉及的内容 拒收不合格
33、的材料和工程; 承包人未能按照工程师的指示完成缺陷补救工作; 拖期违约赔偿; 业主为承包人提供的电、气、水等应收款项; 未能通过竣工检验; 缺陷通知期的延长; 未能补救缺陷; 承包人违约终止合同后的支付; 承包人办理保险未能获得补偿的部分。,工程师对索赔的管理 如果工程师在工作中出现问题、失误或行使施工合同赋予的权力造成承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必须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工程师处理索赔问题的权力包括 在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以后,工程师有权检查承包人的现场同期记录; 对承包人的索赔报告进行审查分析,反驳承包人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或索赔要求中不合理的部分。可指令承包人作出进一步解释,或进一步补充
34、资料,提出审查意见 在工程师与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给承包人的工期和费用补偿量达不成一致时,工程师有权单方面作出处理决定 对合理的索赔要求,工程师有权将它纳人工程进度付款中,签发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支付,工程师的索赔管理任务包括预测和分析导致索赔的原因和可能性、通过有效的合同管理减少索赔事件发生、公平合理地处理和解决索赔 工程师索赔管理的原则包括公平合理地处理索赔、及时作出决定和处理索赔、尽可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诚实信用.例:某工程项目,发包人将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和电梯安装分别发包给了甲、乙两个承包人,乙承包人在进行电梯安装时,由于甲承包人不配合,给乙承包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该损失应
35、当由发包人承担。 FIDIC施工合同规定,承包人索赔时应提供的有效证据 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施工现场记录; 施工会议记录; 工程照片; 工程师书面指令; 中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单证; 检查和试验记录; 汇率变化表; 各类财务凭证; 其他有关资料。 施工中遇到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停工是属于可原谅但不给予补偿费用的延期.,当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后,工程师无权要求承包人缩短合同工期. 工期索赔的计算主要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工程师在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报告中要求顺延工期时,若被延误的工作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应批准顺延工程. 工
36、程索赔时,对于已知部分工程延期时间的比例计算法公式为: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工程索赔时,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价格的比例计算法公式为: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FIDIC施工合同中规定,承包人可提出索赔的费用 人工费 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 设备费 可采用机械台班费、机械折旧费、设备租赁费等几种形式 材料费 保函手续费 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
37、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贷款利息 保险费 利润 管理费 可分为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FIDIC施工合同中规定,可以合理补偿承包人索赔的条款,.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承包商只提出费用索赔,不可提出工期和利润索赔的是业主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补偿部分. 依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工程师审查承包商的索赔报告时,对因施工中遇到有文物价值的古迹所做的保护工作提出的索赔,不应计入利润损失补偿。 能否有力地反驳索赔,是衡量工程师工作成效的重要尺度。 .对承包人的施工活动进行日常现场检查是工程师执行监理工作的基础。 工程师通常可以对承包人的索赔提出质疑的情况 索赔事项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事实依据不足; 合同依据不足 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 承包人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损失计算夸大。 工程师对索赔的预防和减少要做到 正确理解合同规定、做好日常监理工作,随时与承包人保持协调、尽量为承包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建立和维护工程师处理合同事务的威信,谢 谢 大 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