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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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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国际支付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一、国际支付工具的含义国际支付工具是指从事国际商事活动的当事人之间用什么手段来进行货款的收付。国际支付工具主要包括货币和票据。,二、国际贸易支付中所使用的货币 货币在国际贸易中可作为计价、结算和支付的手段。但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却不多见。因为以货币清偿国际债权债务,不仅涉及到直接运送大量现金所引起的各种危险和不便,而且产生资金周转的缓慢。所以,现代国际贸易的结算,以货币作为支付工具的情形,可说是例外。,三、国际贸易支付中使用的票据 (一)概念 1、票据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票据,是指商业活动中的一切票证。包括各种有

2、价证券和凭证。如:股票、债券、本票、提货单、车船票、借据等。 狭义的票据,是指发票人依法签发,由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国际贸易支付所涉及的票据是指狭义的票据。,2、票据的种类 (1)汇票 票据法:“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本票 票据法:“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3)支票 票据法:“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

3、或持票人的票据。”,二、票据的特性*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无因性),(三)各国有关票据的立法及体系 1、两大法系的主要立法 (1)英美法系 1882年英国票据法; 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 (2)大陆法系 日内瓦统一法: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1930; 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1931;,2、两大法系的主要分歧 (1)票据分类不同 (2)票据持票人权利不同; (3)对伪造背书的处理不同; (4)对票据要件的要求不同;,3、我国票据法 (1)、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1996年1月1日起实施; (2)、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涉外票据法律适用的原则大致为: 第一,有关

4、出票及票据的合法性适用出票地法律。 第二,其他票据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因此,在我国对外经济交往中发生涉外票据关系时,既要依照我国票据法,有时也要适用别国的票据法。,三、汇票 (一)汇票的出票 1.出票:1)制作汇票并签名2)交付受款人 2、出票产生的法律后果 (1)、出票人负担保责任,当汇票不获承兑时,出票人应付偿还责任; (2)、付款人可自行决定是否承兑,持票人不能强制其承兑,但付款人一旦承兑,即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应承担付款的责任。 (3)、收款人取得付款请求权、追索权和背书转让权;,3、汇票应记载的事项 (1)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

5、间 (5)一定金额的货币 (6)付款人名称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二)汇票的背书 1、背书的含义持票人在汇票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并将汇票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背书的种类 A.记名背书与空白背书 B.限制性背书与非限制性背书 C、免予追索与不免予追索的背书,3.背书的效力 (1)背书人的义务: A.须对一切后手保证该汇票能得到承兑或付款; B.须保证一切前手的签字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 (2)被背书人的权利: A.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向付款人要求承兑、付款; B.也可以将汇票再度转让; C.汇票遭拒付时,有权向一切前手进行追索。,4、伪造背书的问题 对于伪造背书,票据法所关心

6、的是谁来承担伪造背书的经济损失问题。对此,日内瓦公约体系与美国统一商法典基本一致,而英国票据则另有不同规定,(1)日内瓦公约体系与美国商法典的态度 A、即使背书是伪造的,对于善意而无重大过失取得该票据的人,这种背书仍是有效的,持票人可以取得票据权利; B、因此,正当持票人可以享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伪造背书的经济损失将最终由出票人承担; (2)英国票据法的态度 A、任何人都不能通过伪造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B、在伪造背书下,正当持票人不想有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C、持票人应自己承担损失;,(三)汇票的提示 1、提示可分为承兑提示和付款提示两种。 远期汇票应先作承兑提示,然后于到期日作付款提

7、示。,2.提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票据法规定: 1) 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非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3、持票人没有适当提示的后果 (1)没有提示承兑的,出票人和前手背书人的承兑和付款责任免除,持票人无权再要求承兑和付款; (2)已承兑但没有提示付款的,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承兑人仍需对付款承担责任;,(四)汇票的承兑 1.承兑的含义 汇票的付款人为了表示接受出票人的付款指示,同意承担付款义务,而将此

8、项意思表示以书面记载于汇票之上的行为。 2.承兑的方式由付款人在汇票正面横写“承兑”字样,签上自己的名字并注明承兑的日期。 3.承兑的作用:在于确定付款人对汇票的付款义务。,(五)汇票的付款 持票人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 (六)汇票的拒付 1.包括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两种。 2.拒付不仅包括付款人明白表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也包括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或破产等情形。,(七)汇票的追索 1.必须在法定时间内作成拒绝证书,否则就会丧失对出票人和背书人的追索权。 2.拒绝证书:是一种由付款地的公证人或法院、银行工会等作成的证明付款人拒付的书面文件。拒绝证书是持票人据以行使追索权的重要法律

9、文件。 3.持票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3天)将遭拒付的事实通知前手,并应按法定期限行使追索权,第二节 支付方式,在国际贸易的支付方式中,通常按资金流向和国际贸易支付工具的流向是否相同可以分为两类:顺汇法和逆汇法。,(一)“顺汇”,系指支付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是同一个方向,是作为债务方的买方主动将进口货款,通过汇款方式汇付给作为债权人的卖方的一种方法。 (二)“逆汇”则相反,是支付工具的流向与货款的流向呈相反方向。前者称“汇付法”,后者称“出票法”。 电汇、信汇、票汇均属于顺汇。托收、信用证业务则属于逆汇结算的范畴。,一、汇付 (一)汇付的含义 又称汇款,是银行(汇出行)应汇款人(债务人)的要求

10、,以一定的方式将一定金额,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作为付款银行(汇入行),付给收款人(债权人)的一种结算方式。,(二)汇付的种类 1、信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方式的优点是费用较为低廉,但收款人收到汇款时间较迟。 2、电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或电传给在另一个国家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电汇方式的优点是收款人可迅速收到汇款,但费用较高。 3、票汇 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银行即期汇票,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三)汇付在国际贸易中

11、的应用 1、预付货款。 预付货款是进口商(付款人)在出口商(收款人)将货物或货运单据交付以前将货款的全部或者一部分通过银行付给出口商,出口商收到货款后,再根据约定发运货物。 2、货到付款。 货到付款与预付货款相反,它是进口商在收到货物以后,立即或一定时期以后再付款给出口商的一种结算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 3、凭单付汇。 凭单付汇是进口商通过银行将款项汇给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汇入行),并指示该行凭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业单据或某种装运证明即可付款给出口商。,二、托收 (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Collection)是委托收款的简称,出口方委托本地银行根据其要求通过进口地银行向进口方提示单据,收取货款的结算方式。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出版物第522号出版物)是托收业务使用的国际惯例。,(二)托收统一规则的适用 1、只有在托收当事人与银行之间事先有约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 2、托收指示书必须完全准确注明该笔结算业务按托收统一规则办理; 3、托收指示书与托收统一规则相抵触时,以托收指示书为准; 4、托收统一规则与一国或地区的法律相抵触时,以该国或地区的法律为准;,(三)托收的种类 1.根据托收汇票是否附带单据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2.跟单托收根据交单条件的不同,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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