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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婚姻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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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n 第二编第二编 婚姻制度婚姻制度第八章第八章 离婚制度离婚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一、婚姻终止的原因一、婚姻终止的原因(一)因配偶死亡1、配偶的自然死亡2、配偶被宣告死亡(二)因离婚而终止(二)因离婚而终止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应将离婚与婚姻终止、婚姻的无效和撤销、别居等加以区别。n二、离婚的概念和特征 n 又称离异,是指配偶生存期 间 依照法律 规 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 为 。 特征:n ( 1)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n ( 2)男女双方须有婚姻关系。n ( 3)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三、离婚的

2、分类三、离婚的分类1、片意离婚与合意离婚2、诉讼离婚与非诉离婚3、协议离婚与裁判离婚离婚与类似法律行为的区别离婚与类似法律行为的区别1、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从性质上说,离婚解除的是合法的婚姻,婚姻无效则是婚姻具有违法性; 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解除之日生效,婚姻无效则自始无效; 离婚的原因发生于结婚之后,婚姻无效则发生于结婚时; 离婚之诉仅限于当事人提出,婚姻无效则不受此限。2、离婚与婚姻被撤销的区别、离婚与婚姻被撤销的区别 在性质上,离婚是对合法婚姻的解除,撤销则是对有瑕疵的婚姻的纠正;从效力上说,离婚自婚姻解除之日生效,婚姻被撤销则自始无效; 在程序上,离婚由当事人提出且不受时限制,撤

3、销可由婚姻登记机关提出,当事人提出时附有时效; 离婚既可依法院判决也可协议离婚,而撤销则须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作出。3、离婚与别居的区别、离婚与别居的区别别居是配偶之间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夫妻同居的义务,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产生变更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后果。又分为司法别居和协议别居。离婚与别居的区别: 别居双方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状况,双方均不得另行结婚; 别居通常可因双方声明或同居行为而随时结束,离婚后则不可。离婚与别居的联系 别居可以转换为离婚; 许多国家把一定时间的别居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二、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演变 (一)禁止离婚主义n 1禁止离婚主义产生的原因 n ( 1)宗教统治的结果。n

4、( 2)宗教思想的要求。n ( 3)维护统治阶级经济利益的要求。 n 2别居制度n 指夫妻不和,无法共同生活时,由当事人申请法院判决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司法别居)n 或者由夫妻双方订立正式别居契约而中止夫妻同居义务的制度。 (协议别居)n 3禁止离婚主义的衰亡(马丁 .路德的婚姻还俗运动)二、离婚立法主义的历史演变 n (二)许可离婚主义 n 指法律允许夫妻在一定条件下,按法定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立法主张。 n 1专权离婚主义n 2限制离婚主义 (有责理由与无责理由)n 3自由离婚主义 三、旧中国的离婚制度n (一)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自学)n 1出妻n ( 1)出妻的法定理由。 “七出

5、 ”n ( 2)出妻的限制。 “三不去 ”n 2义绝 n 3和离 n 4呈诉离婚 n (二)中华民国时期的离婚制度及台湾地区现行离婚制度 n 1 协议离婚 n 2 诉讼离婚(三)近现代的离婚制度(三)近现代的离婚制度1、有责主义离婚、有责主义离婚指夫妻一方可以以对方有违反夫妻义务的特定过错或罪责行为,作为提出离婚的法律依据。理由:遗弃、虐待、通奸、重婚、谋害配偶、吸毒、被判重刑。抗辩理由:宥恕、纵容、共谋、反控、过时效等。2、无责主义离婚、无责主义离婚指虽非夫妻一方的主观过错或有责行为,但因一定的客观原因致使婚姻目的无法达到,法律规定仍可作为离婚理由。3、破裂主义离婚指以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

6、无法维持共同生活为理由,夫妻双方或一方均可要求离婚。第二节第二节 登记离婚制度登记离婚制度一、概述一、概述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适用于协议离婚。各国对协议离婚的条件可分为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条件二、办理离婚登记的机关和条件1、机关:同结婚登记机关2、条件: 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有完全行为能力; 双方对子女和财产有适当的处理。三、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和效力(一)程序1、申请; 2、审查; 3、登记(二)效力(二)效力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解除婚姻关系。四、有关离婚登记的问题四、有关离婚登记的问题(一)离婚后双方对财产、子女又有纠纷

7、 ,要求法院重新处理的问题,应受理并审查处理。(二)假离婚问题(二)假离婚问题根据高院 1985年批示:1、若双方合谋,各自承担后果;2、若一方已再婚,应承认后婚有效;3、若双方均未再婚,可宣布离婚无效。第二节第二节 诉讼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一、概述一、概述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特点:1、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必要条件,须审查理由。2、其结果取决于司法机关的裁量;3、司法机关对涉及离婚的后果作全面的审查,对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等问题即使当事人意见一致也可依法变更。4、诉讼中当事人可依法行使抗辩权、上诉权。5、对发生法律效力的

8、裁决,司法机关有监督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二、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二、我国诉讼离婚的程序(一)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一)诉讼前有关部门的调解非法定程序(二)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1、调解是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结果包括:原告撤诉;双方同意离婚、达成离婚协议;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2、调解无效可即行判决判决结果包括:离婚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三)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三)关于离婚的两项特殊规定1、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婚姻法第 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的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所谓 “重大过错 ”可依据婚姻法 32条第二款前三项情形及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

9、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决。2、关于在一定时期内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特殊规定婚姻法第 34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 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确在必要指n ( 1)夫妻矛盾十分尖 锐 。( 2)女方 怀 孕和分娩的 婴 儿系与他人非法两性关系所 为。妻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法生育3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n ( 1)婴儿死亡后男方可否提出离婚。n 婴 儿死亡适用一年内 规 定 。n ( 2)在离婚诉讼中发现女方怀孕的处理。n 上 诉 期 间发现怀 孕的, 应 撤消原判, 驳 回原告 请 求。三、判决离婚的条件三

10、、判决离婚的条件原婚姻法采取原则性规定,修改后则采取例示性与原则性相结合的方式规定。(一)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二)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概括性标准(二)判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概括性标准1989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 “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婚姻法第 32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11、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该第二款规定 “应准予离婚 ”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此外,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酌定理由(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酌定理由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实践中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1、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实现的程度。2、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3、男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4、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

12、无和好可能的。5、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过错方要求离婚,法院应否准许? n(一)案情介绍n 王某(男)与张某(女)于 1982年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一度感情较好, 1984年生有一女王霞,现在高中就读。王某在 80年代末辞职经商,收入较多。张某因单位效益不好而下岗后,在家从事家务。n 从 1995年以来,王某与秘书夏某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后就经常借口工作忙不回家。一日张某在街上偶遇丈夫王某与夏某亲密之状,才明白事出有因。张某自觉与王某感情尚好以及经济原因,认为王某可能是一时糊涂,因此就未曾声张。岂知夏某不愿甘作情人,怂恿王某离婚,而张某坚决不愿离婚,王某则干脆

13、搬出家门,与夏某公开同居,也不给张某生活费。并于 2001年 12月 3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n 王某诉称:自己与张某虽系自由恋爱结婚,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是在婚后,张某不思进取,在家经常打麻将,所有生活上开销全是我一人所挣,思想上、生活上与我的兴趣爱好差距日渐增大,双方感情基础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请求与张某离婚。n 张某辩称:自己与王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感情基础,婚后双方生有一女,因下岗后也曾想再找工作,但王某称经济上也靠不上我,还不如在家照顾好女儿。此后他回家我什么也没让他做,把女儿也照顾得很好,周末全家人还一块出去玩。主要是从夏某出现后,他喜新厌旧,希望法律能惩罚他 “包二奶

14、”的行为,但我不愿意离婚。n 在审理中,法官询问张某,如果王某坚决离婚,是否要他给付离婚损害赔偿费以及夫妻共同财产作如何处理。张某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也不要赔偿费,也不存在分财产的问题,只是要求法院惩罚王某的 “包二奶 ”行为并每月按期给付自己和女儿生活费 3000元。n 经法院审理查明,王某的 “包二奶 ”行为属实。现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包括房屋、存款、资金等总价值 52万元,王某现每月收入 8000元。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二人确无和好的可能,遂判决离婚。并判决共同财产的一半属于张某。女儿已成年,根据本人意愿,随母亲张某生活,王某每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 1700元。张某的其他要求,不予主张。n 王

15、、张二人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王某认为:家庭现有财产是自己一个人挣来的,张某无权分割,女儿已满 18岁,属于成年人,自己再无负担抚养费的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有关财产分割和抚养费的判决,维持离婚判决。张某认为:王某道德败坏,自己 “包二奶”还要求离婚,一审法院判决离婚是是非不分,支持歪风邪气,要求撤销一审离婚判决。n 并表示,如果二审法院硬要维持一审的离婚判决,那么应分给自己现有财产的三分之二,并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 3万元。此外,离婚后无生活来源,王某应一次付给自己生活费 5万元。经二审调解无效。遂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请求。n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二)分析

16、意见n 法院的两次判决都是正确的。n 第一,法院判决双方离婚是正确的。 婚姻法 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中出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属于法定判决离婚的条件;第二,法院判决张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合法。第三,二审法院没有判决王某承担损害赔偿费符合法律规定。张某可保留这一诉讼请求,可在离婚后一年内提出,过期不提出时,则视为放弃这一权利。第四,法院判决王某负担女儿王霞的抚养费是公正的。第五,张某要求王某一次性给付生活帮助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第六章第六章 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第一节第一节 离婚时夫妻人身效力离婚时夫妻人身效力一、再婚自由恢复一、再婚自由恢复二、扶养义务终止二、

17、扶养义务终止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三、法定继承人资格丧失四、代理权的消灭四、代理权的消灭五、同居与忠实义务的消灭五、同居与忠实义务的消灭六、姻亲关系的消灭六、姻亲关系的消灭第二节第二节 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一、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共同财产的分割(一)分割原则(一)分割原则婚姻法第 39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依法予维护。1、男女平等; 2、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利益; 3、照顾无过错方; 4、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6、不得损害国家、集

18、体和他人利益(二)区分共同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二)区分共同财产、家庭财产、个人财产1、共同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 17条的范围2、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婚姻法第 18条的范围3、分割时应注意的问题婚姻法第 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三)分割的范围婚姻法第 40条、第 41条、第 42条和 1993年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 1996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四)关于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四)关于离婚时住房问题的处理1、夫妻共有住房2、夫妻个人所有住房3、夫妻取得 “部分产权 ”的房屋4、夫妻共同居住公房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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