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 济 法 (财会类*本科),主讲:李之琳 2008、9,引言,课程名称的理解:“法律”经济法;“财会”经济法 法的部门介绍: 宪法(规范国家的) 民法(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刑法(定罪量刑) 行政法(管理) 诉讼法(关于程序的法、打官司怎样打?) 社会法、经济法、etc.,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产生自由竞争阶段 垄断阶段(市场“无形之手”) (国家“有形之手”) 亚当斯密“自由调节主义” 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有“缺陷”,
2、有“失灵”的时候。 经济法是国家自觉发挥其经济职能并使之法制化的必然结果,具有国家意志性、整体性和宏观性等特征。,二、经济法产生的根源,1、经济背景市场经济的天然缺陷;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经济的虚拟化 。 2、理论背景-亚当斯密经济学理论的破产和凯恩斯国家干预主义的兴起。 3、政治背景-国家干预经济政策的形成 。 4、法律背景-二元法律体系“两条平行线”的不足。 (“公法”“私法”),“公法”与“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划分;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法律规定了才可为” e.g.“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 私法:民法 “法律不禁止就可为”(意思自治) 民不举,
3、官不究;不告不理;约定优于法定 e.g.继承的种类和效力;约定财产制,三、经济法的概念1、国家协调论(北大杨紫煊)2、国家调节论(武大漆多俊)3、管理协调论(人大刘文华)经济法涵义小结: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是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以物质利益为核心的社会关系,它是其他社会关系的本源和基础。) 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国家干预、管理和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四、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人大史际春),1、经济管理关系;2、维护公平竞争关系;3、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五、经济法的体系(漆多俊“三三理论”),市场 国家调节 经济法体系三缺陷 三方式 三构成1、市场障碍 强制
4、、禁止 市场规制法 2、市场惟利性 参与 国家投资经营法 3、市场滞后性 促进、引导 宏观调控法,六、经济法的形式(渊源),(一)法的渊源 (国务院各部、委)部门规章 宪法 法律 行政 地方性法规 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 (专门 (全国人 (国务 (地方 (地方政府) 机关) 大及其 院) 人大)常委会),(二)经济法的渊源,1、宪法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率,是经济法的基本渊源。 2、法律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是经济法的主要渊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税收征管法、价格法、证券法等。 3、行政法规 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是经济法的重要来源。它是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经济法大量以这种形式存在。如外汇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公司登记条例等(常以“条例”形式出现) 4、地方性法规 法律效力次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在本地区范围内有效,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二)经济法的渊源,5、部门规章 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如财政部等)及其直属机构(如人民银行等),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特区市、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制定的。 7、司法解释 指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它是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形式之一。 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
6、和国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等。 8、国际条约和协定 指我们作为国际法律主体同外国或地区缔结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如WTO、中美贸易协定、中国同东盟等。,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关系与经济法律关系 (法律)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 政治关系、 (法律)经济关系、 各类的法律关系 民族关系等等 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 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上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 、内容、客体 关系: 一个经济法律关系必须
7、首先有参加者主体;参加者根据经济法律、法规,确定彼此享受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此即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参加者通过设定权利义务所要获得的财物,所要实现的行为,即为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三要素是构成经济关系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权利、义务的享有、承担者 两人以上,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如,物、智力成果、人格要素、身份、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主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主体 权利 客体,连接主体与客体的纽带,1、自然人,(1)自然人的概念,(一)主体,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生物人 法律人,(2)民事权利能力,民事主体
8、可得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客观权利,主观权利,民事权利的特征:,1、平等性,2、抽象性,3、完整性,4、与主体不可分立性,(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中止,A、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B、胎儿利益的保护,C、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始于出生出:与母体分离;生:保有生命,1、胎儿利益保护之场合继承、接受赠与和遗赠、侵权损害赔偿,2、胎儿利益保护之依据,胎儿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以出生为条件,溯及胎儿时期,具有权利能力 胎儿不具有权利能力,保护胎儿利益,旨在保护未来民事主体的利益,终于死亡死亡:生理死亡;宣告死亡,D、死者人格的保护,1、保护之场合名誉、遗体、身份,2、保护之依据,死者近亲
9、属之保护 社会公共秩序之保护,(4)自然人的行为能力,A、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B、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1、范围(1)年满18周岁; (2)已满16周岁,以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一切“行为”,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5)行为能力宣告,(一)对象:精神病人,1、范围(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可得实施与之识别能力相适应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追认,C、无民事行为能力,1、范围(1)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
10、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法律意义:不得实施任何法律上的“行为”,3、行为能力的补正:代理,(二)申请:利害关系人法院,(三)宣告依据:司法鉴定医院诊断群众公认,(四)宣告撤销:利害关系人(或本人)法院,年龄标准 10周岁 16周岁 18周岁,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完全行为能力人,不能进行任何法律行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对于重大法律行为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行为能力人:条件是大于16周岁,且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智力标准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无行为能力人。如婴儿、精神病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如间歇性精神
11、病人,有时能辨认,有时不能辨认。 例如: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健康时订立的合同,则是有效的,在发病时订立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代理人追认才能有效。 原则上来说,一个未成年人1018周岁,他可以进行与其年龄和智力相一致的活动,至于何为相一致,那则要个案分析。,(1)概念和特征,2、法人,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承担民事权利 与义务的组织。,事实存在 法律存在,法人的特征:,1、法人是社会组织,2、法人具有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4、法人是最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组织(团体),甲 乙 丙,丁,甲的财产,乙的财产,丙的财产,债权人戊,债务
12、人丁,物质基础,破 产,法人出资人无须承担 补充清偿责任,“有 限 责 任”,法人:独立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A、概念,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组织(团体),丁,甲 乙 丙,甲的权利能力,乙的权利能力,丙的权利能力,丁的权利能力,甲的权利、义务、责任,乙的权利、义务、责任,丙的权利、义务、责任,丁的权利、义务、责任,B、法人权利能力的限制,1、自然属性的限制,2、法律法规的限制,3、法人目的的限制,法 人组 织,自然人有机体,法律、法规禁止法人享有、承担某些权利、义务,法人为特定目的而存在,享有时间不同?,享有范围不同?,平等性上不同?,(3)法人的
13、民事行为能力,A、概念,法人能够以自己独立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B、特征,1、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同始同终,2、法人的行为能力能够完全实现权利能力的要求,3、法人的行为能力系由法人的机关来实现,3、经济法主体范围,国家机关: 指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的统称,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国家: 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1、物权,为权利人支配其标的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权利。内容 目的 特征,A、概念:,B、分类,
14、物的归属用途 物的使用、收益价值 物的担保用途,所有权(最完整的物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自物权,他物权,对世权,2、债权,概念: 依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发生根据: 合同之债 侵权之债(注:一般、特殊侵权行为的认定与归责)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管理之债 3、知识产权 4、人身权,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1、违法行为,2、损害事实,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过错推定责任,特殊形式,特殊侵权行为的构成,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1、含义 发生: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与义务关系 变更: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内容、客
15、体的变动 转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消灭 2、条件 (1)要有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依据。 (2)要有经济法的主体 这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或参加者。如买卖关系中一定要有买方和卖方,缺一不可。,(3)经济法律事实, 概念:指由经济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客观现象。 种类: A、事件:指不以经济法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 发生或变更的客观现象。(分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B、行为:指以经济法主体的意志为转移,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进行的 有意识活动。分类有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作为和不作为这些行为都能引起经
16、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因此并 不是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概念,民事法律事实,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事实。,法 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二) 特征,1、客观事实,2、由法律所选择,3、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三) 后果,具有“法律意义” ,1、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产生,2、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变更,3、法律关系(民事权利)的消灭,法律,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绝对事件(自然现象),相对事件 (社会现象),不可抗力:不能抗拒,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力量,合法行为;非法行为,作为;不作为,【例】,张三,李四,
17、打死,单位(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妻子(婚姻法律关系消灭),儿子(继承法律关系产生),民事、刑事法律关系产生,3、关于事实构成 指引起某一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数个法律事实的总和。 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只需要一个法律事实出现即可,如买卖合同,只要双方签订即可。 但是有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则需要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同时出现。如保险赔偿关系的发生,需要订立保险合同和保险赔偿事故两个法律事实出现才能成立。,法律事实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起来,引起一个法律关系 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例:,受遗赠人甲,A、遗赠人订立遗嘱,B、遗赠人死亡,C、受遗赠人接受遗赠
18、,第三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指行为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合法行为。 2、特点 (1)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2)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为目的 (3)是一种合法行为,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二)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相互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 两个或以上当事人相互平行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2、诺成性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诺成性法律
19、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实践性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还需交付标的物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3、有偿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有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无偿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从对方取得利益,无须向对方支付对价的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4、双务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的进一步区分,双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双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单务法律行为: 当事人一方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5、要式法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须具备特定形式方可成立的法
20、律行为。,不要式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或者约定,对于意思表示的形式没有特殊要求的法律行为。,“式”意思表示的形式,6、主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能够独立存在的那一个。,从法律行为: 两个相互关联的法律行为中,须依存于主法律行为方能存在的那一个。,两个关联法律行为之间的关系,(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有效 概念:指法律行为足以引起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为的成立是法律行为有效的前提,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为不一定必然发生效力,只有具备一定的有效要件才能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有效与成立的关系,成立:基本要素具备,法律行为的成立:,
21、法律行为的基本要素具备,任何法律行为均须具备的要素, 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成立:具备“意思表示”,法律行为的有效:“意表”与“法效”的连接建立“意思表示”适法,由此可见,法律行为的成立: “有”“无”之判断,事实判断,法律行为的有效: “好”“坏”之判断,价值判断,A、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性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只有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才能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无行为能力人进行的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人只有在其权利能力范围内行使。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由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决定的。 指行
22、为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有损害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不的有损国家及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利益。,B、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指行为人意思表示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其规定。”,2、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法律行为成立: 意思表示 “主体” “表示” “内容”,法律行为有效:意思表示适法,主体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适当、确定,导致行为效力瑕疵的原因,一般成立要件 “主体” “表示” “内容”,有效要件,效力瑕疵,主体行为能力瑕疵,意思表示瑕疵,内容瑕疵,欺诈,
23、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恶意串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共利益与公序良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实施超越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与合同法的比较,3、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A、确定无效,1、违背“根本性”有效要件 2、确定无效:无效之后果,不可挽回 3、当然无效:无效之后果,无须任何人的确认 4、自始无效:无效之后果,始于行为成立之时,1、违反“非根本性”有效要件 2、行为成立时,有效 3、在法定期间内,行为人可以撤销该行为的效力 4、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行为自始无效,B、可撤销,5、在法定期间内,未行使撤销权,不得再行撤销 6
24、、法定期间: 1年自行为成立之日起(民法通则), 或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合同法)。,(三)效力待定,1、因“权利”不足所致 2、行为成立时,其效力悬而未决 3、行为人之外的特定第三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 4、若其追认,行为自始有效 5、若其拒绝,行为自始无效,有效 行为,无效 行为,可撤销 行为,【比较】,法定的 “天生有硬伤” “容不得商量”,依当事人的申请而提出; “当事人有选择权”,绝对无效,相对无效,撤无效行为 (自始无效),不撤或未撤掉有效行为,有“法效”,可撤销行为与效力待定行为的比较:,法律行为的最终效力状况的结论:,1、民事行为的有效:,A、有效的民事行为
25、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撤销权未行使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追认,2、民事行为的无效:,A、(确定)无效的民事行为 B、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被撤销 C、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被拒绝,后果,法定性后果,与意思表示无关,“返还财产” “赔偿损失” “收缴财产”,(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一定的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及发生(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 这里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 (3)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2、附期
26、限的法律行为 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 如:“某人死亡之日”;“某年某月某日”;“果实成熟之时”等。,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意义,行为成立,方式:,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停止(延缓)条件”、 “延缓期限(始期)”,条件成就 期限到来,“解除条件”、 “解除期限(终期)”,【资料】,【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的比较】,延缓条件 解除条件,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条件未成就:引而不发(未生效),条件成就:效力发作(生效),期限的分类,(1) 始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未至引而不发(未生效) 期限届至效力发作,(2) 终期,行为成立效力具备(有效)期限
27、未至效力发作(生效) 期限届至效力终止,【解释】所附的“条件”可能成立也可能不成立(结婚之日),但所附的“期限”必然会到来(死亡之日),(一)代理的含义和特征,1、概念,二、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关系的主体:代理人、被代理人(也称本人)、第三人(也称相对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被代理人,代理人,第三人,【代理行为“演示”】,2、特征,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3、以代理权作为基础(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为意思表示),4、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行为的后果,代理与
28、相关概念的差别,(一)与传达人的区别,传达人:将一人的意思表示传达给他人的人,(二)与居间人的区别,居间人:为他人实施法律行为提供机会或者充当媒介的人,(三)与行纪人的区别,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他人实施买卖贸易性法律行为的人,(二)代理的使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同时也适用于法律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如申请、申报、诉讼等。 下列行为不能代理: 1、依照国家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进行的行 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绘画、演出等 3、被代理人无权进行的行为。 4、依法只有某些民事主体才能代理的行为,他人 不能代
29、理。如代理发行债券等,(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2、法定代理: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以监护人资格为基础。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被代理人的委托可以基于授权行为发生,也可以依合伙关系、职务关系发生。,3、指定代理:依据人民法院或者有关单位的指定行为而发生,委托代理中的授权一般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出现,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对第三人的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只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又无法定代理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
30、代理的情况。,(四)代理权的终止,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项完成,代理人辞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人死亡(注:无“被代理人”!),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1、委托代理权的终止,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指定机关取消指定,2、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权的终止,(五)代理权的行使,1、概念,代理权的行使,即代理人根据代理权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代理权行使的原则,A、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禁止自己代理,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以自己为相对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禁止双方代理,双方代理: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代
31、理行为,禁止恶意串通代理,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相互串通以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行为,B、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代理特征,以被代理人的名义,C、代理行为的有效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适法 代理特征适法,主体拥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内容合法、可能、适当,享有代理权,(六)无权代理,1、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行为人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客观上没有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以他人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特征:,?,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A、被代理人的追认权、拒绝权,B、代理人的催告权、撤
32、销权,(七)表见代理,1、概念,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但因某种表面现象,足以使得第三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权, 因而代理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2、特征,代理,无权代理,具有表见事实的无权代理,因具有表见事实,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受代理后果的无权代理,3、构成要件,1、行为人不具代理权,2、具有表见事实,3、第三人为善意,4、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4、表见代理的效力,(1)第三人主张,(2)被代理人承受后果,(3)向行为人追偿,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指行为人因实施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1
33、、民事责任: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2、行政责任:大体可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二、经济纠纷的解决 方式有:协商(和解)、调解(不同的调解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仲裁(公断)、诉讼。 (一)仲裁 1、概念 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仲裁和诉讼是平行
34、的,二者不交叉,选择仲裁或诉讼,二者不能同时选择。,2、仲裁的原则,(1)自愿原则 双方须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选择仲裁,仲裁组织不予以受理;当事人还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证人或鉴定人的意见,防止偏听和主观臆断,必要时可自行收集证据。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 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仅对法律负责,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院依法对仲裁进行监督。 (4)一裁终局原则 仲裁机构作出仲裁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35、但是仲裁裁决被法院依法裁定撤消或不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3仲裁法的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不”属于仲裁法调整范围的纠纷有: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劳动争议;农业承包合同纠纷。,4、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在当事人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仲裁组织而言,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2)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
36、仲裁协议的效力(注意该条款在合同案例分析题中的应用)。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5、仲裁协议的无效 (1)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6申请仲裁条件 有仲裁协议。包括事先约定的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7、仲裁程
37、序 仲裁一般是要开庭,但是不公开进行(法院的审判:一般都要公开进行,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即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双方要求不公开审理的情况。),8、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仲裁制作的调解书或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所有的执行都是由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的撤销 9、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况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注意申请撤销的期限与起点、人民法院的限定条件)。,(二)诉讼,1、概
38、念: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 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 2、管辖 (1)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原告就被告。 第一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由两个以 上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原则(重点),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依据确定管辖。 A、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B、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
39、法院管辖; C、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D、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级别管辖 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来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法院分为四级: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案件;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重大涉外案件,以及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辖区内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案件; 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认为应由它审理的
40、案件。 如果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若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诉讼参加人,(1)当事人 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原告就是起诉人,被告就是被诉的那个人,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原告、也可能是被告。 (2)诉讼代理人 有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三种.,4、诉讼时效 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保护的制度。,(1)诉讼时效的特点诉讼时效消灭的是一种请求权,而不消灭实体权利。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2)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
41、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最长诉讼时效)。,(3)诉讼时效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 当你知道或应当知道你的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在2年内提起诉讼;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必须掌握) 特别情况下诉讼时效是1年,情形包括: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4)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1) 诉讼时效的中止 指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是指除不可抗力外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
42、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时效继续进行。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引起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3)中断与中止的区别:(1)发生期间;(1)发生事由;(2)计算方法。,5、诉讼条件 (1)当事人没有事先或事后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协议; (2)当事人未就同一事实、同一诉讼标的再行向法院提起诉讼。,6、审判程序 (1)第一审程序 普通程序(见教材) 简易程序 指
43、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体现 在:、当事人起诉的时候,不一定要写诉状,口头的就行。、审判的时 候,不一定要组成合议庭,不一定要一个一个程序来。 (2)二审程序(上诉程序) (3)是审判监督程序(主要是一个纠错程序) (4)执行程序 是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的裁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 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l)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申请执行的期限是1年; (2)双方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的期限为6个月。,(三)行政复议 1、概念: 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
44、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2、范围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 出行政复议申请。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事项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1)不服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的;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依法 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当事人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
45、除之日起继续计算。,4、申请行政复议的形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 5、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6、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 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多不得 超过30日。 7、复议决定的生效时间 (1)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2)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E.X.1,一、判断并简要说明理由: 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 2、债权可以由债权人自己实现。 3、只有合法行为才能引起相应的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
46、终止。 4、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一经撤销,自撤销之日起开始无效。,二、案例分析:,李某的父亲生前是一个集邮爱好者,去世时还留有几本邮票。李某对邮票从不感兴趣,李某觉得这些邮票不好处理。一日,李某的朋友刘某来吃饭,无意间发现了这几本邮票,刘某也是一集邮爱好者,他随即表示愿意全部购买,最后以5000元的价格将邮票全部拿走,李某对这一价格也比较满意。事过不久,李某从父亲生前的一朋友处得知,他父亲所留的邮票中,有5张相当珍贵,可能每张都值5000元;同时另一同事告诉他,刘某正在寻找买主。李某立即找到刘某,要求退还刘某的5000元钱。取回邮票,但刘某坚决不同意。双方协商不成,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合同,返还邮票。 问:(1)李某与刘某间买卖邮票的行为的效力如何?(2)法院应如何对待李某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