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政策与法规概论教学要求本课程以专题研究的形式介绍信息法治化的历史、现状及其改革,使学生在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对信息政策与法律法规的具体问题进行思考和进一步研究。在学习和研究中,需要同学们做到以下几点:一、 认真记录内容要点,积极思考有关问题;二、 认真查阅有关参考资料,按照教师的要求做读书笔记;三、 做好发言提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本课程考试成绩分为两部分:第一是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 30%;第二是卷面成绩,占总成绩的 70%。 参考书目 古希腊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1965年版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 1961年版 法 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 1982年版 美
2、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年版 苗力田主编亚里士多德全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美 约翰 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8年版 孙笑侠法的现象与观念,群众出版社 1995年版 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年版 许崇德法学基础理论 宪法学,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施雪华政府权能理论,浙江人民出版社 1998年版 李泽厚中国古代思想史论,人民出版社 1986年版 宫晓东档案法治论,中国档案出版社 2005年版 杜敬明、唐建国互联网时代的法律探索,法律出版社 2004年版 方向主编信息公开立法,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3年版目录 第
3、一章 信息与秩序 第二章 信息法治 第三章 信息自由 第四章 信息法律与信息技术第一章 信息与秩序 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信息产生和信息利用的根源 社会管理是信息有序流动的主要动力 信息管理是社会秩序的表征 信息垄断导致社会的平等失衡郭沫若 题赠档案馆 前事不忘后事师,自来坟典萃先知。犹龙柱下 窥藏史, 呼凤舆前 听诵诗。国步何由探轨迹,民情从以识端倪。上林春讯人间满,剪出红梅花万枝。“ 克己復 禮 ” “ 示 ” =神 禮 =倫 说文:伦者,别也。(君臣、父子、师生、夫妻、兄弟姊妹朋友)天子: 后 崩诸侯: 夫人 薨大夫: 孺人 卒士 : 妇人 不禄庶民 : 妻 死礼第二章 信息法治 法治的含义
4、法治中对信息关系的调整“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 亚里士多德法治( rule of law), 是一个复杂的概念。其复杂性主要表现在:其一,从哲学的角度来看,法治是一种人类理想化的思想体系;其二,从政治学、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治是一种与人治根本对立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其三,从法学的角度来看,法治是一种以法律治理人类社会的制度(法制),以及由此而实现的人类社会的法律治理状态。在法学界,人们综合了上述不同角度的法治含义,将法治区分为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认为法治是指这两者的统一体。 “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 以法治国
5、 、 依法办事 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 法律至上 、 法律主治 、 制约权力 、 保障权利 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许崇德主编法学基础理论 宪法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在我国,法治概念的复杂性还在于长期以来人们对法治的认识受到历史局限的影响,仅以 1984年我国法学词典的解释为例: “ 法治 ” 是 “ 某些剥削阶级思想家主张严格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思想 ” 。该词典所举的这些剥削阶级的思想包括:在中国古代 “ 以商鞅、慎到、韩非为代表的法家
6、为反对 礼治 和 特权 所主张的任法不任人的思想 ” ;在古代西方,则主要是由亚里士多德所提出的法治思想,即法治是指 “ 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 (参见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商务印书馆 1965年版);在近代,是指资产阶级所理解的法治: “ 资产阶级在其革命时期,为了反对君主专制和封建特权,也强调法治,并把法治与民主联系起来,宣称法是至高无上的,国家要依据法律行使职权,不准非法限定人民的权利或将法律外的义务强加于人民。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在法律上明文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并把上述主张定型为一种制度 ” (参见法学词典增订版,上海辞书出
7、版社 1984年版)。由于人们将 “ 法治 ” 贴上了 “ 剥削阶级 ” 乃至 “ 资产阶级 ” 的标签,因而在相当长的时间里, “法治 ” 在我国并不是一个常用词。 毫无疑问,法律作为人类阶级社会所包含的一种规范尺度必然有其特定的阶级规范性,而这种阶级规范性是不具有后延性的。资本主义法律就是由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所规定的,因而它不可能包含着封建地主阶级的阶级属性,同样,在社会主义的法律中也不可能内含着资产阶级的阶级属性。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就全盘否定作为人类社会文明有机构成的法文明的继承性。如果没有古代思想家们所提供的关于人与社会关系的思想产品和法律技术成果,就不可能产生资产阶级的法文明;如果没
8、有资产阶级法文明所提供的法典技术、法操作程序、法概念表述方式等一系列的法律技术思想成果,也不可能形成今天的社会主义法文明的现实形态。随着统治阶级的更替,原有法律中的阶级规范性也会随之消失,但原有法律所形成的既定的法文明状态却具有通约性,并与法文明的延续和继承具有依存关系 。 法治含义 :(一)法律主治。1、人治。义务本位的特征。 义务的主体化、普遍化和任意化构成了人治社会的法律基础。 2、法治。权利本位特征。 法律以承认和尊重个体权利作为其存在的基础和来源。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与义务在主体范围内的统一,在对象内容中的关联与对应;意味着消除特权,把权利关系明确地、平等地赋予全体社会成员。 法治含义
9、的本质就在于:将权力支配法律转变为法律支配权力;将权力的直接性改变为权力的间接性;将由法律所规定出的 “ 自由 ” 作为权力不能直接涉足的领域。 (二)宪法为上。1、法治的正义性。 2、法治的平等性。 3、法治的自由性。 4、法治的权利义务性。(三)良法之治。1、法的形成。 2、法的配套。 3、法的正当执行、 4、法的监督法治中对信息关系的调整信息法学的概念信息法学是一门以信息法的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是运用信息学的相关理论和方法从法学角度研究相关信息、分析和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学科。它主要研究信息法的一些基本理沦问题,如信息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作用、地位、体系、与相关法律的关
10、系,以及信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法律责任等等基本问题,同时还要研究信息法的发展历史、国内外信息法制建设状况以及有待建立、健全和完善的法律法规,并且对信息与法律的政策关系,信息法律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同时在研究这些具体内容的过程中,进一步从不同的角度来揭示信息法的规律。 发展的简要过程信息法学研究对象起源于 20世纪 60年代的知识产权法研究和 70年代的计算机法研究,以及 80年代的科技法学(设有专业)的研究。随着信息管理学研究的兴起和发展,信息政策与法规研究为信息法学的形成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有关的研究成果非常丰富,其中知识产权法的研究成果最丰,而计算机法也有很多著述,
11、早在 1987年,知识产权著名专家郑成思教授就著有计算机、软件与数据的法律保护一书,此后,更有多部此类著作出版,如刘江彬著计算机法律概论、 应明著的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 、 于志刚著的计算机犯罪研究 .等。 1993年,唐广良等著计算机法出版,在这本专著中也提及 “信息法与隐私法 ”,并指出: “从本质上说,信息法与隐私法并不是随着计算机的应用而诞生的 “新 ”的法律部门。然而,正是由于计算机技术的普及,使得 “数据 ”、 “信息 ”与 “隐私 ”等概念都具备了全新的法律意义。 ” 书中不仅探讨了计算机硬件和软件的法律保护问题 ,也探讨了计算机犯罪、个人数据、隐私权和电子邮件等信息及信息活动的
12、法律问题 ,可以说是信息法律研究的先导性研究计算机、软件与数据的法律保护之后的力作。 信息法律关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 ,使得各种社会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 ,法律部门的划分也更加困难 ,各个法律部门之间的重叠交错更加难以避免 ,还可能增加新的法律部门。由于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 ,调整科学技术活动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急剧增加 ,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科技法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科技法体系中 ,信息技术法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子部门。由于网络技术是信息技术的集中体现 ,信息高速公路是集信息技术之大成的科技成果 ,实际上信息网络法律规范将涵盖信息技术法的大部分内容。信息法律关系主要体现为:1、信息生产与信息
13、所有的关系2、信息所有与信息使用的关系3、信息买与卖关系4、信息与隐私的关系5、信息与国家利益的关系6、信息管理中的关系第三章 信息自由 政府信息是政府机构 为 履行 职责 而 产 生、 获 取、利用、 传 播、保存和 负责处 置的信息。目前, 联 合国教科文 组织 正在全力 动员 各国政府 “努力使任何人都有 权 使用四 类 属于公众的信息 ”,其中第一 类 就是政府信息。 联 合国 经济 和社会理事会也将推 进发 展中国家的政府信息公开化作 为当前工作的一个重点。所 谓 政府信息的公开,是指政府机构通 过 多种方式公开其政务 活 动 ,公开有利于公民 实现 其 权 利的信息 资 源,允 许
14、 用 户 通过查询 、 阅览 、复制、下 载 、摘 录 、收听、 观 看等形式,依法利用各 级 政府部 门 所控制的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化是民主社会的重要特征, 积 极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各国政府的共同 义务 。在这 方面,众多 发 达国家、地区和国 际组织 的立法 实 践 值 得我 们 分析、探 讨 。其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意 义 的法律是美国的信息自由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信息自由法是 规 定美国 联 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律,系美国法典第五 编 “政府 组织 与雇 员 ” 第 552条的通称。 该法于 1967年 6月 5日由美国 总统 批
15、准,同年 7月 6日(美国独立 纪 念日)施行,是美国当代行政法中有关公民了解 权 的一 项 重要法律制度。1.信息自由法的制定和修改第二次世界大 战 前,美国政府机构的活 动 是否公开由政府机构自由裁定,公民无权 要求政府公开行政活 动 的依据和理由,唯一的例外就是在 诉讼 中公民可以要求有关行政当局公开必要的法律依据和理由。第二次世界大 战 后,随着民主政治的 发 展,美国于 1946年制定了 联 邦行政程序法( APA), 该 法第 3节规 定了公众有 权 得到政府信息,同 时规 定,政府 为 了公共利益或其他正当理由,可以拒 绝 公众公开信息的 请 求。 1966年,美国 对 联 邦行
16、政程序法 进 行了 较 大的修改,出台了信息自由法,由 传统 上的政府信息以保密 为 原则转变为 以公开 为 原 则 ,不公开 为 例外。信息自由法 实 施以后,美国国会于 1974年通 过 了一系列修正案,要求政府机构 对 联 邦登 记 ( Federal Register) 上没有公布的文献做出索引,划定必 须 依法公开的信息,允 许 公民 查阅联 邦机构掌握的有关本人的信息。1976年, 对 信息自由法第 3项 豁免公开事 项 附加了必要的条件, 对 在其他法律中不予公开的信息能否适用于信息自由法作出了 规 定。 1986年, 对 信息自由法中的收 费标 准作出了修改, 规 定政府机构在
17、一定的情况下 应 减免信息服 务 的 费 用。进 入 90年代,克林 顿 政府 对 信息公开的 态 度逐 渐 明朗,于 1996年 对 信息自由法作了又一次重大修改, 对电 子信息的 检 索、公开等 问题进 行了 规 范,以解决政府信息 电 子化和政府 对 信息 请 求反 应迟缓给 政府信息公开 带 来的 问题 。信息自由法适用于 联 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包括各个行政部 门 、 军 事部 门、政府控制的企 业 、政府部 门 所属的其他机构等 。 2,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原 则2.1 政府信息公开是原 则 ,不公开是例外该 法限制政府机构自由决定不公开信息的 权 力。依据 该 法,除涉及国家安全、
18、公民 隐 私、商 业 秘密等豁免提供的九 项 信息外,所有的政府信息均 应 公开。即使属于豁免公开的事 项 ,政府机构仍然有 权 决定是否公开。2.2 政府信息面前人人平等政府信息具有公共 财产 的性 质 ,人人享有平等 获 取的 权 利。不 仅 和信息有关的直接当事人可以申 请获 取,其他任何人都可以申 请 ,没有申 请 人 资 格的限制。个人申 请获 取信息无需申明理由。2.3 政府拒 绝 提供信息要 负举证责 任政府拒 绝 提供申 请 人 查询 的信息,必 须负责说 明理由,例如 证 明 该 信息属于豁免公开的事 项 。 联 邦政府机构每年要向国会提供一份年度 报 告, 汇报 有关情况
19、诸 如申 请 提供信息而被拒 绝 的次数和理由,当事人就此向政府官 员 提出申 诉 的次数、 结 果及理由;拒 绝 提供信息的官 员 姓名、 职 称、 职 位及参与案件的数目,等等。2.4 法院具有重新 审 理的 权 力在政府机构拒 绝 提供信息,申 请 者 请 求司法救 济时 ,法院 对 行政决定所根据的事 实 可以重新 审 理。信息自由法 规 定:法院 拥 有重新 审 理的 权 力,除了事 实问题 以外,法院 还 可以秘密 审查 政府机构拒 绝 提供的信息是否属于豁免公开的事 项 。如果 发 生不服从法院判决的事件,法院可以蔑 视 法庭罪处罚 有关 责 任人。第四章 信息法律与信息技术 我
20、国信息法律建设的实践 数字时代的信息法律问题数字时代的信息法律问题 电信法律 电信法的概念与范畴 电信服务中的法律调整 无线电管理法 电子商务法 电子合同 ,电子签名 ,电子认证 ,电子支付 . 计算机与互联网管理法 网络自由的含义 网络言论自由 ,BBS及聊天室管理 ,网络隐私权保护 ,政府在网络管理中的作为与不作为 . 从 “母亲墙 “事件看网上摄影作品滥用作者 : 东坡居士2006年 5月 14日 ,母亲节 ,长春市重庆路的街头出现了一条 “母亲墙 “喷绘长卷 ,喷绘的人物主体是一位饱经沧桑的年近 7旬的老人 ,行人、顾客在 “母亲墙 “上真情抒发对母亲的感情,驻足留言者络绎不绝。仅三天
21、时间就已有数万人留言, “母亲墙 “长度已超过米,活动期间,母亲的肖像被涂满各种字迹及签名, “母亲墙 ”宣传声势浩大、场面壮观和规模在新浪网 .社会新闻、中华网 ,长春日报 ,长春晚报和中央电视台都有报导。而且举办方某商业集团声称要申请迪斯尼记录云云 这个商业集团还用这位母亲的肖像制作了精美的贺卡 ,同时商家配合母亲墙打出商业广告 :活动期间 ,在 XX购物中心购买满 200元除获不同金额的赠卡外还可获赠 这么声势浩大的活动 ,这么精细的策划 ,所用母亲的照片是来自哪里呢 ?后来才知道 ,所用人物的肖像竟是从网上下载的 ,照片的作者是山东的一位在全国摄影界颇有影响的女摄影家徐金芳 ,网名人海
22、飘过,作品曾连获国际奖和国家奖 .她在去山东诸城参加本地的一个桃花节活动时 ,抓拍了这位老人 并把她发到国内的几个著名的摄影网站 并且这幅作品在中国摄影家协会网月赛获奖。事发时,本人在福建采风未归,回来发现后立即予以揭露!据了解 ,照片的作者已经取得了照片老人的肖像权发表的书面许可 ,不存在肖像权侵权问题 .侵权单位是长春一家有名的商业集团 ,业务涉及商厦和房地产 .当地缴税大户,经双方认证交涉后,作者在几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 ,于 2006年7月在长春中级法院以对方侵犯其著作权提起上诉,长春中级法院 2006年11月 30日开庭,历时长达近 5个月之久 .经双方辩论,被告方竟在法庭上辩称
23、:公共场所拍的,任何人都可以用,网络下载不构成侵权等 . 今年 7月 1日就已经执行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近日国务院颁布 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 条例 ),未经权利人许可,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最高可罚万元。 条例 规定 , “任何组织或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条例 施行后,网站管理员及工作人员负有审查网站所转载作品的义务,如发现有侵权行为应立即删除。而对于普通网民来说,在上网时始终要有知识产权概念,除用于自己收藏用途外,在网上向公众转载传播他人作品必须注明出处,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当然权利人可以放弃报酬
24、。如果在公开的博客上转载他人作品也应取得权利人的许可,而不公开的博客属于私人收藏性质,未有传播效果,就不受 条例 约束。 自 7月 16日立案以来, 11月 30日开庭,历时近 5个月。 11月 30日当天休庭,至今没任何人给我答复和联系。现场看,长春中级法院门前冷落,官司不多,这么久迟迟没音信实在不可理解。法庭辩论中,长春亚泰方发言:1.原告的著作权不能被认可;2.因被告在公共网络获取,不能算侵权!3.照片没有底片,不能证明原告拍的;4.中国摄影家协会网的获奖证书没有钢印属于无效;5.“母亲墙 ”现场多达 41万人次签名,等于给作者做了宣传和广告6.原告的两次长春之行,(一次立案、一次开庭,
25、都是火车票)路费不予认可,因不能确定原告到长春的目的。7.在法庭,我拿出唯一的完整作品,告诉法官:为防止被盗用,在外发表的都是裁掉的三分之二,唯一完整的图像只有我手里这一幅。法官竟也不认可!8.长春亚泰方称: 长春晚报 母亲节期间刊登的关于 “促销活动 ”的报道不算,媒体可以随便说的,不能构成广告促销活动。 思考 :1.该事件属于什么性质的问题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是否能够调整该事件中的法律关系 ?3.如果假定被告违法 ,那么其主要违法行为是什么 ?有什么法律依据 ?4.如果被告没有违法 ,那么原告的问题出在哪里 ?5.该事件对你的启发意义是什么 ?思考题 信息与社会秩序的关系 法治的含义 信息现象中的法律关系 档案法的颁布实施对我国信息法治的影响 信息自由的含义 如何保证社会公民与组织的信息权利与相关义务的实现 如何理解电子文件的证据性 传统文件与数字文件的法律特点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