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ppt

上传人:jmydc 文档编号:4788014 上传时间:2019-01-13 格式:PPT 页数:94 大小:7.91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ppt_第1页
第1页 / 共94页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ppt_第2页
第2页 / 共94页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ppt_第3页
第3页 / 共94页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ppt_第4页
第4页 / 共94页
婚姻家庭法律制度.ppt_第5页
第5页 / 共9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一章 婚姻法与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一、婚姻法概述,第一节 婚姻家庭法概述 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法: 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一)、婚姻法的概念,狭义的婚姻法只调整婚姻关系。如:英国婚姻法,(一)、婚姻法的概念,1、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婚姻法的规范可以分为三类,即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2、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 3、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婚姻关系,家庭关系,新民主主义时期的婚姻条例,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 (1950),现行婚姻法(1980),(二)、婚姻法的特点,普遍性 多重性 伦理性 强制性,现行婚姻法(1980)

2、,现行婚姻法(1980),现行婚姻法(1980),现行婚姻法(1980),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一)、 婚姻自由,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 禁止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二)、一夫一妻,(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被告人金少龙与前妻董林娣于1979年结婚后,多年未能生育,1989年7月,自诉人张玉芹离开河南原籍来沪打工,而后通过保姆介绍所中介受雇于金少龙、董林娣夫妇。1992年9月,金少龙、董林娣以“性格不合、感情破裂“为理由双方协议离婚。根据该离婚协议,原住房(上海市虹桥路1882号)由

3、金少龙居住,董林娣应搬至他处居住。但是,董林娣实际上仍住原处。同年11月,金少龙与张玉芹结婚。婚后,金少龙将张玉芹安置在暂借的仙霞路闲置工房内居住,自己除每周数日住张玉芹处之外,其余时间仍在虹桥路1882号与前妻董林娣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并向周围邻居隐瞒已离婚的事实。 1993年6月,张玉芹生一子,取名金亮。同年7月,金少龙将张玉芹母子从仙霞路闲置工房接至虹桥路1882号。,此后,金少龙、董林娣以及张玉芹母子均在该处共居一室。在此期间,董林娣与张玉芹发生冲突,张玉芹遂于7月下旬携子离沪回到河南家乡。 自1993年7月下旬至1994年4月,在张玉芹离沪期间,金少龙继续在虹桥路1882号与董林娣以

4、夫妻身份同居生活,金少龙因思念儿子心切,曾于1994年初赴河南拟接回张玉芹母子,但张玉芹因董林娣尚未搬离,拒绝随金回沪。由此,1994年4月,董林娣被迫从虹桥路1882号搬离,至凯旋路其养父董某某家居住。同年5月,金少龙将张玉芹母子接回上海,继续在虹桥路1882号居住。 1994年10月,金少龙与张玉芹关系恶化,张遭到金的殴打。1995年2月及3月,张玉芹又数次被金殴打,张被迫于3月10日携子离家至某街道招待所借住。,(三)、男女平等,“三从四德”即“三从”: “未嫁从父,即嫁从夫,夫死随子” (仪礼丧服自夏传); “四德”:“妇德、妇言、妇容、妇功” (周礼天官九嫔)。,男人的新三从四德 “

5、三从”: 1.女人的话,男人要听从! 2.女人要逛街,男人要跟从! 3.女人说谎话,男人要盲从! “四德”: 1.女人的教诲,男人要记得! 2.女人去购物,男人的钱要舍得! 3.女人要撒泼,男人要忍得! 4.女人变胖了,男人此话说不得!,(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 在美国的家庭暴力中,95的受害者是妇女;在美国妇女的一生中,每四人有一人会遭受其家庭伴侣的暴力侵犯;每年都有约600万妻子受到丈夫的虐待;每年约有2000至4000名妇女被殴打致死;美国警察有三分之一的时间花在应

6、付因家庭暴力打来的电话上;所有警察受伤的40和死亡的20是被卷人家庭纠纷的结果;被谋杀的妇女中有60是死于熟人之手,最常见的情况是分居和离婚的妇女被男方设陷阱加以谋杀;因伤住院的妇女中有20一30是被性伴侣伤害的;,产妇中有17报告说在怀孕期间受过暴力侵犯。一个样本容量为2000人的随机抽样调查表明,在1979年,有16的夫妻之间发生过暴力行为(从打一巴掌到真正的殴打);整个婚姻关系期间平均约有28的夫妻之间有暴力行为。,许多人提出疑问:为什么这些受虐的妇女还要继续留在充满暴力的家庭里,答案是她们的自信心被暴力摧毁了。有调查表明,被动接受和麻木不仁是受虐妻子的典型特征。妇女挨打一般要经过三个阶

7、段:挨打时,她们感到吃惊,竭力躲闪;然后感到恐惧,竭力讨好丈夫;最后感到抑郁,躲到一边自责。一旦挨打成为习惯,其后果可能导致丧生。妻子挨打的社会后果除了伤害、致死之外,还可能成为下一代的效仿行为。妻子的挨打还常常伴随着子女的挨打和受性虐待;待子女长大成人后,有可能继续这种受虐的生活模式。,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引发对家庭暴力关注,根据全国妇联最新调查,中国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统计数字表明,近年来,在27000万个中国家庭中,大约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在北京,家庭暴力的趋势又呈现出新的特点。从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提供的一份最新妇女热线研究报告发现,在该中心调查的100例个案中

8、,受虐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达58,其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占35;而相对受虐者的受教育程度,施暴者的受教育程度更高。不要和陌生人说话一剧中的安嘉和就是一个外表文质彬彬很有修养的家庭施暴者。,北京房山区农民梁甫华,与妻子结婚16年,有一个15岁的儿子。他常常以怀疑妻子有外遇为由,酒醉后打骂妻子,老实憨厚的妻子则忍气吞声,任其打骂。2001年1月4日傍晚5点多,梁甫华酒后又开始暴力打骂妻子,让满脸泪水的妻子跪在地下不许起来,他用板凳、皮带对妻子的头部、背部、四肢野蛮殴打,直至凌晨1点多。长达8小时的打骂、体罚终于导致妻子被殴打致死的家庭惨剧。他也落得锒铛入狱,接受法律惩罚的命运。,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9、,孤残儿乐园,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图片案例,老师狠掐学生脖 十岁男生泪汪汪,图片案例,影楼搞促销 竟让孩子“拜天地”,图片案例,陕西一农妇砍掉两岁儿子头吸血,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五)、实行计划生育,只要一个孩子好,二、结 婚,(一)、结婚的条件,第二节 结 婚 一、结婚的条件,我国历史上存在这多种婚姻形式。1.掠夺婚 男子未得女子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俗名叫抢婚。 2.买卖婚 完全视女子为权利客体,以财物作为价金购买妻妾,把婚姻纯粹看 成财物交易关系。 3.交换婚 两个氏族的男方互换其妹妹为妻,或互换其女儿为媳,是对等交换的议婚。 4.服役婚 男子于婚前或婚后,须

10、在妻母家服劳役若干时间,作为娶妻的代价。这其实是买卖婚的变形,不过以劳务代替财货而已。,5.聘娶婚 男子以聘的程序而娶,女子因聘的程序而嫁,“聘”的含义,第一是父母之命,第二是媒妁之言,第三要有聘约。其实,聘娶婚是强迫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它是封建制婚姻的代表形式。 6.选婚与罚婚 挑选良家女子或挑选犯罪者家中的女子纳入后宫,由帝王自己享用或赐给宗室手弟为选婚。对于帝室选不中的犯罪者的妻女,或是断配给臣下,或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婚配,为罚婚。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7.赠婚瑟赐婚 依父母或有权人的意志将其所支配的女子赠送给别人为妻,叫做赠婚。帝王将搜刮来的民女、犯罪者的妻女以及俘虏来的女子赐与子弟

11、或者臣下,叫做赐婚。两者都属于强制婚性质。 8.收继与续嫁 收继,多数是兄弟亡故收其寡妻为已妻,个别也有收庶母为妻妾的。续嫁,指姊亡 ,妹续嫁于姊夫。,9.招 婚 男到女家落户。 婿一般分两种,一种是“养老女婿”,一辈子在女家:一种是“出舍女婿”,在女家服役一定年限,仍回男家 10.养媳婚 大多是有子嗣后,抱养别家女儿作为养女,适龄期再与本家子成婚。 11.指腹婚 又称胎婚,是两家主妇同孕,指腹相约定下婚姻。 12.小女婿婚 男家儿子尚为孩童,因缺少劳动力,娶一个十八九岁的大姑娘为媳。,13.荒婚 公婆或未婚夫病重垂危之际女子嫁任男家冲喜。 14.招夫婚 丈夫死后或生前无力养家,再招一夫共同生

12、活。俗称“拉帮 ” 、“搭伙”。 15. 妻婚 将妻作为物权客体议价典给他人。典 约期满。以价赎回。 16.雇妻婚 将妻出租,按期收取雇金(租金)。,17.虚合婚 为已死亡了的男女举行婚礼。包括两种,一是冥婚,又称嫁殇婚、娶殇婚,指男女死者联姻;一是过门守贞,指定婚后,未婚夫死亡,未婚妻仍入夫家为妇终身守节。也有望门终生守寡的,称“望门婚”。 18.转房婚 学术上又称逆缘婚,是古代“夫兄弟”、“妻妹妹”,共夫共妻的残余形式。兄 嫂转嫁其弟,弟弟媳转嫁其兄,姐亡妹续嫁姐夫。 19.表亲婚 通常称姑表与舅表婚,是古老的亚血缘婚的遗 俗,指兄弟的子女与姐妹的子女之间的婚姻关系而言。,20.姘度婚 非

13、法同居,古称“野合”、“私奔婚” 21.共妻婚 是旧社会游行于西藏地区的婚俗,是古代血缘婚的残余变异形式。多为兄弟共妻,结婚时兄为主夫,其佘弟为副夫。 22.阿注婚 此婚俗流行于永 宁纳西族,“阿注”意为朋友,男女双方皆可称之。是一种以女系为主,临时结交同居为婚的婚姻形式。 23.试验婚 是正式结婚衣先行试验同居的婚俗。过去西南少数民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多,是一种自愿婚的萌芽。,必备条件,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一夫一妻,禁止条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禁止结婚,中国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示意图,二、结婚的程序,二、结婚的程序

14、,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农村,城市,区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结婚登记关,乡(镇)人民 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审查,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

15、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哪些危害?,请思考,我国法律是否承认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有哪些危害?,请思考,三、家庭关系和亲属,第三节 家庭关系和亲属 一、家庭关系,其他家庭成员 间的关系,夫妻关系,父母与子 女关系,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关系,“好军嫂”韩素云,夫妻人身关系,夫妻有共同参加生产、劳动、工作、 学习的权利夫妻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夫

16、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夫妻财产关系,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婚姻关系存续期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知识产权收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个人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父母与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

17、系,二、亲 属,二、亲 属,亲属: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自然血亲,拟制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姻亲,亲属的分类,亲系,直系亲,旁系亲,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姻亲,旁系血亲,四、离 婚,第四节 离 婚,结合本案例重点掌握离婚的处理原则、程序、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教育和财产处理等三个问题,并回答有关问题。,王某和刘某1987年结婚,婚后生一女孩A,现年五岁。双方因性格各异,1988年以来,夫妻关系紧张。1991年12月,王某计划外生一女孩B,双方同意送他人收养。1992 年 1 月,刘某决心与王某离婚。,问题一,刘某要求离婚,按我国法律

18、规定可以选择什么法律程序,男女双方 协议离婚,男女一方 要求离婚,申请,审查,登记,诉讼外的调解,诉讼离婚,观点提示,问题二,假设刘某选择诉讼离婚,受案法院对本案应当如何处理,观点提示,1. 我国法院处理离婚的原则是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2. 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限。,3. 本案应考虑法律对离婚时间的限制规定,即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问题三,假设刘某于1992年12月31日再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法院应当如何处理,观点提示,1. 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判决离婚。,2. 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要做出合理

19、的解决。,吴某(女)与愚某(男)于1981年登记结婚, 1982年生一子愚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一般。1999年吴某告诉愚某所生之子不是愚某亲生之子。后经亲子鉴定为是吴某与黄某之子。 2001年愚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吴某离婚。除依法分割财产外,要求吴某赔偿其精神损失,甲因为对财产分配和孩子抚养问题不同意一审法院的判决,于是向其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此期间,乙买彩票中了奖,甲得知后,向乙要求将乙所获取的中奖奖金(12万元人民币)分一半给自己,但乙认为法院已判决两人解除婚姻关系,故奖金不应分给甲,所以甲就此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将其所获奖金的一半分给自己。请分析如何处理?,案例点评

20、这起离婚案的诉讼请求涉及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是因被告吴违反了婚姻法第四章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之规定导致离婚的,吴某是过错方应按过错原则对愚某(无过错方)进行赔偿。,甲、乙是一对已生活多年的夫妻,但于两年前,因夫妻关系不合而分居,后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于离婚没有异议,但就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存在分歧,经法院调解不成一审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视频案例:一女三父,谁养女,视频案例:离异夫妇对子女的抚养关系案,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学 > 各国法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