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下)从物权法到民法典的规定魏振瀛 北京大学法学院 教授关键词: 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物权请求权/侵权责任体系/民法典内容提要: 权利、义务、责任是法律的基石,法律的内容是在权利、义务、责任的基础上展开的,民法也不例外。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值得重视,物权法和未来的民法典应当继受民法通则创立的民事责任制度。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当借鉴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设立物权编和债权编,但是不必规定物权请求权,可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规定在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中。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
2、不仅不会破坏物权与债权的科学体系,而且会使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更加明晰,使债与责任的区分更加明晰。(二)民法通则规定多种侵权责任形式的理由1.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与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比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民法通则规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在用词上和含义上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有近似之处,但也有不同,对其进行比较,首先要讲明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的含义。德国民法典第 1004 条第 1 款规定:“所有权被以侵夺或者扣留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的,所有人可以向妨害人请求除去侵害。有继续受侵害之虞的,所有人可以提起停止侵害之诉。”德
3、国学者在阐释该条规定时,将其概括为“妨害排除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 1。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 767 条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者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权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对该条规定学者将其概括为“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这一概括在学理上也适用于对德国民法典第 1004 条第 1 款的规定,二者统称为所有物保全请求权。所有权保全请求权中所规定的“妨害”是什么?德国学者解释说:“第 1004 条规定除剥夺或者扣留占有之外所有妨碍所有权的形式。由于所有权的目的就是在人们共同相处的前提下为所有人享受其用益提供全面的保护
4、,因此凡是影响这种用益的行为都属于妨害之列。” 2我国台湾学者有说:“所谓妨害,即不法侵害阻碍致所有人不能圆满行使其所有权之意。” 3有说:“所谓妨害,指以占有以外之方法阻碍或侵害所有权之支配可能性。” 4德国学者在阐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释“妨害”一词时,也用“侵害”二字,如说:“该请求权所针对者,为妨害行为人,即侵害人。” 5德国学者和我国学者列举的妨害的事例主要有 7 种类型:1.对物的实体的侵害,例如无权占有他人土地兴建房屋、践踏不动产、对物的损坏、用气枪射落别人家的葡萄。2.可量物与不可量物的侵入,例如丢弃废料或垃圾于他人庭院,蒸汽、
5、噪音和震动的侵入。3.无权使用或者利用他人的物,例如在他人建筑物上悬挂招牌、涂写标语;未经许可,进入他人土地拍摄所有人不愿公开的建筑。4.妨碍所有权的行使,例如利用他人土地作为通道,停车于他人车库。5.否认他人对物的所有权,例如甲宣称乙的物归他所有。6.土地登记错误、遗漏或不实,例如冒名将他人土地登记为己有,或基于通谋虚伪意思表示等无效事由而为所有权移转登记。7.在德国司法实践中认可“意识性影响”的妨害。“所谓意识性影响”是指第三人的行为妨害了物的使用人本来不应当被剥夺的美感或者风俗。例如,某邻居将其在居民区的不动产作为报废车的堆放场地使用。不动产所有人 E 只要往外看,就不可避免地看到这些报
6、废品,因此他认为他受到妨害。再如,在相邻房屋内外从事色情活动。司法实践中认定这种妨害,不过,这种行为不是特别突出,则不构成妨害 6。什么是妨害除去请求权?德国判例和学说的主流观点是以妨害状态的继续性之有无为基准对二者加以区别。即对于继续性“侵害”的将来之“妨害”,适用妨害除去。“如果妨害已经发生并且呈持续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状态,那么所有权人有权要求排除妨害。” 7 “所有权受侵害者,得向侵害人请求排除妨害。其条件是,该妨害仍在持续,或存在任何时候会产生新妨害之状态。” 8什么是妨害防止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是在妨害发生之后,有继续受妨害之虞
7、者,原受害人有妨害防止请求权。1951 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决“规避了德国民法典第 1004 条第 1 款第 2句的规定”,只要存在不法行为的危险,当事人就可以提出停止侵害之诉,而不以侵害行为已经发生为前提 9。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都说明,“妨害防止”在于预防妨害发生或继续发生。“所有人有权不许可他人违法妨害其所有权,他因此可以在此种妨害产生作用之前阻止它。其前提是妨害已经危及到所有权,即具体的某个危险已经形成。按照今天的多数意见,尽管第 1004 条第 1 款第 2 句(进一步的妨害),妨害是以某个已经发生的妨害为前提的,所有人仍然可以针对第一次危及性妨害采取行动。” 10德国民法
8、上使用“妨害”一词,不仅是直接指的民法典第 1004条的规定,而且根据民法典第 985 条规定,所有物被侵夺或者扣留,也属于妨害。“作为最强大之绝对权的所有权,其特征之一就是享有全面性保护。在所有物之占有,遭侵夺或扣留时,所有人享有所有物返还之诉权。但相对于所有权所实施的所有可能妨害形式而言,此一种保护仅为其中的微小部分。故此,在非以占有侵夺与占有扣留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式,对所有权进行妨害时,须在所有物返还之诉外,另施以法律救济。此即为民法典第 1004 条所规定之妨害排除请求权与妨害防止请求权。” 11在德国民法上,“侵害”一词除用在解
9、释“妨害”的概念外,还用在侵权行为中。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规定:“故意地或者有过失地以违法的方式侵害他人的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人,负有向他人赔偿由此发生的损害的义务。”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 184 条第 1 款前段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什么是损害?有学者说:“民法第 184 条第 1 款前段所称损害包括财产上损害及非财产上损害。财产上损害指损害得以金钱加以计算,如医疗费支出、抚养费用、营业收入减少、物之价值减损或修缮费用等。后者指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或肉体痛苦而言。” 12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因侵害行为发生损害
10、的,会形成侵权行为,侵害人需承担侵权责任。侵害行为未造成损害的,影响或者阻碍所有人的所有权的,所有人享有妨害除去请求权;有妨害之虞的,所有人享有妨害防止请求权。这说明“侵害”一词在民法上是妨害和损害的上位概念,侵害涵盖了妨害和损害。在这里,民法上的“侵害”一词和汉语上侵害一词通常的含义是一致的,“侵害”在汉语中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侵入而损害” 13。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妨害和损害都属于侵权范畴。在德国民法上,妨害和损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反映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妨害用在物权请求权领域,损害用在侵权行为之债领域。既然如此,那么妨害防止请求权应
11、当只针对妨害,而不应针对损害。但是,事实上不仅会存在妨害之虞,也会存在损害之虞,或者二者会同时存在。例如,有倒塌危险的建筑物,不仅存在妨害他人建筑物或者人身安全之虞,而且也存在损害他人建筑物或者人身安全之虞。因此,德国学者指出:“对于有损害之危险者,亦得依民法典第 1004 条之妨害防止请求权而予以排除。” 14这说明妨害防止请求权涵盖了其不应涵盖的内容(损害),这是德国民法概念上不够严谨之处。再者,德国法上的损害与妨害难以区分。有德国学者指出:“但适用民法典第 1004 条之规定时,又面临着立法技术设计不完善之困境。立法者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及其效果,在民法典第 985条以下极尽完美立法之能事
12、。反之,在民法典第 1004 条中,立法者却满足于确立一项在构成要件上很不清晰的请求权。由此产生的困难,则是如何确定该请求权之构成要件与内容,并如何与其他保护规范(如与民法典第 823 条、第 249 条)划清界限。” 15另一位德国学者说:“通过排除妨害请求权应当可以排除将来的妨害状态,这与损害赔偿请求权难以区分,因为对此可以按照第 823 条第 1 款主张债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上的请求权。而且按照第 249 条第 1 句应当回复原状(注:该条的标题是损害赔偿的方式和范围) 16。”有学者认为:在德国,基于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与基于侵权行
13、为的回复请求权虽在立法上有所区别,但始终未有明确的区别界限。并且,无论判例,还是学说亦均有分歧 17。民法通则没有使用“妨害除去”或“排除妨害”,而用“排除妨碍”的概念。什么是排除妨碍?我国学者有说:“排除妨碍是指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或不能正常行使自己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将妨碍权利实施的障碍予以排除。” 18有说:“加害人实施某种侵害行为而妨害他人正常行使权利或妨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19学者列举的妨碍的事例有:堆放物品妨碍他人通行,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截留河水妨碍他人用水等。由此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排除妨碍与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妨害除去
14、的内涵不同之点在于,排除妨碍不包括非现实存在的,以后可能发生的侵害。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妨害防止”而是规定“消除危险”。什么是消除危险?有说:“加害人实施某种行为,给他人之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时,受到威胁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 20有说:“消除危险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和其管领下的物件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人人身或财产的可能,该他人有权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求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将具有危险因素的行为或物件予以消除。” 21学者列举的危险的事例有:违章建筑、危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堤坝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
15、的意见(试行)第 154 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重威胁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他人的要求,责令作业人消除危险。”这里讲的“危险”,是指现实存在的危险,与“有继续妨害之虞”有区别。前面讲到的德国学者列举的“物的损坏、用气枪射落别人家的葡萄”,是指有继续物的损坏、用气枪射落别人家的葡萄之虞,与现存的危险房屋存在的危险及没有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高度危险作业存在的危险显然不同。民法通则将“停止侵害”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作为一种侵权责任形式,适用于对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益的侵害。“停止侵害”的含义是什么
16、?原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停止侵害是指侵权行为在进行中,受害人有权提出停止侵害;后来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有所改变,特别是知识产权学者认为,停止侵害也适用于有侵害之虞的情况,并强调应借鉴国际上认可的“即发侵权”的概念,以便充分保护民事权利。停止侵害不仅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害,而且更重要的是预防侵害的发生。停止侵害作为侵权责任形式,符合侵权法理论的发展。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教授在其所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著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一开始就指出:“侵权行为法是私法的一部分。它决定某人受到侵害后得到赔偿(或者说在出现此等侵害情形,是否有权得到法律上的救济)
17、。”在这段话之后的注解又说:“对包括预防性法律保护的简单解释是,预防损害比赔偿好得多因此,认为预防性法律保护是侵权行为法的必要部分的观点是正确的。” 22在该书下卷专题讲“预防性法律保护措施”时,他再次强调:“我们以前就指出过,它是私法损害赔偿法的一部分,是必要的和先于损害赔偿制度的那一部分。” 23停止侵害可适用于三种情况:1.正在进行的侵害;2.已经发生过侵害,有继续侵害之虞;3.未曾发生侵害,但有可能发生侵害。停止侵害与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不同之处在于,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都是指现实存在的妨碍或者危险,停止侵害包括现实存在的损害,如越界而在他人土地上施工;也包括未来可能发生的侵害,例如“物的
18、损坏、用气枪射落别人家的葡萄”。再如,对未经作者同意而印刷他人的作品并准备出售者,不好适用消除危险,可以适用停止侵害。综上所述,用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包括了妨害除去和妨害防止的内涵,其优点是可以避免德国民法上区分妨害与损害的困扰,并且可以避免妨害防止包括损害防止的缺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2.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损害赔偿之债比较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是指所有物被无权占有时,所有人有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的返还财产的含义是什么,有不同的理解,主要有两种观点。观
19、点之一认为:“民法通则第 134 条所规定的返还财产形式,是普遍适用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和返还不当得利责任的责任方式。” 24观点之二认为:“返还财产,亦称返还原物。非法占有,包括恶意占有非法占有的财产必须原物存在,否则只能用赔偿损失的办法弥补。” 25笔者认为,观点之一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观点之二是参照物权请求权阐述返还财产责任的,不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的内涵,但有学理价值。未来我国民法典如设侵权责任编,应将侵权责任与违反债的责任分开,在侵权责任编应采用“返还原物”的概念。德国民法典和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规定的“损害赔偿”是包括“回复原状”在内的内涵很广泛的法律概念。学者列举的回复原状的例
20、子有:返还夺取的物,重建被撞倒的墙壁,重新配上破碎门窗玻璃,偿还被毁损书籍同种的书籍,毁弃侵害书信秘密的抄录等 26。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 213 条第 2 项规定:“因回复原状而给付金钱者,自损害发生时起,加给利息。”有学者指出:这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里说的“因回复原状而给付金钱者”,系指骗钱还钱 27。该法第213 条第 3 项规定:“第一项情形,债权人得请求支付回复原状所必要之费用,以代回复原状。”由此可见,“回复原状”的方法多种多样。在德国民法上因侵权产生的损害赔偿加上因违约等原因产生的损害赔偿,构成整体的损害赔偿之债。根据第
21、249 条规定,损害赔偿以“回复原状”为原则,金钱赔偿为例外。对人格权受侵害者给予金钱赔偿以及回复名誉的适当处分,学理上也称之为“回复原状”。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 213 条的条题为“损害赔偿之方法%回复原状”,第一项是“负损害赔偿责任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契约另有订定外,应回复他方损害发生前之原状。”由于损害赔偿包括回复原状,内涵过于宽泛,不仅不够清晰,不便掌握,而且发生了属于物权请求权的物的返还和属于损害赔偿之债的物的返还在概念上的交叉。无权占有他人的物,在物权法中采用返还请求权予以保护,在侵权法中采用损害赔偿并以回复原状为原则的方法予以保护。在形式上都是返还原物,前者称为物权请求权,
22、后者称为损害赔偿之债,其区别在于前者不以过错为要件,后者以过错为要件,虽然理论上能自圆其说,但同时存在重大缺陷。德国民法典将物的返还作为物权请求权规定在物权编,目的在于强调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德国民法理论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是合理的,德国民法典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分别规定了物权编和债权编是立法技术上的进步。但是,正如学者指出的,这样安排产生了区别妨害与损害的困扰,产生了物权编规定的物的返还与损害赔偿之债的物的返还的交叉,这是德国法在立法技术上难以克服的矛盾。民法通则规定的“恢复原状”,通常理解为有体物被损坏之后恢复被损坏的物的原状,如修理被撞毁的
23、汽车,修缮被破坏的房屋,填平被挖掘的土地等。恢复原状不同于传统民法上作为损害赔偿方式的回复原状,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是并列的处于同等地位的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损失”与德国模式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不同。在汉语中“损失”一词是指没有代价地消耗或失去,如财产受到损失。在汉语中“损害”一词比“损失”的含义宽,是指事业、利益、健康、名誉等蒙受损失,如光线不好,看书容易损害视力,不能损害他人利益等。“赔偿”一词是指一方的行为使他方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如照价赔偿、赔偿损失 28。损害和损失的主要区别在于损害既可作为动词,也可作为名词,损失是名词。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损失”通常是指以金钱赔偿受害
24、人的损失,但并不排除给付同样的物作为赔偿方式。民法通则规定的“赔偿损失”与德国模式的民法上的“损害赔偿”不同在于,赔偿损失不包括“恢复原状”。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综上所述,民法通则规定的返还财产(原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三种民事责任形式的优点是,三者的界限分明,可以避免损害赔偿内涵过于宽泛,避免原物返还请求权与损害赔偿之债的交叉的缺陷。3.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与恢复名誉之债比较近现代各国民事立法对名誉权的保护是由弱到强逐步发展的。德国民法典第 823 条第 1 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
25、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其中没有保护名誉权的规定。旧中国民国时期“民法典”第 195 条规定了身体、健康、名誉等受到侵害时,除受害人得请求赔偿相当之金额,并规定:其名誉受侵害者,并得请求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这是民事立法的进步。什么是回复名誉之适当处分?通常是在报刊上登载“谢罪广告”或“道歉启事”。登报道歉启事的性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受害人请求侵权人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的权利属于债权。据此,侵权人有在报纸上刊登道歉启事的债务。这里的债务显然是因侵权责任而产生的债务。按照传统民法观点,可以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纳入上述债的关系中,但是从现代民法的债的体系上看,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基本上不适用
26、民法典债编通则的规定,因为债编通则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经济价值的债。从权利、义务、责任的体系上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看,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责任,不是债 29。把回复名誉归入债法未尝不可,但是这不是理想的、不可动摇的立法方法。现代人们的人权观念和人格权观念日益增强,对名誉权更加重视,现代民法应当突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的地位,应当加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的保护。从重财产权轻人格权,到财产权和人格权并重,是现代民法发展的趋势。与此相适应,在民事责任上,应当是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并重。民法通则规定的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新型的侵权责任形式,它与传统的损
27、害赔偿之债的性质不同,后者是财产责任,前者是非财产责任。二者的功能不同,损害赔偿的功能在于弥补财产损失,对精神损害可以用金钱赔偿的方法,但并不能完全弥补人们的精神损害,也达不到“回复原状”的效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则是恢复名誉的好方法。事实上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更重视恢复名誉,因为名誉是人的精神、情操、能力、道德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名誉受到损害,仅用损害赔偿是难以弥补精神损失的。通过新闻媒体损害他人名誉,可能在全国甚至在世界上造成不良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责任形式比金钱赔偿更为重要。另外,名誉受到损害往往直接影响到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例如损害演员的名誉,该
28、演员的演出机会可能减少;损害企业的名誉,该企业的盈利可能降低。损害他人或企业的名誉,引起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往往比直接侵害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此可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仅是保护人格权的好方法,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能起到保护财产权益的效果。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不仅适用于对自然人和法人的名誉权的侵害,而且对侵害自然人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各种人格权,以及对死者的人格利益的侵害,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用这些责任形式。民法通则将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列规定为第 9 种民事责任形式,从司法实践看,
2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都是可以单独适用的独立的责任形式,例如,在商业和知识产权领域,进行误导和虚假宣传的行为,或者损害商品声誉,损害了同业者正当竞争的权益,没有造成同业者名誉的损害,侵害人应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实践证明,消除影响的责任形式已经超出了保护人格权的范围。上述责任形式在传统民法列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不同,其适用条件也不同,这样规定难说绝对科学,不可改变。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比较明确,即使需要作解释,也比较容易。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这种责任形式是深受人们欢迎的。4.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的特点与优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
30、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通过比较研究可以看出,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具有三个特点,也是其优点。第一,民法通则创立了侵害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突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符合时代潮流。传统民法有重财产责任,轻非财产责任的历史局限性,民法通则突破了传统民法的局限,超越了债的范畴,有利于对不断发展的人格权的保护。在这方面我国民法顺应重视人格权的时代潮流,走在前面了。第二,民事责任形式具有多样性,开放性,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侵权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违约金也是损害赔偿的一种方式,因此可以说传统民法的责任形式就是损害赔偿)。民法通则
31、规定了多种责任形式,适应了实际需要。民法通则第 134 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10 种,就是说还会有其他责任形式,这样规定具有开放性。这里说的开放性不是任意性,民事责任形式必须由法律规定。这样规定为今后增加新的责任形式留下了空间,为民事特别法规定民事责任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知识产权法将销毁侵权物规定为侵害知识产权的责任形式,就使民事基本法规定的责任形式与民事特别法规定的责任形式相呼应。这样规定也为法院创造性地适用法律提供了法律依据。法院可以根实际需要,采取扩大解释的方式灵活地适用民事责任形式,为创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立新的责任
32、形式作准备,在条件成熟时就可能将其提升为新的民事责任形式。第三,用语通俗,含义清楚。民法通则规定的多种责任形式,使用的是通俗的大众语言,其内涵容易理解,又不失科学性,即使有不同的理解,也容易达成共识,不象德国法上的妨害与损害那样不好区分和掌握。民法通则规定的责任形式各有不同的含义,便于法官理解和适用法律,便于人们理解和遵守法律。一部好的法典在语言方面,既应体现科学性,又应体现实用性。著名的瑞士民法典的起草人欧根胡贝尔主张:“这部法典必须以民众的思想来说话。”瑞士民法典“保持了一种民族化的生动语言,具有清晰分明,相对有余地的体系” 30。可以说,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责任形式和其在语言方面也有这样的
33、特点和优点。有学者在论述民事责任的意义时指出:“法律关系自发生,经变更,至消灭,其变动之轨迹有正态反态二面。变动之结果如为反态时,终将以民事责任收场,因此民法总则中对于民事责任之基本原则,不能不作规定。民法通则第 6 章第 106 条以下规定民事责任,体例上具有创见而合理。” 31有学者指出:“民法通则不仅对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严格区分,而且进一步实现了责任法的统一。在第六章中,第一节规定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第二节规定债务不履行民事责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任,第三节规定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使民事责任成为一项统一的民法制度。应属于民法通则之首创。”
34、 32有位学者说:“不要改变那些市民们以及法学家已经习惯了的体系,这应该是个明智的规则。” 33我国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民法通则实施近 20 年来实施的效果是好的。一般地说,习惯了的,就是正确的。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多年形成的习惯,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法律也是如此。民法法系习惯于法典化,普通法系习惯于判例法。同一个法系的民法典也有区别,德国民法典不同于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又不同于德国民法典。这些法典的基本体系长期不变,其中习惯是重要原因之一。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上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官员所熟悉,可以说“权利、义务、责任”已经成为法律人的一种思维模式。民法
35、通则不是民法典,不应按照民法通则的体系制定民法典,但是我们应当重视民法通则颁布以来经过实践检验的我们自己的立法经验。再看看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教学情况。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民国时期的法律被废除,此后我们接受的是前苏联的法学理论,法律专业本科生的民法课参考的是前苏联的教科书,民法理论基本上采取前苏联学者的观点。在上世纪 80 年代改革开放初期,先后受司法部和国家教委委托,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学习民法课程而编著的、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两本具有权威性的民法教材,都没有物权编,更没有物权请求权的概念。上世纪 90 年代至今出版的民法教材,写物
36、权请求权的居多,也有的不写物权请求权,这些教材大都将侵权行为或侵权责任独立设编,有的将民事责任独立设编,其中大都讲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侵权责任形式。至今,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债的范畴,并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从我国的民法理论和民法教学实际看,民事责任占有突出地位,反对规定民事责任的观点并没有形成通说。三、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到民法典的侵权责任体系(一)建立侵权责任体系的根据民法通则第 6 章民事责任的规定,形成了民事责任体系和侵权责任体系,在此基础上,未来我国民法典将形成独特的民事责任体系和侵权责任体系。新的侵权责任体系的主要特点是:1.侵权责任(侵权行为)独立成编,具有适应社会需要
37、的丰富内容。2.它是将传统侵权行为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融合在一起形成的体系。3.民法典规定的基本的侵权责任形式和特别法规定的侵权责任形式(例如知识产权法规定的销毁侵权物等责任形式)构成侵权责任体系。近现代民法的发展形成了多种民事权利体系,不同的民事权利的民事保护方法有共同点,也有不同点,为了充分保护各种民事权利,就需要有与其相适应的民事责任形式。现代社会既不同于法国民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典颁布时的风车水磨时代,也不同于德国民法典不大重视人格权的时期。德国民法典以调整财产关系为中心,对人格权的保护不够,根本不涉及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责任形式足以
38、适应当时的需要。我们在 21 世纪的今天制定民法典,需要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典不能不考虑对知识产权保护,不能忽视环境污染对民事权益的侵害。在这种情况下,仅仅损害赔偿一种责任形式远远不能适应保护民事权益的需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是不能用损害赔偿替代的,也不应对这些责任形式称之为损害赔偿。今后,随着民事权利和民事权利意识的发展,还可能需要不能用损害赔偿替代的其他新的责任形式。除人格权的民事保护方法有不同于财产权的民事保护方法的特点之外,知识产权的民事保护方法也有不同于物权和债权民事保护方法的特点。例如销毁侵权工具和侵权产品等就难以纳入其他民事责任形式。英国早
39、在安娜法中就规定:“如果书店、印刷者或其他任何人未经版权所有人的许可,印制、重印或者进口任何书籍,侵权者应将上述书籍移交给版权所有人,后者应立即将这些书籍化为废纸”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 46 条规定,司法当局有权考虑受害人的请求或自行决定,责令销毁侵权商品,责令将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商品的原料与工具排除商业渠道。在我国知识产权审判中,受害人常诉请法院收缴侵权工具及销毁侵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产品。有学者认为,“对于侵权工具及侵权产品的处理从法理上讲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收缴侵权工具及销毁侵权产品,本身具有更强的民事责任性质
40、,应该作为民事责任方式而非行政责任或民事制裁措施来对待。” 34这类问题虽然有待进一步探讨,但是学者所提出的增加新的民事责任形式的观点应当肯定。“销毁侵权物”这类责任形式如果作为民法的基本责任形式,可能造成打击面过宽的副作用,可考虑在知识产权法中作为侵害知识产权的特定责任形式规定。(二)与从物权请求权体系向侵权责任体系转变有关的几个问题将物权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按照传统观念会发生一些疑问,主要有以下三个问题:1.问: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作为物权请求权,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将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转变为侵权责任之后,成了侵权行为之债,要以行为人有过错为要件,怎么体现对物权的优
41、先保护?答:第一,将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转变为侵权责任之后,侵权责任作为民法典独立的一编,其性质不再是侵权行为之债,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第二,决定物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力的是物权的排他性,将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防止转变为侵权责任后,不会影响物权的优先效力和追及力。“对主物权而言,追索权和优先权这两个名词并不十分适用,因为主物权人享有排他的权力。” 352.问: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作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将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转变为侵权责任后,是否意味着适用诉讼时效
42、?答:将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转变为侵权责任之后,并不意味着必然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侵权责任适用诉讼时效,哪些侵权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可以在法律上作出规定。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情况,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不适用诉讼时效。3.问:将返还原物、妨害除去、妨害防止等称为侵权责任,岂不是改变了传统的侵权行为概念?答:是的。传统的侵权行为限于造成损害的行为,仅是“妨害”未造成“损害”就不认为是侵权,实际上妨害与损害的界限难以区分清楚。例如,无权占有他人的物,在德国物权法中称妨害,在侵权行为法中称损害。再如,排除妨害也包括了排除“对损害之危险”,德国学者在讲“妨害”的“侵害人”时,使用了“行为责任
43、”和“状态责任”的概念 36,这里“侵害人”侵害的后果既然是责任,那么,侵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害的不是物权是什么?将“妨害”列入侵权范畴有理论根据(本文的篇幅有限,对上述三个问题不详述)。(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所有物返还请求权转变为侵权责任,首要问题是明确其适用范围。在诸多法律关系中都会遇到所有物返还问题,是否都适用物权法规定的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以下引用几位著名学者对此问题的阐述。德国学者鲍尔、施蒂尔纳指出,物上请求权的适用范围“限于无权占有”,“既不适用于有权之自主占有人与有权之他主占有人,也不适用于占有期限届满之后的他主占有
44、人。”“即使契约关系已结束,其返还清算仍应受契约法调整比如行使契约解除权或依民法典第 325 条、第 326 条所规定之解除权时,则应受民法典第 346 条以下之特别规定调整。” 37学者史尚宽指出:“占有人与占有物返还请求人(即回复请求人)之间,有寄托、租赁、地上权等关系或有其他正当的法律关系时,占有人就占有物所负之责任及所支出费用之偿还权之有无及其范围等,均各依其法律关系解决之。然无此正当的法律关系或外形上有之而为无效或被撤销时,则此关系究应依何标准以决定,不免发生问题。于一定情形,虽可适用关于侵权行为或不当得利之规定,然仅此尚不足以充分解决问题,故民法第 953 条(似为 952 条之误
45、)至959 条,就无本权之占有人分别善意与恶意,而设有详细规定。” 38学者郑玉波更具体地指出:“基于典权、地上权、质权、留置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等物权关系,或者基于租赁、委任、借贷等债之关系,或基于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契约解除等法律规定,而需将占有物返还于受领权人等情形可依其基本法律关系或法律之规定定之,无待另行规定。”“不基于任何既存的法律关系而需返还者,此即无权占有人遇有回复请求权人请求时,需将占有物返还之情形因其既无基本法律关系可资依据,则法律上即不能不另设规定,用作准绳此我民法第 952 条至第 958 条(似为第 95
46、9 条之误)规定之所有设也。” 39综上所述,对不基于任何既存的法律关系的无权占有,才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基于既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而需要返还的,不适用物的返还请求权的规定。既然如此,基于既存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规定而需要返还的,就不构成侵权责任。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笔者设想的民事责任体系,是将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及违反其他债的责任分开的 40。在认定返还无权占有的原物为侵权之后,德国民法上随着所有物返还产生的三个“从请求权”另作处理,这样就把复杂的问题就变得简单了。(四)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向侵权责任转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在确定无
47、权占有为侵权之后,就不存在物权请求权的三个从请求权了,原属于三个从请求权的内容原则上按照民法的一般规定处理,即构成侵权的按侵权处理,属于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的,分别按无因管理或者不当得利处理。例如,甲乙二人合伙经营运输业,甲以一辆汽车出资,乙以房屋出资,后来合同被撤销,乙未及时返还汽车给甲。乙占有汽车原来是有权占有,在合同被撤销后,变为无权占有,乙未及时返还汽车,并继续占用,构成传统侵权要件的,应按侵权处理。如果不能认定为侵权,因占有该车获得的收益,按不当得利处理。如果修理该车支出了费用,按无因管理处理。以下作具体分析:1.过错造成毁损或者灭失的处理如果因过错造成汽车毁损或者灭失,应当承担赔偿
48、损失的侵权责任,对此不必赘述。2.因占有物获得的收益的处理在按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处理的情况下,关于物的使用收益的返还,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返还和恶意占有人的返还有不同的规定。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第 958 条规定:“恶意占有人,负有返还孳息之义务,其孳息如已消费,或因其过失而毁损,或怠于收取,负偿还其孳息价金之义务。”该例乙继续占用汽车,如未构成侵权,但合同被撤销后的占有为无权占有,乙是明知的,应按恶意占有人的返还处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返还孳息和收益。再看看在不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情况下,按不当得利的返还处理是怎样的。通常法律对善意受
49、领人的返还和恶意占有人的返还也有不同的规定。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第182 条第 2 款规定:“受领人于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或后知者,应将受领时所得之利益或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时现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偿还,如有损害并应赔偿。”这里的规定是加重恶意占有人的返还责任,“恶意受领人不能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返还义务” 41。由此可见,恶意占有人的返还责任和恶意受领人的返还责任没有实质差别,因此对乙无权占有甲的汽车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其使用收益按不当得利返还是可行的。3.支出费用的处理在适用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处理的情况下,关于对占有物费用支出的偿还,通常法律对善意占有人的偿还和恶意占有人的偿还有不同的规定。旧中国民国时期的“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