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节约能源法涉及质监部门七项职能宣贯培训讲义,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中心,熊新兴,二九年二月,主要内容 一、加强节能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 二、加强生产许可制度 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 四、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 五、开展节能产品认证,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六、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 七、加强节能产品进出口监管,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强化节能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并处2008年4月1日施行,是全面落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
2、措,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保障。节约能源法赋予了质检部门许多重要职责,从质量、计量、标准、论证、特种设备,进出口产品监督等各方面提出了更多新要求。它是质检系统发挥技术优势,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服务的重要法律依据。按照国家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从七个方面怎样履行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一、加强节能标准制定工作,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节能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健全节能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设备
3、能源效率标准和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一)加快推进涉及节能的立法工作,完善节能法规体系。进一步推动准化法、计量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立法进度,密切配合人大环资委、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做好循环经济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制定工作,抓紧制定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配套规章,联合国家改委完成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进一步完善节能法规体系。(二)完善地方节能标准审查和备案制度。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第十三第和第十四第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待业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4、府报经国务院批准。指导地方制定严于强制性能效和能耗限额国家标准的地方节能标准,并由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节能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经国务院批准。各地所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为落实以上要求,研究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指导企业建立节能标准体系,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审查制度。颁布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各地应按照该国家标准的要求,指导企业建立企业节能标准体系,制定企业节能标准。落实节约能源法中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的要求,各地方应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完善企业节能标准备案审查制度。8月28
5、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T22336-2008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国家标准,将于08年11月1日起实施,作为一项指导企业编制节能标准体系的国家标准,这项标准规定了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编制原则和要求、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的编制格式,必将对企业节能工作发挥重要的作用。下面重点介绍企业节能标准体系编制通则。,(四)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根据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国务院节能关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4个部门,组织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等9个待业协会和中石化、中石油2大集团公司,编制
6、2008-201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提出2008年到2010年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五)加大节能标准制修订工作力度。在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 17167-2006)的基础上,加快制定建材、煤炭、纺织、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国家标准。继续推动空调等强制性能效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指导全国锅炉压力容器标准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锅炉性能测试方法、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七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加强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
7、标准的地方调研工作,继续研究制定重点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2006年06月02日,国家标准委发布了GB 171672006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国家标准,于2007年01月01日起实施。该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企业在实施中,必须严格按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下面重点介绍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六)做好节约能源法配套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指导各地集中抓好节约能源法配套的46项标准的宣贯和实施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发挥配套标准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组织召开有关标准的宣贯会,扩大标准的社会影响力,并酝酿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二、加强生产许可制度,节能法第十六条
8、规定: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节能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生产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实施生产许可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重要措施,对高耗能产品、国家明令淘汰产品不予发放生产许可证,确保国家能源政策落到实处。 (一) 严格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生产许可审查。 针对电石、热轧带肋钢筋、水泥、铝合金建筑型材等4类生产过程高耗能的产品以及蓄电池、氯碱等11类生产过程中易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对于新建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审查以及许可证有效期满重新审查,严格执行标准入条件,审查中加强
9、对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必备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等方面的审查,严把市场准入门槛。 (二)依据落后产能淘汰标准,加强审查发证和证后监管工作,配合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对于涉及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和工艺要求的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空气压缩机、内燃机、危险化学等21类产品,依据电力、钢铁、建材、电石等行业产能淘汰标准,在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监督企业按期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对于含有应该淘汰而未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生产企业,新申请许可证不予受理,己获得生产许证的监督企业按照国家要求的期限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按期淘汰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
10、的安全监察,和节能监管相结合,节能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有机结合。,(一)确立高耗能特种设备工作目标。积极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与节能监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到2010年,初步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完善节能监管法规标准体系,强化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研究探索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努力形成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工作格局。2008年,在工业锅炉节能监管与技术服务上实现重点,力争实现年节约1000万吨以上标准煤的能力。(二)建立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准入和退出制度。开展锅炉设计文件的节能审查,能效不符
11、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不允许投入制造;开展新产品样机与在用设备的能效测试,能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标准要求的,新产品不允许投入批量制造,在用设备应当限期整改。选择换热压力容器1至2种代表产品,在大型企业成套装置开展换热压力容器系统能效测试与评价,指导企业开展节能改造试点。总局将确定并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能效测试机构,为企业提供能效测试服务。同时,积极争取与发改委联合公布一批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产品目录。,在新编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手册(第八版)1071页-1092页(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目录)中公布了机械工业1-17批(600项)淘汰产品项目明细表。例:防烟轴流通风机BT30系列;锅炉给水泵DG
12、270-140;4吨工业锅炉。在1093页-1105页中公布了3批(353项)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例:落后生产能力:1、没有采矿许可证和煤矿;2、窑径小于2米(生产3万吨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例:落后生产工艺:1、土法练油;2、建筑石灰窑;3、生产地条钢或开口锭的工频炉。例:落后产品:1、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2、杀虫醚(农药);3、CA630普通车床;4、单项电度表DD28。以上都是2002年7月1日以前公布的目录,我们质监系统执法部门都开展过执法检查,大家应关注国家新公布的特种设备节能产品和淘汰目录。(三)加快完善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法规标准。总局将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加快
13、修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节约能源法的相关要求,增加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的有关规定。同时,加快制订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和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节能审查与监督管理的具体要求。加快修订固定式大力窗口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节能技术监管规程等5项安全技术规范,实现压力容器产品节材降耗,进一步明确锅炉节能监管相关技术要求。指导锅炉压力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快完成热交换器及传热元件性能测试方法等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科学确立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等产品的节能测试方法和评价指标,为能效测试与评价提供技术和管理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
14、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
15、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
16、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
17、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
18、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19、、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
20、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1、(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
22、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
23、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
24、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
25、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
26、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
27、、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
28、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
29、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
30、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31、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四)强化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2008年,围绕锅炉使用环节的节能发行与监管工作,重点开展在用工业锅炉能效状况普查,并对测试和普副标题结果认真分析研究,形成本地区在用工业锅炉实际运行能状况报告。积极推进工作锅炉三个万”节能工程实施。即:指导企业开展万台工业锅炉节能发行,提高在用锅炉的使用能效,实现运行节能;组织实施10万台
32、工业锅炉水处理达标活动,提高锅炉水处理效果,实现减垢节能:完成对20万名司炉工节能知识培训,提高节能操作水平,实现作业节能。力争在使用环节的节能监管上抓出实效。(五)研究探索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总局将继续组织开展大型成套装置系统能效评价和节能新技术应用试点工作,研究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耗能规律与节能技术,为全面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奠定基础。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形成工作合力,努力争取节能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政策环境条件,找准节能监管切入点,积极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六)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的统计与分析。强化节能工作效果的
33、宏观分析,促进节能工作的深入开展,各地应当对有关节能工作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高速工作方案,力争取得更大实效。同时,向总局及时报送相关的地方规定、标准以及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开展节约能源法专项执法检查集中行动的通知(国质检执2008411号) 突出重点,组织开展节约能源法执法大检查。 重点检查的产品。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布的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明令淘汰的产品和设备、高耗能特种设备、能源计量器具等产品。 重点检查的企业。包括以实施能源效率标识管理产品和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单的节能认证产品的生产、进口、销售企业,能源计量器具生产、使
34、用企业,高耗能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等单位。 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用能产品、设备是否执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是否使用了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是否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的要求; 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获得节能认证产品是否持续符合相关认证要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高耗能产品是否获得生产许可证;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工作推进情况;进口旧机电设备的耗能情况等内容江西省工业锅炉调查及百台锅炉节能示范工程改造方案(赣质监特发200842号)一、锅炉能耗情况全省在用工业锅炉8575台,其中燃煤锅炉7827台,油气锅炉479台,电热锅炉83台,其它锅炉
35、186台,年耗标准煤约1200万吨,平均运行热效率较低,浪费能源情况十分严重。,全省燃煤工业锅炉能耗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锅炉单台容量小,设备陈旧老化,蒸发量2吨/时以下锅炉占锅炉总台数的一半以上。 (二)锅炉热负荷低,特别是小容量锅炉,平均日运行在5小时以下,大部分时间处于压火状态,浪费了大量能源。 (三)锅炉使用煤种与设计煤种不符。我省锅炉用煤以省内自产烟煤为主,其热值大多为中等偏下的二类烟煤,发热量为35004500大卡/千克。目前常用的链条炉,其设计煤种为二、三类优质烟煤;立式手烧炉设计煤种则多为焦炭和块煤。 (四)锅炉平均燃烧热效率约为55%,大大低于GB/T 17954-2000
36、工业锅炉经济运行规定的指标和设计热效率。 二、锅炉系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锅炉辅机与主机的匹配不合理;锅炉产汽与用汽不平衡。 (二)为了满足用汽的工艺要求,输送管网长,产生大量的能量损失。 (三)进入换热器内的蒸汽仍然有一定的过热度,在局部换热的过程中,由对流取代了相变换热,从而导致大量蒸汽不能充分冷凝就排出了换热器,造成大量汽化潜热的浪费。 (四)由于用户对换热器”的选用不合理造成导热油在输送过程中阻力偏大,传热无效,其能源损失在10-20%。 (五)由于疏水设备存在着磨损、腐蚀、卡死等现象,加上蒸汽的穿透能力又很强,因而造成了大量蒸汽随凝结水排出,其能源损失在15-25%。,(六)小型工
37、业锅炉大部分不带节能器,排烟温度偏高,大部分在360以上。 (七)链条炉的煤渣含碳量在20%以上,其能源损失在20%以上。 (八)鼓泡床沸腾炉的飞灰含碳量在20%以上,其能源损失在20%以上。 由于以上问题普遍存在,锅炉系统效率大大低于设计效率,仅达38-45%,能源浪费非常严重,急需进行技术改造。 三、全省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的方法 (一)链条炉排锅炉采用分层燃烧技术。目前我省的链条炉排锅炉约有2183台,总蒸发量7458吨/时,占工业锅炉耗煤总量54%左右。燃烧热效率较低,其煤渣含碳量高达24%。加装分层燃烧装置后,其煤渣含碳量可降到12%以下。 (二)对频繁启停的锅炉采用微机控制和变频调速技
38、术。全省蒸发量2吨/时以下的小容量锅炉约4915台,设备陈旧老化,锅炉热负荷低,平均日运行在5小时以下,启停炉频繁,启动时电流是正常运行电流的倍,浪费了大量电能。采用变频调速技术后,其节电率可达30%左右,锅炉热效率可提高2。 (三)对于锅炉表面温度高于50的工业锅炉采用硅酸铝材料对炉墙保温。现场砌筑的锅炉,其保温墙均设计为内层使用耐火砖、外层使用红砖。如在耐火砖与红砖之间再加一层硅酸铝保温材料,外墙的温度几乎等于环境温度,散热损失趋近于零,提高锅炉热效率1-2。 (四)根据煤种优化炉拱。根据煤种优化炉拱,可使锅炉运行热效率提高5%以上。,(五)合理配风。合理配风是燃烧的关键性技术,合理配风后
39、还可降低飞灰和灰渣的含碳量。 (六)采用循环流化燃烧技术。我省容量大于等于10吨/时的链条炉和沸腾炉约有185台,总蒸发量2935吨/时,占工业锅炉耗煤总量24%左右。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技术后,热效率可提高1015。 (七)采用煤改气技术。中小型锅炉采用煤改气技术,由于燃烧非常充分,改造后能大大降低炉渣和飞灰含炭量,热效率可提高。 (八)采用蒸汽热泵技术。采用蒸汽热泵技术能可靠地回收余热蒸汽、系统的可靠性高、寿命长、可避免节流减压的损失、汽化潜热利用充分,可提高系统效率1020。 三、百台工业锅炉节能改造示范工程 选择100台锅炉作为示范工程。示范工程百台锅炉确定如下: (一)从全省2183台
40、链条炉中选择30台,进行加装分层燃烧装置并结合炉拱改造,实施示范工程。 效益分析:以6吨/时链条炉为例改为分层燃烧后,可使机械不完全燃烧从15%降到8%,即改造前每产生一吨蒸汽需耗煤约196公斤,改造后每小时可节约用煤82公斤左右,每年可节约590吨左右标煤。30台每年可节约1.8万吨左右标煤,约合人民币1758万元。 (二)从全省4915台小容量锅炉中选择25台小于10吨/小时且频繁启停的锅炉采用变频调速技术,实施示范工程。,效益分析:每台锅炉按原来每天启停3次计算,每次启动多耗电1530%左右。采用变频调速技术后,每台每天可节电30度,每年可节电9000度左右。25台锅炉每年可节电22.5
41、万度。约合人民币24.75万元。同时锅炉热效率也可提高2。25台锅炉每年节省标准煤3532吨,约合人民币345万元。 (三)从全省4915台手烧炉中选择15台,采用煤改气技术,实施示范工程。 效益分析:以6吨/时锅炉改为半煤气回转燃烧后,可使炉渣含碳量从%降为%。每小时可节煤276公斤,每年可节约1250吨标煤,约合人民币122万元。15台煤改气锅炉可节约人民币1832万元。 (四)从全省59台沸腾炉和大于10吨/时链条炉选择15台锅炉改造成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示范工程。 效益分析:以10吨/时沸腾炉改为循环流化床锅炉为例,改造后大大降低了排烟温度、炉渣和飞灰含炭量,热效率由改前的60%提高到
42、75%,提高热效率15,每年节约3150吨标煤。按15台计算,每年可节约4.73万吨标煤,约合人民币4620万元。 (五)从全省8575台在用锅炉中选择15台蒸汽锅炉采用热泵技术改造输送蒸汽的管路系统,实施示范工程。 效益分析:蒸汽热泵技术可以回收大部分的低压余热蒸汽,从而实现1530%的能效提升,大约可节约人民币1260万元。,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专项执法检查方案(赣质技监特便函2008112号) 锅炉制造企业主要检查:超许可范围制造情况,采用节能新技术情况、制造淘汰产品情况,产品(含辅机如水处理设备、水泵、风机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情况。 锅炉使用企业主要检查:锅炉是否是许可的单位制造、锅
43、炉是否有使用证、锅炉的能耗状况。,四、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制度,节能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家用电器等使用面广、耗能量大的用能产品中,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目录和实施方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并公务。,(一)加快能效标识应用步伐。第三批实施能源效率标识和产品目录和冷水机组、燃气热水器、三相异步电动机、自镇流荧光灯、高压钠灯等五个产品的能效标识工作,全面开展变频空调、多联式空调、电磁炉、计算机显示器、复印机、电热水器等产品能效标识实施规则的研究,为尽快扩大能效标识的实施范围完善技术准备。 (二)加强对能效标识的监督管理。禁止生产、进口、
44、销售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能源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源效率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行为。各省级局要建立能效标识的长效监督制度,启动社会监督及投诉处理机制,加大市场监督力度,严厉查处违反能源效率标识有关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能源效率标识市场。 (三)加强对能效标识产品的监督检查,检查目前制造已发布的九类产品的企业是否都标注了能效标识;能源效率标识是否与产品实际能源效率相一致;是否存在 伪造、冒用能效标识或者利用能效标识进行虚假宣传的现象等,通过执法检查,促进能效标识备案,提高能效标识的标质量。 (四)能效标识管理中心要组织好能效标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工作,认真做好能效标识的备
45、案、核验、公告等工作,要开展能源效率标识实施的调查、评估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能效村识实施中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定期出版能效标准与标识信息通报。要按季度上报和公布能效标识节能成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的产品目录(第一批),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中国能源效率标识基本样式规格,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质检总局第17号令,以下简称办法)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500L及以下的电机驱动压缩式电冰箱(以下简称电冰箱)的能源效率标识(以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
46、景的彩色标识,长为162毫米,宽为98毫米。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 (2)产品规格型号; (3)能源效率等级; (4)耗电量(千瓦时/24小时); (5)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升),如冷藏室容积、冷冻室容积、保鲜室容积等; (6)依据的能源效率国家标准编号。 2.3 标识的具体样式和规格见附件1。,3 标识信息的确定 3.1 生产者名称是指产品的品牌所有者。 3.2 产品规格型号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的要求编制,亦可同时使用企业自己的编号,并与铭牌上的标注相一致。 3.3 能源
47、效率等级应依据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和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确定。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件3。 3.4 耗电量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不应大于能源效率等级的上限值。 3.5 所有类型间室的容积应依据GB/T8059.1-4的现行有效版本和检测报告确定。 3.6 依据国家标准为GB12021.2的现行有效版本。 4 标识的印制和粘贴 4.1 生产者或进口商自行印制标识,并对印制的质量负责。 4.2 标识应采用100克及以上铜版纸印制。 4.3 标识应采用不干胶方式粘贴,去除后不应玷污面板。 4.4 出厂或进口的每一台电冰箱均应粘贴
48、标识。 4.5 标识应粘贴在电冰箱正面面板的右上部位。 4.6 粘贴在电冰箱上的标识应符合本规则第2条的规定,图案、文字、规格和颜色不得进行更改。 4.7 使用在产品说明书、外包装物以及宣传中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和缩小,可以黑白印刷,但标识中的文字应清晰可辨。,5 标识的备案 5.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产品型号逐一备案。型号不同但制冷系统结构相同、耗电量一致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提交检测报告。 5.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自使用标识之日起30日内,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或在相关网站上填写家用电冰箱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2)。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同时提交相关的备
49、案材料。 备案表、备案材料应完备、真实。 5.3 授权机构应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识信息的核查和备案工作(因生产者或进口商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对标识信息进行登记、存档、编备案号,并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 对不符合本规则第5.2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者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5.4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型号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能效标识相关的资料。 5.5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6 标识的公告 6.1 授权机构应在完成标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相关网站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并每个季度在相关媒体上公告已备案产品的标识信息。 6.2 按标识的备案号公告备案信息。 6.3 授权机构应建立产品能源效率数据库,向生产者和消费者等提供产品能源效率信息查询服务,及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检查情况。 6.4 授权机构应公布热线电话和网址,接受生产者和消费者等对标识的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