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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宣贯培训ppt.pdf

上传人:HR专家 文档编号:5867047 上传时间:2019-03-20 格式:PDF 页数:94 大小:547.7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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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解读 2012 年3 月第 一 章总则 条例解读立法目的和依据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 三、条例做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细化标准 严格程序 加强监督 强化责任 制度创新一、关于制定出台条例的必要性 第二,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第一,有利于解决当前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 认定标准 程序规范 监管手段 法律责任 第三,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二、起草条例的基本原则 二是切实落实政府职能转变要求 一是严格遵守上位法的各项规定 三是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

2、题 四是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工程建设项目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一、关于工程建设项目的定义 立法目的: 进一步厘清两法的适用关系。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

3、法 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 政府采购法工程建设项目 服务 货物 施工 工程建设项目示意图 不可分割 的货物 勘察 设计 监理 环评 可分割 的货物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立法依据: 第三条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招标投标法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立法变化: 本条没有再授权省级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理由 :

4、立法法第10条规定,被授权机关不得将所授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

5、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行政监督职责分工 1、国家发展改革部门 2、项目审批部门(条例 第七条 ) 3、对招投标过程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 4、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条例 第十一条) 5、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34号)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及电子招标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6、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国家公共服务平台 省公共服务平台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 市公共服务平台 省公共服务平台 交易平台 交易平台 市公共服务平台 电子招投标系统 公 共 服 务 平 台 项目交易平台 国务院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省级政 府有关 行政监 督部门 设区市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电子招投标系统基本构架图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1、义务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2、禁止的行为非法干涉行为 3、

7、干涉的后果明确法律责任禁止干预招投标 一、依法监督的行为 1、核准招标内容 2、接受自行招标备案 3、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依法实施管理 4、对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进行管理 5、指定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媒介 6、组建评标专家库 7、评标专家的确定方式、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8、接受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告 9、受理投诉 10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 二、 市场主体的自主权禁止干预招投标 第七十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

8、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 ;(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 条例解读招标内容核准 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

9、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招标内容核准 立法依据: 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发包初步方案)。项目审批后,及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所确定的招标方式和范围等情况。 项目类型 核准内容及依据 核准环节 立法变化 招标方式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邀请招标(招标方式)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

10、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投标法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招标范围)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

11、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 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强制招标和自愿招标 第六十六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自行招标(招标组织形式) 委托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

12、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组织形式 自行招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 工业和信息化: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 商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 发展改革: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 主要资质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13、职业资格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建立招标职业资格制度,提高招标代理的职业素质,强化职业自律责任,规范职业行为。应当拥有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数量将在修订相关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中分别作出规定。招标职业资格的相关制度以及与现行招标采购专业人员的职业水平考试评价制度的衔接办法另行制定印发。招标代理行为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14、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1、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的来源和限制依据 2、招标代理机构行为规范代理合同及收费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合同形式 2、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 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

15、改价格【2011 】534号)代理合同及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2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为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的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并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实行最高收费限额。工程450 、货物350、服务300万元招标人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招标项目具体代理收费额,并以各标段(包)中标金额为基数,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费。 招标代理服务费用一般应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果通过招标文件事先与投标人明确约定由投标人支付及其费用标准的,可以从其约定,由投标人

16、支付。 委托代理业务范围超出相关规定的工作内容和标准的,委托代理双方可就增加的工作量,另行协商确定服务费用。公告与标准文本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

17、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公告与标准文本 1、招标公告的发布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2、公开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以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且应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公告的发布和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也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 3、细化和补充了招标投标法第16条的规定。 4、规定了标准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的制定和使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发售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

18、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1、规定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发售的时间、地点及期限。 2、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仅限于印刷、邮寄的成本费用支出 3、与招标投标法第23、24条衔接,将原规章中的5个工作日修改为5个日历天。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相当于自发售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少10个日历天。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

19、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1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2 、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的审查活动应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资格预审结果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1、规定了招标人有关资格预审结果的通知义务和资格预审的

20、效力。 2、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再组织资格预审 直接招标采用资格后审资格后审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1 、明确资格后审是指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的资格审查 2 、明确了资格后审的时间、主体、标准和方法 3 、利弊分析 评标阶段的工作量 评标时间 评标费用 社会成本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

21、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1 、招标文件修改内容涉及投标资格条件和招标范围变更,原则上应该重新发布招标公告。 2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人可以进行修改和澄清 。 3 、时间的要求。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异议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

22、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 2、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间要求 3、招标人应当在限期内履行对异议作出答复的义务 4、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5、与上条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有区别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不得违法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标段划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

23、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1、标段划分的技术经济因素 2、标段划分应当禁止的违法行为 3、是否应当允许同一个投标人在多个标段投标以及同时中标多个标段投标有效期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1、投标有效期的作用 2、投标有效期内应完成的工作 3、投标有效期起止时间及延长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24、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性质 2、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形式等要求 3、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4、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5、投标保证金不得挪用标底编制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1、标底的含义

25、和作用 2、最高限价的含义和作用 3、标底与最高投标限价的区别 4、标底和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要求踏勘现场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踏勘项目现场适用的情形 2、需要注意的问题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进行全面勘查招标人如何解答疑问自己做出的投标分析、推论和判断应当自行负责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总承包招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

26、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1、总承包的定义 2、暂估价的定义 3、暂估价项目的采购两阶段招标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1、两阶段招标的适用情形 2、第一阶段属于征求技术建议阶段 3、第

27、二阶段属于正式招标投标阶段招标终止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招标人终止招标程序必须慎重 2、终止招标时招标人应承担的义务 在发布公告阶段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 递交了投标文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

28、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限制或排斥投标人行为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第三章投标 条例解读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限制 第三十三

29、条投标人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1、立法依据和目的 2、禁止的行为 3、违反本条规定的后果对投标人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 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防止利益冲突时维护公正性的必然要求 2、限制投标的具体情形 3、存在利益冲突的投标无效对投标人的限制 1、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2、与招标人存在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 ,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30、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为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勘察、设计、编制招标文件等咨询服务单位 4、与招标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有紧密的商业、亲属关系投标截止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撤回已经提交的投标文件2、投标截止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文件对投

31、标人的约束力拒收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应当如实记载投标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并存档备查。 1、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三种情形 2、投标文件密封的主要作用联合体投标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第三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

32、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招标投标法投标人变化 第三十八条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

33、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1、投标人告知义务 2、进行资格复核的标准 3、投标无效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串通投标不仅是指串通投标报价 2、串通投标不一定为谋取中标 3、认定串通

34、投标的主体串通投标的认定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出现上述情形无条件认定吗?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第四十一条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

35、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的串通投标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

36、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37、。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有关投标人规定适用于资格预审申请人 第四十三条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26条有关资格和能力的规定,第28条有关送达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第31条有关联合体投标的规定和第32条禁止串通投标等的规定。 本条例 第38条规定的投标人告知义务,第39条规定的禁止相互串通参与资格预审活动,以及第42条规定的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和弄虚作假。 资格预审申请人享有本条例第34条规定的投标权利,招标投标法第65条和第59条规定的异议和投诉权利第四章

38、开标、评标和中标 条例解读开标 第四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抽取 第四十六条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明示、暗示等

39、任何方式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非因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更换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专家抽取 1、抽取专家的原则 2、关于评标专家的更换一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37条第3款的规定 二是根据条例第48条第3 款 的规定 3、关于评标专家的回避 4、关于抽取评标专家的监督直

40、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四十七条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所称特殊招标项目,是指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项目。 特殊招标项目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从项目自身特点来考虑 二是从专家库中相应专家的数量和水平来考虑对招标人在评标中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

41、更换 。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要求 评标委员会客观公正评标的要求( 招法第44条和本条) 一是按照

42、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 二是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 三是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是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五是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 六是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七是不得有其他不客观、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标底在评标中的定位 第五十条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只能作为评标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否决投标的情形 第五

43、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 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委员会认为需要投标人作出必要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投标人的澄

44、清、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1、评标委员会是澄清、说明工作的启动者 2、采用书面形式 3、澄清说明的内容要求 4、不得诱导或者暗示 5、澄清、说明内容的应用招标准备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 过程 竞争条件竞争开始竞争结束竞争评审竞争结果 第二十七条投 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关于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评标报告 第五十三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

45、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评标报告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1、评标报告的作用 一是评标报告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依据 二是判断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承担个人责任的重要依据 2、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 3、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签字评标结果公示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46、,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1、有关公示的要求 2、有关异议的要求中标人的确定 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2、特殊情形的处理履约能力审查 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

47、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1、履约能力审查的目的 2、适用本条规定需满则的条件 启动原因 时间阶段 审查主体 审查标准签订合同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1、签订合同的依据 2、签订合同后的义务履约保

48、证金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1、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要求 2、关于提供支付担保第五十九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履约义务第五章 投诉与处理 条例解读投诉 第六十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

49、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1、投诉的主体、时间、内容要求 2、投诉要具备一定的要件投诉处理 第六十一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 1、关于投诉的受理 2、投诉处理时限 3、驳回投诉的情形行政监督措施 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1、行政监督措施 2、保密义务和保密的内容第 七 章附则 条例解读行业自律 第八十三条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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