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法概论 极速互联谢晓宁 ,教学目的: 对经济法基础知识熟悉并掌握 为专业资格考试打下基础教学重点: 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市场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 关注经济热点问题 了解和熟悉相关经济立法和司法解释 注重分析讨论 做好课堂及课后练习题,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重点和难点: 经济法产生的根源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法律地位,一、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一词的产生和经济法的产生并不同步。经济法一词的提出不等于就有了经济立法,反之,有了经济法律规范,不一定有经济法。(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1、经济背景:生产的社会化和市场缺陷 2、政治背景
2、:国家经济职能的强化 3、理论背景:亚当.斯密的两大设想及凯恩斯的国家干预主义(二)西方国家经济立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 1、19世纪末期至一战后的经济立法 这是经济法的产生阶段 2、19291933年经济危机至二战后 这是经济法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的阶段 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这是经济法从其立法中逐渐剔除非经济性因素,立法体系趋于完备的时期。,(三)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今,经济法立法大体分为三个阶段: 1、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为经济法初创阶段; 2、1978年至20世纪90年代初,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为经济法发展阶段; 3、1992年决定实行市
3、场经济体制,经济法体系框架渐趋完备。 1993年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立法规划,构建了四大框架: 市场主体 市场秩序 宏观调控 社会保障,二、经济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3、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4、社会保障关系 三、经济法的地位 (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同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 1、经济法同民法的关系 2、经济法同行政法的关系 3、经济法同劳动法的关系 (三)经
4、济法的体系和渊源 1、国家协调经济关系的结构决定了经济法体系的结构 2、经济法的渊源(从制定机关的角度理解)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省级、较大市、经济特区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 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地方政府规章:省级、较大市人民政府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法 国际条约、协定:国家之间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宪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5、。”“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法律范围内规定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四)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要求:理解基本原则 出发点:社会本位 1、平衡协调原则 2、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3、责权效利相统一原则 (五)经济责任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一、经济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6、(一)法律关系:具体的部门法作用于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基于不同法律部门的作用形成的法律关系亦具有不同的部门法。任何法律关系都是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是由法律部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而形成的另一种社会关系,是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 (二)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参与体现国家协调的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一)由经济法规范确认和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公私法因素相交织) (二)经济主体之间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关系 (三)以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义务关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主体:
7、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2、主体资格的取得:法定取得和授权取得 分类:经济决策主体、经济管理主体、经济实施主体(职能不同) 3、特征:资格复杂性、形式广泛性、主体间隶属性 4、范围:国家机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事业单位、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公民及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注意:企业内部组织虽无独立的法律地位,但仍具有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职权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得随意转让或放弃 2、经济权利主要有:经济职权、经济决策权、所
8、有权、其他物权、法人财产权、债权和知识产权等 3、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该四项职能在一定条件下与所有人相分离,这种分离是所有权人行使其财产权的一种方式 3、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互依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义务:约定义务、法定义务,否则承担法律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范围: 1、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行为、提供一定劳务行为 2、物:能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物质资料 3、非物质财富:智力成果、道德产品和经济信息例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输50台电脑的合同,由此
9、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应该是?,四、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一)法律事件 1、客观存在和发生的 2、不以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二)法律行为 1、合法行为 2、违法行为,绿林养鸡场与甲酒店2005年10月份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规定绿林养鸡场11月份每五天供应甲酒店活鸡100只。10月底,养鸡场所在地发生禽流感,鸡被全部宰杀,双方就此解除了买卖合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 A公司与甲商场签订了一份服装买卖合同,分两批供货,A按约交付了第一批服装,因甲销售不畅,于是甲与A协商,取消第二批服装的生产与供应,并表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负责赔偿,A表示同意,双方就此解除了买卖合
10、同。请指出引起双方经济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第三章 与经济法密切相关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民事主体制度 (一)自然人 1、民事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指民事主体用自己的行为实现自己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完全行为能力三种。无行为能力的人对自己的行为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限制行为能力人只承担与自己智力、年龄相应责任,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完全责任。(教材P10) (二)法人制度 1、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设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
11、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法人的分类:公法人和私法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法人和社团法人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企业法人应但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对其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5、法人的独立财产和财产责任,二、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三种关系: A、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权关系 B、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事实法律行为的关系 C、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承受代
12、理行为法律后果的关系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法律行为,行纪、寄售则不属于代理。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直接独立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居间、传递消息的不属于代理。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的适用范围 1、除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外,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也适用代理,2、遗嘱、婚姻登记、子女收养、约稿、预约绘画、演出等具有强烈人身性质的行为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 2、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活动 3、代理人与第三人
13、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四)无权代理及其后果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代理行为 A、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B、超越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C、代理权终止后实施的代理等 后果:视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默认或追认,视为有权代理,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某市某商场委托业务员陈某到广东省东莞市采购一批电视机,陈某到达东莞市后,经过反复比较,最终选定了当地一家知名生产电器的厂家签订了一份电视机的买卖合同.陈某签订合同后,又发现当地一家生产电冰箱的企业正在促销一种小型电冰箱,听说销路不错,于是他又以某市某商场的名义采购了50台电冰箱,总价款6万元,也是货到40天内付清货款。陈某
14、回到某市某商场后向商场负责人汇报了此事,负责人听说后,批评了陈某不该自作主张签订电冰箱的买卖合同,之后便开始组织商场销售彩电和电冰箱。但是电冰箱销路并不好,40天到期,厂家要求某商场按合同要求付款,某商场付了彩电的货款,但对于电冰箱生产厂家催要的货款迟迟不付,理由是购买50台电冰箱是陈某的个人行为,超出了代理权限范围,故某商场不负责任,货款应由陈某承担。 试分析:陈某购买电冰箱的行为应由谁来负责?为什么?,(五)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的情形有: 1、被代理人对第三人表示已将代
15、理权授予他人,而实际上并未授予; 2、被代理人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书、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他人以该文件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 3、代理授权不明; 4、代理人违反被代理人的意思超越代理权,第三人无过失的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法律行为; 5、代理关系终止后,被代理人未采取必要措施而使第三人仍然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与之为法律行为。,性质: 无权代理本质上属于无权代理。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与之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往往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所以为了保护交易的稳定及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法律肯定了这种代理的效力) 后果: 表见代理的无权代
16、理人所为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应该承担该行为后果。,案例: 张某是甲公司销售部连任三届的老经理。2006年10月8日到外地洽谈业务,随身携带盖有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若干和自己的任职证书。10月11日,甲公司召开董事会,罢免了张某的销售部经理一职,当即电话通知张某返回,并告知其人事变动一事,但未发布公告也未通知老客户。张某得知后十分气愤,迟迟不归,并于10月18日至10月25之间以低于成本40%的价格签订可九份产品销售合同。事后,张某未向公司汇报此事。待合同至履行期,合同当事人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以签订合同时张某已被解职无代理权、且张某的行为是泄愤为由,拒绝履行。试问,甲公司应该履行
17、合同吗?,三、诉讼时效 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即失去诉讼保护的法律制度。 我国诉讼法对诉讼时效的规定: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热别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的,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技术进口合同争议 3、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也即保护时效(客观起算) 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主观起算);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
18、只能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客观起算)。,4、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进行中(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为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待阻碍时效进行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5、诉讼时效的中断: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 A、权利人提起诉讼 B、当事人一方想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C、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6、诉讼时效的延长 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注意:决定的主体只能是人民法院,胡星从信用社借款10000元,还款期限是2007年6月1日。胡星逾期未予归还,信用社也一直未催要。2009年9月1日,信用社要求胡星还款,被胡星拒绝,信用社遂起诉至胡星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法院认为,胡星借款已超过2年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在此期间也从未主张权利,并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事由,故驳回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试分析:人民法院的作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本篇由极速互联谢晓宁根据 整编而成,谢谢观看,大家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