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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10--养老设施规范征求意见稿1(4[1][1].10).doc

上传人:eukav 文档编号:4411329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22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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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总 则1.0.1 为适应我国社会老龄化发展趋势,为满足当今老年人养老模式的新要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使今后建造的养老设施建筑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需求,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我国城乡为老年人新建、改扩建的福利院、养(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老年公寓等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社会关怀等综合性服务的养老设施。1.0.3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按养老设施功能、规模和养老群体结构性质分级分类进行设计。充分考虑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养老设施建筑空间、配件、设备设施的尺度设计,应考虑老年人功能衰退后的人体尺度和使用轮椅或需要护理的情况,并兼顾助养和各类护理方

2、式等综合需要。1.0.4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法规、规定的要求。2 术 语2.0.1 养老设施 facilities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年龄 60 岁以上)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社会关环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含福利院、养(敬)老院、老年护理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住宅、老年学园(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老年服务中心等涉及老年人生活并提供综合性服务的设施。2.0.2 养老院 home for the aged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清洁卫生、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项目。养老院包

3、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敬老院、护养院。2.0.3 护理院 nursing home for the aged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临终关怀等的配套服务设施。2.0.4 老年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2.0.5 老年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建设置若干套老年住宅。2.0.6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

4、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2.O.7 老年学园(老年学校、老年大学)school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2.O.8 老年活动中心(站)center of recreation activities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2.0.9 老年服务中心(站) station of service for the aged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2.0.10 自理老人 seif-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

5、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2.0.11 介助老人 device-help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备等帮助的老年人。2.0.12 介护老人 under nursing aged people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2.0.13 高龄老人 80 岁以上的老人称为高龄老人 。 2.0.14 老龄阶段老年人从 60 岁到临终称为老龄阶段,按照老年人寿命一般分为四个阶段:60 岁-69 岁称低龄阶段,70 岁-79 岁称中龄阶段,80 岁-89 岁称高龄阶段,90 岁以上称长寿阶段。3 分类、分级及配建要求3.1 分类养老设施按养老模式、服务功能

6、和内容分为机构养老、居家养老及其延伸养老设施三类。如表 3.1 所示。表 3-1 养老设施分类表序号 分类 项目养老院护理院独立养老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1 机构养老社区养老老年公寓2 居家养老 老年住宅老年学园老年活动中心(站)3 延伸养老设施老年服务中心(站)3.2 分级3.2.1 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应规划配置与居住区、居住小区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养老设施。养老设施中养老院、老年公寓与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量,应按 1.53.0 床位/百老人的指标计算。养老设施中的养老院、老人护理院配置的总床位数,不应小于人口规模的 2。3.2.2 养老设施可按其配置的床位数量分级,可按表 3.2.2

7、划分。表 3.2.2 养老设施的规模划分标准规模老年公寓(人数)养老院/护理院(床位数)托老所(床位数)小型 50 人以下 50150 床 50 床以下中性 51150 人 151300 床 51150 床大型 151200 人 301500 床 150 床以上特大型 201 人以上 500 床以上 3.2.3 养老设施分级配建应符合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57 的有关规定。并应根据城市社会的发展适当调整。3.3 配建要求3.3.1 养老设施新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及指标,应符合表 3.3.1-1 和表 3.3.1-2 的规定,并应纳入相关规划。表 3.3.1-1 养老设施配建规模、要

8、求及指标配建指标项目名称 类别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建筑面积(m 2/床)用地面积(m 2/床)独立 80 床 40 50-70老年公寓社区居家式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服务用房等 30 床 35 40-60独立 150 床 35 45-60养老院社区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健身及室外活动场地等 50 床 30 40-50护理院 独立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用房、临终关怀等100 床 35 45-60托老所 社区休息室、活动室、保健室、餐饮服务用房等10 床,宜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 20 30-45表 3.3.1-2 养老设施配建规模、要求及指

9、标配建指标项目名称 基本配建内容 配建规模及要求 建筑面积(m 2/处) 用地面积(m 2/处)老年学园普通教室、多功能教室、专业教室、阅览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应为 5 班以上;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 1500 3000老年活动中心(独立)阅览室、多功能教室、播放室、舞厅、棋牌类活动室、休息室及室外活动场地等应有独立的场地和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年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1000400020008000老年活动中心(社区)活动室、教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置于居住区内,应配置大于 300 m2的室外活动场地300 600老年活动站活动室、阅览室、保健室、室外活动场地等设置于居住小区内,应配置

10、大于 150 m2的室外活动场地150 300老年活动室活动室、阅览室、室外活动场地等可设置于组团内住宅底层,宜与同级中心绿地和居民健身设施结合布置,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100 200老年服务中心活动室、保健室、紧急援助、法律援助、专业服务等镇老人服务中心应附设不小于 50 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 35 m2、每床用地面积不小于 50 m2另行计算200 400老年服务站活动室、保健站、家政服务用房等 服务半径应小于 500m 150 3.3.2 城市旧城区养老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养老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本规范表 3.

11、3.1-1 和表 3.3.1-2 中相应指标的 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4 基地和总平面4.1 基地选址4.1.1 养老设施基地选址,应符合当地老年人口分布特点,并满足当地城乡规划的要求。4.1.2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工程地质条件稳定、日照充足、通风良好、自然环境较好的地段,基地内的地形高差不宜过大,地貌不宜过于复杂。4.1.3 养老设施基地应选择在交通方便、市政设施完善、临近公共服务设施的地段。4.1.4 养老设施基地应远离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用地,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4.2 总平面布局4.2. 1 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养老设施的不同种类结

12、合当地气候特点进行合理布局,功能分区明确、动静结合,交通组织简洁流畅、标志明显,主要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当地城乡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4.2.2 养老设施建筑中,老年人居住用房和主要活动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良好的地段,居室应有良好的朝向,并保证冬至日(大寒日)满窗日照不小于 2 小时。4.2.3 总平面应合理布置各种设备用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的出入口。货物、垃圾等物品的运输应设置有较好遮挡的单独通道和出入口。4.2.4 总平面内的道路应人车分流,除满足建筑物消防、运输等要求外,还应保证救护车辆能停靠所需到达建筑物的出入口。4.2.5 基地内应设停车场地或在建筑物内设停车库。在靠近与老年人

13、活动相关的建筑物和活动场所的出入口应设置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设置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小于 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老年人和轮椅使用者专用停车位应设置明显标志。4.2.6 总平面布置应进行环境和绿化设计,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化、休闲、健身、娱乐场地。绿地率新建不应低于 40%,改扩建不应低于 30% 。4.2.7 总平面内设置观赏水景的水深不宜太深,当水深超过 0.60m 时,应设防护措施。4.2.8 在养老设施的集中活动场地附近应设置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卫生间。4.2.9 新建及改扩建养老设施的基地内,总平面设计应按照国家现行行业标准

14、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 的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并与城市道路无障碍设施相连接。5 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老龄阶段及老年人体能心态,从带病自理、半护理(介助) 、全护理(介护)及临终关怀等全过程的不同需求及心理特征进行设计。5.1.2 养老设施应具备完善的生活起居、公共活动、服务设施配套设计。5.1.3 养老设施建筑应按老龄阶段需要照顾老人的体能心态特征进行设计。5.1.4 养老设施建筑,其出入口、老年人所经由的水平通道和垂直交通设施,以及卫生间和休息室等部位,应考虑为老年人的自助行动提供方便设施和服务条件。5.1.5 养老设施建筑层数宜为四层及四层

15、以下;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电梯,且其中一部电梯应考虑方便担架进出的要求。5.2 用房及面积标准5.2.1 养老设施由不同的规模构成。对于有护理要求的养老设施,通常分为以下几种规模: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总床位数 500 床 200 床 100 床 50 床5.2.2 养老设施可以分为多种类型。每一种类型由不同的功能附设空间组成。构成见下表:序号 1 2 3 4机构养老 设施形态功能设置 独立机构 社区机构居家养老延伸养老设施序号 功能设施名称功能房间养 老 院护 理 院老 年 公 寓护 理 院老 年 公 寓托 老 所住 宅老 年 学 园老年活动中心 老年活动站 老年服务中心一、 % % % % %

16、 % % % % % %01 卧 室 02 休 息 室 03 自用卫生间 04 自用厨房间 05 护 理 站 06生活用房储 藏 二、 % % % % % % % % % % %07 活 动 室 08 图 书 室 09 报 告 厅 10 教 室 11公共活动室外运动场 三、 % % % % % % % % % % %12 食 堂 13 洗 衣 房 14 商务、商店 15 公共卫生间 16辅助用房公共洗浴间 四、 % % % % % % % % % % %17 康 复 室 18 家政服务所 19 医 务 室 20 咨 询 室 21服务用房太 平 间 22 办 公 室 23 临终关怀室 100%注

17、:1、为必选项;为可选项;为空白项2、住宅养老中除了一般住宅可提供的基本居住功能空间外,其余功能空间均应有小区提供。3、公共卫生间、公共洗浴间的概念是指专为老年人生活起居及其他活动中提供的专用卫生设施,陪护和探访人员可以使用。而护理人员和管理人员应有自己附属的独立卫生设施,不在上述概念里。4、本表中的“%”是尚未填写的面积比例参考值,有数据后,此条隐去。正式发布时应有可利用数值。5.2.5 面积标准(留待讨论)5.3 生活用房5.3.1 生活用房由卧室、休息室(起居室) 、自用卫生间、自用厨房间、餐厅、储藏间、阳台等功能空间组成。根据不同的养老模式可以形成不同的组合方式,并和过渡空间一同构成生

18、活用房单元。5.3.2 生活用房的层高宜在 3.003.60m 之间,净高不应小于 2.6m.。5.3.3 卧室、休息室(起居室) 、疗养室、病房应有良好的朝向和通风采光条件,窗地比不应小于 1/6。窗外应无遮挡,宜有视野的室外良好景观条件。5.3.4 多床卧室或病房,全护理(介护)型每室不超过 3 床,其他类型每室不宜超过 6 床,每床卧室面积不应小于 6m2。单床间卧室不应小于 8 m2。矩形卧室的短边净尺寸不宜小于3300mm。卧室应有不少于 60%附设卫生设施。5.3.5 病房和全护理型卧室,为便于护理和通行,卧室布床应三面临空: 1. 床位长边距有外窗墙面不应小于 600mm; 2.

19、 床位长边间距不应小于 850mm; 3. 靠通道的床位端部局墙面或家具不应小于 1050mm。4. 休息室(起居室) ,宜留有 1.5m1.5m 的轮椅回转面积,应便于轮椅活动。5.3.6 卧室床头应设紧急呼叫器或紧急呼叫电话。紧急呼叫系统应接入护理室或监控室。5.3.7 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监控和可视系统。5.3.8 老年公寓应设各户自用厨房间;非全护理型单元除设置供集中使用公共餐厅外,也应设置自用厨房间或楼层公用厨房间;全护理型单元宜设少量公用厨房间。5.3.9 可供老年人自行操作和轮椅进出的自用厨房间(含公用厨房间) ,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 m2。最小短边净尺寸不应小于 2.10m。5.3.

20、10 厨房操作台面高不宜小于 0.750.80m,台面宽度不应小于 0.5m,台下净空高度不应小于 0.6m,台下净空前后进深不应小于 0.25m。厨房宜设吊柜,柜底距地面高度宜为 1.41.5m;轮椅操作厨房,柜底距地面高度宜为1.2m。吊柜深度比案台应退进 0.25m.5.3.11 除全护理型卧室和病房外,其他类型的卧室和病房宜设自用卫生间。自用卫生间应有满足老年人洗、便、浴三项功能的套件卫生洁具。坐便器高度 0.4m 为宜,浴盆及淋浴座椅高度不应大于 0.40m.。浴盆一端应设不小于 0.4m 宽度坐台。卫生间的平面布置应方便轮椅出入。同时:1卫生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无论卫生间位置是否

21、临着建筑外墙,均应设置强制排气措施。2卫生间与相邻房间室内的高差不应大于 15mm,并以斜坡过度,不能有明显的台阶。3卫生间宜采用白色洁具,平底浴盆底应有防滑措施。地面应采用易清洁的防滑材料,地漏应有严密的防臭措施。混水器龙头宜选用杠杆式或掀压式开关。4自用卫生间的浴盆与便器之间应设紧急呼叫器或紧急呼叫电话。紧急呼叫系统应接入护理室或监控室。5卫生间宜设平开门,门扇向外开启。留有高位观察窗口,安装双向开启的插销。6应当按照对无障碍的要求设置必要的辅助安全抓杆,卫生间应留有助厕、助浴的可行空间。5.3.12 每组护理单元均应设置储藏空间,非全护理型卧室应设壁柜或储藏间。每床的储藏面积不应小于 0

22、.5 m2。5.3.13 居室宜设置直接对外的阳台。阳台净宽不宜小于 1.3m。1阳台应设方便老人使用的衣物晾晒装置。2潮湿多雨地区,阳台应做好排水措施;寒冷地区宜封闭阳台。5.4 生活辅助用房5.4.1 养老设施建筑均应配置公共食堂,根据养老模式和等级的不同,公共食堂的规模有所区别。5.4.2 公共食堂的规模确定,应以计算除全介护之外的床位数的总和为基础。指标见下表: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厨房面积 0.3m2/床 0.5m2/床 0.6m2/床 0.8m2/床餐厅面积 0.5m2/床 0.6m2/床 0.7m2/床 0.8m2/床5.4.3 对托老所、老年学校、老年活动中心等,应以设施饱和使

23、用人员数为计算基础,以每人相当每床为计算单位,参照上款考虑规模。5.4.4 食堂应以送餐到位的服务方式布置。在延伸养老设施中,如有采用固定窗口售饭方式,应有 10%的窗口为无障碍服务窗口。不足一个窗口时,至少保留一个。该窗口应采用低台面,窗前便于轮椅回转。5.4.5 餐厅座席应有 15%席位适于轮椅就坐。5.4.6 在半护理(介助)和全护理(介护)单元里,也应设小公共厨房或配餐间,面积不得小于 8 m2。5.4.7 在不设自用卫生间的老年公寓和其他设施里,应设公共盥洗间、公共浴室和公共厕所。根据规模容量和平面的可能性,可以合设也可分设。考虑老年人的行走距离,位置应靠近活动人多的地方,多点分设。

24、5.4.8 公共盥洗间、公共浴室和公共厕所的规模确定,应以计算除全护理之外的床位数的总和为基础。盥洗间、厕所、淋浴间每件洁具使用人数指标应符合下表规定: 甲级、乙级 丙级、丁级男 女 男 女洗面器 15 12 12 10大便器 18 15 15 12小便器 18 15淋浴器 20 15 18 155.4.9 全护理(介护)型单元应设独立的卫生间,以供护理人员助厕、助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 m2。5.4.10 护理单元应设护理站(间)或保姆间。全护理型护理站面积不应小于 25 m2,其他不应小于 15 m2。护理站应在当层明显易找位置,宜适当居中。5.4.11 护理站(间)距最远病房门的距离不

25、应大于 25.0m;保姆间距最远卧室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 【依据 4-4】5.4.12 养老设施可以采用不同模式解决老人洗衣问题。如自设洗衣房,甲、乙级不宜小于40m2,丙级不宜小于 20m2,丁级可不单设。5.4.13 洗衣房应严格按照洗衣、消毒、烘干(晒衣)流程设置,保障老人被服的清洁。5.4.14 无论养老设施是否设洗衣房,均应设有适当的晒衣场地。利用屋顶布置晒衣场地可取代地面场地。晒衣场地总使用面积不小于以下列表: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晒衣场地面积 200m2 100m2 50m2 30m2 5.4.15 商务用房包含商店和其他商务活动,宜靠近公共活动区域布置。5.5 公共活

26、动部分5.5.1 根据养老模式和等级的不同,公共活动用房的内容和规模也有取舍区别。文体活动室、图书室、阅览室、报告厅、多功能厅等可根据实际需要,择项组合而设。5.5.2 用于老年人活动的文体活动室和图书室应采光通风良好,不应设在封闭的黑房间。采光窗的窗地比为 1/4。含有这两项功能的多功能厅,也不应设在封闭的黑房间。5.5.3 设有固定坐席的报告厅、多功能厅,应保证一定比例的无障碍坐席。一般报告厅为15%,多功能厅为 10%。5.5.4 养老设施还可根据自身的师资条件和生源状况,考虑健身益智活动的需要,增设其他活动用房,如纸艺、陶艺等工作自娱室。工作自娱室也应通风良好,采光窗地比不宜小于 1/

27、6。5.5.5 养老设施应有独立的室外活动场地。场地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1活动场地宜集中设置,不宜零散多处。场地位置宜选择在向阳背风之处。2场地表面应有一定的平整度,不起尘、不积水、不泥泞、不光滑并且有一定的弹性,表面宜作专用材料的成品铺装处理。3场地范围应保证有 2/3 的面积处于建筑固定阴影遮挡之外。4场地范围内应种植不低于该场地面积 30%的绿化。绿化种植以乔木为主,以利夏季遮荫,树下 2m 高度内不应有蔓生枝条。5限于建筑基地限制,可以与住宅小区的集中绿地合用;也可以以屋顶花园等活动场地替代。但屋顶花园的效用面积必须进行折减:位于一层屋顶的花园折减 30%;位于二层和三层屋顶的花园折减

28、 50%,三层以上各层屋顶花园不计入室外活动场地面积。6. 室外活动应设休息座椅,座椅应布置在冬季向阳背风处,夏季应有遮荫。7人均面积 1.2 m25.6 服务用房5.6.1 养老设施建筑均应配置医疗设施,根据养老模式和等级的不同,医疗设施的内容和规模也有区别。医务室总使用面积,甲、乙级不小于 25 m2,丙、丁级不小于 15 m2。5.6.2 医务室应有候诊、诊断、治疗的不同空间;在单一空间内应有明确的候诊、诊断、治疗的区域。候诊空间应有等候座椅。5.6.3 除老年公寓外,其他医务室应设观察床,有条件可设独立的观察室。观察床数量应按总床位数的 12%设置,但不应少于两张床位。5.6.4 医务

29、室宜设在建筑首层,并靠近建筑出入口或场地内道路附近,方便救护车的靠近和运送病人。5.6.5 健身活动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 1.0 m2/床,其中康复室(房)的总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列表: 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康复室(房) 40m2 30m2 20m2 15m25.6.6 健身康复等用房的地面应平整,表面材料应有一定的弹性。5.6.7 健身活动用房应有固定座位的老年人休息区或房间。5.6.8 除老年公寓外,其他养老设施应设完整的电视监控系统。监控室宜独立设置,规模小的监控室也可以和值班室合并。5.6.9 紧急呼叫系统同时也应接入监控室。5.6.10 根据养老设施的模式和等级不同,宜设规模不同

30、的入院管理用房。入院管理用房包含出入院手续、入院体检等功能,宜与医务室紧邻。5.6.11 办公管理用房总使用面积不小于以下列表:甲级 乙级 丙级 丁级办公管理用房 0.5m2/床 0.6m2/床 0.8m2/床 1.0m2/床5.6.12 除养老公寓外,其他养老设施宜设太平间 ,丁级可不设太平间。太平间的位置应布置在建筑物的一隅,并远离居室单元,护理单元及公共活动区。5.5.13 养老设施应设供疏解心理的谈话咨询空间。丙级以上宜设置独立房间,面积不宜小于 8m2。5.6.14 办公用房可按一般建筑方式设计。位置宜取中,各部联系方便。5.7 交通联系部分5.7.1 建筑物出入口:1建筑物出入口至

31、机动车道路之间应有适当的缓冲距离,宜按人车分流设置。2一栋建筑内供老人使用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且不宜与其它人员或货运出入口合用。建筑物底层设有非居住用房时,其出入口应与老年人使用部分出入口分开。人员出入口不宜兼作遗体、废弃物的出入口。3用于安全疏散的门,不应选用旋转门和推拉门。5.7.2 出入口台阶、坡道:1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 0.5m,应采用缓坡台阶和坡道过渡。缓坡台阶踢面高度不宜大于 120mm,踏面宽度不宜小于 380mm。坡道坡度不宜大于 1/12,坡长不宜大于 6.0m。2台阶和坡道应符合人流出入走向,避免迂绕。3台阶、坡道宜正对出入口设置。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

32、小于 0.9m;当台阶宽度大于3.0m 时,中间加设扶手。当坡道与台阶结合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0.9m;当坡道单独布置时,坡道有效宽度不应小于 1.5m。4当室内外高差较大、设置坡道有困难时,出入口前可设升降平台。5.7.3 出入口其他部分:1主要出入口上部应设雨棚,其覆盖宽度超过首步台阶 0.5m。2雨篷应做有组织排水。3平台及出入口门外应有照明。5.7.4 楼梯: 1建筑内的楼梯位置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并应满足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要求。2供老年人楼梯间应便于急救担架通行。主楼梯梯段净宽不应小于 1.5m,一般段净宽不应小于 1.3m,不应采用扇形踏步,不应在平台区内设置踏步,主

33、楼梯平台净宽不小于2m。梯段踏步不宜大于 14 级。3踏步前缘应相互平行,踏面下方不得透空。4供老年人使用的楼梯宜采用缓坡楼梯。缓坡楼梯踏面宽度:居住部分300mm,公共部分320mm;踢面高度:居住部分150mm,公共部分130mm。5采用不同颜色区分踏步与走道的区别,踏步的起终点应有局部照明。6楼梯应设双侧扶手。踏面前缘宜设置高度不大于 3mm 的异色防滑警示条。踏面前缘凸前不宜大于 10mm。5.7.5 电梯1需设电梯的养老设施建筑,电梯不宜少于 2 部。电梯均应方便担架出入。2电梯的轿厢门不应小于 800mm,尽可能选用 900mm 以上。3电梯速度不宜大于 1.5m/s,梯门应设置感

34、应装置,防止夹人夹物。轿厢内应安装视频声频监控装置。轿厢沿周边离轿厢地面 0.90m 和 0.65m 高处设辅助安全扶手。5.7.6 室内坡道1. 三层以下未设电梯的建筑,宜兼设坡道,坡道净宽不宜小于 1.5m。每段坡道的坡度、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以下列表:坡度 高度(m) 长度(m)控制值 1/12 0.5 6.0推荐值 1/16 0.5 8.02室内坡道设计亦应符合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的要求。3坡道应做双侧扶手,地面应做防滑处理。5.7.7 公共走道及过厅1. 老年人经过的过厅、走廊、房间不得设门槛。地面不应有高差,如遇有难以克服的高差,应有不大于 1/12

35、 的坡面链接过渡。并在起止处设有异色警示条,最近处墙面装有安全提示标志及灯光提示。2老年住宅走廊净宽度不小于 1.2m,丙级养老设施建筑走廊净宽度不小于 1.5m,甲乙级净宽度不小于 1.8m。并在过厅、走道中段等处布置休息座椅。3. 走廊地面应平整光洁,不打滑、不松动、不积水。4. 房间门开向走廊时,设置适当的缓冲措施,避免全开启门扇突入走道妨碍交通。5公共走道除应保持平时使用顺畅外,应能保证担架全程水平通过并能进入至所有房间。6老年人经过公共走道、过厅两侧应沿墙顺向安装手感较好的双层圆杆扶手,扶手尽可能保持连续。7过厅、走道转弯处宜作成切角或圆弧措施。有条件的,距地 0.9m 处安装组合防

36、撞扶手,沿墙脚应设 0.35m 高的防撞踢脚。转角阳角处应抹成折角或圆弧,有条件安装成品护角。8护理老年人居住用建筑,其各层宜结合走道设置交往空间,并以 48 户设置单元。5.8 室内环境5.8.1 应当重视养老设施建筑室内的环境质量,为延缓老年人失能衰老过程提供保障条件。1养老设施内的卧室及病房空间应满足日照标准冬至日 2 小时的要求。2老年人使用房间的采光系数不低于国家标准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 的规定。3对建筑维护结构采取有效的隔声、减噪措施。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 45dB(A),夜间不大于 35dB(A)。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d

37、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 70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 25dB,沿街时不小于 30dB。4电梯井道、电梯机房及其他可能产生噪声源的房间不应与居室或病房贴邻布置。5居住空间能自然通风,通风开口面积在夏热冬暖和夏热冬冷地区不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 8%,在其他地区不小于 5%。6室内游离甲醛、苯、氨、氡和 HVOC 等空气污染浓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 的规定。5.8.2 色彩与构成:1休息室(起居室)及其他公共活动空间,应当根据不同地域、气候、风俗的习惯用色,作为其主要背景色。主色调应采用明快、温

38、馨、略有浪漫的风格。2卧室(病房)应考虑不同性别和性格差异的老年人的心理需求,宜采用清新淡雅的米黄色系、黄绿色系、粉色系作为背景色。不宜采用普通医院常用的纯白色作为背景色。应保留少部分卧室及病房采用镇定作用的较浅的冷色调,作为老年抑郁者使用的背景色。3餐厅与厨房背景色,宜采用颜色较浅的柔和明亮的暖色调作为主色调。4卫生间、盥洗间、浴室、厕所的背景色,宜采用整洁、明亮、舒展的粉色系、浅灰色系作为主色调。5休息室(起居室) 、卧室(病房)的背景配色不宜超过 2 种以上。其他使用空间可以适当活跃增加色彩种类。6背景色彩构成宜平铺为主。构成图案的应为简洁大方、朴素稳重的形式,不应出现繁密、杂乱、破碎以

39、及不稳定的构成形式,不应出现有较大的波动和旋转图案构图。5.8.3 质感与肌理老年人使用的主要空间,在材质细节上应注意有意附和老年人的视觉、触觉和心态感受,强调自然、温和、素雅、亲切。1尽可能选用自然材料如棉、草、竹、木、石等,作为室内主题装饰材料。也可选用经过艺术和安全处理的玻璃材料。2. 适度保持原材料的纹理和质感,不应过于原始粗糙,应有良好的触感。3. 所选材料应以易清洁、易保持、不易污染为前提,同时也应有良好的温感,不应有较强的冰冷感觉。5.8.4 家具与陈设1不应选用未经倒角处理的家具,也不应选用粘结剂黏贴的塑料包边和塑料饰物装饰的家具。如果家具需要金属包边应采用经过倒角处理的成品部

40、件。2家具应稳固牢靠,不宜使用过于轻薄的部件组合家具。不得使用连接不牢固的玻璃台面。3家具抽屉、门扇应启闭灵活方便,门扇宜有止停部件措施。4. 卧床卧具宜成套提供。卧床暴露部分不宜选用金属材料,卧具不宜选用纯白色,避免与医院产生类同感。5. 窗帘宜选用轻快素雅的织物为主,可选素色或彩花图案。不应只做单层涂膜的遮光窗帘。5陈设品以老年人自我喜好的随身带为主,预先陈设为辅。室内的悬挂措施应牢固,陈设位置应稳定。6需要用电的陈设品,应有严格防止漏电措施,以免伤人。5.9 通用部分5.9.1 扶手及助杆1单层扶手的安装高度 0.80.85m,双层扶手的安装高度分别为 0.65m 和 0.9m。扶手离墙

41、表面距离大于 40mm。2扶手及抓杆宜选用直径为 3050mm 的圆形截面,浴室一类的潮湿环境的扶手及抓杆的截面尺寸值取下限。3水平扶手的中断距离不宜超过 0.4m,截止处应设盲文标志。4扶手及抓杆的最小有效长度尺寸应在 0.2m 以上。5坡道起止点的扶手端部应水平伸出 0.3m 以上。6休息座旁的抓杆应距座位一侧 0.2m 处,其下端距地 1.0m。5.9.2 门窗1休息室(起居室) 、卧室、疗养室、病房等门扇应采用可观察窗。窗扇宜镶装无色透明平板玻璃。开启外窗口应设防蚊蝇纱窗。2外门窗应选用节能保温、密封性能良好的门窗材料和构造措施。 、3对朝向不利的外门窗,应选用遮阳或保温的构造措施,改

42、善室内环境和提高节能水平。5.9.3 墙体与楼地面1建筑主体的外墙,应按当地的节能设计标准,计算确定外墙的材料厚度和构造做法,提高保温隔热性能,并防止冷桥(热桥)发生。外墙材料宜选用复合墙体材料。2外墙体装饰面层应选用不易脱落的材料和做法。3水平或垂直相邻两个房间的使用温差较大时,隔墙或楼板的构造做法应有良好的隔热性能,满足当地的节能标准要求。4 楼地面层应选用坚固、耐磨、防滑、不易起尘、易清洁的平整材料。所有地面材料应适用防滑性能良好的材料。两种以上材料混用时,相邻材料的摩擦系数的差值不应大于 0.2。硬质材料与弹性材料连接拼合处应设压缝条。5.9.4 屋顶1严格按照当地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做

43、好屋顶的保温隔热。气候适宜地区,宜采用架空坡屋顶夏季通风降温。或利用种植屋面进行隔热处理,同时改善小气候。2用地较紧张地方,可利用上人屋面建造花园,扩大老年人活动范围,改善康复环境。5.9.5 其他1阳台上雨棚的正投影不宜小于阳台的平面大小。2室外的连通走廊应有防风避雨措施,严寒地区宜设封闭连廊。3建筑主要出入口附近或门厅内,宜设建筑导示系统。楼梯间附近布置平面展示图,楼梯间内应有该楼层层数标识。各房间应清晰标明编号和功能名称。出入口应标志鲜明,易于识别。一栋建筑有多个出入口时,要避免出入口在外观上的雷同。4. 在南方和沿海空气湿度较大地区,应做好首层地面防潮措施,条件适宜可采用通风地面。5.

44、10 使用方便与安全5.10.1 养老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体能心态,应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 的要求设计。同时应满足以下要求,为老年人提供使用上的方便。5.10.2 养老设施建筑的防火安全设计,应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要求进行。同时应满足: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若为三级时,建筑层数不应超过二层,以介护为主的老年护理院,不得设在四层及四层以上。2. 疏散楼梯应设封闭楼梯间。同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护理单元时,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电梯间应设前室,前室应有自然采光。公共走道通向前室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位于两个安全出

45、口之间的卧室或起居室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卧室或起居室的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5m。4. 应有明显的安全疏散方向指示标志。5.10.3 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耐久性应长期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1养老设施建筑的抗震安全设防按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设防类别应为乙类。2养老设施建筑的使用年限按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 的划分,通常选用 3 类标准,即 50 年。同时:a. 对欲超期使用建筑,应在其临界期对建筑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对符合安全要求的建筑应规定续用年限。b. 对安全加固和改建使用的建筑,在加

46、固改建完毕后,重新出具使用年限结论,规定续用年限。5.10.4 除了满足一般建筑应有的安全要求之外,应根据老年人的体能心态特点,防止意外伤害发生,注意以下几点:1. 沿老年人所经过的路线不应设置开放的热计量、开水器等高温加热设备。不得陈设造型锋利和易碎小品,以及带有尖刺和较硬枝条的植物。2. 养老设施建筑的采暖设施不得采用蒸汽热源,散热器及管线宜暗装。3. 养老设施建筑内的防火门在距地 1.1m 之上,应设透明的防火玻璃,以便隔门了望。防火门的闭门器应带有阻尼缓冲装置。4. 在老年人使用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厨房、储藏间等较为私密的空间,其门应向内部开启。门扇上应设置容易打开的窗口,封窗口材

47、料选用不易破碎的透明、半透明材料。房间内部不得设置负荷大于 30kg 的横杆和悬垂线索。5. 老年人使用的厨房内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和强排风系统。6. 老年人使用的阳台或屋顶上人平台在临空侧不应设置双层或多层扶手。阳台栏杆高度不得低于 1.1m.,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平台,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得低于 1.2m。7建筑采用的门把手、铰链、风钩等五金配件,应选用安装牢靠、造型简洁、不易变形的产品和构造方式。6 建筑设备6.1 给水排水6.1.1 养老设施建筑应设给水排水系统,给水排水系统设备选型应符合老年人使用要求。6.1.2 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养老设施建筑应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热水供应系统,集中热水供应系统出水温度宜为 40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有条件采用太阳能地区,宜优先考虑采用太阳能供应热水。热水管道宜暗装敷设。6.1.3 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应分套设置冷水表和热水表。6.1.4 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的卫生洁具和给排水配件、管材,合理控制管道流速,减少噪音。6.1.5 公用卫生间中,宜采用脚踏式、触摸式或感应式等形式的便于操作的水嘴和便器冲洗装置。6.1.6 卫生间内应合理布置排水设施,减轻地面湿滑。6.2 采暖与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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