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理学 第一部分:杂说1. 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广义的法律指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分析 p268 在我国,守法要遵守的法律是广义上的法律,但是某些不属于广义上的法律范围的判决书,调解书等也属于守法的范围,因此如果说 守法仅仅遵守广义上的法律就错了) ;广义的立法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立法仅仅指最高国家权利机关和他的常设机关指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狭义的法律效力是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法律效力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广义的执法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其工职人
2、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人员依法实施法律的活动(不要把狭义的执法理解成最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如何区分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对不特定的人,反复适用的,如我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也有法律效力,但是它仅仅对特定的个人适用,而且不是反复适用的,如各种判决书,它只对特定的人适用一次,对其他任何人没有效力。】2. 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并不必然涉及人们的交互行为,有时将技术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强迫人们遵守,被称为技术法规。3. 法律的规范性指的是法律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它所适用
3、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它不仅仅适用一次,而是在其生效期间反复适用的。4. 法律的普遍性,又称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法律的概括性,是指:法律效力对象的广泛性;法律效力的重复性5. 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规范性。6. 汉穆拉比法典是世界上保存下来的最早的成文法典;雅典法主要形式是成文法,斯巴达法主要以习惯法为形式;十二铜表法是古罗马以习惯法为基础制定的第一部成文法。7.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本位表现为个人本位;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本位表现为国家本位;在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法的本位从国家利益转向社会利益即法的社会化。8. 法国法系是以 1804 年法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它以强调个人权利为主导思想,
4、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点;德国法系是以 1896 年德国民法典为蓝本建立起来的,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法的典范。9. 目前世界各国对立法议案的表决普遍采取公开表决的方式,秘密表决大多运用于选举中。10. 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不一定就没法律效力,例如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是全国性法律,应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全国的一切机关,团体个人都应该遵守;凡地方机关制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范围内生效。11. 我国宪法有三个层面:1982 年宪法和修正案,国家机关组织法,有关宪法的解释。12. 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一般行政监督包括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
5、督(改变或撤消)和日常工作检查两种;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进行的监督,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而在分析上: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分为一般行政监督,专门行政监督(分为行政监察与审计监督两种),行政复议,行政监管四类。1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的增加和人们独立意识的成长都促进了法律的产生14. 带有资本主义因素的法有三种:商法的兴起,罗马法的复兴,和资本主义原始积累的法律的出现。15. 德日两国的资本主义法律,带有浓厚的封建因素(这是因为两国都是君主通过改革的),以承认不承认旧政权法律的效力为标准,可以讲法律分为英国式和法国式;美国法律兼有以上两种形式;而德日两国
6、不存在否认旧政权法律效力问题,他们是把原先的封建制法律逐步改造为资本主义法律。16. 日本,土而其,美国的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中国澳门地区属于大陆法系。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分最早是由拉滋提出来的。17.法律制定是是导致国家意志形成或变更的活动,不产生国家意志或是不改变法律内容的活动,就不属于法律制定活动。18.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遵循以属地主义为主,以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为补充的原则(这一规定真是变态,和刑法上有很大的区别,05 年考了)19. 法律的时间效力指法律何时生效,何时失效以及法律对其颁布实施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朔及力的问题;我国法律终止效力的形式有明示和默示废止20
7、.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是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而成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中国的法律体系是由部门法构成的,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要件:现在正在生效的法律,只能是国内法)不包括国际法,也不包括还没生效和已经失效的法律。法律制度也是由同类法律规范构成的一种法律分类,它与部门法的关系在于一种法律制度可以附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21.特别注意要将法律体系的几大构成部门法与法律渊源区分开!行政法属于属于法律体系;而行政法规是行政法的一种,它属于法律渊源;法律体系不包括国际法与国际条约,而法律渊源中包括国际条约(不是国际法);法律体系中也不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
8、的法律(因为在法律体系中,宪法部门把这些都包括进去了),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属于我国的法律渊源。分析 P254 面和 P258 面必须对照了看22. 制定好的法律,并原则实施这些法律,被亚里士多德认为是法治的两个重要条件。23. 法律关系都是合法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属于思想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一词来源于罗马法;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24. 我国的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劳动教养三种;违宪制裁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制裁的措施有撤消或改变与宪法抵触的法律,罢免违宪的国家机关领导成员等。25. 法律调整的
9、对象是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的方法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补充标准;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有(客目平发主)客观原则,目的原则,平衡原则,发展原则,主次原则.26. 法律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与非正式渊源.法的正式渊源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国际条约(制习判国);法的非正式渊源包括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习惯,学说等.27. 作为法律我国法律渊源一词的 法律 是在狭义上使用的,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法律,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指定和修改的法律 P 分析 258.;作为我国法律渊源一词的 行政法规 专指国务院(
10、不包括各部委)制定发规范性法律文件;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公法与私法划分的概念.法理学 第二部分:重大理论(该部分基本上要全背熟,熟悉到只看大纲就能全部背出来的程度)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神意论(托马斯阿奎拉)认为法即神意;理性论(西塞罗)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规范论(霍布斯)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是以制裁为后盾的行为规则;民主精神论(萨维尼)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社会控制论认为法是社会控制的工具。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1.法律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而不是统治阶级内部各党派,集团,成员的个别意志,也不是个别意
11、志的简单相加.2.法律所体现的意志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包括法本身,都是有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物质制约性与阶级意志是法的本质属性的不同层次,不能将二者对立,割裂开来.3.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对阶级意志的内容具有决定的作用,但是法律所体现的意志还受历史,文化多其他诸多因素的影响.法律的特征: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具有规范性(法律不是一般的规范而是一种社会规范,其特点在于它所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关系;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民行为的性质).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法律既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从体现国
12、家意志的角度讲,法律总是一元的)3.法律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相应的义务)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出到大题答斜线即可.关于法系:法系是具有共性或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系是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两大法系在经济基础,阶级本质等方面都是一致的.两大法系之间的差异在逐渐缩小,融合正在发生,但是差异还将长期存在.但是他们有很多
13、的区别:1.法律渊源不用: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律渊源是指制定法,判例不是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在普通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2.法律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与私法;普通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3.法典编撰的不同:大陆法系的基本法律一般采取法典形式;而普通法系国家的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序不同:大陆法系的诉讼程序以法官为重心,奉行职权主义,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普通法系的诉讼程序奉行当事人主义,法官充当中立的裁判者角色.法律作用概述:1.法律作用的概念:是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发生的影响(依据结果作用的状
14、态分为预期作用与实际作用;根据作用的效果分为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2.法律作用的实质:法律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法律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表现,法律作用取决于经济基础,在一定的社会中,法律能否承担起应有的功能,从根本上说取决于物质生活条件,而不是取决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3.法律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起到的保障和约束作用(这是从法的调整角度出发来解释的);社会作用指法律的社会政治功能(从法律的本质和目的这一角度出发来解释的).法律的规范作用:法律的规范作用包括法律的指引作用(作用对象为本人的行为),教育作用(一般人的行为),评价作用
15、(他人的的行为),预测作用(人们相互间的行为),强制作用(违法犯罪行为)五种.法律的社会作用指法律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1.法律的指引作用存在针对性弱的一面,但是具有连续性,稳定性,高效率的优势.1 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可以分为确定的指引(该指引对人们的指引的确定的,是不允许存在选择余地的)和有选择的指引(该指引可以随行为人的主观意愿而定)2 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可以分为羁束的指引(法律硬性规定,国家机关必须依照执行)和非羁束的指引(规定了幅度,可以自由选择)3 根据法律要素可以分为原则的指引(法律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除法律原则的指引作用以外的其他指引如法律规
16、则,法律概念,法律技术性规定的指引等).2.法律的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所起的作用(法律的评价标准相当于道德评价和政治评价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法律评价分为专门的评价(国家机关,组织及其成员对他人的行为所做的评价,又称效力性评价)和一般的评价(普通主体以舆论的形式对他人行为所做的评价又称舆论性评价)3.法律的教育作用分为反面教育和正面教育两类.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1.社会主义民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政治基础和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制度手段和关键因素;在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前提下,能否制定一个良好而完备的法律制度并保证其实施,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
17、键性制度因素.2.法律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有重要作用;法律通过确认并保证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公平正义;法律为诚信友爱的实现和激发主体的创造活力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安定提供有力的保障;法律协调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为经济发展和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法律作用的局限性:在现代社会,法律具有其他社会规范不具有的优点,成为社会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但是法律并非无所不能,法律有其局限性:1.法律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2.法律自身有其局限性:1 法律总体现着人的意志,总存在不合理不科学的地方 2 法律具有概括性,不能在任何问题上都做
18、到天衣无缝 3 法律具有稳定性和保守性,总是落后于现实的变化法律讲究程序,缺乏对紧迫社会事件的处理.3.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4.法律的实施受政治,经济,完化等其他因素的影响.法律制定:主要是从法律制定的含义,原则,程序和法律的效力四个方面来阐述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法律制定的原则.法律制定的含义: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指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级认可法律的专门性活动.立法权与立法体制:立法权是一定的国家机关享有的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认可法律的权力.享有立法权是进行立活动的前提,立法活动是行使立法权发过程和表现.我国的立法体制:我国是一元两级多
19、层次的立法体制.一元是指全国范围内只存在一个统一的立法体系;两级是指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立法体制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两个等级;多层次是指根据宪法规定,不论是中央立法还是地方立法,都可以各种分为若干个层次和类别.法律制定的原则:十分重要.(1)合宪性原则:法律制定必须符合宪法的精神和规定.它包括立法主体,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的合宪性.立法主体的合宪性指在所有法律的制定中,法律主体都必须有宪法赋予的立法权利;内容的合宪性指制定出来的法律内容要符合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程序的合宪性指所有的法律制定过程都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2)法制统一原则:它要求立法机关所创设的法律应内部和谐统一.应该做到:统一立法
20、尺度,一切法律制定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据;要注意各个部门法之间的相互补充与配合;应该避免不同类别和相同类别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3)科学性原则:制定法律必须从实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总结借鉴与科学预见相结合:立法必须尊重客观实际,合理吸收借鉴历史和外国的经验,科技法律的增加要求立法要增强科学性.(4)民主性原则:立法内容的民主性(法律制定必须从最大多数人的最根本利益出发);立法过程和立法程序的民主性(立法主体的组成和活动都要民主,立法过程要公开.)法律制定的程序:包括四个方面.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注意不是法律案而是草案了),法律的公布.我国正式公布法律的刊物是法律效力略:不
21、可能出大题,但是可能出小题,也需要认真看.法律要素:这一章主要是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三个方面来阐述的.1.法律规则(1)含义:法律规则是采取一定的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行为规范,它具有微观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强,确定性程度较高等特点.(2)法律规则的分类:1 按照规则的内容规定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规则(规定人们有权做一定行为或不做一定行为的规则,又可分了权利性规则和职权性规则,职权性规则兼具授权性和义务性规则的特点)与义务性规则(规定人们应该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的规则,分为命令性规则和禁止性规则)2 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法律规则可分为
22、确定性规则(内容本身已经明确确定,不需要参照其他规则来确定内容的法律规则),委任性规则(规则的具体内容尚未确定,而由相应国家机关按相应途径加以确定的法律规则.要注意看指南上的例子!),准用性规则(规则本身没有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而是规定在此问题上应该参照其他规定的规则)3 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的范围程度不同.可以分为强行性规则(内容具有强制性,不允许人们随便更改的规则)和任意性规则(允许当事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更改的规则).(3)法律规则的结构:1 任何法律规则都由假定即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三部分构成.假定是法律规则中有关适用该规则的条件和情况的部分,它包括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和行为主
23、体的行为条件 2 个方面;行为模式分为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三种;法律后果指法律规则中规定人们作出符合或不符合行为模式的行为时应承担的结果,分为合法后果(肯定式法律后果)和违法后果(否定式法律后果)2 种;2 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法律规则是法律条文的内容,法律条文是法律规则的表现形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条文都直接规定法律规则的,也不是每一个条文都完整的表达一个规则或只表达一个规则的.2.法律原则(1)法律原则指作为法律规则指导思想或基础的原理或准则.(2)法律原则的分类: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分为公理性原则(由法律原理构成的原则)与政策性原则(一个国家基于政策考虑而制定的
24、原则如我国的四项基本原则)2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适用范围大小,分为基本原则(整个法律体系或法律部门适用)和具体原则(只适用某一法律部门特定情形)3 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用,分为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主要指诉讼法中的原则如一事不再理,辩护,无罪推定等原则).3.法律概念:分为主体,客体,关系.事实概念四种.但是正当,正当程序,法典,一般条款等概念不属于那四种而是另外角度进行的分类,也就是说法律概念不一定全分为上述四种而是有很多分类.4.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区别(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内容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条件与行为的共性;法律原则的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设明确具体的假设条
25、件,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只适用某一类型的行为;法律原则具有宏观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广(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之中的;法律原则不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的,法官可以在不用强度中的法律原则中权衡,选择适用(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调整,没有规则法律就缺乏硬度;法律原则则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甚至可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法律的分类:法律的分类可以分为法律的一般分类与法律的特殊分类两种.法律的一般分类包括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五种;法律的
26、特殊分类包括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三种.法律的一般分类是指世界上所有国家共同适用的法律分类;法律的特殊分类是指仅仅适用于某一类某一些国家的法律分类.法律的一般分类综述:按照法律的创制方式与表达方式的不同,分为成文法(又叫制定法)与不成文法(一般指习惯法);按照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按照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的不同分为根本法(即宪法)与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法律)【这种分类只适用于成文宪制国家,在非成文宪制国家如英国,具有宪法内容的法律与普通法律的效力是相同的.】;按照法律适用范围的不同,将法律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按照法律创制主体和适用主体的不用,分为
27、国内法与国际法.法律的特殊分类概述:公法与私法是大陆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分类;普通法与衡平法是普通法系国家适用的一种分类;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是只适用联邦制国家的分类.法律实施:极端重要.最后一题大题必定要从这里出.这章主要是从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守法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的.从整体上进行把握,高屋建瓴.法律实施是指在社会生活中通过人们的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式对法律的实际施行.法律实施的方式分为法律的遵守,法律的执行和法律的适用三种.1. 执法:执法是法的执行的简称.执法的特征(1)执法具有主动性:法律的执行既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又是它应该承担的一种职责,因此国家行政机关一般的都积极主
28、动的去履行职责(2)执法具有单方面性:行政机关代表国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对于该法律关系具有决定意义,不要行政相对人的同意(3)执法活动具有广泛性: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的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执法的原则(1)依法执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主要是指执法的主体,内容,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理由在于:可以保证行政执法活动保持正确的方向;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既能利用权力对社会进行有效的管理又能对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监督】(2)合理性原则: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特别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合理工整,符合法律的精
29、神与目的,与社会生活的常理一致.(3)效率原则:国家行政机关在对社会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必须最大限度的发挥其效能,以最小的投入取得最大的行政效率与效益。2. 司法:司法又称为法律适用或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适用法律处理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的特征(1)被动性:司法权具有被动性.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的请求不做主动干预,在没人要求你做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2)中立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院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3)形式性:司法权是以制定法既定规则为标准,以现有诉讼中的证据为条件,以相对间隔于社会具体生活的程序为方式
30、,做出相对合理的判断(4)专属性:司法权不可转授(5)行政效力具有非终极性,司法权效力具有终极性,是最终的,最权威的判断权.司法的原则(1)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的受到法律的追究,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事,正确适用法律.【但是这不意味着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可以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司法权和其他任何权力一样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司法机关
31、要接受党的领导和监督,要接受国家权力机关,上级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司法机关处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案件有关的事实作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把法律作为处理案件的唯一标准和尺度,要正确处理坚持党的政策和依法办事的关系.3.守法略:看书上的.很有可能考选择题.4. 法律监督:指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我国的法律监督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利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去年已经考过大题,今年应该不会再考,但是要注意可能会出小题。法律解释
32、:概念: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所做的说明。特点:1 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 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 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法律解释受到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3.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负责的法律解释体制.1 在法律解释的权限上,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解释权,其目的和任务是对 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 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在于解决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 2 在法律解释的关系上,立法解释是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基础 3 在解释的效力上,立法解释效力
33、最高,其他国家机关的法律解释效力低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它的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行政解释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查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运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国家军事机关的解释也归为行政解释);司法解释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查院的检查解释以及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法律推理:概念: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特征:1 它是法律适用中的一种思维活动 2 以法律和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
34、,作为推理的前提 3 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实质推理:指作为推理前提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辨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其特点为:1辨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 辨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 辨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辨证推理过程辨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进行研究而作出的复杂的推理过程。法律关系:概念:法律关系是指以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35、;法律关系是具体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法律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分类:1 按照法律关系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不同分为基本法律关系(根据宪法建立的)、普通法律关系(根据宪法以外的法律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 2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分为平权型法律关系和隶属型法律关系 3 根据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分为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法律责任:概念:指违反了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权力而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分类: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法律责任的构成:1 主体:指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 2 过错: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
36、过失3 违法行为:违返法律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力界限行使权力和侵权行为的总称损害事实:即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1 责任法定原则:违法行为发生后要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等追究违法者的责任;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擅断和非法责罚以及对行为有害的既往追溯 2 因果联系原则:在认定违法责任之前,要确认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行为人主观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还要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3 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相适应;法律责任的
37、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和损害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与种类应当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责任自负原则: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反对株连;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免责:指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由于法律的特别规定,可以全部或部分免除其法律责任。要注意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不是免责理由,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本身就不具有责任,所以谈不上免责。法治原则(一)权利保障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1 法治的所有价值目标都可以归结为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公民自由意识和能力的提高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 2 充分尊重和扩展人权是法治
38、的终极性的目的价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 1 法律适用上的平等,即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对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平等保护,对一切主体义务的平等要求,对违法行为平等的追究法律责任,不承认任何法外特权 2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要求在立法上平等分配各种立法资源 3 平等还意味着尊重社会主体的多元价值观和生活凡是,消除歧视与偏见。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法治原则还要求在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贯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相一致原则,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二)权力制约原则:法治内在的要求对国家权力进行合理的分工和有效的制约,法治原则特别强调对国家行政权利的制约,要求严
39、格依法行政。(三)法治国家的标志:完备而良善的法律体系、严格的执法体制和公正的司法体制、健全的法律监督制度、高素质的执法、司法人员、较高的全民法律意识(四)法治国家的条件: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高度民主的政治体制、全民较高的文化素养(五)建设有中国特色法治国家的要求:建立完备统一的法律体系、保障法律规范效力的普遍性与有效性、确保严格公正的执法和司法、要加强对法律职业者的专门化和高素质培养。法律与社会:(一)法律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对法律具有决定作用。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性质、基本内容、发展变化。法律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二)法律与生产力:生产力通过制约生产关系的变化,决定法律的产生、发展和消亡,
40、法律对社会生产力具有最终的依赖性;法律通过调整生产关系而影响生产力的发展(三)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他们在经济基础、基本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体现广大劳动人民的意志和意志上、追求的社会目的上是一致;他们在意志属性上、表现形式上、二者实施的途径和保障方式上、二者的稳定性程度上不同。相互作用:1 执政党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 2 社会主义法是贯彻执政党政策、完善和加强党的领导的不可或缺的手段 3 执政党政策充分发挥作用,能够促进社会主义法的实现不能把执政党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对立起来,也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它们实际上是在功能上互补的 2 种社会调整方式。(四)法律与道德:2 者相互相互联系,相互渗透。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联系:社会主义道德对法律的作用:1社会主义道德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价值指导 2 社会主义道德是对法的实施的促进作用 3社会主义道德可以弥补社会主义法在调整社会关系方面的不足社会主义法对道德的作用:1 社会主义法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原则和要求加以确认,使之具有法的属性 2 社会主义法是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的重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