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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就业工作中的法律指导.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406093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8.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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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就业工作中的法律指导解廷民站在这有一些紧张,原因有两方面,因为前面两位演讲者讲得非常好,让我有点压力,另外感觉到我们从事这个工作,我们这支队伍自身的压力,这个压力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个是国家大的就业环境,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比较严峻,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就业工作比较难做,另外从学校来讲,学校领导对于我们就业工作的过高期望和关注,包括我们忽视我们这支队伍工作的重要性都给我们压力。一些领导片面来追求所谓的政绩工作,拿就业率说事,而我们又受到社会舆论的压力,这不是我们这支队伍几天不睡觉,几个月不睡觉能够弄上去的。第三从我们自身工作的压力考虑,我们这支队伍如何发展,按照昨天下午曹殊的演讲,我们这支队伍

2、,我们高校就业工作也应该与时俱进,应该在就业工作内容上、方法上有所创新,不完善。今天谈的这个内容,谈高校就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与谈高校生就业当中的法律指导还是有一些差别,而且较多。今天谈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对高校就业工作开展法律指导工作的认识,二、高校就业工作开展法律指导得劲破性,三、大学生就业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四、大学生就业权益的法律保护,五、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应涵概的内容,六、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几点建议。首先谈一下我们对高校就业工作开展法律指导的几点认识。当我们前些年按照教育部要求做到三到位时,有一些领导提出来,我给你这么多钱,当然真正三到位还有差距,领导说我都给你这些钱你干啥了,都做

3、招待费还是做什么,总感觉这个经费比例不大,几十万、上百万,就业经费有上百万,说你在做什么,这也是我们就业工作不断开拓创新的一个考虑,我们得做一些内容才能让领导来认可我们这项工作的必要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完善的今天,各行各业都要纳入法治轨道,大学生就业也不可能例外。新形势下高校就业指导工作的内容客观需要进一步丰富完善,法律指导应是不可忽视的重要内容。应该说我们从 90 年中期到现在高校就业工作体系由当初计划经济下的分配到分配就业并举,到目前市场经济下的双向选择,对于这样的发展我们就业工作的内容、对象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在这样的内容下我们客观上不能局限于 90 年代的提法来开展我们的工作。

4、目前在法制化进程比较快的情况下,大学生就业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问题,尽管左律师谈到我们要讲究方法、策略,但是权益保护问题有必要提上日程。大学生初次就业,经验缺乏,合法权益屡被侵害,学校及有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我们权益被侵害的大部分是高校毕业生,我们就业工作者也不应该对这些情况坐视不管,我们应该在工作中加上这一块内容,指导学生了解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从而在就业求职过程中,在讲究方式方法策略的情况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我们每年大学生毕业群体有数百万之多,尽管权益侵害比例不高,但是具体到某一个地区、某一个家庭、某一个具体同学来讲是事关重大,无小事,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也有义务来关注他们,给予一定的指导和帮

5、助。高校就业工作人员自身素质需要进一步提高,以适应工作需要。第二个话题,高校就业工作中开展法律指导的紧迫性,之所以这样提也是从自己的工作经验考虑,感觉确实我们有必要在当前加强这些内容,开展有关法律方面的就业指导。从目前来看,从专业课程设置来看,我们绝大部分的同学法律知识欠缺、肤浅,他们有限的法律知识难以适应当前“险恶”的就业市场,造成这些情况的主要原因是什么呢?由于我们教学计划所限,我们法律相关课程在本科教学中占的比例很少,2000 多个学时中占三个学分几十个课时,绝大部分同学来说,在四年专业学习中紧紧靠我们一年级的法律知识。即使一些学校开展就业指导讲座或者选修课也好,其中有关毕业生就业当中的

6、权益保护的内容我感觉大部分是蜻蜓点水,不可能很透彻的来讲。从学校自身来看,就业工作人无论从人数还是人员本身构成上,从学历教育背景和自身素质来看,也难以通过开课的方式来覆盖全部的毕业生。因为绝大部分高校把就业课看成选修课。有一些老师说可以开成必修课,如果大家都开必修课,那么正常工作谁来做。如果这课作为必修课,那么我们养一批专业理论教师行吗?也不行,昨天一些老师也提到,就业指导课是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如果传一些理论的东西那么作用也很有限。对于有限的法学专业来讲怎么样,即使对于法学专业毕业的就业生来讲他们也不一定在这个问题上高枕无忧,万事大吉。在许多学校的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有关劳动法律的内容比重也非常

7、有限,仅仅作为民商经济法方向的第五学期的一门选修课,占 2 个学分,36个学时。由于我们排课的原因造成一些课程的冲突,加上一些同学选修方向的不同,也使得即使法律专业同学相当一部分对于劳动法或者是兴趣不高没有选修,或者想选冲突了,客观上造成选修的人数比例非常有限。这样造成不管法学专业还是非法学专业来讲,毕业生在毕业的时候,不管专业素质有多高,给我的感觉是他的相关法律知识比较欠缺、肤浅。一些同学在一年级法律课程学的非常好,但是几年后进入到社会,由于初次就业缺乏经验,足以抵消他们一年级所学的一点点法律知识。这是从学习方面来讲非常有必要,加强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的一些法律方面的指导。从高校自身来看,从高

8、校就业职能来看,经过我们这些年的发展,高校就业工作的整体水平有很大提高,在高校就业职能和内容方面客观还存在一些滞后的现象。在国内的一流大学中,有关就业职能的表述也还是一成不变,并且现在看也不够完善。我给大家看被共大学就业中心和清华大学就业中心的职能。北京大学就业中心基本职能是什么?大家看一下,主要有这几方面内容,一个是贯彻落实国家就业方针,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引导观念,开展就业指导咨询,提供信息,培育就业市场等等,有关法律指导以及权益保护方面内容没有。再看一下清华大学的就业中心职能,也是用 90 年代的提法,这些都是我从网站上搜索得的,清华大学就业中心给自己定的职能也是跟北大大致相同,贯彻落

9、实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制定毕业生实施办法,发布求职信息,帮助同学树立正确的择业观等等,法律指导方面的内容没有。择业观教育,感觉这好像不是就业中心来做的,应该由思想教育工作部门来做。我想其他高校也会有这方面的欠缺,我们自己意识不够,在九十年代中期,就业工作由计划体制下向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我们由当时的包分配,两包改两自,当时制定的职能应该是符合当时的要求,而现在来看这个职能有一些滞后,我们同学如果依法就业,在当前依法治国大的背景环境下我们同学如何依法就业,这不仅是对同学自身权益的维护,也应该包括如何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我们遵照执行。如果相当多的同学不是依法就业,实际也会给学校声誉带来负面的影响。我们工

10、业工作本身应该从职能内容上加以拓展。如何开展法律指导以保护毕业生合法权益也是新形势下高校就业工作的新课题,需要摸索、研究。刚才左律师也讲到了,有些权益保护方面我们不能一味的提倡拿法律的武器与用人单位做斗争,如何做?通过迂回策略的方法,我想学校应该是义不容辞,我们承担一些职责,包括学校出面进行沟通等等,如何沟通达到什么效果,这确实是需要我们加以研究。第三个问题,大学生就业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我简单归纳了一下,大学生就业权益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从择业阶段来看主要表现为对毕业生平等权、知情权、阴私权、财产权的侵犯,这我不过多的讲,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就业歧视、虚假招聘、薪酬陷阱。我们就业歧视经过舆论

11、的抨击变得越来越隐蔽,我们只能提醒同学如何避免。签约阶段的主要问题,就业协议签订的主体资格问题、效力问题、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补充条款约定违反规定、协议书签订程序不规范,这就三方协议而言,关于就业协议、劳动合同,包括 一些地方省市院校做的改革我觉得也有道理,对于三方协议我们在 2000年左右,当时有关部门也曾经在酝酿如何修改的问题,有些工作也开展进行了,但是因为种种原因也拖到现在,全国性的修改也没有做,可能还是有一些顾虑。下面一个阶段是就业报道阶段,我们高校制订了就业方案,同学到就业单位报道后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与前面相对应的,通过各种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延迟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12、与就业协议书内容不一致,劳动合同不符合规范,薪酬缩水、保险问题,试用期问题。试用期阶段来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关于期限过长、试用期辞职与辞退、违约金过高、时效问题。时效问题很重要,有一些权益尽管你是被侵犯了,但是你过了时效,劳动仲裁也好、司法部门也好,同样不予保护,我们有必要提醒同学注意。第四个话题谈一下大学生就业权益及其法律保护的问题,尽管我们不提倡同学们单枪匹马与不法用人单位做斗争,但是我们要让同学了解应该享有哪些合法权益,一旦发现问题如何来加以保护,有关的途径是什么。作为一般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规定,大学生也是劳动法调整的主体之一,大学生应当享有劳动法所规定的权利,这不详细介绍,

13、大家都知道,这是劳动法规定的。第二方面我们大学生在就业中一些主要权益,我们大学生有接受就业指导权,这按照高等教育发 58 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未毕业生结业、就业提供指导服务,这个就业指导我们在内容上拓展,应当包括法律方面的指导。另外是平等就业权,不管男女同学,不管什么单位,应当享有从信息的来源,包括招聘、考核录用等方面应该具有平等就业权,第三是公平待遇权,第四是违约求偿权。尽管用人单位违约发生的比例比较少,但是一旦我们同学因为对方违约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时候,可以请求学校,包括使用策略的方法来求得自己权利的保护。以前我们学校有个例子,六月杭州一家公司因为什么原因不能接收这位同学,这位同学当时非常为

14、难,她是甘肃女同学,找到就业中心问这事怎么办,经学校与对方协商,对方说确实因为总公司原因我无法继续接收,我们考虑到让同学与对方来谈确实比较为难,她只是普通的女同学,来自于西部,我们与对方交涉,不管什么情况,签订的协议应该履行,如果客观上不能履行,因故发生变化不能履行,在六月份学校即将制定就业方案,在毕业生毕业离校情况下,客观上造成了这位同学既不能留在北京,也不能到杭州,只能返回甘肃老家,这怎么办?对方自知理亏,与总公司协调,这求偿权不仅是从经济上补偿,最后协商的结果是这个单位还是对这女孩予以接收,说学校把她派到上海,上海总部并不是接收她,只是给她落户,因为客观上真不需要。最后调整的结果是双方都

15、能接受,这是在当时户口没有放开的情况下,经过学校的协调这件事情应该说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所以一旦违约,不仅是金钱的问题,当一些著名的企业跟国内知名高校协议不能履行时,实际企业自知理亏,也会提出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来平息事端。有关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时这就不涉及了,因为时间关系,前面演讲人已经说过了。对于我们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后到单位报道后,发生劳动争议了怎么办?尽管说不一定走到法庭见面的情况下,但是同学一定要了解发生争议后学生如何取得法律保护。我们国家目前对于有关劳动争议基本的处理模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资源选择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经地方劳动仲裁部门处理,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以相地

16、方人民法院起诉。这个基本模式表明我们当事人都可以选择用协商的方式来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比经程序,如果不经仲裁,你去法院起诉法院也不予受理,这些情况同学应该了解。对于用人单位违法收取保证金或者抵押金等等产生的争议,在有关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规定了予以受理,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期收取的劳动保证金、抵押金等,包括毕业生的档案等等,这发生争议了怎么办?如果经过仲裁后一方不服,也可以依法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司法解释对于这种情况认为是可以受理,有关的司法解释内容也是同学要知道的。我们不给你档案怎么办,我们可以告他,我们告的依据是什么,法院能否受理。

17、对于很多高校毕业生来讲,我们去企业的比例毕竟有限,我们去机关、事业单位怎么办?最高法院也有个司法解释,我们有关机关、事业单位的人事争议也同样适用我们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人事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第五方面内容谈一下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应涵概的内容,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体系分几种,有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部门规章,包括省自治区、地方政府根据本地情况出台的规范文件,从目前来看都有涉及到我们劳动争议方面的内容,主要有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劳动法、公务员法等,包括有关规章,都有相关规定,基本民事法律调整的内容我们来谈也是考虑到我们的就业协议本身的特殊性,既不同于

18、劳动合同,但还带有劳动合同的特性,也有认为三方协议还有一些民事协议性质的内容。另外对于开展大学生就业法律指导的几点建议,我们如何开展,谈到这个话题首先就应该谈我们高校就业指导机构的职能内容的拓展完善,通过开展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指导,帮助毕业生了解有关的法律常识,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在求职过程中尽量少走弯路,这是我们的目的。我们要增加相关的职能拓展完善。另外是就业指导专兼职队伍的建设,我们目前就业中心队伍的构成也限制了我们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从一些高校来看,构成这支工作队伍的人员背景、教育背景是五花八门,各有所长,而我们就业工作日常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即使法律专业人员也无法顾及这一块的专业研究。从队

19、伍建设来看,我认为比较理想的队伍应该具有社会学、心理学、法学、教学等专业背景的人员构成,你都学法律也不行,都学心理学也不行,中心比较理想的状态应该是具有多个学科专业人员来构成,大家各司其则。我们要通过正规学习、技能培训,逐步形成由外行到内行,由内行到专家的渐变过程,这是从队伍建设来说。如何达到这个目标呢?刚才讲了,自身提高学习。从外界来看,这支队伍建设也应该从三个有利于来考虑,一个有利于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这个稳定是相对的,这个稳定不应该是一成不变,死水一潭,但是如果过于频繁的流动,那么这支队伍做不到职业化,那么如何实现专业化、专家化,这个专家不是三年两年能够形成,需要有一批经验比较丰富的同志

20、相对稳定的从事这项工作。第二个有利于,相关的制度政策应该有利于队伍的发展。第三个有利于学校自身的发展角度出发,从上级主管部门来看,制度、政策也应该有利于些小自身发展。从我们学校来看,我们中心员工也不到 2%,跟任何一个现代企业来讲,你的营销人员只占全部人员的 2%,老总也不同意,而官办大学校长感觉很好,要提高教师人员比例,但是在就业这快,相当部分领导的思想还不是有利于这项工作的开展。即使达到 500:1,但是按照前面谈到的职责来开展,我们 5 个人、10 个人怎么样,我们面向在校数万人,一些大校毕业生一年一万人,这工作怎么开展,我们所谓的一对一能不能实现。你个性化指导,对于五六人、四五人,北大

21、也就十来人,你毕业生一年五千人,你怎么做到个性化指导。人员保证不了,工作水平的提高就有问题。这就涉及到队伍定位的问题,这应该定位在教师,举个简单例子,从政法大学来说,我们教师讲民法讲了十年二十年,但是没有说讲了十年民法敢讲刑法,如果定位为行政法,那么对于领导轮岗来说,你能任几届,从现实人事干部队伍来说必须轮岗,在一届两届之内能否成位专家,另外从个人角度来讲,我成位专家有什么用,我成为就业工作中心后下一步轮岗我做什么,这样水平不可能提高。这是从队伍建设方面来讲,从学校、主管部门来讲,应该从三个有利于来说。以前开玩笑说,我要是大学校长,我的就业中心人员要大大提高,不是按毕业生来说,应该按照教师数比

22、例来提高,我刚才讲如果定位为教师,即使我不担任这项工作,但是我可以作为一个研究领域长期从事下去,不管我当不当这个处长。对于开展大学生法律指导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就业本身是时间性很强的课程,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可以通过就业指导讲座、咨询、个别辅导,包括毕业生跟踪等多形式开展。关于高校开展就业法律指导理想是我们有足够的人力、时间能够提前介入,预防为主,我们想办法也学生预防避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是专业人员匮乏,实践经验短缺,学生主动防范意识不够。最后关于大学生就业法律援助项目的思考,最近我们与北京市教委也在探讨,我们能做些具有一些实际意义的工作,我们开展一些论坛大家交流非常好,有必要,但是我们能不能做

23、一些具体的事情。我们一些同学在求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怎么办?硬碰硬不妥怎么办?我想能不能我们做一些事情,类似于我们搞一个法律援助,当然是纯义务、免费的,针对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注入侵权、违约等接受咨询,帮助毕业生制定维权方案,帮助毕业生实现合法权益。不是说鼓励同学自己去碰,我们能不能拐个弯,通过学校或者一个组织。实施的形式我们也设想,以学校就业部门为依托,发挥学校的优势,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针对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供义务的法律援助。有热线、邮件、当面咨询等等。实施该项目的人员,一方面我们聘请一些愿意介入这项事情的,愿意做这些事情的人员,义务来做。另外我们依托学校的优势,我们请一些通过司法考试的研究生同学,选择一些有志向、有兴趣,愿意来做的同学来做这些事情。我们完全社会,高校不管这个事情行不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他有自己的考虑,偶尔从事法律援助可以,否则生计都有问题,而我们同学作为刚离开学校,不可能通过聘请律师来维权。以上也是自己对高校就业工作中开展法律指导的思考、考虑,相信通过我们高校全体就业中心的共同努力,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可以有所作为,并且也一定会大有作为,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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