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对外国人的管辖(一)苏联间谍彼特洛维奇、王嘉胜案被告张尼古拉 彼特洛维奇,男, 36 岁,苏联国籍,俄罗斯族,家住苏联马加丹州中廉斯克区格鲁哈林村,公开职业是“七年计划” 金矿工人,1971 年 5 月被苏联远东军区情报关招募,经过长期特工训练,后来接受派遣潜入中国境内,1974 年 6 月 30 日夜偷渡来我国黑龙江,企图秘密拍摄中国边区军事设施,窃取军事情报,当该犯在爱辉县小五家子下游登岸时,被我边防军民捕捉,并从他身上缴获随身携带的苏制“杰民特 E 型照相机一架、苏制手枪一支、子弹 16 发,以及匕首、脚架、三色信号灯、指北针等间谍用具。被告王嘉胜,男,36 岁,中
2、国籍,汉族,1962 年因反革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并剥夺政治权利 3 年。王嘉胜刑满后在农场就业,于 1975 年 9 月 19 日逃跑,叛国越境到苏联,被苏联国家安全委员会招募为间谍,经过特工训练,王喜嘉胜于 1976 年 6 月 25 日接受苏联间谍机关的派遣,潜入我国境内,刺探、收集了我国重要情报后,偷越国境返回苏联,得到苏联间谍机关的赏识。1979 年 6 月 30 日,王嘉胜再次接受苏联间谍机关的派遣,携带手枪、匕首、子弹、活动经费、伪造的证件、情报密件等潜入我国穆陵县境内,7 月3 日被我铁路职工和公安人员捕获。王嘉胜在拒捕时,开枪打死我民警一人。1980 年 7 月 2
3、1 日,黑龙江省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牡丹江地区人民法院分别在北安县和牡丹江市公开审判了两起苏联间谍案,依法判处苏联间谍张尼古拉 拉特洛维奇有期徒刑 7 年,判处苏联间谍王嘉胜死刑。本案涉及的国际法主要有: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各国为了保卫本国家的安全利益,有权制定法律,对违法犯罪的行为的惩处作出具体的规定。同时,按照国际法,国家有权对在其境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事件享有行使管辖的权利。凡外国人进入一国境内,应遵守该国的法律,否则,将按该国的法律处理(除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外 ),这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表现。在本案中的张尼古拉彼特洛维奇是苏联人,奉命潜入我国刺探军情;王嘉胜虽系我国公民,但
4、他叛逃出国,加入苏联的间谍机关,并两次潜入我国窃取情报,为苏联间谍机关效劳。因此,两人的行为都构成了间谍罪。按照我国刑法第 97 条的规定,间谍罪是指国外敌人为其间谍机关窃取、刺探我国情报或执行其派遣任务;或者我国公民参加外国间谍机关或者为其窃取、刺探,提供情报的行为,所以,这起间谍案按照我斩刑法处理是完全合法的,这是我国行使领土管辖权的表现。(二)美国间谍约翰长马斯 唐奈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对美国间谍唐奈等偷入我国境内,危害我国安全案判决书。(54)军审字 第二号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姚伦。 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 THOMAS DOWNE
5、Y),化名贾克 杜诺万,男,现年二十四岁,美国康涅钬格州人,美国间谍,在押。被告:理查德乔治费在图(RICHARD GEORGEFECTAV),男,现年二十七岁,美国马萨诸塞州人,美国间谍,在押。以上两人辩护人:赵希伦,公设辩护人。被告:张载文,男,现年二十八岁,吉林省九台县人,间谍(文队) 队长。在押。被告:许广智,男,现年三十二岁,吉林省长春市人,美国间谍(文队) 副队长。在押。被告:于冠州,现年三十四岁,辽宁省宽甸县人,美国同谍(文队)队员。在押。以上三人辩护人:刘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于一九五一年六月参加美国间谍机关中央情报局,同年十二月被美国中央情报局派至该局驻
6、日本厚木间谍机关工作。被告理查德乔治 费克图于 1952 年六月参加美国间谍机关中央情报局,同年 10 月被美国中央情报局派到该局驻日本间谍机关工作。他们都先后受过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恐怖破坏、策动武装暴乱的专门训练。约翰 托马斯 唐奈于一九五二年春与另一美国间谍分子,受该厚木间谍机关负责人之命,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塞班岛间谍训练机构中挑选了被告李军英、张载文、许广智、于冠州、王金声等特务分子,带到日本厚木间谍机关在茅崎市所设的秘密训练营加以训练,并从美国中央情报局的其他间谍技术训练机构中调来王维蕃和电台人员牛松林、钟殿馨等,将被告张载文、许广智、于冠州和牛松林等编为“文队” ,于 1952
7、 年 7 月以 C47 型美国飞机潜入我国东北领空,再次联络和接济降落在我国境内的特务分子,并企图将特务分子李军英从空中取回以便汇报工作情况,籍以继续对中国降落大批特务分子。当晚该机被我部击落,被告约翰托马斯 唐奈和理查德 乔治费克图当时被我国逮捕。被告张载文、许广智、于冠州、牛松林、王维蕃、王金馨、李军英等九人原都是蒋贼军官,曾参加反人民的内战,蒋军溃散后,逃往香港,于 1951 年先后为美国在香港的间谍组织“自由中国运动” 所搜罗,以“远东工业公司”雇用到关岛工作为掩护,将他们分批以飞机送到日本神奈县茅崎市和塞班岛的美中央情报局间谍训练机构,接受秘密训练,训练内容主要是如何在中国进行暗杀、
8、爆破、武装暴乱、刺探情报和秘密通讯等间谍特务技术。他们受了这些训练之后,即经被告约翰托马斯 唐奈和另一美国间谍分子挑选,在被告唐奈主持下进行训练,分别编队,先后乘美国飞机降落在我国东北吉林省 辽宁省境内,任务是在我国东北境内建立武特务的“根据地” 、掩护特务的“安全处所”、从“ 根据地”到沈阳的秘密交通线,搜集我国国防设备、工业地区目标和气象情报,救护入侵的美国空军被击落人员和搜罗蒋介石卖国集团残余分子进行武装暴乱。李军英的任务是视察“文队” 降落后的活动情况,并进行联络和破坏工作,以上被告亦被我先后捕获。1954 年 11 月 2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9、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 3 条、第 6 条、第 7 条、第 11 条、第 14 条,第 16 条的规定分别判决如下:1、被告约翰托马斯唐奈(JOHN THOMAS DOWNEY)判外无期徒刑。2、被告理查德乔治费克图(RICHARD GEORGEFECTEAV)判处徒刑二十年。3、被告许广智、于冠州、王维蕃、王金馨均判处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被告张载文、栾衡山、钟殿馨、李军英均判处无期徒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5、被告牛松林判处徒刑十五年;并剥夺政治权利十年。6、获案的各种武器、弹药、电台、地图、降落伞及空降器材等均没收。本案涉及国际法的问题主要是有以下两点:1、国家的领土主权不许侵犯。领
10、空是国家领土组成部分。2、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对在其境内犯罪的人包括普通外国人,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这是国家行使主权,而且,也是国际法上的属地优越权的结果。(三)对外国人(记者)的管理无冕之王被驱逐事件(一)1986 年 7 月 23 日,北京市国家安全局负责官员在北京宣布,美国纽约时报驻京记者约翰 伯恩斯于 6 月底 7 月初,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故意进入我非开放地区,进行了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北京市国家安全局在查明情况后,于 1986 年 7 月 22 日作出决定,将伯恩斯驱逐出境,伯恩斯已于 7 月 23 日离境。(二)1987 年 1 月 26 日,外交部
11、新闻司在北京宣布,根据我国的国家安全部掌握的确凿证据,法新社驻北京记者麦乐仁最近进行了与其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有损于中、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外交部新闻司已于 1 月 26 日要求法新社尽快将麦乐仁调离出中国。此二事件涉及国际法有以下两点:(一)在国际法上,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和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一样记者常被人们称之为“无冕之王 ”,是因为他们在进行新闻采访时拥有常人不能企及的特权,但是,他们的行为并不是完全畅通无阻的。根据国际法,外国记者的法律地位和外国人在一国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除有特别的条约规定以外,外国记者的驻在国通常把外国记者视同外国人对待。因此,国际法上规定,所有一国境内的外国人都处
12、于所在国的管辖之下,他们必须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如果不这样,那么国家的主权就不能维护,国家间的正常交往就不能持续下去,国家间的合作与发展就会受到危害,这都是现代国际条约和国际实践所肯定的。(二)国家根据国内法对违法的外国记者予以追究责任根据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权制定法律规定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这是不受其他国家干涉的。在我国的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在其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招待,不受逮捕。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
13、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因此,对外国人来说必须以遵守我国法律为前提,其合法权利才能得到保护。1980 年 3 月 9 日,我国国务院颁布的关于管理外国新闻机构常驻记者的暂行规定中确定了:常驻记者不得在中国境内架设电台;常驻记者的业务活动不得超出正常的采访报道范围;我国政府依法保护常驻记者的正当权益;常驻记者采访机关、团体、企事业和其他单位,都应按我国外交部新闻司的要求,事先向有关单位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始能进行;常驻记者衣其家属在中国的一切活动以及出入中国国境,都要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违法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处理。纽约时报记者约翰伯恩斯和法新社驻京记者麦乐仁,非法进入仍未向外国人开放的地区,以非法手段窃取我国机密,搜集情报,违反了我国的法律和有关规定,从事与记者身份不相符的活动。因此,对他们分别采取驱逐出境调离出中国措施,都是合符国际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