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犯罪相關法律問:我先提出一個問題請問在網路世界(包括聊天室.OLG.論壇.) 對人惡言相向(公開或悄悄話)那足以在法律上是構成刑責嗎 ?答:舉例說明:A 與 B 是同班同學,平日兩人是好朋友,且都喜歡上網。一日兩人在學校因細故吵架, A 回家後越想越生氣,想到兩個人在網路上都有不少認識的人,於是連上網站,在 BBS 站上匿名張貼文章誹謗B,說 B 是個小人、偽君子,又將這篇文章透過 Email 廣發給其他人,請問 A 有何法律責任?(一)民事責任 依照民法第 195 條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 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此 B 以請求 A 賠償相當之金額,以作為其名譽損失的補償。(二)刑事責任 按刑法第 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此本案例中 A 已經觸犯了誹謗罪。結論:誹謗罪的刑度相信大家都已知道,而刑事犯罪會留下前科,會影響前途,而民事賠償的數額可以說是看法官的心情,有時候一個字賠七、八千元是常有的事,希望大家謹言慎行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