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与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第二节 经济法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地位研究经济法的地位,涉及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具不具有独立性以及它与其它法律部门有怎样的关系。一、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一)从法律部门理论来认识无论承认经济法的独立性还是否认其独立性,我国学者多以法律部门理论来加以认证。法律部门理论源于前苏联,认为法律体系是由若干法律部门组成(法体系、法部门、法制度、法规范) ,而法律部门的划分依按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两个标准来界定。法律部门的二元标准是主流的,后又出现一元标准(即调整对象)和多元标准(即除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外,还考虑立法主题、同类立法数量、法典、原则、主体特征、有无诉讼法
2、等) 。否认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是坚持二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没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和方法。立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主要坚持一元标准或多元标准的法律部门理论,认为经济法有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主题,等等。(二)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西方学者认识经济法的地位,常常将它放到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中加以解说。公私法理论源于罗马法,现成为大陆法国家法学研究的基本理念。按照罗马法的经典界说,“规定国家公务的为公法,如有关政府的组织、公共财产的管理、宗教的祭仪和官吏选任等法规;规定个人利益的为私法,如调整家庭、婚姻、物权、债权、债务和继承关系等的法规。 ”优帝在学说汇纂中进一步解释:公法规范是
3、强制性的,它“不得由个人之间的协议而变更”;私法规范则是任意的,可依当事人的意志而更改,它的原则是“当事人的协议就是法律”。从公、私法理论来认识经济法,有两种观点:一曰经济法是公法与私法的交叉渗透部分即跨越公法、私法并含于其中的法,或是公法与私法的相互交错。图示:(略)这种看法坚持了法的二元论,但看到“公法私法化”或“ 私法公法化 ”,以此认识经济法确有一定道理,不过从本质上讲经济法应属公法范畴。二曰经济法是独立于公法、私法之外的第三法域。图示:(略)这种看法提出了法的三元论主张,即公法、私法和经济法或社会法,分别把国家、个人和社会作为三大法域的“本座” ,由此解说经济法极大地论证了其独立地位
4、,也注重到经济法的社会意义和社会本位,但经济法并未突破与公法、私法的联系,它在本质上具有公法性质,同时渗透有私法因素和内容。(三)关于经济法独立地位的评述与认识1、法律分类(法律部门划分)的认识说明经济法独立地位,涉及法律分类(法律部门划分)这一法理学问题为什么要分?怎样分?考察法律体系的演进,可以发现大陆法国家在经济与法律上的一些对应关系:古代自然经济,诸法合体,刑民不分,如汉谟拉比法典 、我国唐律等;近代自由放任经济,诸法合体结构分化,随着宪政运动和法典化立法,形成多法部门分立并存,如五法、六法之说(宪、刑、民、商、行、刑诉、民诉) ;现代现代市场经济(混合经济) ,法部门既分化,又整合。
5、古代是诸法合体,法学内无所谓分类研究。法律分类(或法律部门划分)是商品经济发展后产生了职业法学者的结果,尤其是近、现代诸法分立,法部门呈现增多趋势才有的事。但即使如此,在当代英美法国家仍没有大陆法国家民、刑、行等法律部门的划分,并且就是盛行法部门划分的国家,其立法和执法的许多实践并未受到法部门划分的拘束,各国立法者主要是出于实现特定立法目的的需要制定法律条文,执法者则主要是出于处理特定案件的需要适用法律条文,而并不注重于该条文属于哪个法部门。因而,这表明法律体系分类(或部门法划分)只不过是提供一种理论分析框架或模型,而不是反映立法的实然状态。学者们就法律分类所作的理论设计,当然也会对立法产生影
6、响,但法律体系的学理划分与立法现实不是对应关系,这一点在法典化时代已成过去的现代立法实践中尤为明显。因此,法律体系分类(或部门法划分)是学者为满足研究的需要,旨在探求法律整体的内部分工与合作格局以及各类法律的特殊规律。当然,法律分类对于立法、法律适用也有指导意义。只是这一点,不能过于看重,以至推向一个极端。法律体系应当怎样分才算科学、合理?现在看来,坚持多元标准(对象、方法、主题、法典化等)较为妥当。2、经济法具有独立性的几点理由(1)经济法的机能目的。(2)经济法的对象。(3)经济法的主题。(4)经济法的立法数量。(5)立法机关的态度。1994 年最高立法机关发布一个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
7、体系基本框架的立法规划图,一共包括 5 大门类: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保障法、经济刑法。其中就肯定了经济法。2001 年最高立法机关在工作报告中指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由 7 个法律部门组成。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和非诉讼程序法。二、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可谓私法的代名词,它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调节起基础作用,市场主体自由、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趋利避害的法则,通过缔结合同,进行商品交换,由此促进社会的资源配置和财富增长。在此民法充当着基本法,调整市场调
8、节的经济关系。商法是私法范畴的一个古老概念,在大陆法圈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两种立法体例,通常商法包括公司、票据、保险、破产、海商等方面法律制度,后随着国家权力介入这些领域,即所谓“私法公法化” ,商法的概念和范围渐次变得模糊。当前我国提及商法,甚至开设商法学课程,实则是与民法相联系,其范围并未突破传统商法的领域,不能改变其私法属性。至于其地位,在我国主张民商合一和经济法既存的情况下,恐怕难以形成一个部门法。比较经济法与民商法,从区别来看,存在着表层和深层的区别。表层区别:(1)意思自治。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限制意思自治。 (2)市场主体保护。民商法是对所有的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经济法则强
9、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3)经济层次。民商法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以促进人们的利益;经济法侧重从宏观、从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破坏和优化经济结构,从而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目标内容。民商法主要重视经济目标;经济法除了经济目标外,还重视社会目标和生态目标。 (5)国际比较。民商法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经济法有国别特色,强调本土化。 (6)稳定程度。民商法稳定性较强;经济法稳定性较弱。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平等、匀质的经济人;非平等匀质、各具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 (2)市场整体的假设。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一般相
10、加,张扬“个体主义”;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倡导“团体主义”。 (3)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假设。政府与市场相对,经济生活与政府无关;政府与市场统一,经济生活与政府相关。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范围交叉;(2)职能互补;(3)取向趋同;(4)要素通用。(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关于政府公共行政的法,堪称公法的典型,通说认为它是调整在行政权的配置、运作和控制监督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内容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活动法和监督行政法。现代行政法起源于资产阶级革命较为彻底的法国,意在控制政府权力,以保护国民不因权力滥用而遭受损害。比较经济法与行政法,它们在对象、方法、本质、特
11、性等方面都不相同。行政法的本质在于限制政府滥用行政权力,以求达至行政权力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权利的基本平衡,它以行政组织关系、行政活动程序关系、行政救济监督关系等为对象,主要运用行政方法、程序方法,依按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的原则来实现调整。尽管现代行政范围极其广泛,但并非行政作用所至皆属行政法的范围,其所关注的基本点应当只是行政组织及其权力设置、行使、制约和监督,而不涉及行政管理的具体社会经济内容。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经济在市场调节基础上的国家调节,它以国家干预的经济管理关系及其相联系的市场经济关系为对象,其调整内容具有经济性或专业性,体现公法私法的交融渗透,调整方法具有综合性或多样性。同时
12、,由于经济法的国家调节主要通过政府力量完成,经济立法和执法的行政性特征较为突出,政府经济行政行为也较为普遍,因而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无不联系。(三)经济法与新兴法(劳动法、环境资源法等)的关系劳动法、环境资源法与经济法都是新兴的法律门类,属于现代法,同时也有人将它们概称为“社会法”。劳动法调整的是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具体包括因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组织、劳动争议解决等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法是随着劳资关系和社会保障问题日益突出而在现代社会产生、发展起来,曾经在我国它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内容,但在当今它已基本分离出来,与社会保障
13、法一起形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中将不再涉及劳动法。但是劳资经济关系、社会保障经济关系涉及到社会经济的稳定、协调,国家对此进行干预也是常见的。环境资源法或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保护改善、开发利用环境或资源的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原先也是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内容,但从当前的发展来看,环境资源法相对于经济法也在趋于独立,成为一个新的法部门。环境资源法涉及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模式,环境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正是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原因。第二节 经济法体系一、概念问题关于经济法体系,人们有不同理解,有的指称经济法法律体系(或经济法立法体系) ,有的指称经济法理论体系,有的指称经济法法学
14、体系(或经济法学科体系)有的指称经济法课程体系。在此,经济法体系是从法律体系意义上讲。但是,由于经济法并无法典或基本法,实然的经济法立法体系还没有形成,现在所说经济法立法体系只限于学者理论设计,因而立法体系与理论体系在表现上具有相同性。另外,要注意经济法体系不同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一个大概念,它涵盖市场经济条件下直接作用于经济生活而实施法律调整的基本法律门类,而经济法体系只是一个小概念,属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二、关于经济法体系的不同观点学理上对经济法体系有不同主张和意见,主要有以下几种看法:(1)北大杨紫烜教授认为包括四块:企业组织法、市场管理法、宏观调控法
15、、社会保障法。 (2)人大刘文华教授设计由企业组织法、市场运行法、涉外经济法、经济调控监督法、经济纠纷的处理等内容构建经济法体系;史际春教授则提出,经济法体系由经济组织法(主要就是企业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可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管理制度两部分)和经济活动法(包括经济合同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三部分组成。 (3)漆多俊教授设计经济法体系包括四块:市场障碍排除法(含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法等) 、国家投资经营法(含国有资产管理、投资和国有企业法等) 、国家宏观调控法(含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及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涉外经济法。其中前三者是基本的方面
16、。(4)西南政法李昌麒教授主张包括四块,即经济组织法(市场主体调控法) 、市场(秩序)调控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社会分配调控法。 (五)清华:王保树教授设计为三块,即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此外,有人认为经济法由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市场管理法)和特别经济法三部分组成。还有人将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列入经济法体系之中。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对于经济法体系,取目前学界的通识,主要包括两大块。(一)市场规制法涉及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价格规制法等。(二)宏观调控法涉及有计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税法、有关金融法、价格调控法以及国有资产法等。但是,应当注意:1、上述两部分是联系的,不是截然分开的。2、至于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环境(资源)法等则不应或不宜列入经济法体系之中。但从经济法的理念出发,也可以对这些方面加以关注。3、关于经济法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目前是否单独成块,还有待进一步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