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广义说、狭义说的区别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只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此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一个分支,它仅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同国家的个人和法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关系不属于其调整范围,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仅指那些直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经济关系的规范,而那些调整各国国民跨国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则属于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国内法的规范,不纳入国际经济法范畴。所以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间经济活动的条约,另一部分是国际经济组织法。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它是调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调整的对象不仅限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且包括大量的分属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的各种经济关系。可以说,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广泛的适用于调整一切跨越国际而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法律,不仅包括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而且包括国内法中的民法和刑法以及其他公法和私法,乃至不属于上述标准范围的其他法律。广义说注重从实际出发,注重事物间的联系,强调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与国际法规范的相互联系与不可分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