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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复习.doc

上传人:czsj190 文档编号:4405286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11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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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章 劳动法概述 第一节 劳动法的概念及调整对象一、劳动法的概念调整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学科意义上的劳动法 :(1)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劳动力所有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动力使用者)。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主要区别 (1)劳动关系的客体是劳动力,而劳务关系的客体是劳务。(2)劳动力要与其它生产要素相结合才可以进行生产,劳动关系是一种劳动组织关系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直接提供的是作为产品的劳务,故不可能成为劳务接受方的成员,而只能是独立于劳务接受者之外的主体。 (3)工资是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劳务费则是经营收入 我国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具体

2、范围: (1)各类企业的劳动关系和个体经济组织中形成的劳动关系是劳动法规范调整的主要对象。 (2)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通过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 (3)未纳入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二、劳动法的作用(一)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动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二)合理组织社会劳动,提高劳动生产率(三)规范劳动力市场,完善市场运行的法律保障体系(四)维护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五)国家人权保障的标志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兼顾用人单位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坚持劳动者平等竞争与特殊劳动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四)实行劳动行为自主

3、与劳动标准制约相结合的原则一、劳动法产生的前提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一、劳动法律关系的概念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依据劳动法律规范所形成的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或者说,是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按照劳动法的具体要求形成的,体现着蕴含于劳动法中的国家意志;是双方当事人意志协调的产物,其运行过程由双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体现着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国家意志处于首位,当事人意志不得违反国家意志,并且只能在符合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允许的范围内发挥作用。 第三章 劳动法律关系 。 劳动法律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2)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和

4、设定的;事实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存在一定的权利义务,但这一般不是双方当事人所预期的,更不是由双方当事人所设定的。(3)劳动法律关系由法律保障其存续;事实劳动关系如果不能依法转化为劳动法律关系,就应当强制其终止,但事实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利益仍然受劳动法保护。 二、劳动法主体的种类(1)劳动主体,即劳动者,(2)用人主体,即用人单位,(3)劳动行政主体,亦称劳动管理主体,(4)劳动团体,又称职业团体,如工会;行业协会。(5)劳动服务主体,如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等。 一、劳动者一、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主要特征:(1)各项权利和义务都与劳动力的使

5、用和再生产紧密联系,或者说,都是实现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所必要的权利和义务。(2)各项权利和义务所实际体现的劳动者利益,可以高于法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标准。主要特征:(3)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必须由本人亲自实现,而不得由他人代理。这是由劳动力与劳动者人身的不可分性以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组织隶属性所决定的。(4)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行为支配。这是同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所处的被管理者地位相联系的。(5)劳动者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存续于劳动法律关系终止之后,并且,有的权利还扩及劳动者供养的亲属第五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劳动法律关系运行环节 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 (在劳

6、动法律关系存续过程中发生一定变化,一般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岗位、职务、工种、工资等级的变动。应当明确的是,当事人任何一方的变更,一般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的变更,而是原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消灭和新当事人劳动法律关系的发生 )既可能是当事人双方协议或单方决定变更,也可能是由行政决定、仲裁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变更 劳动法律关系的暂停 在停薪留职、借调职工、停产息工、职工放长假、厂内待岗、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暂时羁押等情况下发生这种现象。同劳动法律关系变更的区别: 不是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动,而是主要权利义务处于有期限的停止状态。同劳动法律关系终止的区别: 劳动法律关系并未消灭,其主要权利义务在暂停期限届满后可以恢

7、复,并且在暂停期间一般还保持一定的权利义务。劳动法律关系的终止 因有效期限届满或目的实现而终止;因主体消灭或丧失一定资格而终止;因辞职、辞退或协议而终止;因行政决定、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而终止 (并不意味着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在劳动法律关系终止时必须立即全部消灭。出于保护劳动者及其供养亲属或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需要,劳动法律关系中特定的某项权利义务在劳动法律关系终止后仍存续一定期间才消灭。 )(二)促进就业内容 1国家在促进就业方面的职责一是宏观上致力于经济和社会发展,为就业问题的解决提供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二是在政策上鼓励现有用人单位增加就业岗位.三是政策上支持劳动者以多种方式实现就业。2政

8、府在提供就业服务方面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 第四章 促进就业制度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3保障平等就业,反对就业歧视 第三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

9、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4保障特殊群体就业 国家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就业条件。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

10、的工作。第三十一条 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劳动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三)国家和政府促进就业的具体措施1制定促进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鼓励多种渠道、多种形式促进就业。3开展劳动就业服务。4设置就业基金。5提供失业保护。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

11、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增加就业岗位,扶持失业人员和残疾人就业,对下列企业、人员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一)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企业;(二)失业人员创办的中小企业; (三)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

12、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 (四)从事个体经营的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五)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 (六)国务院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的其他企业、人员。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改进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并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二、劳动就业概述(三)劳动就业原则 1国家促进就业原则2平等就业原则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互选择原则4照顾特殊群体人员就业原则5禁止未成年人就业原则 1.劳动力市场是一种典型的要素市场 2.劳动力市场在通常情况下都处于“买方市场”的形态 3.劳动者进入劳动力市场必须符合法定的最低

13、就业年龄的要求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确立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第五章劳动合同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与劳动合同法概述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2.劳动合同是典型、双务、有偿;3.劳动合同的法定性较强;4.劳动合同具有隶属性和继续性;二、劳动合同的作用1劳动者劳动权实现的重要保障;2.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3.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四、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公平);2平等自愿原则;3协调一致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

14、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五章劳动合同

15、制度 劳动合同的有效,是指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即劳动法赋予劳动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相关第三人的法律约束力。我国劳动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五章劳动合同制度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一)法定必备条款1、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6、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条:(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

17、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2、工作内容:工作内容,是指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包括工作岗位与工作任务和要求。这是劳动者履行劳动合同的主要义务,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规定;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劳动条件也是劳动合同中不可缺少的内容。特别是劳动过程需要劳动保护、劳动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加以规定;4、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中要求明确规定工资标准或工资的计算办法、工资的支付方式,奖金、津贴的获得条件及标准。工资的约定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不得低于本单位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5、

18、劳动纪律:在劳动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劳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劳动纪律的法律、法规和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6、合同终止条件:是指引起合同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终止条件两种。在劳动合同中应加以明确规定。7、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主要有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劳动合同中可以规定违约金的数额,赔偿损失的计算依据,也可以对特殊情形的出现作为免责条件加以规定。应注意分析:劳动纪律、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是否应作为必备条款;违约金条款适用是否应划定范围,注意分析立法趋势。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

19、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二)法定可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

20、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定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

21、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22、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一、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合同法规定:(二)劳动派遣法律关系中的责任分配及履行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

23、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

24、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二、劳动合同的变更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已经订立的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25、或补充协议的法律行为。内涵为: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五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和分类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签订以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事由的出现,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可分为两大

26、类型: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二)双方协商的解除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出现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无须征得他人的意见,也不必履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

27、)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用人单位的预告性解除: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向当地劳

28、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用人单位有条件的,应为被裁减人员提供培训或就业帮助。(注意立法对裁员数量和裁员程序的修改)4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的限制: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外,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二十六、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

29、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

30、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四)劳动者的单方解除1劳动者即时解除(注意立法对即时解除情形的扩大):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

31、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2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实际上就是赋予了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

32、势地位,该条虽然是从保护劳动合同中处于弱势一方的劳动者的权益出发的,但是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容易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赋予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而不受到任何限制,显然要损害用人单位一方的合法权益,违反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平原则的规定,应当予以修改。对行使单方解除权加以严格的法律限制,有效地维护一个稳定的劳动用工关系。二、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因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双方之间原有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主要有: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定期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在期限届满前如不续订的,至届满之日劳动合同即行终止。2、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的

33、条件出现。3、劳动者退休: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办理退休手续,劳动合同终止。、合同目的实现:主要指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义务完成,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死亡或用人单位消灭:劳动者死亡,劳动合同即终止。用人单位消灭,是指用人单位因被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或被撤销,其法律人格不存在,劳动合同随之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即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或按法定条件及程序解除劳动合同。从解除之日起,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

34、不超过12个月。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5、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50%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以上经济补偿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用人

35、单位正常生产情况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第六章 集体合同制度工会或工会团体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为规范劳动关系而订立的,以工会或工会团体所代表的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利益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二、集体合同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主体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合同形式:效力不同:第六章 集体合同制度三、集体合同的作用和功能:1、减少劳动纠纷,稳定劳动关系。2、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3、弥补劳动立法的不足。4、弥补劳动合同的不足。五:集体合同的订立(一)集体协商的主体劳动者方: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

36、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用人单位方:用人单位团体机关(法定代表人)(二)集体协商的程序1.集体协商,制定草案 2.职工讨论,通过草案3.签字上报、审查备案 4.即行生效、公布履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六:集体合同的效力七:集体争议的处理(一)利益争议 因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而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1、当事人协商。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二) 权利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工资法律制度 第一节

37、工资概述(一)工资的概念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二、工资形式1.计时工资:按照单位时间工资率(即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劳动者个人工资的一种形式。 2.计件工资:按照劳动者完成的合格产品的数量和预先规定的计件单位计算工资的形式。 3.年薪制:是以年度为考核周期,把经营者的工资收入与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一种工资分配方式,通常包括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两部分。4、奖金、津贴一、最低工资概念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

38、劳动报酬。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最低工资适用1、双方约定低于最低工资问题2、试用期、见习期最低工资问题3、下岗待业人员的生活费最低工资适用问题4、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工资适用问题5、支付低于最低工资的补偿金问题一、工资支付的原则 (一)工资的法定货币支付原则(二)工资的凭证支付原则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三)工资的直接支付原则(四)工资的及时支付原则(五)工资的足额支付原则二、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

39、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用人单位代扣劳动者工资范围: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法院裁判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法律规定的其他费用。数额的限制:不超过当月工资的20,并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水平。一、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是以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目的而设立的劳动保护法律制度。包括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卫生规程、企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等 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基本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一、劳动安全技术规程(一)工厂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三)矿山安全法律制度二、

40、劳动卫生技术规程(一)防止粉尘危害的规定二、防止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的规定三、防止噪声、强光刺激和辐射的法律规定四、防暑降温、防冻取暖和防湿的规定五、通风和照明的规定六、生产辅助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规定二、“三同时”制度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和使用的一种劳动保护制度。四、安全卫生认证制度(1)对与安全卫生联系特别密切的某些人员的资格认证,包括企业领导人安全卫生管理资格、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资格、安全卫生检测检验人员执业资格等的认证。(2)对与安全卫生联系特别密切的某些单位的资格认证,包括矿山、建筑等企业的安全资格认证;安全卫生设备设计制

41、造、安装、维修单位,劳动防护用品设计、生产、维修、经营单位,安全卫生检测检验机构的资格认证;等等。(3)对与安全卫生联系特别密切的物质技术要素的质量认证,包括安全卫生设备和工程、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卫生技术等的质量认证。五、安全卫生检查制度六、伤亡报告和处理制度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1、伤亡事故的等级(1)轻伤事故,指劳动者负伤后休息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2)重伤事故,指劳动者负伤后休息105日(包括本数)以上的失能伤害。(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5)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10

42、人以上的事故。2、伤亡事故的报告和处理(1)报告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负责人要立即向主管部门和其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等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应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到省一级,重大死亡事故应报到国务院有关部门。(2)调查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相关人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死亡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

43、行调查。七、监管制度一、特殊劳动保护的概念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内容(一)女职工一般劳动保护和特殊劳动保护之区分(二)女职工一般特殊劳动保护(三)女职工“四期”保护(四)侵犯女职工特殊劳动法保护的法律救济途径三、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一)未成年工禁忌从事的劳动(二)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三)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第九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一、工作时间的含义依照法律的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或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劳动时间。 三、工作时间的分类(一)标准工作时间(三)延长工作时间(四)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五)不定时工作时间(六)弹性工作时间一、休息休假制度设立的意义二、休

44、息休假的内容(一)工间休息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工间休息,午休和用膳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半小时。 (二)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一般不少于16小时 (三)周休息时间(四)法定节日(五)年休假享受年休假的范围:休息权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劳动者应当平等享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年休假的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同时,条例还规定: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45、。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情形:(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六)探亲假(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30天的探亲假一次;(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20天的探亲假一次;如果因工作需要,本单位不能给予探亲假或者职工自己愿意两年探亲一次的,则可以两年给予探亲假一次,假期为45天。(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探亲假一次

46、,假期为20天;(4)实行休假制度用人单位的职工,应当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其休假的期间不足法定的探亲期间,则应由用人单位补足。(七)婚丧假三、我国休假标准评析(六)探亲假延长工作时间禁止制度的除外:四、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一)着重调解原则(二)及时处理原则(三)合法处理原则(四)公正处理原则三、劳动诉讼(一)劳动仲裁与劳动诉讼的关系(二)民事诉讼法不完全适应劳动争议诉讼的若干表现一、集体合同争议的概念二、利益争议的处理三、权利争议的处理四、我国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 一、部分案件一裁终局 草案第四十四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

47、生法律效力:一、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养老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二、多渠道调解 现行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即协商和企业内调解。三、仲裁委不受理时可直接起诉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草案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

48、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草案还规定,对终局裁决的案件,当事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执行。四、仲裁委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五、仲裁时效从60日延长至6个月 六、仲裁裁决最长45天须作出 七、赋予调解书和裁决书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八、在举证方面作出倾向于劳动者的规定 草案规定,当事人提供的

49、证明材料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指定证据的,仲裁庭应当采用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草案)九、事业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纳入本法调整 草案规定:“本法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相同。” 十、增加了有关支付令的规定 草案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或者经济补偿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15日内拒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收到用人单位提出的书面异议后,支付令自行失效,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原则:1,着重调解原则 2 及时处理原则 3 依法助理原则 4 地位平等原则程序:1 调解,不愿调解的可直接申请仲裁(1 当事人申请 2 审查和受理 3 调解)2 仲裁(1 当事人申请 2 立案 3 仲裁 4 结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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