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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4318335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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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桂林市气象局“双随机、一公开 ”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气象服务市场监管执法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和 中 国 气 象 局随 机 抽 查规范事中事后 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全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实施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应当遵守本细则。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 “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服务市场主体提供气象服务行为进行监管,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2、及时公布抽查检查结果和查处结果的抽查机制。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应当遵循依法 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依法实施是指所有的随机抽查事项应当于法有据,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组织实施,不得在清单外设立或实施抽查、检查事项。综合检查,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统筹安排本辖区的检查事项,并制定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成综合执法检查组,对检查事项实施综合检查。谁检查谁负责,是指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查事项、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事后监管依法负责;具体实施检查的综合检查组对具体的检查过程、检查结果、公开结果依法负责,并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的具

3、体措施。公开透明,是指抽查清单、抽查计划、抽取结果、抽查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应当依法公开。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全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一)组织建立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开发气象服务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实现信息互联共享。(二)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及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并动态调整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和抽查方式等,向社会公布。(三)监督、检查、考核全市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第六条 市气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牵头协调组织全市气象随机抽查工作,具体组织防雷、施放气球

4、领域的随机抽查工作;业务科负责组织气象信息服务领域的随机抽查工作。第七条 各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建立和落 实气象服 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动态管理制度,制定年度随机抽查实施计划或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随机抽查工作,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同时向社会公开。第三章 抽查方式和内容第八条 抽查方式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抽取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不定向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定向抽查是指按照监管对象类型、性质、组织架构、经营规模、市场占有率、

5、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通过摇号等方式,随机抽取确定待查对象名单。第九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事项应当严格按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施。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第十条对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 检查 方式,但检查结果也要依法公开。第四章 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抽取第十一条抽查对象包括:(一)防雷领域:防雷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安全重点单位。(二)施放气球领域: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企事业单位。(三)气象信息服务领域: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第十二条 各级气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原则上上下半年

6、各一次,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不超过 5%。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应当实施重点抽查。第十三条 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名单应当通过气象服务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摇号产生。 在随机抽取名单过程中,法制机构负责人、纪检监察人员、具体操作人员应当同时在现场,同时应当建立随机摇号档案。第十四条 抽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认后,气象主管机构下发检查通知,送达抽查对象,同时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检查实施第十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的检查应当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综合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实施。第十六条 采取现场 方式检查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

7、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核查结束后,应及时如实填写市场主体实地核查记录表。核查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员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签字见证。 第十七条实施检查可以直接检查,也可以要求市场主体先行自查,对自查如实报告气象违法行为,主动配合检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依法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阻挠、妨碍检查工作情形严重的, 按照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第十八条 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

8、,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第六章 检查结果公开和运用第十九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检查结果,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对违法市场主体进行查处的,查处结果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第二十条 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行为的,由有管辖权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与工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传递至工商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记于其名下,依法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第七章 督查考核第二十二条 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进 行督促检查、适时通报,必要时可对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抽查结果进行复查复核。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 工作 纳 入目标考核,制定考 评标准,督促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检查 人员在开展“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桂林市气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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