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料混配、掺烧管理办法批准: 尹桂君审核:周 彤编写: 陈文德燃料管理部2012 年 1 月 16 日11 目 的为保证机组安全、稳定、经济运行,对入厂煤和储煤场存煤进行合理混配、掺烧,特制定本办法。2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二道江发电公司。3 职责3.1 值长:对燃煤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对燃煤入厂后的检验、接卸、储存、入炉混配等工作负责;对锅炉稳定燃烧、机组安全经济运行负责。有权根据生产实际调整上煤方案。3.2 燃料管理部调度:在值班期间受当值值长指挥,是值长燃煤管理的助手。有权指导燃料运行进行燃煤的接卸、输送、储存、混配、掺烧工作,对入炉的燃煤质量负责;有权根据煤质状况及锅炉特性对入炉煤进行混配
2、掺烧,制定上煤指导书经请示值长同意后执行,并现场指导、检查混配工作。3.3 燃料运行班长:受当值值长的指挥,在燃料调度的指导下进行燃煤入厂后的接卸、输送、存储、混配、掺烧等工作。3.4 燃料管理部煤场管理员:有权指导汽运煤的堆放、混配工作。3.5 燃料分场推土机班:负责煤场推平、整形、清理工作,并按照煤场管理员要求进行煤场混配工作。4 工作内容24.1 燃煤入厂后,燃料调度应到现场监督卸车,并目测煤质情况,根据目测情况给出对该煤的调度意见。对于目测不合格的煤,应做扣车处理,报告燃料管理部领导处理。4.2 燃料管理部调度对入厂煤情况和煤场煤质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对入炉煤的混配、掺烧上煤负责。有权
3、指挥燃料班长定点取料或指定上煤方式。对卸入地沟的煤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混煤配比上煤或外拉煤场,对不能直接入炉的煤种,要采取外拉混配的方式,并做好记录。4.3 燃料班长燃用煤场存煤时,必须在调度指定的地点进行取煤,不得私自超范围取煤,斗轮机取煤时,应在煤堆的一个平面上进行,间距在 10 米15 米之间,以达到掺烧的目的。上煤时,如发现煤中矸石、石头较多等异样时,应立即通知燃料管理部调度和值长,并根据指令进行调整煤种。4.4 燃料管理部煤场管理员根据每日汽运煤的来煤情况及煤质特性,指定合理的储煤地点;指挥汽运车辆按指定地点卸煤,根据煤场储煤的特性,进行煤场混配。4.5 燃料管理部调度在上煤时有特殊
4、煤种时应及时汇报有关领导和值长,要按照公司制定的上煤方案和当班值长的要求组织上煤,防止锅炉燃烧异常。4.6 入厂煤质超过下列数值应视为特殊煤种:低位发热量:大于 20MJ/kg,小于 12.5MJ/kg;挥发份(Vad):大于 25%,小于12以及公司未燃用过的煤种。特殊煤种上 7、8 号炉时其比例3不得超过 30,上 1、2 号炉时其比例不得超过 50。4.7 对于水采煤或褐煤等水份大于 10%的煤种上炉时,应请示值长按比例上炉。4.8 对于热值、挥发份在允许范围内的煤种,但由于水分大致使黏度较大易造成锅炉球磨机衬板挂煤的煤种煤泥(或其他粘煤) ,应和其他干煤掺匀后再上,掺和比例大约为煤泥占
5、 1/4。4.9 对于高热值、高挥发份煤种,应以 30与其它煤种混合上,如来煤数量较大无法直接混配入炉时,应外拉至煤场并用推煤机与大堆煤进行混合。4.10 对于黑龙江、内蒙等地购入的北煤、褐煤,属于高热值、高挥发份煤种,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北煤、褐煤”混配、掺烧方案执行,混配比例不应高于 50%,不得与其他高挥发份煤种直接混配,如来煤数量较大无法直接混配入炉时,应外拉至煤场。4.10 混配“北煤、褐煤”入炉时,燃料运行应加强输煤设备的巡视检查,每半小时对输煤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一次。每班用冲洗水清理一次输煤设备、栈桥死角等处的煤粉,防止积粉自燃。4.11 燃料运行人员每次上北煤、褐煤时,要将上煤数量及上哪台炉、哪个煤仓详细通知锅炉运行人员,使锅炉运行人员做好防止煤粉自燃、爆炸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