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2007 年 7 月修订)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从事生产一线的高技能人才,科学地考察学生的创新与创造思维、学习能力和职业技能,准确、客观、公正地评定学生的学业成绩,评价教师的教学效果,加大考试改革力度,根据福建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考核目的与范围第一条 考核的目的在于帮助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检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理解、掌握的程度及其实际运用的能力,检查学生职业技能的掌握情况;检查教学效果,总结教学经验,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第二条 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
2、课程均应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学生编级、退学或毕、结业依据。第二章 考核方式与命题第三条 考核方式分考试、考查两种,一学期考试课程一般不超过 5 门。第四条 考核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年级及班级大小确定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包括答辩) 、大型作业(设计)或实践操作等方法,亦可综合采用以上几种方法或科学地试行其它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平时成绩考核可通过课堂提问、书面作业、阶段测验、实践操作、实践报告等方法进行。第五条 命题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考核学生理解和掌握本课程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主要内容突出,知识考核、能力考核和创新意识检验并重。考核方式要符合课程的特点和要求,试题覆
3、盖面宽,份量适中,难易搭配合理,能鉴别出学生的真实水平和差别程度。第六条 考核原则上应达到以下量化指标:试卷题型,文科类不少于 5 种,理工类不少于 4 种;考核内容,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约占 60%,应用能力、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等约占 40%;知识覆盖面不低于 70%;考核的难、中、易比例大致为 2:5:3。第七条 建立题库是提高命题质量的重要措施,各专业的主干课程要逐步建立题库,已经建立试题库的课程应采用试题库(含国家教委颁布的试题库)进行考试。这样既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知识,也有利于教师不断改进教学方法,2提高教学水平。第八条 命题实行 A、B 卷制,命题的同时要做出标准答案,制定出评分标准
4、。A、B 二套试题重复率不超过 15%,且难易度相当。第九条 同一要求、同一进度、同样教材的课程,实行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第十条 逐步完善命题责任制。培养方案中规定的所有考试课程的命题,实行审批制度,试题拟订完毕,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后报系、部主任审定;考查课程命题由任课教师(也可安排非任课教师)拟订,由教研室主任审定。补考用的试卷由专业所在系封存。第三章 成绩评定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一般按百分制评定成绩,实践性教学环节考核也可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制登记,平时成绩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考试课程评分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 70%;平时成绩占 30%。平时总评成绩包括实验成绩、作业与小
5、测成绩、阶段考成绩三部分,以各占三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没有实验环节,则以其余两部分各占二分之一比例综合评定。第十三条 考查课程评分,阶段考试成绩占 60%,其它成绩占 40%。若有实验环节,则以实验成绩、作业与小测成绩各占二分之一综合评定其它成绩。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无法按上述比例评定成绩的,其成绩评定办法须报教务处审批。第十五条 考试课程平时一般安排 1-2 次阶段考,考查课程一般安排 2-3次阶段考。第十六条 实验、实习、课程论文(设计)等实践课程均由各系组织实施,其成绩评定由实践指导教师按实践考核办法评定成绩;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由指导教师和毕业论文答辩小组评定成绩。第十七条 学生思
6、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八条 体育课成绩根据学生的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体育课一般不得免修,个别学生确因特殊情况不能上体育课,可凭医院证明提出申请由系主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免修,该生的体育课成绩按应注明因何免修,一次申请以一学期为限。3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由国家认可的考试机构组织的大专及大专以上的同类专业的课程考试,成绩合格并列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准予免修,取得相应学分;若专业培养方案无相应课程,可申请将其作为选修课程,经专业所在系认可、教务处批准,取得 1-3 学分(每 20 学时 1 学
7、分,最多不超过 3 学分,无法认定学时或低于 20 学时的不予认可) ;期末成绩按该考试成绩记录。学生参加国家或省高校计算机与外语相应等级考试且成绩合格的,可按规定申请免修,取得相应学分,其课程期末成绩按学院有关规定记录。第四章 考试的组织和实施第二十条 考试课程的考核时间原则上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一般安排在学期最后一周进行。考查课程的考核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一周结束。第二十一条 各系要做好学生考试资格的认定工作。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参加考试:1、学生一学期缺课(含请假)时间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四分之一者; 2、考试(查)前未按规定完成作业达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课缺做实验达到三分之一者;3、未经
8、批准,自行听课者;4、未办理注册手续者。第二十二条 由教务处或系试卷专管人员负责组织试卷的印制、密封、装袋、保管,每场考试开考前 30 分钟交给监考人员。试卷印制、交接直至考试实施时止,自始至终要加强试卷保密工作,严防窃卷、泄题现象发生,一旦发现有试卷泄密现象的,应及时报教务处作突发事件处理,经查实后要追查事故的责任人,并根据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二十三条 考生必须出示准考证,无准考证者不能参加考试。第二十四条 评卷由教研室组织教师进行,严格按评分标准进行成绩评定,做到公正、公平;统考课程应实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第二十五条 阅卷教师应在试卷评阅完毕后将课程答卷交专业所在系保存。学生认为试
9、卷评分与自己应得成绩有较大出入时,可书面向系办公室提出申请,由系主任批准,系办公室给予查核。学生本人不得查阅试卷或要求教师更改分数。第二十六条 各系及时通知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准备补考。第五章 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4第二十七条 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本学期末,补考、缓考和免修考试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前或学期初。第二十八条 凡毕业班最后一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含毕业论文,实习) ,在毕业前予以补考,具体时间由教务处安排,各系负责通知学生,并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 补考、免修考试与重修考试应同正常考核一样要求,教师不得降低命题标准。公共基础课考试由学院教务处协调安排,其它课程考试由各系安排。第三十条 考
10、前学生应到本系办理相关考试手续,各系负责汇总本系补考、重修以及申请免修考试的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间报教务处备案。第三十一条 学生必须持学生证或考试证明准时参加相关考试。已办理相关考试手续的学生但未参加相关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第六章 成绩管理第三十二条 成绩记录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的真实记录。要求教师按表格要求认真填写,准确无误。教师在考试结束后应用蓝墨或碳素墨水(不及格的成绩应用红笔填写)认真填写成绩记录 ,学生成绩单的分数不得涂改,凡抄错须修改的,任课教师须在修改处签名或盖章。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成绩”一栏内注明原因(例:缓考、缺课超学时、旷考等) ,不能空格。第三十三条 教师上交成绩单后如
11、发现成绩错误等情况需要更改成绩时,必须将重新填写的成绩单及必要的证明材料(试卷等) ,报教师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审批后,才予以更改。第三十四条 教师于考试后三日内(期末最后一天的考试在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将学生成绩报告表 、考试课程的学生试卷和每班五个学生作业,送交学生所在系。同时,教师按教务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录入学生成绩。第三十五条 学生成绩采取数字与纸质文档双重保存的方式。数字文档由教务处负责管理。 教师工作手册由教师所在系、部存档;成绩报告表 、学生作业和考试课程的考试试卷由学生所在系存档,保留至学生毕业后半年以上。第三十六条 学生毕业、推荐就业等需要的课程成绩证明由教务处负责提供,其它部
12、门提供无效。第三十七条 补考和重修成绩应以实际分登记,补考成绩加盖“补考”字5样。学生无故不参加考核或作弊的课程应分别注明“旷考”或“作弊”的字样。第三十八条 各系应对毕业班学生历年考核成绩认真核查,对有不及格课程,符合补考规定的,应书面通知学生做好毕业前的补考准备,以免疏漏。毕业生离校后各系将其毕业学生成绩总表(原件)核实,按学号顺序整理一份,汇总教务处统一装订存档。第七章 监考与巡视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维护正常考试秩序,严格执行考试纪律,以高度的责任感做好考场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第四十条 每一考室要选派两名以上认真负责的教师或行政人员参加监考工作。监考人员应做到以下几点:
13、1、考前 30 分钟到各系领取试卷,考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检查考场的布置情况。2、发卷前要重申考场纪律,宣读考场规则 。3、考试时,在考场内来回行走查看,检查考试情况,不准吸烟,不准做与监考工作无关事情。4、发现考试违纪、舞弊情况,应严厉制止,并作好考场情况记载。5、考试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并清点试卷份数密封装袋。第四十一条 监考人员出现以下情况,学院将据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对考生座次不合要求而不管,考场秩序混乱而不整顿,对舞弊和违纪行为视而不见,向学生泄露或暗示试题答案。第四十二条 加强考试巡视工作。学院领导、各系负责人要深入考场检查与巡视考试情况,并组织专职巡视队伍,定点整
14、场巡视考场。巡视人员应及时作好考场巡视记录。第八章 考试教育和违纪处罚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学生处、团委和系等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种形式、各种媒体进行考风考纪宣传教育。在一年级新生入学教育时,就要求学生学习学院的学籍管理办法和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实施细则 ,并将“考风考纪”作为一个专题进行教育。第四十四条 考试违纪行为的界定及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违纪论:61、不按规定要求就座。2、不经监考教师同意互借文具。3、考试结束,监考教师收卷时不肯交卷。4、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并在考场内或走廊上喧哗,影响他人考试。5、考试后因成绩不及格纠缠教师要求加分。6、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对有上
15、述违纪行为的学生,除所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外,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等级处分。第四十五条 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在闭卷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作考试舞弊论:1、开考后,发现卷下垫有夹带、书籍和笔记本(无论是否翻阅抄看) 。2、考试中,发现身体或其它部位有夹带。3、考试中互传纸条,交换试卷(双方同样处理) 。4、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双方同样处理) 。5、考试中相互以眼色、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6、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7、考试中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8、已交卷再改动试卷。9、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双方同样处理) 。10、偷试卷者。对考试舞弊的,除本门课程以零分计外,不得参加补考和正常的重修,学院将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在处分撤消后允许参加重修。情节严重的,如在校期间舞弊二门次的,或有偷试卷,或代考,或利用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等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四十六条 舞弊处理程序1、监考教师取证,并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上如实记录并签名;2、巡视人员核实签名;3、系张贴通告;4、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5、受理学生申诉。第九章 其 它7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