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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Ⅲ类)部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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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编号:(X)XK13-006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4)(无机产品(类)部分)2011 年 1 月 19 日公布 2011 年 1 月 19 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 可证的基本条件 .3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 地核查 44.3 产品 抽样与检验 54.4 审定与发证 54.5 集团公司的 生产许可 55 审查 要求 .65.1 企业生产危险化 学品无机产品(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6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 无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

2、(类)检验项目 10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35.5 危险化学品无机 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36 证 书和标志 156.1 证书 .156.2 标志 .16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8 监督检查 179 收 费 18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11 附则 .18附件 1 危险化学品无机 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附件 2 危险化学品无机 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1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 实地核查报告 .32附件 4 企业实地核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3附件 5 检 验报告 .34附件 6

3、 本细 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381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无机产品(类)部分)1 总则1.1 为了做好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44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 11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10

4、 年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 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划分为 9 个产品单元、11 个产品品种(见表 1) 。表 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等级序号 产品单元 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规格 等级固体 优等品、一等品1 工业硼氢化钠溶液 2 硼氢化钾 一等品、合格品一水 1 硼化合物3 工业过硼酸钠 四水 2 硝酸钙 4 工业硝酸钙 一等品、合格品3 硝酸银 5 照相用硝酸银 一级、二级、三级4 溴 6 工业溴 优级、一级、二级5 氯化亚砜 7 工业氯化亚砜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6

5、 氨基磺酸 8 工业氨基磺酸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7 亚硫酸氢铵 9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8 氢氧化锂 10 单水氢氧化锂 T1 级、T2 级、1 级、2 级9 二盐基亚磷酸铅 11 二盐基亚磷酸铅 优等品、一等品、合格品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实施动态修订。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

6、,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危险化学品无

7、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 16 号楼 518 室邮政编码:100723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联 系 人:陈瑞英 孙 琳2.3 为了便于管理,?危险化学品审查部下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

8、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简称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 。危险化学品无机分部设在国家无机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配合危险化学品审查部起草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无机盐产品审查分部地 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 85 号邮政编码:300131电 话:022-26689275 26689118传 真:022-26689265电子信箱:联

9、 系 人:王 琪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3机产品(类)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

10、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 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 5.2、附件 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 2)。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 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 5.1、附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7.1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

11、例 (国务院令第 397 号)规定,对于生产列入表 1 内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 “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按表 1 的“产品品种”、“规格”和“等级”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

12、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1.1.5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申 请 书 电 子 文 本 ( Excel) (从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网 站“产 品 质 量 监 督 ”页 面 “生 产 许 可 ”栏 目 下 载)。4.1.1.6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

13、品流向明细表。4.1.1.7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4.1.1.8 对于采用非典型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4.1.1.9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

14、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 10 天(生产班次)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

15、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 5 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 1 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 2 至 4 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 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 1-3 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

16、附件 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对5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

17、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 5.5.1)抽封样品,填写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自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 2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 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

18、可期限。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定与发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

19、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

20、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6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5 审查要求5.1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 2)表 2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品种序

21、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产品标准 HG/T 3585-2009 工业硼氢化钠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HG/T 3696.1-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1 工业硼氢化钠相 关 标 准HG/T 3696.3-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产品标准 HG/T 3584-1999(2009)硼氢化钾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

22、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2 硼氢化钾相 关 标 准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产品标准 HG/T 2518-2008 工业过硼酸钠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 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9724-2007 化学试剂 pH 值测定通则HG/T 3696.1-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HG/T 3696.2-2

23、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3 工业过硼酸钠相 关 标 准HG/T 3696.3-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产品标准 HG/T 3787-2005 工业硝酸钙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4 工业硝酸钙相 关 标 准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7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GB/T 9724-2007 化学试剂 pH 值测定通则HG/T 3696.1-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HG/T 3696.2-2002

24、(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杂质标准溶液的制备HG/T 3696.3-2002(2009)无机化工产品化学分析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产品标准 YS/T 476-2005 照相用硝酸银GB/T 602-2002 化学试剂 杂质测定用标准溶液的制备5 照相用硝酸银相 关 标 准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 的制备GB/T 670-2007 化学试剂 硝酸银HG/T 3484-1999 化学试剂 标准玻璃乳浊液和澄清度标准HG/T 3921-2006 化学试剂 采样及验收规则产品标准 QB/T 2021-1994 工业溴6 工业溴相 关 标 准 GB/T 8618

25、-2001 制盐工业主要产品取样方法产品标准 HG/T 3788-2005 工业氯化亚砜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15-2006 化学试剂 沸程测定通用方法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7 工业氯化亚砜相 关 标 准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产品标准 HG/T 2527-1993 工业氨基磺酸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

26、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3049-2006 工业用化工产品 铁含量测定的通用方 法 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8 工业氨基磺酸相 关 标 准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产品标准 HG/T 2785-1996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9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 相 关 标 准GB/T 6680-200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产品标准 GB/T 8766-2002 单水氢氧化锂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

27、T 191-2008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6388-1986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10 单水氢氧化锂相 关 标 准GB/T 11064.2-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 析方法 酸碱滴定法测定氢氧化锂量8品种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GB/T 11064.4-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钠和钾量GB/T 11064.5-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 析方法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测定钙量GB/T 11064.7-1989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析方法 邻二氮杂菲分光光度法测定铁量GB/T 1

28、1064.9-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 析方法 还原滴定法测定硫化物量GB/T 11064.10-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 析方法 汞量法测定氯化物量GB/T 11064.11-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 析方法 重量法测定酸不溶物量GB/T 11064.12-1989 碳酸锂、单水氢氧化锂、氯化锂化学分 析方法 吸收滴定法测定二氧化碳量产品标准 HG/T 2339-2005 二盐基亚磷酸铅GB/T 601-2002 化学试剂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678-200

29、3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11 二盐基亚磷酸铅 相 关 标 准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5.2 企业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 3)表 3 生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必备检测设备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仪器名称 量程或范围 分度值或精度工业硼氢化钠1.粗馏釜2.粗馏塔3.精馏釜4.精馏塔5.氢化釜6.缩合器7.冷却器8.水解器 9.离心机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快 速 水 分

30、 测 定 仪 ( 固体 )50mL100g200402000.1mL0.01mL0.01mL0.0001g20.0001g硼氢化钾 1.复分解器2.结晶器3.过滤设备4.干燥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0mL100g0.1mL0.01mL0.01mL0.0001g9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必备检测设备仪器名称 量程或范围 分度值或精度5.干燥箱 200 2工业过硼酸钠1.配料罐2.过滤器3.反应器4.离心机5干燥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 6.酸度计7.分光光度计8.恒温水浴9.堆积密度测定装置50mL100g200-500500mV 01.5Abs1000.1

31、mL0.01mL0.01mL0.0001g22mV 0.003Abs 工业硝酸钙1.反应器2.澄清器3.酸化槽4.蒸发器5.结晶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炉7.酸度计50mL100g2001100-500500mV0.1mL0.01mL0.01mL0.0001g2102mV 照相用硝酸银1.反应器2.过滤器3.蒸发器4.结晶器5.离心机6.干燥器 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酸度计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带电加热和氢化物发生器)50mL100g200-500500mV180-800nm0-1.500Abs0.1mL0.01mL0.01m

32、L0.0001g22mV 2nm0.001Abs工业溴 1.预热器2.反应塔3.溴水分离塔4.精馏塔5.冷凝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炉7.恒温电水浴器50mL100g20011001000.1mL0.01mL0.01mL0.0001g2102工业氯化亚砜1.预热器2.催化反应器3.冷凝设备4.精馏塔1.干燥箱2.密度计3.蒸馏装置4.温度计 2001.6001.700g/cm310020.001g/cm30.1mL0.110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必备检测设备仪器名称 量程或范围 分度值或精度5.大气压计 6.天平10060kPa106kPa100g10.01kPa

33、0.0001g工业氨基磺酸1.反应釜2.冷冻机3.结晶器4.过滤设备5.干燥设备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分光光度计(优等品、一等品)50mL100g20001.5Abs0.1mL0.01mL0.01mL0.0001g20.003Abs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1.吸收器2.分离器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50mL100g2000.1mL0.01mL0.01mL0.0001g2 单水氢氧化锂1.煅烧炉2.浸出池3.过滤器4.蒸发器5.结晶器6.离心机7.干燥设备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高温炉7.还原蒸馏装置 8.CO2 吸收滴

34、定装置 9.分光光度计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50mL100g200110001.5Abs180-800nm0-1.500Abs0.1mL0.01mL0.01mL0.0001g2100.003Abs 2nm0.001Abs二盐基亚磷酸铅1.反应设备2.干燥设备3.粉碎设备1.滴定管2.移液管3.容量瓶4.天平5.干燥箱6.试验筛7.白度仪(优等品、一等品)50mL100g20075m0100 度0.1mL0.01mL0.01mL0.0001g20.5 度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采用非典型生产工艺的企业,核查时可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2. 企业配备的生产

35、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113. 标为型式检验项目所用检测设备,不做必备要求,可以实施委托检验,但应符合附件2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中第 6.4 条的规定。5.3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检验项目(见表 4)表 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检验项目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检验项目硼氢化钠干燥减量(固体)工业硼氢化钠工业硼氢化钠HG/T 3585-2009 氢氧化钠(溶液)硼氢化钾硼氢化钾硼氢化钾HG/T 3584-1999(2009) 水分活性氧pH 值铁稳定性1 硼化合物工业过硼酸钠工业过硼酸钠

36、HG/T 2518-2008堆积密度硝酸钙质量分数水不溶物质量分数pH 值氯化物质量分数2 硝酸钙 工业硝酸钙 工业硝酸钙HG/T 3787-2005铁质量分数硝酸银水不溶物氯化物硫酸盐盐酸不沉淀物亚硝酸盐铜铁铅铋金钯铂铑铱3 硝酸银 照相用硝酸银照相用硝酸银YS/T 476-2005汞12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检验项目镍锰镉铬锡外观质量澄清度水溶液反应银氨溶液反应溴氯4 溴 工业溴 工业溴QB/T 2021-1994不挥发物色度密度沸程的体积分数5 氯化亚砜 工业氯化亚砜工业氯化亚砜HG/T 3788-2005蒸馏残留物氨基磺酸含量硫酸盐(优等品、一等品)水不溶

37、物(优等品)铁含量(优等品、一等品)6 氨基磺酸 工业氨基磺酸工业氨基磺酸HG/T 2527-1993干燥失量(优等品)亚硫酸氢铵与亚硫酸铵总和硫代硫酸铵7亚硫酸氢铵 工业用亚硫酸氢铵工业用亚硫酸氢铵HG/T 2785-1996 亚硫酸氢铵/亚硫酸铵比值氢氧化锂钠钾氧化铁氧化钙二氧化碳硫酸盐氯化物盐酸不溶物8 氢氧化锂 单水氢氧化锂单水氢氧化锂GB/T 8766-2002水不溶物铅含量9 二盐基亚 磷酸铅 二盐基亚磷酸铅二盐基亚磷酸铅HG/T 2339-2005 亚磷酸含量13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 标准号 检验项目加热减量筛余物白度(优等品、一等品)注:1.表 4 所列检

38、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号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2.若企业不具备上述型式检验项目检验能力的,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检验。3.检验项目后加括号注明了应对该项目进行检验的规格、等级,未加括号项目的检验应覆盖所有规格、等级。5.4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 2)5.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A1 抽样A1.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 2 人,由于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有强腐蚀性、易燃、有毒有害等性质,抽样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A1.2

39、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在保质期内的库存产品中抽取(产品标准中无保质期规定的,应自采样日起前三个月内生产的库存产品中抽取) 。抽样时,应有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A1.3 抽样基数至少为一个班次生产量或一生产周期的生产量。A1.4 按企业申请的品种/ 规格抽取样品,企业申请同一品种/规格的不同等级产品时,应抽取最高等级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A1.5 抽样数量和具体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见表 2)中的规定进行。B1 封样B1.1 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中规定的封样方法,将抽取的样品充分混匀后,分成两份,分别封样,贴上盖有审查组织单位公章的封条,并由抽样人

40、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一份作为检验用样,一份留企业备用。B1.2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 (见表 5) ,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B1.3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B1.4 抽样单(见表 5)14表 5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样品名称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产品规格 产品等级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情况封样情况抽样人员签

41、字企业人员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15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5.5.2.1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为表 4 中所列全部项目。5.5.2.2 判定原则按规定的检验项目(见表 4)进行检验,全项检验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等级及以下等级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不合格,则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6 证书和标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

42、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等级,例如:1.硼化合物: (1)工业硼氢化钠固体(优等品、一等品)、溶液 (2)硼氢化钾(一等品、合格品)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

43、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 (见表 6)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表 6 危险化学品无机产品(类)增加产品规格和产品升级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施表产品品种 增加产品规格情况 实地核查 产品检验增加规格 工业硼氢化钠产品升级 硼氢化钾 产品升级 工业过硼酸钠 增加规格 工业硝酸钙 产品升级 照相用硝酸银 产品升级 工业溴 产品升级 工业氯化亚砜 产品升级 工业氨基磺酸 产品升级 单水氢氧化锂 产品升级 二盐基亚磷酸铅 产品升级 16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

44、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

45、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

46、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包装(槽、罐车装产品除外)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 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 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6-。其中,括号内的(X

47、)代表本省简称,XK 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6)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

48、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17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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