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流程图调整动议 组 织 部 门 根 据 动 议 条 件 提 出 动 议 意 见 ,经 党 委 书 记 同 意 后 启 动 推 荐 提 名 程 序 ;或 党 委 书 记 根 据 动 议 条 件 适 时 提 出 动 议意 见 , 要 求 组 织 部 门 启 动 程 序 。 动 议内 容 包 括 原 则 、 职 位 、 条 件 、 方 式 等 ,一 般 不 涉 及 具 体 人 选 。 不 得 超 职 数 配备 干 部 , 不 得 违 反 规 定 提 高 干 部 职 级 待遇 。 一 次 性 提 拔 超 过 职 数 的 10%, 或调 整 面 超 过 职 数 15%, 或 一 年 内
2、集 中 调整 超 过 4 次 的 , 须 提 前 书 面 征 得 上 级 组织 部 门 同 意 。 除 换 届 、 机 构 改 革 外 ,党 委 书 记 任 期 内 调 整 正 职 领 导 一 般 不 超过 三 分 之 一 , 调 整 干 部 数 量 一 般 不 超 过50%; 领 导 班 子 一 次 性 调 整 不 超 过 班 子成 员 的 三 分 之 一 。 在 机 构 变 动 或 者 主要 领 导 成 员 已 经 明 确 即 将 离 任 时 , 一 般不 提 出 调 整 干 部 动 议 。 开 始 全 程 记 实 。在一定范围内公布选拔或缺额职位。初始推荐可采取组织部门推荐、单位党组织推
3、荐、领导干部推荐、自荐等方式。除组织部门根据平时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情况进行推荐外,其它推荐方式须填写领导干部推荐登记表 。组织部门在汇总并分析推荐情况基础上,到有关单位开展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参加推荐人数须达到规定范围三分之二以上。民主推荐实行差额推荐,必要情况下可开展二次会议投票推荐;换届时实行全额定向推荐。民主推荐结果一年内有效。个别提拔任职的,经组织部门多方沟通研究后确定提名人选。提名人选应多于拟任职位。提名人选属提拔任职或平级转任重要职务(含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由组织部门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情况,研究提出
4、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原则上选取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都比较集中的作为考察对象提名人选。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市管后备干部理论水平任职资格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确定为副处级考察对象。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一般多于拟任职位 1-2 人。特殊情况下需进行等额考察的,应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在一定范围进行考察公示 3-7 天(个别提拔任职实行考察预告) 。民主测评,领导班子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民意调查。评价意见分
5、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个别谈话。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同拟提拔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在现单位任职不满 3 年的拟提拔对象应进行延伸考察。书面征求纪委(监察局) 部门意见,向检察院、综治、计生部门协审。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项调查。查阅干部档案,核实年龄、学历、简历等信息,看档案是否齐全。实绩分析和综合评价,考察组集体讨论评价意见和使用意见,形成考察材料。考察材料须注明执笔人并由组长签字。反馈。考 察 酝 酿 讨论决定报 上 级审 批或征求意 见谈 话 任前公示 任 职 宣 布 到 任组织部部务会听取考察情况汇报,集体研究,差额提出
6、拟任初步人选。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常委(必要时请人大主任、政协主席参加)对初步人选充分酝酿,提出拟任建议人选,一般应多于拟任职位 1-2 人。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沟通情况:征求分管领导意见;政府组成人员和法院、检察院班子成员人选应征求人大常委会领导意见;非中共党员人选应征求统战部门或民主党派等意见。事前书面报批:机构变动或主要领导已明确将离任时提拔调整干部。越级提拔。不经民主推荐确定为考察对象。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 3 年调整的须报更上一级组织部门审批。 决定前书面征得同意:破格提拔,包括基层工作经历不满两年,或缺少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经历,或不具有大专学历提任副处
7、级领导职务,或提任正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在副职岗位工作不满 2年(4 年),或提任上一级副职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在下一级正职岗位工作不满 3 年(4 年)。超过 50(55)周岁提拔为副(正)处级。从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党政机关任职。领导干部近亲属、身边工作人员提任。超过任职年龄或规定任期需继续留任。被问责受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或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过拟重新任用。提任有争议或群众举报反映问题严重正核实的干部。 双重管理干部主管方应事先与协管方进行沟通,决定后书面征求协管方意见或备案,协管方一个月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属组织部门审批的由部务会集体研究决定,属党委决定的提交常委会表决。常
8、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组织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充分发表意见,对拟任人选逐一表决。以应到会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意见分歧较大或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党政正职人选由常委会提名,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或征求全委会成员意见,以超过全体委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决定需复议的,应经超过半数常委会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对拟提任人选采取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公示前谈话和廉政谈话。拟提任正职领导的由党委书记或分管副书记谈话,纪委书记进行廉政谈话。拟提任副职领导的由组织部长谈话,纪委副书记进行廉政谈话。不涉及任职前公示但有职
9、务调整的干部,正职由党委书记、其它由组织部长或分管副部长进行任职前谈话。拟提任人选通过党报或电视、网络等进行公示。经换届考察公示过的人选可不实行任职前公示。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提任为企业领导职务和任副处职级时间较长转任调研员的人选,在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 7 天。公示期间组织部门设立专门电话、信箱、网站,指定专人值班、接待来访,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公示期满,常委会对公示对象进行复议,决定是否任用。对公示对象反映的问题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任用,暂缓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有群众反映问题但不影响任职的公示对象,应视情再次进行个别任用谈话,督促改正。提拔担任领导职务、非
10、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非选举产生的干部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由党委决定任职(党代会选举)的,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当选)之日起计算。由党委提名、政府任命的,任职时间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推荐提名、人民代表大会或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任命的,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由党委推荐提名、人大常委会或政协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任职时间自任命之日起计算。由党委提名、需按有关章程规定选举的群团组织领导人选,任职时间自当选之日起计算。制作、签发任免文件,开具调干通知书、行政介绍信、调档函。完成全程记实记录。归整考察、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文书档案。地方党政正职由上级党委分管副书记或组织部长宣布到任。地方党政副职由上级组织部副部长或委托地方党委领导宣布到任。部门正职由组织部长或分管领导宣布到任。从外地(单位)调入的副职由组织部副部长或有关领导宣布到任。本地(单位)内部职务变动的干部委托所在地(单位)党委领导宣布到任。推荐提名提名人选属正常平级调整的,进入酝酿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