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 1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资格。第五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并具备 6 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基础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操作技能和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专业知识。第六条 具备相应条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注册2证或原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应当为实施计量监督,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检定数据。第七条 计量检定操作技能考核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第八条 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规定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二)依法使用计量标准,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三)接受继续教育;(四)在相关计量检定证书或技术资料上签字。
3、第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二)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可靠,并承担相应职责;(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四)承担市场监管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其他任务;(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第十条 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或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技术档案等资料。(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3(四)其他影响检定数据、结果的真实、准确
4、、完整的行为。第十一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第十二条 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第十四条 未取得计量检定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1 千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
5、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1 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和非强4制检定计量器具进行的检定活动。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2007 年 12 月29 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