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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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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等九种农作物。第四条 省农业厅设立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由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办理。第 二 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第五条 申请审定的品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主

2、要遗传性状稳定,形态特征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外省已经审定通过的品种,品种名称必须与外省审定公告的品种名称一致; 完成省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品种试验规定程序,试验结果达到品种审定标准; 杂交组合其不育系应有省级以上农业或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或鉴定证书。第六条 申请品种审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品种选育报告(含选育经过、特征特性、品种试验表现、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点和缺点等); 品种标准; 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 亲本鉴定报告; 品种区域试验汇总结果复印件; 省品审会专业组的

3、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首次运用的育种新技术、新方法,须提供省级以上鉴定意见; 省品审会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用 A4 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第三章 申报及受理第七条 申请品种 审定由品种选育单 位于每年 1 月份向江西省种子管理站提出。第八条 从境外引进的农作物品种和转基因农作物品种的审定权限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省种子管理站在收到申请材料 15 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受理,并提交省品审会审定。对于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可以在接到通知 15 日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逾期未答复的视同撤

4、回申请。修正后仍然不合格的,驳回申请。第四章 品种审定省品审会每年 3 月份召开一次审定会。第十一条 省品审会召开审定会议时到会委员须达到委员总数的 2/3 以上。审定会议对报审材料进行认真审议后,根据审定标准,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进行表决。赞成票数超过委员总数 1/2 以上的品种,通过审定。第十二条 审定实行回避制度。在审议品种时,本品种申请者所在单位委员必须主动回避。省品审会认为可能影响审定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省品审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第十三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品审会统一编号、颁发证书,由省农业厅公告。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为该品种的通用名称,任何单位

5、或个人不得更改。第十四条 审定未通过的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在 15日内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或者上一级品审会提出复审。向省品审会提出复审的,省品审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文件和原审定程序进行复审,在 6 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第十五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应当按照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在适宜种植区域内经营、推广。第十六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在推广过程中如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经 省 品 审 会 组 织 审 核 确 认 后 ,由 省 农 业 厅 发布 公 告 ,停 止 经 营 、推 广 。第十七条 未按照审定公告公布的品种名称、适宜

6、种植区域经营、推广品种的,或者经营、推广已公告停止经营、推广品种的,按照未经审定通过品种处理。第五章 审定标准第十八条 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品种的审定标准,执行农业部制定的标准。西瓜、辣椒品种的审定标准,由省农业厅制定。第六章 附则第十九条 审定通过的品种,原申请者对其个别性状进行改良的,品种名称不得使用原名称,但应明确表明与原品种有关。经营、推广前应当报经省品审会审定。省品审会可不另行安排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仅就改良性状作 1 至 2 个生产周期的试验进行验证。第 二 十 条 特 殊 用 途 的 主 要 农 作 物 品 种 审 定 的 具 体 要 求由 省 品 审 会 规

7、 定 。第二十一条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农业厅 1997年 3 月 17 日发布的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章程、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同时废止。编号:赣品审申( )第 号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作 物 品 种 名 称 选 育 单 位 通讯地址: 联 系 人:邮政编码: 电 话: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收到日期 年 月 日注 意 事 项1、本申请书适用作物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2、申请书统一用 A4 纸四号宋体字打印,并附 3.5 寸

8、软盘一张;3、附件材料包括品种选育报告、区试结果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4、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5、申请材料于每年 1 月份寄(送)到江西省种子管理站。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二路邮政邮编:330046 联系电话:07916266464电子信箱:品种名称: 原名: 育成时间: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亲本来源及选育过程:区域试验结果:生产试验结果: 品质分析结果: 抗性鉴定结果: 品种主要优缺点:优点:缺点:可提供原种数量:建议种植区域: 品种标准:栽培技术要点:实物图片:图片 1图片 2品种选育单位意见:省区试主持单位意见:省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结果: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

9、引种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和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相邻省份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引进本省行政区域内种植适用本办法。相邻省设区市品种审定小组审定通过的特定生态区域内推广应用的品种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引种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以经营、推广为目的,从相邻省份且属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进已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行为。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相邻省份是指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六个省。本办法所称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是指纬度、海拔、日照、积温、降水、土壤肥力等条件基本相同的地域。引进品种在相邻

10、省份品种试验中的对照品种与同期种植的江西省品种试验中的对照品种表现一致。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西瓜、辣椒。第六条 品种引种由拟引种区域所在地设区市农业局审核,省农业厅审批。第七条 申请引种的品种应当具备的条件: 通过相邻省份审定; 明显优于江西省正季种植的主推品种,并符合农业部或省农业厅制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标准; 通过拟引种区域所在地设区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引种试验。第八条 申请引种的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应当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种子经营者; 熟悉所引进品种的特征特性。第九条 申请者应提交以下材料:江西省同一生态区邻省主要农作

11、物品种引种申请表; 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审定公告; 符合引种技术规范的试验报告。试验报告的内容包括拟引种区域所在地设区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引种试验总结和相邻省份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区域试验总结; 申请引种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应当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应当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条 申请引种许可的程序: 申请引种的单位直接向设区市农业局申请,申请材料径送设区市种子管理站; 设区市农业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上报省农业厅;审核不予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

12、原因; 省农业厅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 10 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颁发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许可证,发布品种引种公告;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退回设区市农业局并说明原因。设区市农业局应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者。第十一条 品种引种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引进品种的品种名称是否规范、引种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引种试验结果是否真实可信、是否适宜本地推广应用。品种引种公告应当明确同意引种的品种名称、适宜种植区域。第十二条 在同一区域已同意引种的品种,对其他种子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再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三条 在生产中发现引种品种存在严重的缺陷不宜继续推广的,由设区市农业局提出终止经营、推广意见,省农业厅

13、发布公告。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同一生态区邻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引种申请表作 物: 品种名称: 申请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江西省农业厅制注 意 事 项1、本申请书适用作物为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2、申请书统一用 A4 纸四号宋体字打印;3、附件材料包括: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和审定公告;拟引种区域所在地设区市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引种试验总结和相邻省份种子管理站组织的区域试验总结;申请引种单位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已获得品种权的品种,提供品种权人的授权许可协议;转基因品种

14、,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4、申请书和附件材料应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申请单位 法人代表注册地址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亲本来源选育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品种权人和品种权号:申请种植区域相邻省品种审定情况及试验结果:设区市引种试验结果:品质分析结果:抗性鉴定结果: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缺)点:设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盖 章)省种子管理站审查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盖 章)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意见:负责人:年 月 日(盖 章)申报材料目录:江西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江西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管理,根据

15、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江西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农作物品种试验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品种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性状进行全面鉴定,是品种审定、认定、引进和推广的主要依据。第二章 管理体系第四条 省种子管理站负责全省农作物品种试验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协助管理国家品种试验,监督完成国家试验任务。设区市种子管理站负责本辖区内的品种试验工作。组织开展品种引种试验,协助省种子管理站监督和管理辖区内承试单位完成试验任务。第五条 品种试验主持单位是受试验组织单位委托,牵头落实品种试验计划的承试单位。根据

16、试验实施方案,召集、指导其他承试单位实施品种试验,汇总试验数据。第六条 品种试验承试单位是品种试验的实施单位,执行品种试验实施方案,科学、公正、及时、准确地完成试验任务。第七条 承试单位应当具备稳定的试验基地和相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固定的品种试验技术负责人和试验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和 5 年以上从事品种试验的经历。其职责是组织落实试验计划,指导、监督试验按试验方案要求正确实施,签发试验报告。对承担的品种试验结果负责。试验技术人员根据试验方案,做好试验设计、田间试验、项目记载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形成试验报告。第三章 试验设置第八条 品种试验按我省农作物生态区自然气候特点、耕作制

17、度和生产实际设立试验点。第九条 品种试验分区域试验、引种试验和现场考察。申请审定或认定的品种应当通过区域试验,区域试验由省种子管理站组织种子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承担;申请引种许可的品种应当通过引种试验。引种试验由省或设区市种子管理站指定的单位承担。品种试验的主持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预备试验,从预备试验中择优选择参试品种进入下一年度区域试验或引种试验。现场考察是对品种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和大田生产表现进行鉴定。第十条 区域试验的试验时间为两个生产周期,每组品种数在 7-12 个(含对照),随机区组排列,试验重复 3 次;引种试验的试验时间为一个生产周期,间比法排列,不设重复;品种考察评议现场,

18、考察品种面积 3-5 亩,对照品种面积 1 亩。第十一条 区域试验采取滚动方式。对第一年试验中表现优异的品种,第二年继续试验;表现明显低劣且不符合审定标准的品种,不再参加下一年的试验,同时增补新的参试品种。第十二条 田间试验严格按照试验方案进行,田间管理水平略高于大田生产水平,田间调查、测产和室内考种按照统一的品种试验观察记载项目及标准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取样要有代表性。调查记载资料应及时归档,保存时限不少于 5 年。第十三条 品种的抗逆性鉴定和品质检测结果以省种子管理站指定的测试机构的结果为准。第十四条 省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进行的现场考察应当对该品种的种植现场进行考察评议,提出考察意见。

19、第十五条 对杂交种亲本、具有特殊用途、特殊生态类型、多年生作物等难于组织区域试验的农作物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根据作物特点组织品种试验。第四章 试验品种和申请程序第十六条 申请试验品种的主要遗传性状稳定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的区别。转基因品种应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第十七条 申请试验品种,由品种选育单位填写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申请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及时报送品种试验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区试年会对申请试验品种进行审核,确定参试品种。第十八条 被确定参试的品种,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试验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间、数量无偿提供试验用种。所供种子质量应达到原种级(或国标一级)标准。未按要求提供种子的,

20、视同自动放弃参试资格。第十九条 对照品种选用已经通过审定并在当前生产上推广面积较大的同类型同熟期的品种,对照品种保持相对稳定。必要时可以设 1 个辅助对照。对照品种由省种子管理站确定,辅助对照品种由试验主持单位确定。对照品种的种子由试验主持单位指定的单位统一提供,种子质量应达到原种级(或国标一级)标准。第五章 区试汇总和区试年会第二十条 试验承试单位在试验结束后,及时整理试验数据,结合田间表现,对每一品种作出正确评价,并按试验实施方案规定的试验总结报告书的格式和时间向试验主持单位提交试验总结。试验主持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汇总各承试单位的试验总结,根据参试品种在品种试验中的表现提出继续试验和中止试

21、验的建议,形成汇总报告,提交区试年会审议。第二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影响试验正常进行的试点,承试单位应在受灾后 5 天内向试验组织单位和主持单位提供详细报告。第二十四条 因自然灾害或人为因素造成试验误差过大或两个以上小区缺区的试验作报废处理。第二十一条 区试年会由省种子管理站召集,试验主持单位、承试单位和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专业组委员参加。第二十二条 区试年会对本年度试验执行情况和试验汇总进行审议。根据申请参试品种的条件和试验容量确定试验品种,制定下一年度的试验实施方案。第六章 经费与奖惩第二十五条 品种试验经费列入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农业专项经费预算。第二十六条 试验承试单位及有关人员不得

22、以非品种试验目的扩散申请者提供品种的种子。第二十七条 试验承试单位弄虚作假的,取消承担品种试验资格,并依法追究单位及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在农作物品种试验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农业厅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农业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申请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 试验组别亲本/组合 选育起止时间申请品种生育期 天 对照品种名称: ;生育期 天是否优质品种 是否转基因品种 品种审定情况选育单位联系人地址 邮编电话 手机 E_mail品种选育过程简介(含亲本血缘、选育方法、世代):

23、品种主要特征特性:品比试验结果:选育单位推荐意见:盖 章 年 月 日注:1、申请单位如实填写各项内容;申请表须用 A4 纸打印;2、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寄(送)达江西省种子管理站。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东二路 邮编:330046 电话:0791-6266464 江西省申报审定品种现场考察评议申请表作物种类 品种名称 区试熟组申请单位 联系人电话 办公: 住宅: 手机:现场地点 市 县 乡(镇、场)现场种植面积 亩 对照品种名称种植面积 亩建议考察评议时期 月 日至 月 日上年度品种区试结果:本年度品种现场表现:申请单位意见:(公章)年 月 日省种子管理站意见:(公章)年 月 日注:1、此表应于建

24、议考察评议时期前 20 天送交江西省种子管理站;2、现场考察评议时提供品种选育报告(引种报告) 、上年度区域试验总结、品种关键时期的图片或影像资料、近期田间现场表现情况及其他有关试验记载材料。江西省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实现品种合理布局,加快新品种推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进行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认定,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辣椒、西瓜以外的农作物。第四条 江西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非主要

25、农作物品种认定工作。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品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来源清楚; 主要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完成省种子管理站组织或认可的品种试验规定程序,有一定的种植面积或推广应用价值; 通过省品审会专业组组织的田间考察鉴定; 具有适当的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第六条 申请品种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江西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亲本来源及选育单位; 品种选育报告(含选育经过、特征特性、品种试验表现、栽培技术要点、主要优点和缺点等); 品种标准; 反映该品种主要特征的标准照片; 本省试验、示范技术总结; 栽培技术及适宜种植区域; 省品审会专业组的田间考察鉴定意见; 转基因品种还应提供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品种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上述材料用 A4 规格纸打印装订成册,一式四份。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根据自愿原则,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之前,可以申请认定。申请品种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 1 月份向省品审会提出申请。申请受理单位为江西省种子管理站。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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