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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016806 上传时间:2018-12-05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240.2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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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护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 加 强 护 工 管 理 , 确 保 医 院 正 常 的 医 疗 秩 序 和 医 疗安 全 , 维 护 老 人 、 护 工 、 医 院 的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医 院 护 工人 员 管 理 办 法 , 结 合 医 院 护 工 管 理 实 际 , 特 制 定 本 办 法 。第二条本 办 法 适 用 于 护 工 管 理 。第三条本 办 法 中 护 工 是 指 经 过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门专 业 知 识 技 术 培 训 , 并 取 得 护 工 岗 位 合 格 证 , 由 老 人 及 其 家属 向 公 司 聘 请 的 为 老 人 提 供 日

2、 常 生 活 照 料 的 陪 护 从 业 人 员 。暂 时 未 取 得 护 工 岗 位 合 格 证 人 员 参 照 本 办 法 管 理 。第四条护 工 接 受 公 司 和 医 院 双 重 管 理 。 公 司 具 体 负 责 护 工招 聘 、 用 工 、 薪 酬 、 考 核 等 日 常 管 理 ; 医 院 负 责 护 工 的 业 务 培训 、 指 导 和 护 工 公 司 考 核 等 工 作 。第二章护工从业第五条护 工 基 本 条 件1.年 龄 18 60 岁 , 男 女 不 限 , 身 心 健 康 , 无 传 染 病 、 无 残疾 、 无 精 神 病 史 。2.服 务 意 识 强 , 工 作

3、认 真 负 责 , 语 言 表 达 清 楚 , 反 应 灵 活 ,有 一 定 的 沟 通 技 巧 。3.经 培 训 取 得 护 工 岗 位 合 格 证 。第六条护 工 工 作 职 责 : 在 病 区 护 士 长 和 注 册 护 士 的 指 导下 , 按 照 等 级 护 理 的 要 求 , 为 老 人 实 施 生 活 护 理 服 务 。 主 要 工作 内 容 如 下 :1.负 责 照 顾 老 人 的 生 活 起 居 , 协 助 老 人 自 身 的 清 洁 , 如 洗脸 、 漱 口 、 洗 头 、 洗 脚 、 洗 澡 、 换 洗 衣 服 等 ;2.帮 助 老 人 进 食 、 饮 水 、 大 小 便

4、 、 翻 身 、 功 能 锻 炼 ;3.护 送 、 协 助 老 人 进 行 检 查 、 理 疗 、 治 疗 康 复 活 动 ;4.负 责 清 洁 消 毒 老 人 的 脸 盆 、 茶 具 、 痰 盂 、 便 盆 等 生 活 用具 ;25.保 护 老 人 的 安 全 , 满 足 老 人 的 基 本 生 活 要 求 , 并 及 时 将老 人 的 有 关 情 况 告 知 护 士 或 医 生 ;6.协 助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人 , 以 防 跌 倒 ;7.保 持 老 人 居 住 房 间 清 洁 整 齐 , 物 品 放 在 指 定 地 点 ;8.视 老 人 生 活 依 赖 程 度 , 提 供 其 它

5、生 活 照 料 服 务 。第七条工 作 纪 律1.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不 挑 肥 拣 瘦 。2.着 装 整 齐 , 穿 着 护 工 制 服 。3.尊 重 老 人 , 对 待 老 人 一 视 同 仁 ,不 泄 露 老 人 的 隐 私 与 秘密 。 4.文 明 礼 貌 , 举 止 庄 重 , 态 度 和 蔼 , 同 情 、 关 心 和 体 贴 老人 。 热 情 主 动 , 谈 吐 温 和 。5.遵 纪 守 法 , 不 向 老 人 及 其 家 属 索 要 钱 财 , 不 克 扣 老 人 的生 活 费 , 不 私 自 吃 老 人 的 东 西 。6.妥 善 保 管 老 人 财 物 品 , 不 将

6、 老 人 的 财 物 据 为 己 有 。7.团 结 互 助 , 正 确 处 理 人 与 人 之 间 的 关 系 。 不 说 不 利 于 团结 的 话 , 不 做 不 利 于 团 结 的 事 , 不 拉 帮 结 派 , 不 传 播 小 道 消 息 ,不 传 谣 信 谣 , 不 说 不 利 于 医 院 和 公 司 的 话 , 不 挑 拨 事 非 。8.不 随 地 吐 痰 , 不 乱 扔 果 皮 纸 屑 , 禁 止 在 岗 上 吸 烟 、 喝 酒 。9.不 得 携 带 违 禁 品 、 危 险 品 及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工 作 的 物 品 进入 工 作 场 所 。10.不 得 参 加 吵 口 打

7、 架 、 滋 事 行 凶 或 煽 动 他 人 跳 槽 、 闹 事 。不 聚 众 聊 天 。第八条护 工 在 服 务 老 人 的 过 程 中 , 确 保 老 人 的 安 全 , 必 须遵 守 以 下 规 定 :1.对 于 卧 床 的 老 人 , 护 工 有 事 离 开 老 人 及 老 人 睡 前 , 必 须把 床 护 栏 拉 起 , 以 防 老 人 坠 床 。2.对 于 行 动 不 便 的 老 人 , 在 活 动 中 注 意 老 人 的 安 全 , 防 止跌 倒 。3.在 为 老 人 清 洗 时 , 注 意 水 温 不 得 超 过 40 , 护 工 应 先 用3手 浸 泡 探 水 温 , 再 给

8、 老 人 清 洗 , 以 防 烫 伤 。4.给 老 人 喂 饭 时 , 要 耐 心 细 心 , 对 反 应 迟 钝 、 头 脑 不 清 的 ,需 根 据 医 嘱 , 不 可 擅 自 或 按 家 属 要 求 饮 食 。5.护 送 老 人 到 各 科 室 做 检 查 或 康 复 治 疗 时 , 应 注 意 老 人 安全 , 以 防 发 生 意 外 , 对 本 人 看 护 的 其 它 老 人 , 应 委 托 同 病 区 相隔 较 近 的 护 工 代 为 照 看 。6.护 工 如 需 暂 时 外 出 , 要 委 托 好 别 的 护 工 代 为 照 看 老 人 ,并 尽 快 返 回 。7.同 病 区 三

9、 位 以 上 老 人 在 户 外 活 动 或 休 息 时 , 同 病 区 必 须有 一 位 护 工 陪 同 看 护 , 该 护 工 的 其 余 老 人 由 同 病 区 的 护 工 代 为照 看 。8.给 老 人 冲 泡 开 水 , 水 杯 不 得 置 放 在 病 人 的 床 头 柜 上 , 以防 翻 倒 烫 伤 病 人 。第九条护 工 十 不 准1.不 准 私 自 为 老 人 灌 热 水 袋 及 热 敷 , 以 免 烫 伤 老 人 皮 肤 。2.不 准 私 自 替 老 人 更 换 或 拔 除 各 种 导 管 , 如 导 尿 管 、 吸 痰管 、 氧 气 管 等 。3.不 准 私 自 给 老 人

10、 及 家 属 解 释 病 情 。4.不 准 为 老 人 调 解 氧 气 开 关 , 更 换 或 加 减 湿 化 瓶 的 水 。5.不 准 私 自 取 或 接 输 液 管 , 不 准 私 自 调 解 输 液 速 度 及 拔 除输 液 管 。6.对 术 后 老 人 , 骨 科 及 危 重 病 人 未 经 医 务 人 员 同 意 , 不 准擅 自 改 变 体 位 。7.禁 食 患 者 未 经 医 务 人 员 同 意 , 不 准 给 病 人 喂 水 、 喂 食 ,不 准 给 鼻 饲 病 人 灌 注 食 物 和 药 物 。8.不 准 擅 自 离 开 工 作 岗 位 , 离 开 必 须 与 护 士 长 或

11、 护 士 请 假 ,得 到 允 许 后 请 同 病 区 护 工 代 为 照 看 自 己 负 责 的 病 人 , 方 可 离 开 ,离 开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三 十 分 钟 。9.不 准 擅 自 按 摩 膀 胱 和 冲 洗 膀 胱 。10.不 准 为 老 人 做 特 殊 的 口 腔 护 理 及 压 疮 口 换 药 。4第 三 章 培 训第十条培 训 分 为 护 工 上 岗 前 培 训 和 日 常 培 训 , 培 训 由 公 司负 责 组 织 。护 工 上 岗 前 都 必 须 参 加 培 训 ; 上 岗 后 也 要 不 定 期 组 织 培 训 ,强 化 规 章 制 度 执 行 及 不 断 提

12、 高 护 工 业 务 水 平 。第十一条培 训 内 容1.医 院 规 章 制 度 。2.职 业 道 德 教 育 。3.工 作 职 责 及 程 序 。4.消 毒 隔 离 基 本 知 识 。 清 洁 、 消 毒 、 灭 菌 知 识 ; 紫 外 线 消毒 方 法 及 防 护 ; 医 疗 机 构 垃 圾 分 类 管 理 ; 床 单 位 终 末 处 理 。5.卫 生 清 洁 处 置 。 洗 脸 、 口 腔 清 洁 、 头 发 清 洁 、 梳 头 、 床上 擦 浴 、 更 换 衣 服 等 方 法 。6.医 疗 机 构 饮 食 种 类 、 喂 饭 、 鼻 饲 饮 食 的 要 点 及 观 察 。7.等 级 护

13、 理 要 求 。8.特 殊 症 状 观 察 ( 昏 迷 、 高 热 、 大 汗 淋 漓 、 疼 痛 、 呼 吸 困难 、 憋 喘 、 呕 吐 ) 等 。9.便 器 使 用 、 便 器 清 洁 消 毒 、 大 小 便 失 禁 病 员 护 理 技 巧 。10.常 见 卧 位 及 意 义 、 更 换 卧 位 方 法 。11.健 康 教 育 的 相 关 内 容 。12.沟 通 技 巧 .13.其 他 相 关 内 容 。 第 四 章 管 理第十二条公 司 要 高 度 重 视 护 工 的 管 理 工 作 , 有 分 管 领 导 具体 负 责 , 指 派 专 职 人 员 在 医 院 从 事 护 工 管 理

14、。医 院 的 护 工 管 理 由 护 理 部 负 责 , 老 年 康 复 院 区 护 士 长 具 体参 与 护 工 管 理 。第十三条公 司 需 建 立 护 工 个 人 档 案 , 个 人 档 案 应 包 括 详 细个 人 资 料 、 联 系 电 话 、 身 份 证 复 印 件 、 相 关 资 格 证 书 、 健 康 证5明 、 劳 动 合 同 等 。第 十 四 条 公 司 组 织 每 周 召 开 一 次 护 工 工 作 例 会 , 解 决 工 作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每 月 召 开 一 次 老 人 或 家 属 座 谈 会 , 征 求 意 见 和建 议 , 并 及 时 落 实 整 改 措

15、 施 。第十五条护 工 每 两 年 进 行 一 次 健 康 检 查 。 患 有 精 神 分 裂症 、 严 重 皮 肤 病 、 严 重 的 药 物 过 敏 、 残 疾 、 传 染 病 的 人 员 , 不得 从 事 护 工 工 作 。第十六条护 工 的 聘 用 , 由 老 人 或 家 属 直 接 与 公 司 签 订 服 务合 同 ( 见 附 件 1) 并 详 细 告 知 合 同 内 容 , 同 时 给 老 人 家 属 一 份 告知 书 ( 见 附 件 2) 。第十七条老 人 有 选 择 护 工 的 自 主 权 , 公 司 应 主 动 向 老 人 及其 家 属 了 解 护 工 的 相 关 情 况 ,

16、 以 便 加 强 管 理 。第十八条用 工 管 理1.实 行 “ 公 开 招 聘 , 择 优 录 用 , 先 培 训 后 上 岗 ” 的 人 事 管理 制 度 。2.依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公 司 与 新 录 用 护 工 签 定 合 同 ,合 同 期 限 一 般 为 1 至 5 年 。 合 同 到 期 时 , 公 司 与 护 工 双 方 协 商一 致 , 办 理 续 签 手 续 。3.护 工 须 签 署 入 职 承 诺 书 和 保 密 协 议 书 。4.新 入 职 护 工 必 须 无 条 件 接 受 1 至 7 天 的 岗 位 培 训 才 能 进入 试 用 期 , 试

17、用 期 一 般 为 1 至 3 个 月 , 按 岗 位 享 受 试 用 期 工 资标 准 。 试 用 期 间 重 点 考 查 其 工 作 态 度 和 敬 业 精 神 , 实 际 能 力 和潜 在 能 力 , 道 德 素 质 和 责 任 心 。 对 表 现 突 出 , 工 作 成 绩 优 异 者可 以 提 前 结 束 试 用 期 。5.试 用 期 满 后 由 用 人 科 室 提 出 意 见 , 经 公 司 领 导 批 准 , 决定 是 否 正 式 聘 用 。6.护 工 应 当 参 加 本 管 理 办 法 和 公 司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的 学 习 ,并 在 规 定 的 文 件 上 签 名 。

18、7.护 工 如 要 求 提 前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 应 有 充 足 理 由 , 并 提 前一 个 月 写 出 书 面 申 请 , 由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批 后 交 人 力 资 源 部 审 核 ,6同 时 办 理 好 工 作 交 接 手 续 , 交 还 公 司 财 物 , 结 清 财 务 手 续 后 方可 批 准 离 职 。 未 办 理 以 上 手 续 而 擅 自 离 职 者 , 公 司 将 按 劳 动 合同 及 相 关 政 策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8.公 司 根 据 老 人 的 入 住 情 况 及 要 求 安 排 护 工 工 作 , 护 工 应当 服 从 工 作 安 排 。

19、第五章奖励与惩处第十九条奖 惩 原 则由 公 司 管 理 人 员 依 照 奖 惩 办 法 , 每 天 到 房 间 实 施 检 查 ,根 据 检 查 结 果 予 以 奖 惩 。第二十条奖 励 范 围1.遵 守 护 工 行 为 规 范 及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事 迹 突 出 的 ;2.遵 守 劳 动 纪 律 好 , 全 年 无 缺 勤 、 迟 到 、 早 退 现 象 发 生 ,并 对 他 人 的 违 纪 行 为 敢 于 批 评 揭 露 的 ;3.维 护 公 司 、 医 院 和 病 人 利 益 , 为 公 司 或 医 院 取 得 重 大 荣誉 的 ;4.及 时 制 止 治 安 、 消 防 及

20、 其 他 突 发 事 件 , 避 免 重 大 经 济 损失 的 ;5.加 强 业 务 技 术 及 劳 动 能 力 学 习 , 劳 动 竞 赛 成 绩 突 出 的 ;6.坚 持 原 则 , 检 举 、 制 止 损 害 公 司 、 医 院 、 病 人 利 益 行 为事 迹 突 出 的 ;7.服 务 技 能 和 服 务 态 度 好 , 经 常 受 到 病 人 或 其 家 属 书 面 表扬 的 ;8.参 加 行 业 或 市 、 区 级 竞 赛 获 奖 , 为 公 司 争 得 荣 誉 的 ;第二十一条惩 处 范 围1.违 反 劳 动 合 同 约 定 的 ;2.违 反 本 管 理 办 法 、 综 合 考

21、核 办 法 及 其 他 规 章 制 度 的 ;3.不 遵 守 护 工 行 为 规 范 基 本 事 项 的 ;4.其 他 应 予 惩 处 的 事 项 。5.具 体 标 准 由 公 司 制 定 。7第二十二条惩 处 种 类 及 方 式1.批 评 教 育 。2.经 济 处 罚 。3.连 带 赔 偿 。4.辞 退 。第六章考核第二十三条医 院 考 核 组 每 月 依 照 考 核 标 准 对 公 司 进 行一 次 考 核 。第二十四条考 核 成 绩 在 90 分 以 上 为 达 标 , 80-89 分 , 每 扣1 分 , 罚 款 50 元 ; 70-89 分 , 每 扣 1 分 , 罚 款 100 元 ; 60 分 -79分 , 每 扣 1 分 , 罚 款 150 元 , 60 分 以 下 为 不 合 格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 管 理 办 法 由 制 定 。第二十六条本 管 理 办 法 自 公 布 之 日 起 执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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