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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模拟开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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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法官: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原告,你的姓名、职业、有无代理人?原告:我叫于经理,是装饰公司的代理人,我委托本市 XXXX 事务所律师 XXX 作一般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我叫 XXX,XXXX 事务所律师。法官:被告,你的姓名、职业、有无代理人?被告:我叫李辉,是潘娜公司的代理人,我委托本市 YYYY 事务所律师 YYY 作一般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我叫 YYY,YYYY 事务所律师。法官:现在开庭。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一 百 二 十 条 规 定 , 今 天 在 此 依 法 公 开 审 理 原 告 装 饰 公 司 诉 被告 潘 娜 公

2、 司 合 同 拖 欠 货 款 纠 纷 案 例 一 案 , 下 面 进 行 法 庭 事 实 调 查 , 先 由 原 告 陈 述诉 讼 请 求 及 事 实 理 由 。原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 2003 年 5 月 28 日 , 我 方 当 事 人 与 被 告 签 订 合 同 , 合 同 约 定 被 告提 供 给 我 方 当 事 人 2 万 张 高 密 板 , 我 方 当 事 人 预 付 定 金 30 万 , 其 余 货 到 付 款 , 定 金到 位 后 25 天 内 交 货 。 然 我 方 当 事 人 在 预 付 定 金 30 万 元 的 25 天 后 , 被 告 仅 派 一 人口 头 通

3、知 高 密 板 无 货 , 合 同 不 能 履 行 , 且 只 带 30 万 元 汇 票 , 不 提 违 约 责 任 如 何 解 决 。由 于 被 告 的 违 约 行 为 给 我 方 当 事 人 造 成 严 重 经 济 损 失 。 现 诉 至 法 院 , 要 求 被 告 双 倍返 还 定 金 。 请 求 依 法 判 决 。法 官 : 原 告 对 起 诉 内 容 有 无 补 充 ?原 告 : 没 有 。法 官 : 下 面 请 被 告 针 对 原 告 所 述 进 行 承 认 或 否 认 的 答 辩 。被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 原 告 所 述 属 实 。 但 与 原 告 签 订 合 同 的 是

4、 我 方 业 务 员 董 雨 和 总 会 计 师刘 义 等 人 , 他 们 没 有 代 理 权 或 超 越 了 代 理 权 , 所 以 该 合 同 无 效 。法 官 : 被 告 对 答 辩 意 见 有 无 补 充 。被 告 : 没 有 。法 官 : 通 过 原 告 陈 述 、 被 告 答 辩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事 实 方 面 没 有 补 充 , 法 院 调 查 结 束 。 本案 的 疑 义 点 是 双 方 合 同 是 否 有 效 ? 被 告 是 否 违 约 ? 下 面 围 绕 争 议 点 进 行 法 庭 辩 论 。首 先 由 原 告 作 辩 论 发 言 。 原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

5、 双 方 签 订 的 合 同 印 有 被 告 的 公 章 和 签 名 , 6 月 19 号 被 告 公 司 的 代理 人 李 辉 与 我 方 当 事 人 协 商 努 力 提 供 货 款 。 则 李 辉 的 行 为 视 为 追 认 。 合 同 法 规定 行 为 人 没 有 代 理 权 、 超 越 代 理 权 或 代 理 权 终 止 后 以 被 代 理 人 名 义 订 立 的 合 同 , 只 有经 被 代 理 人 追 认 , 才 对 其 产 生 效 力 。 所 以 该 合 同 是 有 效 的 。 在 合 同 期 限 届 满 之 前 没有 提 供 货 款 , 被 告 的 行 为 属 于 违 约 ,

6、应 双 倍 返 还 定 金 。法 官 : 李 辉 是 否 进 行 追 认 ?被 告 : 是 。法 官 : 下 面 由 被 告 方 就 争 议 的 焦 点 进 行 辩 论 。被 告 委 托 代 理 人 : 我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履 行 期 限 内 获 知 没 法 向 原 告 供 货 时 , 就 立 即 告之 原 告 没 有 高 密 板 , 为 避 免 给 原 告 造 成 严 重 损 失 , 我 公 司 想 法 设 法 从 其 他 地 方 买 高 密板 , 并 给 原 告 退 款 , 然 装 饰 公 司 执 意 要 货 , 才 导 致 产 生 严 重 损 失 , 所 以 原 告 应 付

7、一定 的 责 任 。法 官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事 诉 讼 法 第 128条 规 定 , 判 决 前 能 够 调 解 的 可 以 进 行 调 解 。 原 告 , 是 否 同 意 调 解 ? 原告:不 同 意 。法 官 : 由 于 原 告 不 同 意 调 解 , 本 庭 不 再 组 织 调 解 , 合 议 庭 需 要 对 本 案 休 庭 十 五 分 钟 进行 评 议。法 官 : 下 面 宣 布 休 庭 , 由 合 议 庭 进 行 评 议 , 评 议 后 继 续 开 庭 。法官:现在继续开庭,经合议庭评议认为:董雨和刘力等人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和无代理权行为,但由于代理人李辉对双方签订的合同进行追认,所以双方所签的合同为有效。被告在合同期限内没有供货,其行为是违约行为。应双倍返还定金。按新合同法被告应支付 51 万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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