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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知识读本学习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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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目 录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原理第一节 宪法概述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第三节 宪法实施监督机制【以案释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第四节 维护宪法权威的重大意义【以案释法】所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第五节 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以案释法】污损国旗国法不容第二章 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第一节 宪法的指导思想第二节 宪法的基本原则【以案释法】保障人权昭雪冤案第三章 国家性质和国家制度第一节 国家制度的阶级结构第二节 我国的国家性质第三节 我国的国家制度【以案释法】行政不得干预司法第四章 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述第二节 国家选举制度【以案释法】换届选举的

2、法律严肃性不容挑战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第四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第五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六节 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一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述第二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以案释法】高校女生依法维护人格尊严.【以案释法】就业性别歧视违法【以案释法】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第三节 公民的基本义务第四节 人权的宪法保障第六章 中央国家机构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四节 国务院第五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第六节 最高人民法院第七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七章 地方国家机构第一节 地方国家机构概述第二节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

3、会第三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第四节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第五节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以案释法】维权亦须依法附 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第一章 宪法的基本原理本章介绍了宪法的定义、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维护宪法权威的重大意义,以及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第一节 宪法概述一、宪法的词义.宪法是集中反映国家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与根本任务、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的根本法。“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

4、文 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最早是古希腊城邦国家用来专指那些规定城邦组织和权限的法律,含有今天的组织法的意思。古罗马帝国用于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及“敕令”。代议制在欧美各国普及后,宪法泛指规定代议制度、确认宪政的法律。在我国,成书于公元前 5 世纪的国语晋语九中,就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也”的记载。战国时期的管子七法也有“有一体之治,故能出号令,明宪法矣”一说。尽管我国先秦时期“宪法”一词已有“国法”“根本大法”的含义,但还不是近代意义上的宪法含义。含有人权保障、权力制约等意义的近代宪法源自西方,属于西方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君主专制势力斗争成果的积淀。19 世纪 6

5、0 年代,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方有相当于欧美的宪法概念出现。1889 年,日本明治维新时,颁布了大日本帝国宪法。1898 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上书清廷,吁请制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1908 年,清政府迫于压力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成为国家根本法的专用词。二、宪法的特征宪法与其他法律一起,共同构成一国完整的法律体系。但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既有着其他法律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又有着与其他法律的不同。(一)文本内容普通法律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社会生活的某个方面或某个领域。宪法的内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包括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对外交往等各方

6、面的重大原则性问题,诸如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国家的指导思想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是一切组织、机构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二)法律效力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普通法律的立法根据,与普通法律是“母法”与“子法”的关系。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宪法外,还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设区的市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和条例,广义上都称之为法,都带有强制性的法律约束力,但它们的效力层次

7、都在宪法之下,且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一律无效。(三)立法程序正是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的是国家的重大原则性问题,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法律的制定依据,因此通常需要保持更大的稳定性。所以,在立法程序上,宪法要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的制定,通常是由专门成立的立宪机构来担纲。宪法草案的表决通过一般要获得最高立法机关全体议员或代表的绝对多数赞同。有的国家甚至还要求须举行全民公决。而普通法律的起草,一般只履行正常的法律起草程序,且表决通过只要求议员或代表过半数赞同即可。.宪法的修改,其程序也要比普通法律严格。通常只有宪法规定的特定主体才可提出修改宪法的议案。在我国,宪法的修改必须是由全国

8、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始得启动修宪程序。宪法修正案则须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赞同才能获得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代表团或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均有权提出法律修改的议案。法律案的表决,则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三、宪法的性质宪法是一国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全面、集中体现,是统治阶级根本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集中反映。政治力量对比关系首要的是阶级力量对比。宪法反映阶级力量对比关系,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宪法是阶级斗争胜利的成果

9、宪法是由阶级斗争中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制定的,是阶级斗争成果的法律确认。1791 年的法国宪法,是法国资产阶级在 1789 年大革命中胜利的成果总结;1918 年的苏俄宪法,是俄国工人阶级十月革命胜利的产物;我国的宪法,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所取得的,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成就的总结。(二)宪法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统治地位合法化、统治关系法律化,是宪法制定的重要内容。如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结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

10、,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三)宪法随着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变化而改变世界范围内的情况表明,每当一国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发生根本变化、统治关系发生根本转变时,宪法的性质就会发生改变。如英国、美国和法国较早地爆发了资产阶级革命。尽管这三个国家政治制度有所不同,但经济上都属于生产资料私有制;政治上都实行资产阶级专政、确认资产阶级民主制度,从而所制定的宪法均属于资产阶级宪法。同样,无产阶级建立政权,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后,也会用宪法来确认和巩固自己的胜利成果。由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均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实

11、行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体现无产阶级的统治意志,因而所制定的宪法在性质上属于社会主义宪法。此外,同一性质的国家,由于阶级关系在不同时期发生变化,为适应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会要求一国宪法随之相应作出不同程度的修改,但这种具体内容的相应变化不会改变宪法的性质。如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制定于 1954 年,后经过 1975 年、1978 年、1982 年三次大修,1979 年、1980 年、1988 年、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六次小修,具体内容规定上有了很大变化,但均是在相同的国体、政体条件下进行的宪法修改,国家的根本性质没有变,决定了社会主义宪法的根本性质也不会

12、变。.第二节 中国宪法的历史沿革一、旧中国宪法创制情况在我国,宪政话题可以追溯到近代。其中,既有志士仁人提出的各种宪政观念,也有封建统治者实行的所谓“宪政改革”。1840 年鸦片战争的爆发,使中国迅速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面对内忧外患、国弱民穷的现状,许多知识分子敏感地意识到,导致经济和军事落后的更深刻原因是制度落后,他们奔走呼唤,主张“欲图自强,必先变法”“惟有立宪,方可救亡”。有的甚至还提出了“自由为体,民主为用,富强为体,宪政为用”的宪政思路。面对外力压迫和国内求变的局势,清王朝不得不开始推行君主立宪制,发布了宣示预备立宪谕,明确提出“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公开宣布逐年进行省咨

13、议局选举、资政院开院、召开国会,制定宪法、实行宪政,至此,旧中国宪法创制的帷幕正式开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是 1908 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君主立宪制,具有较为浓重的皇权法定、臣民权利义务附属、重君权轻民权等封建特点。但毕竟是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对增进社会法律意识具有一定意义。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是 1911 年 11 月 3 日清政府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迫于辛亥革命形成的社会冲击,清政府不同程度上被迫缩小了皇权,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旧强调皇权至上,只字不提人民权利。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

14、临时宪法,是 1912 年 3 月孙中山领导制定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该法于 1912 年 3 月 8 日由南京的临时参议院通过,3 月 11 日公布实施。后于 1914 年 5 月 1 日因袁世凯颁布中华民国约法而被取代,1916 年 6 月 29 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 年 7 月 1 日再次被复辟帝制的张勋所破坏,1917 年 9 月 10 日为中华民国军政府的护法运动所拥戴,1922 年 4 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再度恢复,1923 年 10 月 10 日被曹锟主导的中华民国宪法所取代,最后于 1925 年 4 月 24 日被段祺瑞政府废除。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该法问世后

15、命运多舛,几经北方军阀取代与恢复,但南方政府方面则从未正式废止过,直到 1931 年6 月 1 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中华民法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确认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合法性;赋予人民以民主权利,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向世界宣告了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期间,袁世凯为了加强自己的专制统治,曾于 1913年 10 月主导起草过共 10 章 113 条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俗称“天坛宪草”,虽经国会三读通过,但未能公布;1914 年 5 月袁世凯推出中华民

16、国约法,虽在资产阶级民主范围内,但极力扩大国家元首权力、削减议会权力,更加保守,一年多后因恢复帝制而废止。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较为完备的宪法,是 1923 年 10 月 10 日曹锟迫使国会制定的中华民国宪法。曹锟在把黎元洪赶下台后,动用军警包围国会,以每票 5000 到 10000 元不等的价格贿赂议员选举其任总统。为披.上合法外衣,又迫使国会赶制了中华民国宪法,故史称“贿选宪法”。这部共 13 章 141 条的宪法,确认了军阀的专制独裁,实施一年便被历史抛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确立一党专政的宪法,是 1931 年 5 月 12 日由国民会议制定、1947 年废止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17、这部共有 8 章 89 条的临时宪法,虽然借用了西方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的形式,但制定仓促、人权保障薄弱,由党产生政府、由党代表掌握政权、政府对党负责、重要法律由党解释,实质上是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国民党一党专政的政治体制。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胎死腹中的宪法,是国民党立法院于 1936 年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公布日期为5 月 5 日,所以又称“五五宪草”。这部宪法草案的主要特点是党国一体、总统集权,形式上具有西方资产阶级民主色彩,实质上是为国民党一党专政、蒋介石个人独裁提供宪法根据。草案公布后,因遭到全国人民的反对而最终胎死腹中。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仅在局部地区有效的宪法,是 1946 年 12 月

18、 25 日经“制宪国民大会”议决通过,1947 年1 月 1 日由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宪法。这部宪法全文共计 14 章、175 条,其法律效力仅及于台湾、澎湖、金门、马祖。然而,上述所谓宪政思潮和宪政改革,尽管有的是出于维护封建政权制度;有的是出于为维护剥削阶级的既得利益;也有的是出于用资产阶级民主来抗衡封建统治,但其实质均属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统治,宪法、宪政成了维护统治、“固本强基”的工具,没有摆脱“为民作主”的窠臼。历史证明,在人民群众还没有获得政治上的主体地位时,任何意义上的所谓宪政都是不彻底的,最终只能是把宪法当作维护剥削统治的合法外衣。二、“五四宪法”的诞生人民宪法人民定。用根本大法

19、的形式,使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权利法律化、制度化,这一历史重任必然地落在了中国共产党的肩上。为了完成这一神圣使命,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英勇斗争和坚韧不拔的探索实践。历史表明,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民族解放、制定一部人民民主的新宪法进行了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早在 1931年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苏维埃红色根据地开始探索建立民主政治制度的尝试,制定并实施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形式,把苏维埃政权属于工农群众用根本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抗日战争时期,为建立广泛的统一战线,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政权组织形式,由苏维埃制改为参议会制,制定实施了陕甘宁边区

20、抗战时期施政纲领。解放战争时期,为适应解放全中国的形势发展需要,中国共产党制定实施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将根据地政权组织形式改为人民代表会议制,作为向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过渡形式。1949 年 9 月,在中国共产党的组织领导下,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京举行,包括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地区、人民解放军、少数民族、国外华侨、宗教界人士等 46 个界别的代表及特邀代表共 635 人出席会议。人民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了全国人大的职权,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通过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选举产生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这部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

21、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时把新民主主义胜利成果固定下来,明确规定了新中国的国家性质及政权组织方式。1954 年 9 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通过了宪法。1954 年宪法以共同纲领为基础,又是共同纲领的发展,这部宪法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等一系列根本问题正式入宪。由于这部宪法制定颁布于 1954 年,因此又被称为“五四宪法”。“五四宪法”是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范例,是新中国宪法创制上的一次成功实践。这集中体现在这部宪法的制定过程和结构内容上。“五四宪

22、法”的制定,从成立宪法委员会到宪法正式通过,历时一年零九个月。之所以说它是宪法创制史上的一次真正意义上实行人民民主的成功实践,究其原因首先是宪法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成员除来自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专家学者的代表;其次是制宪的思路开阔、立意科学,既借鉴了社会主义类型国家的制宪经验,又参考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内容,还梳理了我国近代以来的各种宪政思想和宪法性文件;再次是制宪过程充分发扬民主。“五四宪法”在结构上由序言和四章内容组成,分别是序言,第一章总纲,第二章国家机构,第三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国旗、国徽、首都。作为新中国的第一部正式宪法,它明确了

23、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路线、总方针和总任务,确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全面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的制定,为建国初我国在整个过渡时期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有序地从事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建设和社会文化建设提供了宪法依据。就是这样一部集共和国缔造者的集体智慧、汇亿万中国人民共同心声的“五四宪法”,在当时却只正常地发挥了 3 年的作用。从 1957 年下半年起,先后陆续进行的全国反右派斗争、人民公社化运动、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变动等一系列重大变革,不再经全国人大讨论。1958 年之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按期召开会议,立法工作

24、基本停顿,监督工作流于形式,整个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严重滑坡,“五四宪法”最终遭到搁置。应当说,这种结局的出现绝非偶然。从实践上看,建国之初,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规律有待逐步显现,党和国家对如何依法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还缺乏经验,对宪法制定后严格实施的思想准备也是不足。此外,当时正处于新中国成立初期,人们更习惯于战争年代的军事指挥和行政命令手段,对熟悉法律程序、依照法律办事尚需要有个过程。从宪法性质看,“五四宪法”在创制过程中的价值目标,本身就设定为是一部过渡时期的宪法。由于当初预计我国由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时间大约需要 15 年,所以认定这部宪法大约可以管 15 年。进而在 1956 年中共

25、八大宣布提前进入社会主义后,这部被认定为具有过渡时期性质的宪法,便从法理上失去了时间效力,被逐步视为不再适应现实需要。从宪法内容看,“五四宪法”在内容设定上,既含有相对稳定的国家机构设置、运行及相互关系,以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稳定性规范,又包含有国家在特定时期的具体政策和政治倾向,具有浓厚的过渡性色彩和阶段.性印记。此外,缺乏系统的宪法监督机制和可行的宪法解释机制,加之建国初期国家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致使宪法规定无法通过具体的法律实施得到贯彻落实,违宪行为更是得不到及时纠正。从认识上看,当初整个社会对宪法的功能和作用尚且认识不足。还没有普遍地认识到,宪法是保持国家统一、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经济

26、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实现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法制保障,宪法在实际上被视作服务需要的工具。所有这些,都为我们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值得重视的经验教训。三、新中国的历次宪法修改1975 年 1 月 17 日,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作了全面修改的宪法,称为“七五宪法”。这部宪法诞生于“文化大革命”后期,是在特殊时期产生的。这部宪法共 4 章 30 条,主旨是以“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学说”为理论指导,取消“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规定,把“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等一些“左”倾思想写进宪法。1978 年 3 月 5 日,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又一次作

27、重大修改的宪法,称为“七八宪法”。这部宪法共4 章 60 条,尽管对“七五宪法”作了一些重大改进,但仍然存在许多缺陷,总体上表现为仍然肯定了“文化大革命”的成果和“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1979 年 7 月 1 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七八宪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主要是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县级人大代表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将上级人民检察院同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关系由监督关系改为领导关系。1980 年 9 月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取消了“七八宪法”规定的公民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82 年 12 月 4 日,

28、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经全面修改的宪法,称为“八二宪法”。这部宪法分为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个部分,共 4 章 138 条。“八二宪法”在深刻反思“文化大革命”沉痛教训的背景下,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总结了中国社会主义发展的经验,借鉴了国际经验,是一部有中国特色、适应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根本法。它明确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范围、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等。其根本特点是,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确定了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全国各族人民和一切组织,都必

29、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为适应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分别于 1988 年 4 月、1993 年 3 月、1999 年 3 月、2004 年 3 月对“八二宪法”陆续进行了修改完善。1988 年 4 月 12 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私营经济的地位、作用和国家对私营经济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对土地使用转让的问题作了补充规定。这是中国第一次采用宪法修正案的形式修改宪法。1993 年 3 月 29 日,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了多处修改,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坚持改革开

30、放”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写入了宪法;将“国营经济”修改为“国有经济”;将“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等。.1999 年 3 月 15 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再次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作了相应修改,把邓小平理论的指导思想地位、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国家现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以及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等写进了宪法。2004 年 3 月 14 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对宪法再次作出修改。修改的主要内容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

31、协调发展的内容;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完善土地征用制度;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完善全国人大组成的规定;作出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规定国家主席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四、对新中国宪法创制的思考总结回顾新中国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历程,给我们以深刻启示。(一)人民是制宪与行宪的主体宪法是社会政治文明的结晶,是人类对自由、平等、秩序、人权的价值追求,规范政府公共权力、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的价值所在。我国宪法的沿革历程从正反两方面告诉我们,只有始

32、终坚持以人民为主体的制宪与行宪,才是最有生命力的。正因为人民是制宪的主体,所以制定宪法时要充分发扬民主、充分反映民意,制宪宗旨和宪法条款的设立更要以人民利益为依归。正因为人民是行宪的主体,所以要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及时制止违宪侵蚀公民权利的行为发生,以防主体被阻隔在行宪活动之外。(二)法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基本组成部分。我国宪法的沿革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告诉我们,法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必须始终注重坚持维护国家的法制完备和统一。正因为法制是有机统一的整体,所以要切实注重宪法本身的功能完备、法律体系的完备、司法制度

33、的完备、宪法监督机制的完备。(三)宪法的功能作用不可替代宪法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公共权力的紧身衣、人民权利的保护伞、长治久安的导航仪。新中国宪法的沿革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告诉我们,宪法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建国初期,我国在社会发展形态上参差不齐,经济社会建设上百废待兴,政治思想主张上众说纷纭。“五四宪法”的颁布施行,在固定社会发展方向、调整社会根本关系、规范国家社会秩序、确立经济建设目标、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制约社会公共权力、凝结党心民意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相反,在“五四宪法”遭漠视、被否定的“文化大革命”时期,国家政治生活顿时出现极大混乱,国民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公民权利遭受践

34、踏,其教训是极其深刻的。即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依然有必要进一步重视和强调发挥宪法的功能作用,用根本大法统一全党全国人民的思想和行动。正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强调的那样:“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四)宪政进程必须适应本国国情.宪法是宪政的依据,宪政是宪法的实施。新中国宪法的沿革历程从正反两个方面告诉我们,宪政是具体的,任何国家的宪政最终都必须要适应本国国情。一国选择什么样的政治体制,制定什么性质的宪法,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制宪主体的根本利益所决定。我国宪法确立人民代表大会

35、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制度,确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而不是多党竞争、轮流执政制度,确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是联邦制、邦联制,显然都是从中国历史发展和国情现状出发作出的郑重抉择,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新中国之所以能够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经济社会发展走完了西方资本主义国家通常要在一百多年里才能走完的路,充分说明只有符合中国国情的政治制度,才能适应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才能助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第三节 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宪法的权威在于实施。为了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使宪法在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进程中得到切实的遵守执行,我国在依法治国的实践中,不断探索和逐步建立起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科

36、学严谨、权威高效的宪法监督体系。一、政策保障机制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的实施。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家有关监督机关要担负起宪法和法律监督职责,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依法行使职权,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强调要“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

37、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必须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二、立法监督机制立法法根据宪法的相关规定精神,从立法原则、立法权限、立法程序、法律解释、民族立法、法律效力层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方面作出一系列专门规定,确保了宪法规定精神在立法活动中切实得到遵守。据统计,截至 2013 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累计收到报备案的行政法规 502 件、地方性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38、)22253 件、司法解释 189 件,对在审查中发现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均已督促制定机关修改或废止。三、工作监督机制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根据宪法的规定精神,结合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运行机制,从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审查计划预算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开展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等不同层面,明确了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责、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保了宪法的各项规定精神在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中能够得到全面贯彻实施,违宪个案能够及时得以纠正。四、社会保障机制为了增强全社会的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尊严,更好地普及

39、宪法知识,扩大宪法实施的群众基础,加强宪法实施的良好氛围,弘扬中华民族的宪法文化,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正式将 12 月 4 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决定在宪法日,国家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五次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该决定自 2016 年1 月 1 日起施行。此外,国家还通过在全体公民中开展五年一轮的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全体公民的宪法和法治观念。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40、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强调要突出学习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宣传教育,重点学习宣传宪法确立的我国的国体、政体、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宪法宣誓前专题学习宪法,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集中宣传活动等,教育引导一切组织和个人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以案释法】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案情介绍】2014 年 8 月 12 日凌晨,公安分局民警在处理一起纠纷案件时,发现人大代表张某涉嫌酒后驾车。随后,前来处理的松江交警支队民警对其进行酒精

41、呼气测试,结果为 136 毫克/100 毫升。另经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和鉴定,张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 1.25mg/mL,达到了醉酒状态。经过侦查,警方认定张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公安分局决定对张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由于张某有县人大代表的身份,8 月 14 日,公安分局向该县人大常委会发去关于提请批准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县人大代表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函。10 月 24 日,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关于提请许可对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的议案,并依法进行表决。常委会组成人员 21 名,实到会 17 名,表决结果

42、:赞成 8 票,反对 1 票,弃权 8 票。因票数未过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该议案未获通过。11 月 27 日,警方再次提请许可的申请,该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再次提请议案,许可公安分局对张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并从当日起暂时停止其执行代表职务。【以案释法】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我国,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从人大代表履职需要出发,我国相关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以特别的人身保障权,但法律保护的是人大代表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违法行为。人大代表身份不能成为

43、违法犯罪行为的“护身符”,本案的侦办体现了“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的宪法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严格执行。.第四节 维护宪法权威的重大意义实践证明,我国制定于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之初,修订完善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新时期的现行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成果,反映了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律制度上的最高体现。这部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治力量,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地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

44、主义现代化建设,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地促进了人权事业发展,有力地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这部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充分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是推动国家发展进步、保障人民生活幸福、保障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根本法治保证。实践证明,我国宪法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因此,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具有重大意义。一、

45、维护宪法权威是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需要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所谓政治文明,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和政治发展取得的成果,是与物质生产相适应的在政治上的一种进步过程、进步状态和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系统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胜利的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性质、总方针、总任务和根本制度,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意志,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全体公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

46、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宪法的内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结晶,维护宪法、实施宪法,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根本途径。二、维护宪法权威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是“人民主权”的最高规范表述。宪法的内容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一切公权力行为都要遵循宪法,不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要得到及时、有效的纠正,正因为如此,在社会多元化、利益多样化的状态下,宪法是价值共识的最大公约数,必然地成为社会共识的基础。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利益关系复杂,社会矛盾与冲突凸显。宪法本质上反映了利益主体的共同意志,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也是

47、发展不同主体自身利益的法律基础。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把思想和行为统一到宪法规定上来,有助于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更好地纳入法治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为社会和谐稳定提供良好的法治氛围。三、维护宪法权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宪法规定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就基本的经济制度、经济成分、分配方式等作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国家依据宪法规定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经济建设与发展,进一步提高了人民的生活水平。在我国步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在经济进入“转型期”、增长进入“换挡期”、改革进入“攻坚期”

48、、社会进入“矛盾凸显期”的关键时点,社会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对深化改革、加速发展将会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还将依据宪法建立包括规范市场主体、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加强宏观调控、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显然,维护宪法权威,确保宪法的贯彻实施,是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四、维护宪法权威是巩固党的执政基

49、础的需要在我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序言明确指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取得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也有着明确的宪法依据。宪法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实践表明,不尊重宪法,就是不尊重党的合法性、不尊重人民的意志。依宪执政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推动宪法实施,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是维护党的权威的根本途径。因此,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设定的权力范围、确立的原则行使权力,切实提高运用宪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推进党的决策活动与决策程序的法治化。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 30 周年大会上强调指出的那样:“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以案释法】所有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案情介绍】孙某是一位 27 岁的湖北武汉青年,200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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