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解读与实务,教育部第12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共6章40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在审判实务中,不能被援引只能参照。 但它对责任认定、责任划分,归责原则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没有原则分歧。,1、主体:学生(全日制在籍、插班生等) 2、时间: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寒暑假、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等) 3、地点:其伤害行为或者伤害结果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地域范围内,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2、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处理,适用本办法。,中小学常见伤害的八大来源:,1,校园建筑物、设施缺陷引发伤害 建筑物倒塌所致死亡及损伤; 教学仪器设备缺陷、操作不当所导致死亡、损伤; 2,校园体育活动引发伤害 运动中猝死、损伤及残疾; 运动后猝死、损伤及残疾; 3,校园学生间相互所致伤害 蓄意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组织性、群体性; 激情性殴打所致死亡、损伤-临时性、个体性; 吸食管制性物质、饮酒所致死亡、损伤; 4,校园学生人权侵犯引发伤害:体罚、言语侮辱、强行搜查 体
3、罚死体罚性损伤(案例:打学生耳光致使耳穿孔) 抗议性自杀、抗议性企图自杀 引发精神障碍性疾病:精分症,癔症、忧郁症,5,校园内疾病发作、食物中毒引发伤害 疾病发作通知、护送迟缓; 学校内治疗引发医疗纠纷; 食物中毒 6,校园性侵犯所致伤害 强奸 猥亵 性侵犯后精神障碍 7,外来人员引发的校园暴力伤害 外来人员与在校学生联合在校区管辖范围引发的凌辱、损伤; 外来人员进入校园导致的死亡、损伤; 8,学校组织校外活动引发的伤害 车祸、摔跌、溺水、迷失;,20101213教育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 12条 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第八条修改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造成学生人
4、身损害的,学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涉及合同法、物权法、其它教育法等部门法),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1)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损害事实;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2)损害后果 可补救性
5、(轻微伤,可以即时处理) 补救的可能(“机遇损失”、“青春损失”) 确定性(影响考研、成为明星等) (3)因果关系(只有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才有可能存在过错责任)(4)过错(疏忽大意、轻信能避免;故意) 过错程度(一般过失、重大过失、故意),擅离校园溺水亡 学校无责不赔偿,学校责任(办法第九条) :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组织活动的场地选择,跳绳比赛场地散落煤渣致伤案),(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
6、取措施的;(新疆克拉玛依大火,安全通道关闭,323人死亡,132人烧伤致残,14名领导教师等责任人被判刑),(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班级购买饮用水过期,造成学生拉肚子。,(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受伤学校组织不周赔款万元,2003年11月20日下午,北京市某中学高三(2)班在学校操场上体育课,20分钟后,体育老师安排同学们自由活动,便离开操场。张力与同学苏强在足球场边玩起了摔跤游戏,张力被摔倒时头部着地,当场感觉头昏脑胀。送医院检查后诊断为脑
7、震荡。治疗数月,花费三万,有所好转,但未能参加当年高考。,(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精神病教师 韦宇雄,原柳江二中教师,十年前因患精神病病休在家,近段时间,韦宇雄经常进到校园,说是学校克扣他的工资,几乎每天都要到学校财务室威胁、骚扰甚至漫骂两位财务室的女教职工,还经常去追逐一些较为漂亮的女老师和女学生。,(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组织未成年人救火。,(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的; 先天性心
8、脏病(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案,(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对不遵守校纪校规的学生进行正常的、适当的批评教育,导致学生离校出走或采取其他过激自残行为,不能认定辅导员有过错。除非辅导员批评教育手段粗暴,有体罚或侮辱学生人格等不当之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自杀自残倾向:监护,通知家长;自杀行
9、为:及时制止、救治(含校外),但不定性。 心理、精神疾病:进行一般的咨询、治疗;督促家长送专门医院(精神病医院),男子“被精神病”获赔5千,(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1、学校私自放假(非法定假期,非教学需要),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无责任? 2、假前学生调课,请假提前回家,伤害事故责任?,学生责任(办法第十条):,(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
10、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合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三方责任,办法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方无资质?) 案例分析,办法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
11、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按照过错比例承担) (学生替教师打开水、上街购物等),学校九大免责条款(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在这类事故中,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其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适用公平原则,学校可以承担一定的道义责任。,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
12、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危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的;(自愿参加)(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长跑免责声明.doc,篮球免责声明.doc,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学生自发组织的课外活动? 只要排除设施等安全因素,责任有组织者和相关责任人承担。 驴友活动,驴头担责案,一审赔偿,二审补偿。(签免责声明,但有的责任不能免除),(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实务篇,1、应急处置(启动应急预案) (1)及时救治,防止损害扩大(特殊伤害事故保
13、护现场、搜集证据)。主管领导统一指挥,指派专人、垫付满足急救的费用。 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2)通知(家长、保险公司等)、报告 (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河北省食品安全报告制度患者超过30人 6小时内 同级政府和食药监督部门;患者超过100人或者死1人以上,3小时内直接报省食药监督局,同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食药监督部门。 (3)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态恶化 案例:清华、北大食堂爆炸案,学校意外伤害事故应急处理流程图,善后处理、保险理赔,医院救治,主管校领导,值日领导,首 遇责 任 人,事故发 生,信息报送 教育行政部门、卫生、食药监督局,教育管理科,学生
14、处,直接护送 (紧急情况),学生监护人,学院领导 班主任,120 (次紧急情况),现场紧急救治或看护 (非紧急情况),2、善后处理,协商:既要以人为本,又要慎重承诺 1讲究战略战术。层层布防,及时收集安全教育、严格管理、积极救助等证据以及学生及其家长一方过错的政据,有备无患,不要一下子就把领导推到第一线,要有专人负责谈判。 2讲究技巧。尽量不要安排家属队伍在学校内或附近住,也尽量不与对方发生正面冲突。 3讲究对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既要有人唱“红脸”,也要有人唱“白脸”。 4及时找专家、律师咨询。当谈判陷入僵化时,能迂回就尽量迂回,能拖延就尽量拖延。(本校教师拒绝正常) 5慎对“责任”、“赔
15、偿”字眼。责任认定是由法庭来定的,道义慰问金不等于赔偿金。 6事后要善于总结经验教训。,调节:双方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主持,60天期限),60天达不成调解协议,终止调解,准备应诉。诉讼: 一般为民事诉讼,要聘请熟悉教育法律制度的律师参与诉讼。 重点是证据搜集,“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校园伤害民事处理程序,3、责任承担,(1)由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过错行为造成的, 学校向受害学生进行赔偿,然后可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的责任人进行追偿,并可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办法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
16、人员追偿。,(2)办法第二十九条:“应当由学校负责的赔偿金,学校应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具备一定经济条件的学校,应自行投保学校责任险。 (平安学生8元,教师80元,可议价),4、总结反思,(1)学校、学院的学生管理部门 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完善学校安全制度(包括保卫(门卫)、后勤(宿舍)等)。 落实安全措施,特别是消除学校安全隐患。 要强化法律意识依法开展日常工作,将安全稳定工作与日常管理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结合起来。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
17、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探索构建安全管理体系(ISO)(全校各部门的系统工程),(2)学生管理者的反思,1养成写工作日志的习惯。 2强化学习法律、政策、规章意识、并将日常管理工作“入脑、上手、落地、归档”。安全教育及时到位,有时“扎扎实实走过场”不是坏事。 3做学生良师益友,培养自己的“眼线”(助手),对待“问题”学生多留个心眼。要有预见性,早发现,早处理。 4事发后多了解情况,及时报告,必须迅速赶到现场。 5实事求是,多总结经验教训。,学校责任承担,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
18、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谢 谢! 祝领导老师工作顺利!,案例:擅离校园溺水亡 学校无责,陈冉,安徽省舒城县第一中学生。 2003年3月13日晚,他因第二节晚自习无教师看班辅导,遂与同学一起擅自离校来到附近的网吧,在返回学校途中,失足掉入河中溺水身亡。 事故发生后,其父母雇人雇船多方寻找,直到3月29日下午才在孔集镇河段找到尸体,为此花去丧葬费、打捞费约8000多元。,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由被告学校补偿原告3000元的协议。 但死者父母认为,被告学校在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失职行为,此失职行为与陈冉溺水身亡有一定的内在联系,学
19、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依法要求被告学校赔偿各项损失总计88087元。,法院: 陈冉溺水死亡与被告教育教学管理行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被告对此无过错。 补偿其损失3000元,不应认为被告对此负有法定的侵权责任。 原告接受并领取了3000元,可视为双方就此事达成协议,现两原告要求被告重新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分 析,学生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且年龄已到17岁,作为学生,应当知道履行请假手续,而该同学没有履行手续擅自离校,造成的人身伤害与学校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法院认为学校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擅自外出行为在大学生中非常普遍,也是学生工作中常见的问题。在法律上,只要学校请假制度健全,门卫、宿
20、舍管理规范,程序正当,一般可以免责。,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案,原告肖涵(当时12岁)1994年4月6日下午2时15分许,上体育课中,肖将排球踢出学校围墙。为外出捡球,肖提议,由范、李分别抱住其双腿,协助其爬围墙外出。肖不慎头着地摔下。 医务室老师为肖头部做冷敷后,进行观察。同时与肖母联系,因联系不上,肖的班主任顾即骑车去肖母单位找肖母。下午3时许,肖母亲单位的同事来到学校,将肖送往医院治疗。临床诊断颅内出血,脑疝形成,致左上肢、左右下肢瘫痪。,肖涵伤情后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 1、伤者肖涵头部受伤致左侧颅顶部硬膜外血肿(血量超过20厘米),蛛网膜下腔出血继发脑疝,经医院开颅手术等抢救治疗后
21、目前右侧大脑半球萎缩,左上肢及双下肢瘫痪(肌力二至三级),生活不能自理。参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之有关规定,属2级伤残,伤后给予营养8个月。 2、伤者肖涵颅脑外伤后如能及时送医院进行抢救,采取颅内减压等治疗,一般不会产生颅内高压继发脑疝。出现目前如此严重的后果。,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案,肖涵于1996年5月诉诸区人民法院,以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管理上的失职及延误医疗时间,造成其终身瘫痪为由,要求中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致残损失费等经济损失计96万余元及承担今后继续治疗的费用,并要求中学承担教育肖至高中毕业的责任。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辩称:因肖违反学校纪律,爬围墙摔下而受伤,
22、其责任在于肖自己,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范、李辩称:协助肖爬围墙,是在肖的要求下进行的,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 肖涵违反学校纪律,责任在原告肖涵自己。 中学在肖涵摔伤后,未立即送医院治疗,在一定程度上延误医疗时间,应给予适当赔偿; 被告范、李协助肖涵爬围墙,致肖涵从围墙上摔下受伤,由此造成肖涵的经济损失,亦应给予适当的赔偿。 肖涵在治疗中因输血引起丙肝而花去的医疗费,与本案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作处理。故判决: 学校一次性赔偿肖涵经济损失204,000元; 范、李学生各一次性赔偿肖涵经济损失计5,000元; 肖涵要求中学承担教育至高中毕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后,肖和中学均提起上诉,
23、要求撤销原判,并坚持原审时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受理后认为,肖在校因爬墙受到伤害且造成严重后果,中学应为自己的消极救治(客观上)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双方过错责任不当,拟予以改判。由于该案影响较大,赔偿数额巨大,二审法院特向市高院书面请示。关于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等赔偿一案的复函 肖某承担55% 学校承担40% 其他两位学生5%,肖涵诉上海市第五十四中学案,学校过错的分析:中学在体锻课配备了二个老师,符合教育管理要求。学生擅自翻墙外出捡球违纪,但体育课上三学生翻爬围墙时行为的观察、管理、制止行为不详。学校当天当班的卫生教师是退休后返聘的体育教师,违反了卫生教师配备的有关规定,导致损害结构
24、扩大的直接原因。肖涵摔伤后,局限在通知学生家长的层面上,客观上延误了损伤的及时诊疗。,男子“被精神病”获赔5千,3月9日,李某的妻子其丈夫有精神病,并为丈夫办理了住院手续,交纳了3000元住院押金。第二天,精神病院工作人员乘出租车到李某家,欲将其带往医院治疗。由于李某拒不前往,并极力反抗,精神病院工作人员用约束带将其捆绑,从家中强行带出。 在民警赶到现场后,精神病院工作人员才将李某放开。 李某将其妻子及精神病院告上法庭。法院一审以侵犯人身权和自由权判决医院赔偿李某精神抚慰金500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严重肇事肇祸精神疾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患者及其监护人有知情同意权,
25、且需要鉴定。,案例:学生在校踢球受伤 因为比赛学校不担责任,刘林系郑州市某中学初二年级三班学生,李明(化名)是初二年级一班学生。 2002年12月25日,学校在本校组织班级篮球对抗赛,刘林与李明均参加了这次比赛,比赛由体育教师及裁判组织实施,在比赛过程中,刘林带球突破时撞到正在进行防守的李明腿部,刘林不慎倒地肩部摔伤,随后由校方通知其家长,由家长带他到医院进行诊治。 经医院诊断:刘林为锁骨骨折需要住院治疗。,刘林及其家长认为,由于李明犯规导致其受伤骨折的,但学校并没有对刘林进行积极抢救而是通知家长到校将其接走治疗。 治疗期间,学校既没有抚慰,也没有谦意和赔偿。 在天寒地冻的情况下,在室外组织有
26、强烈对抗性质的比赛,学校存在一定过错。 要求判令学校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987.19元,李明负相应责任。,法院:篮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况技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球员之间发生碰撞不是参与者主观所能控制的行为。 学生自愿参加的。 学校在组织比赛过程中并无明显过错。 比赛参与者刘林、李明虽系未成年人,但双方均已就读初中二年级,双方对篮球比赛均应当能意识到存在一定危险性,该危险性除对方有过错外其危险均属自愿承担的范围。,分 析,体育竞技比赛中的人身伤害责任 :“自愿承担危险”原则。 参赛运动员或旁观学生在学校组织的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如果学校组织行为并无不当的,则学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