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录,一、国家教育考 试 违 规 处 理 办 法,三、退 学 、 休 学 与 复 学,二、学 生 违 纪 处 理 办 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
2、考试。,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
3、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4、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作弊行为。,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
5、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
6、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考试机构按照作弊行为记录并向
7、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我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级纪的学生,学校坚持以教育为主,教育与管理并重的原则,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下列自之一处分。 第六条 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但其错误能够上留校察看处分,给予记过处分,并不准其毕业,作结业处理。离校后,在工作岗位上考察一年,学校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同意换发毕业证。,第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
8、者; 2、策划、组织、煽动、强迫他人罢课罢餐,或者泄露国家机秘密、危害 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者;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的有关规定,策划、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或煽动闹事,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4、张贴、投递、散发反动传单、大小子报或在网络中有类似情节者; 5、组织、参加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者; 6、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者 ; 7、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管理秩序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者。,8、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者。 第九条 偷窃、诈骗、冒领国家、集体 或
9、个人财产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作案价值不足200元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及以上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500元者 ,给予记过以及以上处分; 3、作案价值5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虽未窃得财务,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6、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重复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1、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人): 因不守秩序,
10、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警严重告处分; 2、策划者: 组织 、策划打架未造成 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 (1)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与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者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5)参与
11、打群架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明智打架而随同前往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打架后,以“私了”为名勒索钱财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考试违纪、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未在规定时间内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信号发出前答题者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举起试卷复查的; 6、将答完的试卷故意左右摆放的; 7、未经考试工作
12、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8、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分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9、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10、在考试过程中,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攻击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11、未经允许将试卷、答案(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2、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它方式在答卷上做特殊标记的; 13、未带或未带齐考试要求证明身份的证件进入考场的; 14、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在考试中或者考试结束后经调查属实,考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
13、、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又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事先把考试内容相关文字抄写在桌面、墙壁或者身体某处的;,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4、在他人协助下实施作弊行为的; 5、未经监考人员同意,传、接物品的; 6、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有夹
14、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交头接耳、抄袭他人答卷或者,让他人抄答卷等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组织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同伙他人共同作弊,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四、在校期间两次考试违纪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违纪、一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在校期间两次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无故旷课、缺勤者,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理如下。,1、旷课10学时给与全校通报批评; 2、旷课11-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15、3、旷课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50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两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第十三条 参与打麻将或赌博者,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参与打麻将单位赌博者,给予记过处分; 2、参与赌博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为他人提供麻将牌,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组织赌博、屡次参与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在场围观或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第十四条 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下处分者,自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优,不得评奖学金;受行政记过处分及以上者,受处分期间不得
16、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不得享受各类特困资助及生活补助,不得参加勤功助学,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第十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表现优秀,热爱集体,文明守纪,无其他违纪行为,受处分满一年可申请撤销处分。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1、学生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未满半年;受到行政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后未满一年,满足下面各条之一可申请提前撤销处分: (1)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立功表现,并且有县级以上 政府机关证明且得到学校的确认者;,(2)代表学校参加省级以上学科、科技、文体竞赛,为学校争得荣誉者 ; (3)获得校级以上通令嘉奖者; (4)报考硕士研究生及第二学位,达到国家划定录取
17、线者; (5)在国家一级期刊上发表论文,署名第一作者者 ; (6)以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报国家专利并获得专利证书者。,退 学 、 休 学 与 复 学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占一学期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一学期因病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在者;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二条 学生休学一年为限(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了两年),累计比不得超过两年。,第三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
18、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放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间 ,应在开学前持有有关证件,向所在系和教务处申请复学; 3、复学学生一般编入下一年级同一专业学习,在没有同一专业时,可安排到相近的专业学习; 4、休学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六条 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因学业原因退学的 学生,由教务处出具退学通知,各系负责通知学生家长,并将退学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教务处将处理结果本报告省教育厅学生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1、本科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60学分者
19、;专科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学分累计达到40学分者;专升本学生考核不合格的必修课学分达到15学分者;2、凡考试中累计有两次作弊者(两次违纪视为一次作弊); 3、超过其学制年限两年者; 4、休学期满为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5、经学校动员,因病休学而不休学,且在一血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6、经指定医院确定,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7、本人让你申请退学者;8、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第七条 毕业学年不因学业原因做学籍处理。 第八条 自愿退学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通过后办理。 第九条 因学业退学学生发给学习证明,学习达一年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 第十条 取消学籍(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退学。,谢谢观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