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动物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承诺书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畜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从源头做好动物防疫和食品安全工作,畜禽业主郑重向社会承诺:1、规模饲养场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使用国家统一供应的强制免疫疫苗,严格按免疫程序进行免疫,保证畜禽免疫率、耳标佩带率达 100%,规范养殖档案。配合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出栏畜禽及时按程序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申报检疫,服从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管,并履行各项义务。2、保证不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等违禁药物和不使用国家规定的违禁药品。3、定点屠宰场(点)在全面达到动物卫生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向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检,无检疫证明和标识的动物不进场;无检疫证明和未附有检疫标识的动物产品不出场上市,保证不出现逃检、漏检和私屠乱宰等现象,做到守法生产经营。4、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不得随意处置、出售、转运、加工和食用,并按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技术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病死畜禽不出场。以上条款保证做到,并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否则,业主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诺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点)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