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编 经济法基础理论,内容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渊源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基本原则 目标需要理解经济法的基本理论知识。,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 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 第三章 经济法律责任 第四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渊源与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三节 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一、经济法的概念 法律的概念法律是指调整社会关系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等法律规范总体 。(功能和构成角度)概念的提炼定义公式:属(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种差(特定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公民、法人相互之间
2、在民事活动中 的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 环境法调整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以及环境 保护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体。 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是调整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一)否定说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 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
3、的法律学科。 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二)肯定说肯定说认为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可以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992年前的大经济法观点 1992年后的肯定说,1992年前的大经济法观点 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
4、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两者区别 (1)产生时间不同。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前,经济法学界主要持前者;1986年后,后者占据主导。 (2)调整范围不同。前者统一调整纵横两个方向的经济关系;后者则调整纵向经济关系以及与纵向管理密切相关的的横向经济关系。,产生的根源 (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1992年以后的肯定说 经济协调关系说 需要干预经济说 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 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经济协调关系说,(1)代表人物:杨紫煊,经济法
5、,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1)代表人物: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形式。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
6、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说,(1)代表人物:刘文华,新编经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市场运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系。内容包括:国家经济管理关系;市场运行关系;组织内部经济关系;涉外经济关系。 (3)评述: 首先,具有许多合理和可取之处。 其次,将经济联合关系、经济协作关系和经济竞争关系,笼统的作为经济法调整对
7、象,范围过大。 再次,将组织内部经济关系和涉外经济关系不作具体分析,笼统的纳入经济法调整对象,不够准确。,国家经济调节关系说,(1)代表人物: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因国家调节而引起的,以国家(其代表者)为一方主体的社会关系。内容包括: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管理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3)评述: 首先,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看到了经济法国家调节的性质。 其次,其内容未能涵盖国家调节市场的各个方面。,社会公共性说,(1)代表人物:王保树,经济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 (2)
8、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发生在政府、政府经济管理机关和经济组织、公民个人之间的以社会公共性为根本特征的经济管理关系。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关系;宏观经济管理关系和对外经济管理关系。 (3)评述: 首先,该学说首次提出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特征,具有理论创新意义。 其次,“社会公共性”的概念过于模糊,以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特性的描述,替代了调整对象本身的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在国家管理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关系、市场交易关系、市场秩序关系。,(三)对传统理论的超越和批判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仍是“调整对象说”,只是这一“调整对象”不再是受“调整方法”异化的调整对象
9、,应予以还原。 划分法律部门不再有万能的标准,而应根据法律实践的客观需要结合一定的前瞻性认识,对调整社会生活中某一类具备一定共性的社会关系的同质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综合,形成一个法律部门。,独立法律部门形成的条件 这些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调整对象)应具备某种“共性”; 将这些具备共性的法律规范进行综合并上升到法律部门的高度来研究是必要的; 实践中这类法律规范的存在已经达到一定的数量; 将这些规范综合为法律部门具备理论上的价值,即能更好地认识和总结规律,并更好地指导实践。,经济法与民法 经济法与商法 经济法与民商法 经济法与行政法,第二节 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民法和商法,1法律地位上两
10、者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 2调整对象上 (1)两者在调整对象上是一种交叉关系,民法及于市场和家庭两个领域,商法仅及于市场领域。 (2)民法只调整横向经济关系,商法还要调整一定的纵向经济关系,如商事监管。 (3)商法所调整的企业内部和商人团体内部的组织和管理关系,则不在民法的调整范围内。 (4)商法的调整范围中含有许多技术性或程度性关系,民法则极少有。,3法律属性上,两者都属于私法范畴,但现代商法的社会化程度高于民法,兼有公法属性。 4法律体系上,民法在制度和体系上都已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而商法则具有较强的开放性(目前学界公认包括,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海商)。 5与经济法的关系上,商
11、法与经济法联系的紧密程度甚于民法。,二、经济法和民法,1调整对象不同。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而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干预管理经济的法律。两者互不隶属、互为补充,共同促进经济的发展。 2利益本位不同。民法是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而经济法则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的; 3法律规范的性质不同。民法基本上是由纯粹的民事法律规范组成,而经济法是以行政法律规范为主,逐步扩大民事法律规范的作用,并辅以适当的刑事法律规范。,4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是民事调整方法,经济法则以行政性调整方法为主,民事、刑事调整方法为辅。 5法律责任不同。民法的责任形式多为民事责任,注重事后补偿性,而经济法的
12、法律责任则是三者兼有。,三、经济法和商法,1调整对象不同2两者存在着交叉,商法是调整商组织与商行为的法,是民法的特别法,而经济法则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两者是不同的法律部门。 在商法的几个主要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或多或少地体现了这种交叉。,四、经济法与民商法 (一)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表层区别,经济法 1、限制意思自治 2、强调对部分市场主体偏重保护 3、经济法侧重从宏观利益协调方面减少社会经济震荡造成的破坏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经济社会和生态目标 5、有国别特色,突出本土化 6、稳定性较弱,民商法 1、强调意思自治 2、强调对所有市场主体都平等保护 3、侧重从微观、从经济发展所需动力方面,通过保
13、障自由交易、自由竞争以提高效率来促进人们的利益 4、重视经济目标 5、国际通用,强调全球化 6、稳定性较强,(二)经济法与民商法的深层区别,1市场主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平等、匀质的“经济人”;经济法对其所规范的市场主体假设为不平等、非匀质、各有具体个性的经济人兼社会人。,2市场整体的假设不同。民商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源于古典经济学,市场整体是市场个体的简单相加,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意味着市场整体利益必然增加;经济法所假设的市场整体,则是市场个体的有机组合,市场个体利益的增加并不必然导致市场整体利益增加。 3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假设不同。民商法立基于政府是外在于市场的假设,强调
14、市场万能,政府无能;而经济法则认为政府是内在于市场的,是经济生活的内生变量,而非外生变量。,(三)经济法与民商法的联系,1调整关系交叉。民商法主要调整微观经济关系,经济法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 2职能互补。民商法是市场经济常态性的法律,它多是通过任意性规范,导向市场主体自觉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则是市场经济非常态性的法律。,3取向趋同。民商法的现代化即私法的社会化、公法化,其价值取向与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日趋一致。 4要素通用。在两法之间,有些要素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可以通用。经营权、法人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五、经济法与行政法,产生背景的联系与区别 基本精神的联系与区别 调
15、整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调整方式的联系与区别,产生背景,行政法产生的社会背景是自然权利、三权分立和法治理论指导下的资产阶级革命。而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则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国家经济职能的扩张。,基本精神,经济法主要体现科学精神行政法则体现人文精神。,调整对象,首先,两者都规范政府的经济行为,但是经济法侧重于从内容上规范,行政法则侧重于从形式上规范。,调整方式,间接调整和直接调整 弹性调整和刚性调整 个性调整和共性调整 程序调整和实体调整,第三节 经济法的体系,1、市场主体法 公司法、合伙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2、市场交易法(市场运行法):合同法等 3、市场秩序法(微观规制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
16、销与反补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广告法(宏观调控法):计划法、产业结构法、财政税收法、金融调控法和价格法、社会分配法,重点介绍1.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3.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第二章 经济法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一、经济法律关系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调节或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定在经济法主体之间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二、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领域中发生的意志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规定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4、经济法律关系是具有强
17、制性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经济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经济法律关系由主体、内容、客体这三个要素组成。,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概念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又称经济法主体,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和中心环节。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经济权利的一方是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一般情况下,没有只享有经济权利不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也没有只承担经济义务不享有经济权利的当事人。,(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范
18、围1.国家机关(行使国家职能的各种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包括:(1)国家权力机关 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是绝对宏观的,即通过立法来规定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确定整体的生产运行机制,并通过制定国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计划,指导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具体管理行为。,(2)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中的经济管理机关。具体包括三类: 综合性经济管理机关: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主要对国民经济全局进行宏观调控。 行业性经济管理部门:如交通部、铁道部、建设部、农业部等,负责对国民经济特定部门行业进行管理。 专门职能部门: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局、审计署等
19、。,(3)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国家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经济法律活动,如发行国债、以政府名义与外国签订经济贸易协定。,2.社会组织社会组织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经济法主体。它包括经济组织和非经济组织。 (1)经济组织 经济组织是指实行经营与核算的经济单位包括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一定数量的生产经营者和物质条件,以营利为目的,独立、连续从事定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营利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经济组织。 (2)非经济组织 非经济组织是指由国家财政拨款,不以生产和经营为目的的文化、教育、卫生等组织。非经济组织包括: 事业单位
20、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是指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从事各项社会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社会组织。如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幼儿园等。 社会团体是指由若干成员为某种共同目的而组成的,有固定经费的社会组织。如学术团体、工会、妇联、商会等。,3、个人主体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以及公民个人 4、经济组织内部机构 5、外国自然人和社会组织,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所在,是连接主体的桥梁,正是由于其存在,才在主体之间形成了具体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一)经济权利经济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
21、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定行为的资格。其具体表现为四个方面,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一是可以依法做出一定行为;二是可以依法不做出一定行为;三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四是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为。不同的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是不同的。,经济权利具体包括:1.经济职权。经济职权是国家机关在调节经济运行中,依法享有的权利。经济职权是基于国家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2.财产所有权。3.经营管理权。经营管理权是指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所享有的产供销人财物等方面的权利。4.请求保护权。请求保护权,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
22、行为,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二)经济义务经济义务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所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物。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归纳起来为以下三大类(一) 物物是指为人们所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物质。物是经济法律关系的普遍客体。(二)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进行的经济活动。(三)无形财产无形财产是指不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所控制并具有可估量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与终止,一、经
23、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定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已形成的经济法律关系,在主体、内容与客体等方面发生变化。经济法律关系的终止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的消灭。,二、法律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符合经济法规范并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客观现象。法律事实可以划分为以下两大类。(一)事件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如自然灾害,也可以是社会现象,如军事行动。 (二)行为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
24、有意识的活动。它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实。,本章主要内容包括 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要件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第三章 经济法律责任,第一节 经济法律责任概念与要件 一、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主体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时,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要件其一,经济法主体有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其二,经济法主体有过错,即违反经济法律规范或者未履行经济义务的行为是因行为人主观过错所造成。,第二节 经济法律责任的形式根据责任的性质,经济法律责任有: 一、民事责任经济责任的主要形式包括:支付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罚款
25、、强制收购、没收财产。 二、行政责任 ()对违反经济法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方式。 ()对违反经济法的个人可以采取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降薪、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方式。,三、刑事责任主要形式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一)主刑 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 刑; (二)附加刑 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第四章 经济法基本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 国家干预原则 经济公平和经济民主原则,公开是公平和公正的前提 公平贯穿法律始终,阳光财政,所谓阳光财政(Sunny Finance Policy),就是按照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
26、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建设公共财政的要求,通过构建公开、民主、监督、考评的政府理财行为规范,实现政府理财活动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的一种制度。它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一项重要举措。,推进“阳光预算”,使政府支出行为更加透明。 促进“阳光收付”,强化对财政资金收付的约束。 实行“阳光采购”,发挥财政资金的更大效益。 建立“阳光账户”,统筹管理使用预算内、外资金 提升“阳光绩效”,追踪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打造“阳光平台”,不断创新监督方式。,2009年1月上海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严义明先后向财政部、发改委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分别要
27、求国家发改委公开四万亿元“救市”资金的来源去向,并要求公开自2008年11月5日以后,向发改委递交审批申请的省、市项目名单。 严义明接到了财政部的书面回复。这份财政部2009年第1号信息公开回执上赫然写着四个大字:不宜公开。,阳光财政,我盼得头发已白了,蒋洪,今年59岁,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委员会主任、博士生导师。从2008年6月开始,蒋洪教授就组织10位老师和100多名学生,依据刚刚实施不久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向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政府信息办公室和财政厅进行财政信息调查,希望各省提供2006年的财政信息。在蒋洪他们精心设计的问卷中,共有113
28、个问题,蒋洪还以全国政协委员的身份发函至31个省人大财经委和下面的预算工作委员会,希望它们也提供这113个问题的财政信息。经过半年的努力,尽管有心理准备,但最后的调查结果依然让蒋洪吃惊,凡是涉及细节的财政信息,基本上无法获得。全国31个省级财政透明度只有福建一省及格,得分仅有62.7分,最低的省份不到15分 ,全国财政的透明度总体平均分仅为22分。(视频资料),省级财政信息透明度排名,美国国会山,财政部长盖特纳略有紧张的等待参议院预算委员会关于2011年政府财政预算的质询会。,掏粪工 副院长 副局长,黄松有终审仍被判无期,黄松有,诉讼法法学博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大法官。 根据检方指控,20
29、05年至2008年间,黄松有为广东省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卓伦等5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其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390余万元。今年1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黄松有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看守所的故事,阳光打在每个人的脸上,经济法总论案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直接入市操作,推出特别措施强化金融监管案1998年8月动用近千亿港元入市操作。1998年9月5日金管局推出7项技术措施。1998年9月7日财政司实施30条新措施。,河
30、北大午农牧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0年1月至2003年5月河北大午农牧集团为筹措资金,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在各村设立代办点,以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承诺不交利息税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1627单,共计1308万余元。经河北徐水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以河北大午农牧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成立为基本判决结论,判处河北大午农牧集团罚金30万元,并同时判处其法人代表孙大午尤其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罚金10万元。,温州烟具协会应对欧盟CR法案和欧盟打火机反倾销案2001年9月欧盟制定CR法案温州烟具协会组成交涉团在外经贸部的有关官员陪同下赴欧交涉。2002年6月欧盟委员会宣布对中国东南亚的可充气打火机实施反倾销调查温州烟具协会在中国五金协会的指导下代表15家企业应诉。2003年12月欧盟研究决定强制执行CR法案的决议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