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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有轨电车建设和运营条例BOStrab完整版20120823--中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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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德国有轨电车建设和运营条例-BOStrab 目录 德国有轨电车建设和运营条例-BOStrab 1 第一章 总则 . 4 1 定义和使用范围 . 4 2 基本规定 . 5 3基础设施建设和车辆的一般性规定 5 4 运营的一般性规定 . 5 5 技术监督 . 6 6 特殊情况 . 6 第二章 运营单位 . 6 7 运营方 . 6 8 运营负责人 . 7 9 运营负责人的指定 . 8 第三章 工作人员 . 8 10 对工作人员的一般性要求 . 8 11 对乘务人员的特殊要求 . 9 12 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 9 13 工作制度 . 9 14 病假制度 . 10 第四章 运营设备 . 10 15

2、 运营线路 . 10 16 路基 . 10 17 上层路基 . 11 18 建筑限界 . 12 19 安全室 . 12 20 道口 . 13 21 信号灯系统 . 13 22 列车安全控制系统 . 14 23 通信系统 . 14 24 电源设备 . 15 25 接触网 . 15 26 回流线 . 16 27 照明设备 . 16 28 管道管线 . 17 29 桥梁 . 17 30 隧道 . 17 31 车站 . 18 32 电扶梯和升降梯 . 19 第五章 车辆 . 20 33 列车设计 . 20 34 列车外型尺寸 . 21 35 转向架 . 21 36 制动系统 . 22 37 列车牵引

3、. 23 38 列车控制 . 23 39 受电弓和滑板 . 23 40 车辆信号灯 . 23 41 排障器 . 24 42 车钩 . 24 43 车门 . 24 44 驾驶室 . 25 45 车厢照明、暖气和通风系统 . 25 46 线路标识及对讲、播音设备 . 26 47车辆标识 26 48紧急设备 27 第六章. 27 运营 . 27 49 驾驶规则 . 27 50 速度规定 . 28 51 信号灯 . 28 52 工作人员 . 29 53 工作人员的分配 . 29 54 列车运行 . 30 55 其他社会车辆 . 30 56 列车故障处理 . 30 57 设备和车辆的保养 . 31 58

4、 设备和车辆的使用 . 32 59 违规行为 . 32 第七章 程序规定 . 32 60 施工文件的审批 . 32 61 设备制造质量监督 . 33 62 验收 . 33 第八章 处罚规定、规定效力及现行规定 . 34 63 处罚规定 . 34 64 (已删除) . 34 65 规定效力与现行规定 . 34 附件1(对应第20) . 35 附件2(对应36) . 36 附件3 37 附件4(对应21,40, 51) . 38 信号机、标识和指示 . 38 1.主(停止)信号灯 38 2. 预告、中转信号灯 39 3.目视驾驶信号灯 40 4.发车指示 41 5.车灯 42 6.限速标识 44

5、7.保护标识 46 8.调车信号 49 9.开关(电子设备)信号 50 10.道岔信号灯 52 11.平交路口指示 53 12.特殊标识/指示 54 第一章 总则 1 定义和使用范围 (1) 本规定对有轨电车的运营及线路建设作出相关规定,该规定遵循客运法(PBefG)相关内容且满足国家建筑法的规定。 (2) 有轨电车包括两种形式: 1. 敷设于公交道路上的轨道交通形式(客运法第一章第4条); 2. 与公交道路隔离的专用轨道交通形式(客运法第二章第4条)。 (3) 建设指进行系统设备和车辆的新建或对旧有系统的改造。 (4) 运营指为了完成正常运营所进行的一系列措施,包括: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运营

6、设施和车辆的维护工作。 (5) 列车运行指包括行车路线的设置和安全保障、乘务、列车控制以及车辆调度。 (6) 工作人员包括: 1. 列车驾驶相关人员; 2. 运营监控管理相关人员; 3. 负责系统设备和车辆维护的相关人员; 4. 1到3条中相关人员的领导负责人。 (7) 运营设备指所有参与运营活动的设备,特指: 1. 列车运行相关的机械和电子设备以及相关辅助设备; 2. 紧急报警、下车请求等与乘客相关的设备; 3. 停车场/车辆段设备; 4. 行车线路相关的各种大、小型厂房。 (8) 车辆指借助轨道行驶的车辆或以列车方式行驶的交通工具。在行驶过程中车厢不分离的多节编组车列属于车辆的定义范畴。

7、(9) 作业车辆指不参与常规客运的车辆,主要用于新司机及乘务人员的实习培训、铁路设备维护、以及作为运营出现故障和事故时的备用措施。 (10) 列车指行驶于线路区段间的单位。可进行客运和货运作业,可由单个或多个车辆组成。 2 基本规定 (1) 运营设备及车辆必须满足相关安全要求与规定,即在具体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中,项目基本规定除了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技术监督局和审批机关的要求。 (2) 当项目的基本规定能保证安全时,可忽略泛用技术标准中与之重复的条例。 3基础设施建设和车辆的一般性规定 (1) 基础设施的建设必须注意,任何相关设备不得造成人员伤害、不得存在安全隐患。设施的建设应特别

8、注意: 1. 系统的机械、电力、热力核心部件在正常负荷条件下不得发生危害 2. 造成危害的部件或设备不允许忽视,必须妥善处理 3. 做好火灾突发和蔓延的预防工作,以及火灾中人员的逃生和灭火工作 4. 注意钢轨生锈对直流电传输造成的不利影响 5. 加强组件和设备对外部干扰的保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6. 持续高接触电压区域应采取保护措施 7. 系统运营的安全性不应受到产生的电气影响的干扰 (2) 乘客设备必须布置合理、方便易用。乘客设备的故障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3) 设备和车辆必须具备相关保护措施,避免发生未经授权的操作行为造成的危险。 (4) 车辆自控设备发生故障或停用的情况下,必须清楚的

9、标明。 (5) 乘客设备必须充分考虑到盲人、老人、残疾人、孕妇、儿童和携带儿童的乘客的需要,方便他们对设备的使用,伤残及孕妇的专用设备应清楚的标明。 (6) 线路的总体设计应考虑线路实际运营中的各种可能性。 4 运营的一般性规定 (1) 乘务人员的人数应满足安全运营的要求。 (2) 设备和车辆应定期维护,以避免运营过程中发生故障,影响运营安全。必要时应拆除故障部件或禁用,以保障正常的运营。 (3) 不能通过设备自诊断识别的设备故障或危险,一旦查明立刻报告。 (4) 充分做好安全预防措施,在火灾和系统发生故障时可以迅速进行防护。 5 技术监督 (1) 技术监督局依据客运法第第一章第54条对本条例

10、的执行进行监督。监督的执行需要依靠必要的检测手段,最终批准和验收的通过要按照必要的规定进行。 (2) 技术监督过程可由第三方执行。 (3) 设备、车辆及部件的生产制造应满足规则的要求。特定的设备或部件可要求承包商出示其产品的技术权威性和可靠性的证明。 (4) 关于本规定中有关运营设备、车辆及运营过程中的疑问,可以向技术监督局申请,监督局会根据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检测报告。 (5) 技术监督局确定,企业如果没有履行第 7 条所描述的应尽任务,将采取如下措施: 1. 规定一个故障修复时间期限 2. 不能满足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中断或停止继续施工;限制或禁止相关车辆的使用。 6 特殊情况 (1) 技术监督

11、局可以针对特殊情况或申请人进行授权。 第二章 运营单位 7 运营方 (1) 运营方必须满足第二条的相关安全标准。必须特别注意驾驶设备、车辆的操作安全和系统的正常运行。 (2) 运营方必须以谨慎的态度选择与系统运营、应用和检测相关的设备及从业人员。 (3) 为了项目按照标准进行,运营方有权安排自己的人员来负责运营的监督工作。存在多种运营模式的情况可以安排多名负责人员。负责人员的职务最低为副职。 (4) 负责人职务的最终确定需得到技术监督局的认可。 (5) 运营方必须确定,所确定的运营方负责人能够正确履行其职责。对于运营产生影响的决策必须有运营方负责人的参与,特别是: 1. 系统运营设备的布置和施

12、工 2. 车辆的采购 3. 相关工作人员的需求确认 4. 运营相关工作人员的选择,使用及监督 5. 对于相关人员工作失误的检查,及相关处理措施 6. 任务移交、与运营负责人相关事宜、人员或工作位置调动的相关事项的协议不属于运营方权利范围。 (6) 根据客运法第三章第三条规定,当政府机构有等同于运营方的能力和经验并对运营线路和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的情况下,运营单位无需安排运营负责人。 (7) 运营方应负责为技术监督局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所需信息。 (8) 不是按照本标准建造的有轨电车相关建筑物,必须在投入使用前,由运营方提供证明,保证该建筑适用于有轨电车的运营,并且保证该建筑物的定期维护。 (9) 有可

13、能出现因第三方行为造成的运营安全隐患,为此运营方应针对这些安全隐患制定相关注意事项。 8 运营负责人 (1) 运营负责人全面负责监督管理,以使系统在正常、安全的状态下运营。 (2) 运营负责人依照本标准制定相关人员的工作制度并监督,确保其制度的遵守。 (3) 运营负责人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必须与技术监督局进行必要的沟通。 (4) 如下情况,运营负责人必须立刻报告技术监督局 1. 发生事故,并出现人员重伤或死亡;或造成设备、车辆报废的情况 2. 非正常运营的公众活动 (5) 每个区域的负责人有义务定期地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情况。 (6) 除了紧急情况外,副级负责人只有经书面授权后才可全面负责主持工作。

14、 9 运营负责人的指定 (1) 运营方提交运营负责人申请材料,并最终由技术监督局确认,并满足如下要求 1. 候选人已经通过相关考核 2. 没有任何影响其从事该行业的不良记录。 (2) 尽管有第一条规定,但还应该证实,该人选是否有专业背景,包括对有轨电车交通的宏观规划、基建和运营方面的相关经验;是否通过了更高级别相关机构的国家考试;并且至少有3年的有轨电车运营企业的实际工作经验,包括曾经作为工程师参与有轨电车的基建、运营等日常工作。在进行国家考试时,可根据被考核人员的企业实际工作经验包括见习期的工作经历酌情予以加分。 (3) 运营负责人的申请材料应包括 1. 附有照片的个人简历 2. 无犯罪证明

15、 3. 通过相关考核的证书,或提交第二条中提到的国家考试证书和在相关企业的工作证明。 (4) 副职人选的确定如上述1到3条,与正职相同。 第三章 工作人员 10 对工作人员的一般性要求 (1) 工作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 年满18岁 2. 身体和精神条件良好 3. 不能有影响其从事该行业的不良记录 (2) 相关人员的首次体检必须由有轨电车运营方指定的内部医师受理,并最终确定其身体和精神条件是否符合工作需要。 (3) 工龄满40的相关人员,只能在满足第二条的情况下,再继续工作5年。 (4) 如果在延长的 5 年工作期间出现可能的健康状况问题,尤其重病康复后,必须重复第二条规定,以从新确定其身

16、体状况是否符合工作要求。 (5) 另外还必须需了解相关人员的教育程度、考试成绩、监察报考、再培训程度等。 11 对乘务人员的特殊要求 (1) 乘务人员必须年满21岁。此规定不针对发车信号员、客舱乘务员;此规定针对车务执勤人员、停车场的车辆相关的车务人员。 (2) 驾驶员必须满足第二章第10条,每3年复查一次。 (3) 列车驾驶员、检票员以及陪乘人员,必须在事故后第一时间到达事故现场并采取紧急应对措施。 12 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1) 实习驾驶员必须在教学人员的监督下实习一段时间,以使学员受到更完善的培训。 (2) 实习期间,教学人员对设备和列车的使用负责。 (3) 实习结束后,学员或未参加

17、培训的工作人员,将参加资格考试评定其实习成果。通过资格考试的学员获得由运营负责人颁发的签名证书。 (4) 驾驶员在结束上岗培训后仍需定期参加岗位培训。 13 工作制度 (1) 相关工作人员在使用设备和车辆时应谨慎小心,保证安全运营。 (2) 相关工作人员对待乘客需谨慎小心、考虑周到。 (3) 严禁工作期间饮酒以及服用各种违禁药品等。已经服用的情况,在不良反应未完全消除之前,不得上岗工作。 (4) 车内各种设备禁止用于除运营相关工作外的其他用途。 14 病假制度 (1) 工作人员患病不能完成其正常工作的情况下,不得上岗工作。 (2) 列车驾驶员、检票员、陪乘人员或乘客服务员,在患病的情况下,必须

18、出具相关证明,说明其病症不具有传染性才可上岗工作。 (3) 出现(1)、(2)情况时,必须立即通知运营管理部门。 第四章 运营设备 15 运营线路 (1) 运营线路及车站站点的布置必须满足运输的需要,尤其要考虑有轨电车与其他交通工具之间换乘,并尽量做到换乘方便快捷。 (2) 适当调整线路中的转弯半径和路面坡度,以保证较快的行车速度。即便如此,在实际的列车运行中,还要根据不同路段的转弯半径和路面坡度对行车速度进行调整。 (3) 规划中应尽可能避免有轨电车线与铁路线平交。 (4) 非公共交通中,有轨电车线与铁路平交的问题应该由技术监督局在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及安全因素的前提下做出决定。 (5) 双向行

19、驶区段应铺设双轨。 (6) 行驶区段应采用独立或专用路基。 16 路基 (1) 路基分为上层路基和对其起支撑作用的底层路基,可由埋地结构、支撑结构或其它工程机构组成。 (2) 底层路基的建设需注意地质和水文条件,以保证其稳定可靠。 (3) 积水应有效疏通,以避免对路基造成损害。 (4) 有轨电车路基为: 1. 敷设于公路的路基 2. 专用路基 3. 独立路基 (5) 敷设于公路的路基是与轨道平面或人行道表面平齐的嵌入式轨道。 (6) 专用路基敷设于普通公路,但是需要通过路肩、护栏、绿篱、绿化带或固定障碍物将其与社会车辆隔离开来。与专用路基及平交道口相关的问题,见第20条第7点。 (7) 独立路

20、基是通过采用特定的建造类型和及空间安排,使得路基独立于其他社会交通的路基形式。 (8) 专用路基与人行道平交时且在道口处没有信号灯防护的情况下,必须修建安全岛,以保证行人的安全。 (9) 采用无人驾驶模式的线路应对路基采取隔离措施,保障线路的绝对通畅。为了保证系统运行安全,技术监督局有权责令该线路中的部分区段采用其它驾驶模式。 17 上层路基 (1) 上层路基必须通过相关测试,以确保列车以最大速度行驶时,路基承受静态和动态力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2) 必须确保线路的各种工程尺寸与其上行驶的车辆之间良好的匹配性,以确保不同行车速度下的磨损状况保持在允许的范围之内、安全的转向控制以及列车平稳安静地

21、运行。 (3) 线路的转弯半径应至少满足列车以允许的极限速度安全过弯。 (4) 弯道设计应使得列车以允许速度过弯时,单位时间内产生尽可能小的横向加速度。必须实施必要的高度、坡度及弯道半径的改良工程。 (5) 线路坡度必须与列车牵引/制动力良好匹配,以保证: 1. 运行过程中出现紧急情况时的安全制动 2. 列车因故障滞留时,其它车辆可对其完成救援作业。 (6) 采用远程控制的道岔,必须具备道岔安全锁闭功能,在列车未离开道岔之前应始终保持安全锁闭状态。 (7) 车辆以大于15km/h的速度经过的道岔,其岔尖在转向到位后应能够进行锁闭。 (8) 由车载设备下达道岔控制命令的系统,道岔转向的驱动电源必

22、须独立于车辆供电系统。 (9) 线路轨道的终点必须清楚地加以标识,并满足运营的需求。 18 建筑限界 (1) 列车沿线路安全运行所必需的安全空间,即列车与接近线路的静止/移动物体之间必须保持的空间。 (2) 列车和接近线路的建筑物、标识牌、设备等都禁止超越限界的轮廓尺寸;双线区段,两条线路之间也不允许发生任何危险摩擦,以保证列车的安全运行。 (3) 在测定限界需求时,应以两列车并行时所需的最大空间来考虑。 (4) 考虑到限界需求的测定误差,应在轮廓限界和限界需求之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9 安全室 (1) 为了保护人员安全,须在建筑限界以外设立安全室。人员可以通过车门进入线路旁的安全室。双线

23、区段可以共用一个安全室。 (2) 安全室的长和宽不得小于 0.7m,高度不得低于 2.0m。矩形隧道横截面中,对安全室的顶部和底部宽度的误差可以略微放宽限制。 (3) 由于安全室内其他设施占用空间的情况,尤其是信号装置,或管道等,可以适当延长安全室的长度,但要保证在其外部与通行列车见的距离不小于 0.45m,另外还要重新审视是否满足该条例的1到3条。 (4) 在公共交通领域,例如高速公路等,安全室属于公路系统的一部分。 (5) 在站台上设立的安全室,必须保证其高度与站台高度总和不超过0.5m。如果站台高度过高,那么必须在站台对面设立安全室,或者在站台下设立安全室。 (6) 站台下设立的安全室长

24、、宽不得小于0.7m高不得低于0.7m。运营频繁的线路旁必须设立安全室;通电导轨不允许敷设与安全室前方。 (7) 在停车场通道设立安全室时,遵照第5和第6条。 (8) 在不能设立安全室的地区,在做好其它紧急救助措施的前提下,可以不设立安全室。 20 道口 (1) 与有轨电车轨道平交的路口或相关区域必须设立“X”字型专用警示牌。 (2) 有轨电车在平交路口处有优先通行权(相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者)。 (3) 在有轨电车未完全通过路口之前,其他的道路交通参与者必须在“X”警告牌前等待,严禁逾越该标志。 (4) 通常情况下,路口处必须通过信号技术手段进行安全防护。但不适用于下列情况: (5) 路口的

25、日平均车流量不超过100辆/日,且已设立警示牌的情况; 1. 人行道、自行车道与有轨电车轨道相交的路口,已设立警示牌和栏杆等物理隔离保护的情况。 (6) 平交道口的安全可通过信号技术手段实现,并同样满足本条规定第4点的要求。保障平交道口安全的信号技术具体为: 1. 安装专用黄-红双色信号灯,以及半封闭式(如果是双向行驶街,只拦挡一个方向为半封闭式,横跨整个街道的拦挡为全封闭式)道口拦挡; 2. 在平交路口前方安装B 0和B 1信号灯。 (7) 有轨电车通过的路口,其路基与普通街道相交的情况,必须遵守本条规定的第3到6点要求。 21 信号灯系统 (1) 信号灯设备的生产、加工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的规

26、定进行。 (2) 主信号灯与预警信号灯的相关技术指标必须满足22的要求。 (3) 交通信号灯在实际运营中可能存在以下情况,特别是 1. 当信号灯的信号显示存在偏差时,司机应正确对待突发状况,保证运行安全。 2. 单线区段双向通车情况中,只有当单向区间空闲的时候,信号灯才为该方向而且只为该方向显示通行信号。 (4) 信号灯设备相关的零件到整件都必须符合BOStrab第37的标准。 22 列车安全控制系统 (1) 列车安全系统是指控制列车运行并保证列车安全运行的设备。具体用途如下 1. 设置行车路线及相关安全保障。 2. 传输列车行车命令 3. 对列车行驶进行监控,发现危险偏差的情况下干预驾驶,保

27、障行车安全。 (2) 行车路线应具备的相关安全保障,当 1. 安全技术所要求的列车最小制动距离内必须保持无障碍状态。 2. 相关道岔必须明确规定其正反方向。 3. 行车的准许速度需根据驾驶的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安全技术中的障碍物是指包括行驶/静止的列车、轨道和没有安全保护措施的行车路线。 (3) 列车安全控制系统必须安全可靠,当安全控制系统不唯一时,必须考虑不同设备之间的信号安全问题。 (4) 列控安全系统必须保证对列车的控制行为都是以保障列车安全运行为目标的。 (5) 列车上所有列控设备组件都必须符合第3条和第4条。 23 通信系统 (1) 为了工作人员之间的沟通,必须配备满足系统运营需要的

28、通讯设备。传递重要消息给关键操作单元的报文可具备高优先级。 (2) 用于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视频监控系统必须保证足够的视距,以便清楚地对系统运行进行观察。 (3) 列车处于无人驾驶状态时,必须配备通信设备,以便乘客及时与控制中心联系。 (4) 线路行经的隧道必须配备快速、安全的通讯设备,必要时警察、消防、急救等部门可以及时与控制中心取得联系。 24 电源设备 (1) 供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外部电网与铁路专用电网之间电源的切断、转换、传输、配给以及运营线路和列车相关设备的电力供给。铁路系统发电设备属于铁路设备。 (2) 供电设备的电压必须与运营系统的额定电压匹配。供电电压的误差范围也必须与被供电设

29、备的允许误差范围相符。 (3) 对于过高接触电压以及对于第三方设备的各种保护措施,彼此之间不应相互影响。 (4) 列车供电系统由于超负荷原因暂时断电时,线路供电应尽快对其恢复供电。 (5) 整个供电系统,除主供电系统外,还要求有: 1. 辅助供电系统,如果操作条件要求的话。 2. 备用供电系统,其电力来源必须独立于系统电网 a) 安全照明灯27列车紧急出口的标志灯30以及系统安全通讯设备等,在系统电网对其无法供电时,应由备用供电系统进行供电,并保证供电时间足够长。 b) 列车安全控制设备22在系统电网对其无法供电时,应由备用供电系统进行供电。 供电系统要求可以自动进行电力供给的切换。 (6)

30、隧道和车站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通电接口,以方便移动供电设备的使用。 25 接触网 (1) 接触网相关组成部分必须有绝缘保护,防止触电。对带电受电弓同样需要加以防护。 (2) 道口处的接触网高度合理,保证其他社会车辆的通行。该规定适用于交流电电压不大于1000V和直流电电压不大于1500V,并满足轨道面上限与其上的接触网之间的间隔不小于4.7m的情况。如果接触网直接建在地面上,地面与接触网之间距离可以缩小为4.2m。 (3) 接触网必须划分区段,每个区段可单独进行供电控制。 (4) 接触网必须进行过压保护。 (5) 对意外的通电故障,例如接触线破损、受电弓脱轨或断裂必须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6)

31、架空接触线的磨损横截面不得超过标准横截面的百分之40%。 (7) 受电弓滑板和接触导线必须具有物理学、电学可靠性。两者的分离作业必须通过使用专用工具完成。 26 回流线 (1) 回流线必须在机械和电气上可靠,回流线与设备的断开作业必须通过使用专用工具完成。 (2) 每个变电所必须至少存在两条回流线与轨道连接,这样当其中一条出现问题时,另一条可以维持其正常工作。 (3) 针对轨道带电产生电势能而引发的触电危险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27 照明设备 (1) 下列情况必须具备照明设备: 1. 安装有系统设备的区域内且有可能存在人员逗留的情况必须配备照明设备。 2. 长于100m或转弯的隧道和地下通道须安

32、装照明设备; 以上所指的照明设备可以为一般的街道路灯。 (2) 系统相关照明必须能够满足正常运营的需求: 1. 条例(1)中要求的照明设备必须保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同时照明效果必须让人可以清楚地辨识站台的边缘。 2. 避免安装位置不当,导致信号灯被照明设备遮挡。 3. 避免照明灯光对信号灯的辨识度造成不良影响。 (3) 照明设备开关可根据需要用信号设备进行控制,但在小于 50m 应采用手动直接开/关的方式。此外,当接触网断电超过60s的情况下照明设备应能自动开启。应授予专人权利对照明设备的开关进行操作。 (4) 安全照明系统应用于: 1. 站台,以完成各种运营相关活动,特别是有高度差的站台。

33、 2. 紧急通道 3. 紧急出口 4. 为乘客提供服务的场所 5. 安全照明设备必须在电网断电后 0.5s 内重新开启。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口处的照明设备的断电响应时间可最多延长至10s。 28 管道管线 (1) 金属管道、管线必须经过绝缘处理后才可以与有轨电车相关建筑结构接触。该要求同样适用于无内绝缘的铠装电缆(或其它金属保护线缆)。 29 桥梁 (1) 桥梁的承重必须全面考虑到设计承重以及列车以最高时速行驶时产生的静态和动态力。 (2) 线路经过桥梁的转弯半径小于300m的情况,在没有其它转弯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必须添置转弯轮廓标识。 (3) 桥梁的承重支柱的位置非常靠近公路的情况下,须加装

34、防碰撞保护。 (4) 除满足本规定对桥梁的要求外,还应同时满足其他法规关于桥梁机构、承重、及桥上建筑的相关规定。 30 隧道 (1) 隧道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应考虑到地下水位处于最高水平时所造成的浮力不能对建筑结构造成危害。 2. 隧道在火灾情况下,各组成部分的安全稳定性。 3. 防止渗水现象造成安全隐患 (2) 在确定隧道内的车辆负载与制动时,应充分考虑隧道内地面属性与排水系统的影响。 (3) 考虑到隧道与车辆发生碰撞的情况。 (4) 钢筋混凝土结构的隧道,必须对导电部件进行绝缘防护。这些包括: 1. 轨道 2. 各种金属结构和其它建筑结构以及有轨电车系统以外的其它设备 (5) 隧

35、道中必须设有紧急出口,紧急出口与紧急疏散通道、隧道出口的距离不能超过300m。当隧道尽头距离下一个站台或下一个紧急出口的距离超过100m时,应在隧道尽头增设紧急出口。 (6) 紧急出口处应有蓝色常亮灯 (7) 紧急出口的设计应方便受伤人员的逃生。 31 车站 (1) 车站处应有醒目的站牌;存在高低落差的车站必须有方向指示牌,以方便乘客顺利到达站台候车。 (2) 站牌信息应由本站站名、行驶方向及线路线网图构成。 (3) 两条线路共用的站台,应满足两列车同时停车及发车的需求。 (4) 车站应有如下设备: 1. 乘客信息系统 2. 乘客视频监控系统 3. 紧急电话系统 4. 火警系统、消防用水 5.

36、 急救设备 (5) 采用自动驾驶模式的线路,其站台必须有相应设备,能把运行中的车辆和乘客隔离开来。 (6) 站台宽度必须充分考虑客流强度和密度。室内站台的可用宽度至少为 2 米,室外站台的可用宽度至少为1.5米。 (7) 站台边缘与上车踏板之间的距离要尽可能的小,该距离最大不能超过0.25m。 (8) 站台的高度必须和上车踏板的高度匹配,使乘客可以方便地上下车。站台的高度不应低于上车踏板的高度。站台边缘应有防滑设计。 (9) 站台边界应能被乘客清晰地辨识,防止乘客从站台跌落。 (10) 站台与地面高度差超过 8 米的情况下,必须修建缓坡、电动扶梯或其它机械辅助设备。 (11) 车站内各种自动售

37、货机、广告设备或其它设备等不能影响系统正常运营,尤其是客流量大的车站,不得阻碍乘客人流的快速分布。 32 电扶梯和升降梯 (1) 自动扶梯和升降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扶梯阶梯有防滑处理 2. 有防夹防卷保护 3. 避免因设备突然停止时对人员可能造成的危险。 (2) 由踩踏动作自动触发运转的扶梯设备,必须清楚的标明运行方向。 (3) 必须在扶梯的入口和出口分别设置紧急停止开关。 (4) 自动扶梯和升降机都应有自动安全停止设备。 (5) 在关闭自动扶梯或升降设备后,无论空载或是负载的情况,都必须保证阶梯或升降台不得发生任何移动。 (6) 扶梯的入口和出口都必须有足够空间作为过渡区。 第五章 车

38、辆 33 列车设计 (1) 列车的设计应该注意充分考虑其净重和负载、牵引力和制动力以及运行中的防碰撞能力的要求。 (2) 客运车辆负载应满足: 1. 每座位承重750N 2. 每平方米站立位5000N (3) 客运车辆的材料结构必须具备防火能力,尤其: 1. 车辆材料和配件都应具有良好的阻燃性能,有效防止火灾的发生。 2. 车辆内部结构及设备必须具备良好的防火能力,以防止客舱内火势的扩大和蔓延。 3. 车辆的设计应考虑火灾中的高温、毒气扩散等因素,并尽可能为车内人员提供逃生机会。 (4) 车窗玻璃及其他玻璃都要满足安全玻璃的标准。 (5) 客舱的窗户设计应防止乘客身体的任何部位可向外伸展。 (

39、6) 客运车辆应设计有足够数量的紧急出口,且出口的位置及结构合理有效。 (7) 车厢内凸出轮廓应有防护设计,保护乘车人员的安全。 (8) 多节车厢列车内部的转向架铰接部分设计合理,杜绝挤夹事故的发生。 (9) 上车台阶必须采用防滑设计。设计相应标识,使乘客可清晰地识别台阶边缘与站台边缘。 (10) 客舱座位设计布局合理,不得对人员安全构成威胁,并符合安全要求。 (11) 客舱内,特别是靠近门的区域,应有充足数量的把手及供乘客抓握的设施。 (12) 客运车辆在行经没有设立安全室的区段时,必须确保 1. 客舱内没有引发火灾隐患 2. 客舱外列车其它部位失火的情况下,尽可能在乘客受到伤害前提供保护。

40、 3. 保证乘客的紧急营救。 34 列车外型尺寸 (1) 列车外型尺寸必须与线路上的其它限界相互协调,行驶于线路上的车辆与沿线建筑物以及车辆之间不得存在碰撞危险隐患。 (2) 位于公交路段弯道区域的电车轨道路基界限应较直线区域路基更宽,即两侧对称加宽,最大值为0.65米。 (3) 运营在公交路段的有轨电车,其外形尺寸遵守以下标准: 1. 在轨道上表面3.4米范围内,车身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2.65米;高于轨道表面3.4米的范围内,车身部分的高度不得超过2.25米高。 车辆转向灯、指示灯、后视镜、打开状态的车门以及伸展开的上下车踏板不计入车辆尺寸。 2. 轨道上表面到收起状态的受电弓上顶点的高度为

41、不得超过4米。 (4) 车辆地板的高度、上下车踏板和站台边缘的高度必须相互匹配,以保证乘客上下车的安全和舒适。车辆地板的最低位置不得低于站台平面。 (5) 车厢内净高至少为1.95米,车厢顶部到乘客座位的高度至少为1.7米。车厢为纯坐席车厢,且车厢内部净高不会对乘客的移动造成障碍时,可忽略本条的高度限制。 35 转向架 (1) 转向架的结构和尺寸必须根据线路及轨道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以保证车辆在最高速度行驶时转向架与轨道间稳定地贴合在一起,并有效减轻轮缘与钢轨的磨耗和噪音,保证运行的平稳性与安全性。 (2) 上述规定同样可作为悬挂弹簧的参数、车辆减震结构以及轨道的一般性要求。 (3) 必须保证

42、转向架和轨道,在悬挂弹簧及减震结构发生损坏的情况下,仍然能够保持安全的贴合状态。 36 制动系统 (1) 车辆须同时具备两个刹车系统,且互相独立,在一个系统出现故障时,能通过另一个刹车系统实现刹车;应保证即使在接触网供电故障的情况下车辆仍可进行安全刹车。 (2) 制动的执行与控制之间必须保证良好的配合: 1. 车辆的减速应避免对乘客造成伤害,即以尽可能小的加速度减速到静止状态。 2. 在刹车操作时,注意并充分利用车轮和轨道之间的黏着。 3. 注意制动效果满足线路坡度及实际运营的要求。 (3) 当一个刹车系统故障时,另一个刹车系统的制动能力至少能达到附录2表1“常用制动极限值”所要求的参数。 (

43、4) 其中一个刹车系统的制动能力必须满足线路最大坡度处,可保证车辆不发生溜脱现象。制动系统原理必须采用弹簧制动设计,且所有机械力仅通过机械方式产生和传输。 (5) 行驶于公交道路的有轨电车,除作业车辆外: 1. 刹车系统的制动能力不得包括轮轨之间的黏着力,而独立计算。 2. 刹车系统应有撒砂装置,以增加轮轨摩擦力。 3. 刹车系统的制动能力应至少达到附件2表2“紧急制动极限值”中所要求的参数。 (6) 第一条的特殊情况,即行驶于独立路权的作业车辆速度不超过40km/h,或行驶于其它路权时行驶速度不超过30km/h的情况,可只安装一个刹车系统,但该刹车系统的性能必须满足附件2表1“常用制动极限值

44、”中参数的要求。 (7) 必须对车辆编组后的整体刹车性能进行控制,编组后的整体刹车性能必须达到上述2到6的要求。 (8) 在列车编组发生意外分离的情况下,除驾驶员所在车厢外,其它车厢必须能够进行自动刹车。应有相应功能,使司机立刻获知事故的发生,或将发送事故警报至控制中心。 (9) 客运车辆的车厢内必须有紧急刹车设备,以供乘客在紧急情况下可执行刹车操作。列车行驶在车站外,行驶线路上无安全室或在隧道中触发紧急制动的情况,车辆应行驶到下一站台处才可停车。 37 列车牵引 (1) 牵引电机、齿轮传动结构及其它传动组件的设计必须考虑线路数据、车辆性能、线路运行的最大速度和制动能力。尤其应该注意与之相关的

45、: 1. 动态制动与犯反馈制动 2. 刹车过渡和车轮抱死 3. 接触网电压的突然性大幅度变化 38 列车控制 (1) 列车牵引和制动系统必须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设计: 1. 制动命令优与牵引命令,将优先执行制动命令。 2. 牵引力与制动力的转换应争取最小冲击率(jerk值)。 3. 无人驾驶模式下必须对刹车过程进行监控。 (2) 乘客车厢必须有安全紧急刹车装置,以应对无驾驶员状态下的紧急停车。 (3) 客运车辆,处满足本规定地22条的要求外,也必须满足本条规定中所补充的安全设备。 39 受电弓和滑板 (1) 受电弓和接触网必须相互匹配,保证列车在在规定速度范围行驶时的正常受流。受电弓滑板也应该符合

46、上述要求。 (2) (接地)受电弓的设计必须按照以下升、降顺序设计,即落下受电弓后再接地线;先接地线再升起受电弓。 40 车辆信号灯 (1) 信号灯应按照系统运营的实际需求进行布置,附件 4 中列车的信号灯及保护标识 SH5(警告信号)等应可清晰地辨识。信号灯的正常工作不受接触网影响,其电源供给独立于接触网供电系统。 (2) 行驶于公交道路的有轨电车必须安装左右前车灯,并达到达到以下标准: 1. 可以提供充足的线路运行所需的照明。 2. 可同时以规定时间间隔闪烁。 3. 稳定性,各项设置不能被轻易修改。 (3) 行驶于公交道路的有轨电车车辆必须在车身两侧安装Z4车辆转向灯。对于车辆编组,应至少

47、保证编组头、尾车厢安装有转向灯。 (4) 对 Z5 警示灯的要求同第(3)句。车辆或同一车辆编组的警示灯的闪光间隔必须一致。 (5) 驾驶室中远光灯、转向灯和警告灯的开关必须有清晰标识加以区别,以提示司机的正确操作。 (6) 行驶于公交道路的有轨电车必须安装红色车尾灯。 (7) 自身没有牵引系统的作业车辆,在有其它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无需安装转向灯及警告灯。 41 排障器 (1) 车辆前进方向上的第一个车轮前必须安装排障器,用以排除障碍物,降低脱轨的风险。排障器与轮毂之间以及轨道上表面之间的距离都必须尽可能地小。 (2) 行驶于公交道路的有轨电车必须注意降低线路侧面的危害而引发脱轨的风险。

48、 (3) 当车辆装备能起到相同防护功能的设备时,可不安装排障器。 42 车钩 (1) 车钩的结构尺寸必须与需连接车厢匹配。 (2) 可对自动车钩的正确连接与锁闭进行检测识别。 43 车门 (1) 车门的结构外型及设计必须保证乘客有秩序地上下车。 (2) 车门的净宽不小于0.65m。另外,车辆每侧必须至少有一扇门的净宽不小于0.8m。 (3) 车门必须具备防夹功能,防止乘客被门夹伤。 (4) 可移动上下车踏板的伸展与收回必须且只能与车门连动。 (5) 客运车辆必须满足以下标准: 1. 驾驶台关门指示灯。 2. 双侧车门的开关控制互相独立。 3. 无人驾驶模式的车辆,必须通过检测手段确定车门关闭之

49、后才发车。 (6) 车门必须能够保持严密关闭的状态。而相反,在紧急情况下乘客应当可以通过装置自行打开车门。 (7) 针对第(6)第二句的特例:当车辆运行区段没有安全逃离通道,而有其它逃生设施时,禁止乘客自行打开车门。 44 驾驶室 (1) 驾驶室必须保证司机的安全驾驶,特别是恶劣天气条件下的驾驶视野保护、以及列车运动气流保护等。必须通过合适的手段防止乘客对驾驶员造成干扰。驾驶员座椅及操作台必须满足所有公认的技术标准,安全、符合人体工程学特点以及卫生标准等。 (2) 驾驶员座位应采用特殊设计,保证危急情况下可迅速脱离座椅。 (3) 驾驶室操作台必须安装速度表与行程记录表。 (4) 驾驶室外必须安装后视镜,并且保证安装位置合理,可以为司机提供足够的视野。 (5) 对于调车用驾驶室和备用驾驶室,应同样符合上述(1)到(4)条规定。 45 车厢照明、暖气和通风系统 (1) 乘客车厢应有足够照明,乘客无法自行开关照明设备。 (2) 内部照明不得干扰司机的驾驶视野。 (3) 上下车踏板的位置必须有良好照明,使乘客看清踏板和站台边缘位置。 (4) 客运车辆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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