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03.100.01A 10备 案 号 : DB11北 京 市 地 方 标 准DB11/T 10942014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设 置 与 管 理 规 范Specification for setting up and managing fair scale in agricultural product market2014 - 06- 25 发布 2014 - 10 - 01 实施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 布DB11/T 10942014I 目 次前 言 . II1 范 围 . 12 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 . 13 术 语 和 定 义 . 14 选 型
2、 要 求 . 15 设 置 要 求 . 16 管 理 要 求 . 2附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主 要 计 量 特 性 参 数 4附录 B( 资 料 性 附 录 ) 市 场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记 录 表 5附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公 平 秤 核 查 6II DB11/T 10942014前 言本 标 准 按 照 GB/T 1.12009 给 出 的 规 则 起 草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并 归 口 。 本 标 准 由 北 京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 北 京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 北
3、 京 市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共 同 组 织 实 施 。 本 标 准 起 草 单 位 : 北 京 市 丰 台 区 计 量 检 测 所 。 本 标 准 起 草 人 : 刘 新 华 、 张 开 、 王 燕 、 刘 浩 东 、 张 保 华 、 苏 凤 华 、 李 勇 、 崔 静 怡 、 王 秀 平 、 杨 攀 、 王 滟 。 DB11/T 109420141 农贸市场公平秤设置与管理规范1 范围本 标 准 规 定 了 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选 型 要 求 、 设 置 要 求 和 管 理 要 求 。 本 标 准 适 用 于 农 贸 市 场 公 平 秤 的 设 置 与 管 理 。 2
4、规 范 性 引 用 文 件下列文 件对 于本 文件 的应 用是必 不可 少的 。 凡 是注 日期的 引用 文件 , 仅 所注 日期的 版本 适用 于本 文 件 。 凡 是 不 注 日 期 的 引 用 文 件 , 其 最 新 版 本 ( 包 括 所 有 的 修 改 单 )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2004年 8月 10日 国 家 质 量 监 督 检 验 检 疫 总 局 、 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总 局 令 第 66号 3 术 语 和 定 义下 列 术 语 和 定 义 适 用 于 本 文 件 。 3.1公平秤 fair scal
5、e对 商 品 质 量 ( 重 量 ) 的 称 量 结 果 提 供 公 共 复 核 作 用 的 衡 器 。 3.2经营秤 business scale经 营 者 用 于 贸 易 结 算 的 衡 器 。 4 选 型 要 求4.1 应 选 用 标 注 计 量 器 具 制 造 许 可 证 标 志 及 编 号 的 合 格 产 品 。 4.2 宜 选 用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作 为 公 平 秤 , 相 关 计 量 特 性 参 数 见 附 录 A。 4.3 公 平 秤 的 称 量 范 围 应 满 足 市 场 经 营 商 品 称 重 的 需 要 。 4.4 公 平 秤 的 检 定 分 度 值 应 小 于
6、或 等 于 经 营 秤 的 检 定 分 度 值 。 4.5 公 平 秤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应 优 于 或 等 于 零 售 商 品 称 重 计 量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中 附 表 1 所 规 定 销 售 商 品 的 负 偏 差 。 5 设 置 要 求5.1 数 量 与 位 置DB11/T 109420142 5.1.1 统 一 配 置 经 营 秤 的 市 场 , 每 个 封 闭 销 售 区 域 应 配 备 1 台 公 平 秤 , 可 根 据 市 场 规 模 、 经 营 商 品 种 类 、 客 流 量 等 特 点 适 量 增 加 公 平 秤 数 量 。 5.1.2 非 统 一 配 置 经
7、 营 秤 的 市 场 , 公 平 秤 的 数 量 ,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 a) 每 50 台 经 营 秤 , 应 配 备 不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 ; b) 每 个 封 闭 、 相 互 隔 离 和 独 立 的 销 售 区 域 应 设 置 不 少 于 1 台 公 平 秤 。 5.1.3 市 场 经 营 水 产 品 等 易 改 变 量 值 和 称 重 投 诉 较 多 的 区 域 应 增 设 公 平 秤 。 5.1.4 公 平 秤 应 放 置 于 合 理 、 明 显 、 平 稳 、 方 便 使 用 的 公 共 区 域 。 在 不 影 响 消 防 安 全 等 情 况 下 , 首 选放
8、 置 在 交 易 区 进 出 口 附 近 。 5.2 标识5.2.1 每 台 公 平 秤 附 近 应 设 置 管 理 标 牌 , 标 牌 大 小 应 不 小 于 40cm60cm, “公 平 秤 ”字 样 应 显 著 , 字 符 高 度 不 小 于 10cm, 标 牌 内 容 应 包 括 : a) 公 平 秤 ; b) 公 平 秤 管 理 人 员 姓 名 、 电 话 ; c) 市 场 负 责 投 诉 工 作 的 部 门 、 电 话 ; d) 政 府 监 管 部 门 投 诉 电 话 等 相 关 内 容 。 5.2.2 应 在 无 人 值 守 的 公 平 秤 附 近 设 置 复 秤 使 用 说 明
9、 标 识 , 标 识 内 容 应 包 括 : a) 操 作 程 序 ; b) 注 意 事 项 。 5.2.3 应 在 市 场 的 主 要 区 域 、 通 道 设 置 公 平 秤 位 置 指 示 标 志 , 引 导 消 费 者 找 到 公 平 秤 的 准 确 位 置 。 5.2.4 标 识 牌 安 装 应 牢 固 , 字 迹 清 晰 。 6 管 理 要 求6.1 制度6.1.1 市 场 主 办 者 应 统 一 管 理 计 量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公 平 秤 的 维 护 、 检 定 、 核 查 、 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等 管 理 制 度 。 6.1.2 公 平 秤 的 维 护 、
10、检 定 、 核 查 管 理 制 度 , 应 包 括 : a)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 b) 进 行 维 护 、 检 定 、 核 查 工 作 的 时 间 、 周 期 及 要 求 ; c) 公 平 秤 的 报 废 、 更 新 要 求 。 6.1.3 计 量 纠 纷 处 理 制 度 , 应 包 括 : a) 负 责 该 项 工 作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 b) 确 认 复 秤 结 果 及 登 记 复 秤 信 息 的 工 作 要 求 ; c) 计 量 纠 纷 的 处 理 程 序 。 6.2 人员市 场 应 配 备 专 ( 兼 ) 职 人 员 , 负 责 做 好 以 下
11、工 作 : a) 公 平 秤 的 日 常 维 护 、 核 查 ; b) 复 秤 、 称 重 纠 纷 处 理 并 记 录 ( 记 录 格 式 见 附 录 B) ; c) 定 期 分 析 纠 纷 产 生 的 原 因 。 DB11/T 109420143 6.3 检 定 与 核 查6.3.1 市 场 主 办 者 应 定 期 向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申 请 强 制 检 定 , 经 检 定 合 格 后 方 可 使 用 。 6.3.2 市场主 办者 应每 日对 公平 秤进行 计量 性能 的核 查, 方法见 附 录 C, 核查 结果 为 正常时 方可 使用 。 6.4 日 常 维 护6.4.1
12、应 保 持 公 平 秤 清 洁 , 开 机 时 检 查 外 观 、 显 示 等 功 能 是 否 正 常 。 6.4.2 发 现 公 平 秤 异 常 时 , 应 停 止 使 用 , 及 时 联 系 生 产 厂 家 售 后 服 务 部 门 维 修 , 并 送 法 定 计 量 检 定 机 构 进 行 检 定 , 检 定 合 格 方 可 使 用 。 DB11/T 109420144 附 录 A( 资 料 性 附 录 )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主 要 计 量 特 性 参 数本 资 料 性 附 录 中 的 表 A.1列 出 了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的 主 要 计 量 特 性 。 最 大 秤 量 、
13、最 小 秤 量 、 检 定 分 度 值 间 的 对 应 关 系 不 属 于 本 文 件 规 定 的 范 围 , 本 附 录 只 是 为 使 用 者 选 型 时 提 供 方 便 。 表A.1 III 级 电 子 台 案 秤 主 要 计 量 特 性 参 数最 大 秤 量 (Max) 最 小 秤 量 (Min) 检定分度值(e) 序号 kg g g 1 3 20 1 2 6 40 2 3 15 100 5 4 30 200 10 5 60 400 20 6 150 1000 50 7 300 2000 100 8 600 4000 200 DB11/T 109420145 附 录 B( 资 料 性
14、附 录 ) 市 场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记 录 表应 对 市 场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的 处 理 情 况 进 行 记 录 , 记 录 内 容 见 表 B.1。 表 B.1 市 场 商 品 称 重 纠 纷 记 录 表日期 商品名称 结算量 复核量 情况描述 处理情况 办理人 当事人 DB11/T 109420146 附 录 C( 资 料 性 附 录 ) 公 平 秤 核 查C.1 核 查 方 法 及 记 录将 清 洁 的 公 平 秤 放 置 于 平 稳 处 , 保 持 水 平 状 态 , 开 机 , 通 过 自 检 后 , 检 查 外 观 是 否 正 常 , 显 示 是 否 存 在 缺 码
15、 、 断 码 现 象 。 外观检查后,置零。根据称量范围选定一个质量在(0.510)kg,经有效溯源的M 1等级砝码,置于 托 盘 的 四 角 及 中 心 五 个 点 进 行 核 查 , 按 式 ( 1) 计 算 误 差 。 误 差 显 示 示 值 砝 码 质 量 值 ( 1) 选 取 最 大 误 差 值 记 录 于 表 C.1中 。 表 C.1 公 平 秤 核 查 记 录 表日期 外观检查 ( ) kg 测 量 点 最 大 误 差 g 结论 处理情况 C.2 判定当 最 大 误 差 小 于 表 C.2 中 最 大 允 许 误 差 规 定 时 , 为 正 常 , 否 则 为 异 常 。 表 C.2 公 平 秤 核 查 最 大 允 许 误 差标准砝码质量( m) 最大允许误差() 20e m 500e 0.5e 500e m 2000e 1.0e 2000e m 10000e 1.5e 注:e 为 检 定 分 度 值 ,见 附 录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