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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K15-00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docx

上传人:oceanpvg 文档编号:3282373 上传时间:2018-10-10 格式:DOCX 页数:46 大小:80.2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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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 (X)XK15-001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实 施 细 则2011-01-19 公布 2011-01-19 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1 总则 (1)2 工作机构 (1)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4 许可程序 (3)4.1 申请和受理 (3)4.2 企业实地核查 (3)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4.4 审定与发证 (4)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5 审查要求 (5)5.1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5.2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及检测设备 (5)5.3 摩托车乘员头盔

2、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6)5.4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6)5.5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6)6 证书和标志 (8)6.1 证书 (8)6.2 标志 (9)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9)8 监督检查 (10)9 收费 (10)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1)11 附则 (11)附件 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2)附件 2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办 法 ( 13)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24)附件 4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轻 微 缺 陷 项

3、 汇 总 表 ( 25)附件 5 检 验 报 告 ( 26)1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做好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 院令第 440 号)、 中华 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令 第 80 号 公 布 ,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 国 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 中 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的决定 修订) 、 关 于 摩 托 车 头 盔 等 11 类 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

4、10 年 第 89 号公告 ) 、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 号)等规定,制定 本实施细则。1.2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划 分 为 2 个 产 品 单 元 、 6 个 产 品 品 种 (见表 1)。表 1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序 号 产 品 单 元 产 品 品 种玻璃钢工程塑料1 全盔其他材质玻璃钢工程塑料2 半盔其他材质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 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

5、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 应 当 及 时 执 行 , 本 实 施 细 则 将 根 据 国 家 标 准 和 行 业 标 准 的 变 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的 调 整 , 动 态 修 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 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2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 国 工 业 产

6、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许 可 证 审 查 中 心 ) 受 全 国 许 可 证 办 公 室 委 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 在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起草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施细则;跟踪 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 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摩托车乘员头盔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

7、537 号邮政编码:050091电 话 : 0311-67568377 67568378 传 真 : 0311-67568377电子信箱: 联 系 人 : 李 凤 兰2.3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以 下 简 称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摩托车乘员头 盔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 级 以 上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8、内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监 督 检 查 工 作。2.4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 产品范围见附件 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 动态调整。3 企 业 申 请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基 本 条 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 营 业 执 照 , 经 营 范 围 覆 盖 申 报 的 产 品 。3.2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见 附 件 2)。3.3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9、 生 产 条 件 和 检 验 手 段 (见 5.2、 附 件 2)。3.4 有 与 所 生 产 产 品 相 适 应 的 技 术 文 件 和 工 艺 文 件 (见 附 件 2)。3.5 有 健 全 有 效 的 质 量 管 理 制 度 和 责 任 制 度 (见 附 件 2)。3.6 产 品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以 及 保 障 人 体 健 康 和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要 求 (见 5.1、 附 件 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 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

10、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 请 和 受 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书 中 “产 品 类 别”栏填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名称”栏填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单元”栏按表 1 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栏按表 1 的 产 品 品 种 栏 填 写 。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

11、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4.1.1.3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适 用 于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届 满 重 新 提 出 申 请 的 企 业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5 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日内向企业 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 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 理条例

12、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 验合格(相同 产品单元、 相同产品品种及规格的头盔, 每 2000 顶为一检验批 (不足者按一批计算) ), 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 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 业 实 地 核 查4.2.1 省 级 或 受 省 级 委 托 的 地 方 质 量 技 术

13、监 督 局 应 当 制 定 核 查 计 划 , 提 前 5 日 通 知 企 业 。4.2.2 企业实际生产地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委派一名观察员参加实地核查。观察员一般由 从事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 组由 2 4 名 审查员组成, 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 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 共同组成。4.2.4 审 查 组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办 法 (见5.4)进 行 实 地 核 查 , 并 做 好 记 录 。 核 查 时 间 一 般 为 1 3 天 。 审 查 组 对 企 业

14、实 地 核 查 结 果 负 责 , 并 实 行组长负责制。4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 3) 和 企 业 实 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见附件 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 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 实地核查合格的, 但存在轻微缺陷的,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 企 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 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 30 日 内, 完成对企 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

15、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 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不 合 格 的 , 企 业 审 查 工 作 终 止 。4.3 产 品 抽 样 与 检 验4.3.1 企业 实地核查合格的, 审查组 根据 摩托车 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 (见 5.5.1) 抽封样品,填写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 5)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 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 实 地 核 查 合 格 , 需

16、 要 送 样 检 验 的 , 应 当 告 知 企 业 在 封 存 样 品 之 日 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 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 施现场检验。4.3.3 检 验 机 构 应 当 在 收 到 企 业 样 品 之 日 起 30 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 件 5)。 产 品 检 验 时 间 不 计 入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许 可 期 限 。4.3.4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不 合 格 的 , 不 再 进 行 产 品 抽 样 和 检 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

17、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 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终止,视为企业审查不合格。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 行政许可决定书。4.4 审 定 与 发 证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 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4.4.2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自 受 理 企 业 申 请 之 日 起 6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许 可 的 决 定 。 符 合 发 证条 件 的 , 由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在 作

18、出 许 可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企 业 颁 发 生 产 许 可 证 ; 不 符 合 发 证条 件 的 ,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自 作 出 决 定 之 日 起 10 日 内 向 企 业 发 出 不 予 行 政 许 可 决 定 书 。 有 关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54.4.3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自 作 出 批 准 决 定 之 日 起 20 日 内 , 负 责 在 网 络 等 媒 体 上 公 告 其 审 批 的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4.5 集 团 公 司

19、的 生 产 许 可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 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 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4.5.2 各 所 属 单 位 无 论 是 否 具 有 法 人 资 格 , 均 可 以 与 集 团 公 司 一 起 提 出 办 理 生 产 许 可 证 申 请 。4.5.3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 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 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

20、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 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4.5.4 其 他 经 济 联 合 体 及 所 属 单 位 申 请 办 理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参 照 集 团 公 司 办 证 程 序 执 行 。5 审查要求5.1 企 业 生 产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应 执 行 的 产 品 标 准 及 相 关 标 准 ( 见 表 2)表 2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序 号 产 品 标 准 产 品 名 称1 GB 811-1998 摩托车乘员头盔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

21、实地核查和产 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5.2 企 业 生 产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必 备 的 生 产 设 备 和 检 测 设 备 (见表 3)表 3 企业生产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设 备 名 称序 号 生 产 设 备 检 测 设 备1注 塑 机 ( 仅 限 于 工 程 塑 料 头 盔 ; 申 请 全 盔 单 元要求公称注射量1000g, 申请半盔 单元要 求公称注射量900g)标 准 头 型 ( 全 套 四 个 , 凡 不 是 一 套 的 视 为 不 具备;尺寸和形状应符合 GB 811-1998 要 求 ; 应在头型上标记出保护区范围。 )2 打磨设

22、备:砂轮机(带除尘设备) 耐 穿 透 性 能 试 验 台 (申 请 全 盔 单 元 要 求 行 程3 米 , 申 请 半 盔 单 元 要 求 行 程 2 米 )3 缝纫机 头盔帽芯密度检测装置4 喷漆设备:喷枪、空压机 长度量具:卡尺等5 钻孔设备:台钻或便携式钻孔设备 量程不小于 2kg 天平(分度值不大于 0.01Kg)6 铆 合 设 备 ( 禁 止 使 用 以 脚 踏 力 、 手 压 力 作 为 铆合直接动力的铆合设备) 佩戴装置试验台7 头型模具 视野测试装置65.3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出 厂 检 验 项 目 ( 见 表 4)表 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23、)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 验 项 目标志内容结构、规格尺寸保护范围质量视野佩戴装置强度全盔、半盔 摩托车乘员头盔 GB 811-1998耐穿透性能5.4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办 法 ( 见 附 件 2 )5.5 摩 托 车 乘 员 头 盔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检 验 规 则5.5.1 抽 样 规 则 及 抽 样 单 ( 见 表 5)1)抽样 产品检测样品应随机抽取。样品应抽取企业近一年内生产的产品,抽样应具有代表性。地点在企业成品库。所抽样品必须带有产品合格证。 2)抽样数量每个产品品种抽取任一规格(规格的选择由审查组确

24、定) , 抽 样 数 量 按 GB 811-1998 摩 托 车 乘 员头盔标准,每个产品品种抽取 8 个样品(同一规格)送(寄)检验机构。其中 6 个用于本次许可 证 检 验 ,另 外 2 个 作 为 备 用 样 。 3)抽样基数每个产品品种的抽样基数不少于 100 个。 4)样品保存抽样后样品应即装箱封存粘贴封条并存放妥当,在存放和送样过程中样品和封条应不得损坏。 5) 抽 样 单 签 字 及 分 配 抽 样 后 抽 样 人 填 写 抽 样 单 , 抽 样 人 与 企 业 代 表 共 同 签 字 , 抽 样 单 一 式 四 份 , 审 查 组 两 份 、 检 验机构和企业各执一份。 6)

25、送 样 时 限 及 样 品 验 收样品应自封样之日起,在 7 日 内 由 企 业 送 ( 寄 ) 检 验 机 构 , 检 验 机 构 在 接 受 样 品 时 逐 个 检 查 样 品封条是否完好,外包装是否有损伤,并做验收记录。经双方确认送达样品无异常情况后,由送样 者和验收者双方在检验机构留存抽样单上签字;邮寄的样品由检验机构验收签字,样品在运输过程 中出现问题由企业负责。7表 5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编号: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 电话 传真集团公司所属 单位(盖章)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企业 情况联系人 电话 传真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26、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抽样 情况封样情况抽样 人员 签字企业 人员 签字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 月 日备注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 7 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 盖章。5.5.2 检 验 项 目 及 判 定 标 准 ( 见 表 6)8表 6 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抽 样 方 案检验 序号 检 验 项 目试 验 方 法(标准条款号) n Ac Re 判 定 规 则1 标志内容 8.12 结构、规格尺寸 6.23 保护范围 6.24 质量 6.3

27、5 视野 6.46 护目镜性能 6.57 佩戴装置强度 6.68 吸收碰撞能量 6.79 耐穿透性能GB 811-19986.86 0 1检 验 项 目 中 全 部 项 目 的 所 有 指 标 均 合 格 时 , 则 判 该 批 产 品 检 验 合 格 ; 一 项 性 能 的 一 个 单 项 指 标 不 合 格 , 则 判 定 该 批 产 品 不合格6 证 书 和 标 志6.1 证书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 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 细,包括产品名称、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28、。例如:摩托车乘员头盔 全 盔 ( 玻 璃 钢 )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 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 产 许 可 证 有 效 期 为 5 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6 个 月 前 向 所 在 地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提 出 生 产 许 可 证 延 续 申 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 序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

29、求发生较大改变时, 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6.1.5 在生 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企业生产条件、 检验手段、 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 括生产地址迁移、 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 企业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 1 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省 级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自 受 理 企

30、 业 名 称 变 更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 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 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9企 业 补 领 生 产 许 可 证 材 料 之 日 起 30 日 内 作 出 是 否 准 予 补 领 的 决 定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 颁 发 新 证 书 , 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6.1.8 集团公司取

31、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 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6.1.9 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 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6.2 标志6.2.1 取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应 当 自 准 予 许 可 之 日 起 6 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 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 “企业产品生产许可” 拼音 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 的缩 写 “QS” 和 “生 产 许 可 ”中 文 字 样 组 成 。 QS

32、标 志 由 企 业 自 行 印 (贴 ), 标 志 的 式 样 、 尺 寸 及 颜 色 要 求 见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办 法 附 件 6,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放 大 或 者 缩 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 (X)XK15-001-。 其中, 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 简称, XK代表 许可, 前两位(15)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1)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 证编号。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 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

33、编号。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 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 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6.2.3 委 托 加 工 企 业 必 须 按 照 备 案 的 标 注 方 式 , 在 其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 说 明 书 上 进 行 标 注 。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

34、,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7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程 序7.1 委 托 企 业 申 请 备 案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 品;7.1.2 申 请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产 品 涉 及 产 业 政 策 的 , 应 符 合 产 业 政 策 有 关 要 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7.2 被 委 托 企 业 申 请 备 案 应 当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107.2.1 取得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

35、业执照, 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7.2.2 已 获 得 生 产 许 可 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 售。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 案申请材料:7.3.1 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申 请 书 一 式 二 份 。7.3.2 委 托 企 业 和 被 委 托 企 业 营 业 执 照 复 印 件 。7.3.3 被 委 托 企 业 的 生 产 许 可 证 复 印 件 。7.3.4 公 证 的 委 托 加 工 合 同 复

36、 印 件 。7.4 省级许 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 进 行必要的核实, 对符合条 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8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 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8.1 企 业 生 产 的 产 品 单 元 和 规 格 型 号 是 否 超 出 生 产 许 可 证 证 书 中 所 列 产 品 明 细 的 产 品 生 产 范 围。8.2 企 业 是 否 具 备 本 实 施 细 则 要 求 的 必 备 生

37、产 设 备 和 检 测 设 备 , 有 关 设 备 是 否 按 期 检 定 /校 准 。8.3 企 业 生 产 过 程 中 是 否 对 进 厂 的 原 辅 材 料 、 零 部 件 实 施 进 货 验 收 , 并 具 有 相 关 记 录 。8.4 企 业 是 否 按 照 规 定 在 产 品 或 者 包 装 、 说 明 书 上 标 注 加 印 ( 贴 ) 生 产 许 可 证 标 志 和 编 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 全。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 监督局进行了备案。8.7

38、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 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 完整、真实。8.9 企 业 是 否 对 实 地 核 查 过 程 中 发 现 的 轻 微 缺 陷 项 目 进 行 了 整 改 。9 收费9.1 审 查 费 : 根 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 于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审 查 费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11(财综20113 号),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

39、: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12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收 取 2200 元 ; 申 领 两 个 以 上 类 别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对 每 类 工 业 产 品 分 别 收 取2200 元 。 其 中 : 对 同 一 个 类 别 工 业 产 品 , 企 业 申 领 两 个 以 上 产 品 单 元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 每 增 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 20%收取审查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交付。9.2 产品检 验费: 由企业按照 国家计委、 财政部关于核定 73 种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 的 通 知 (计 价 费

40、 19961500 号 )文 件 规 定 的 标 准 向 检 验 机 构 交 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综 200669 号 ) 规 定 执 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 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9.5 委 托 加 工 备 案 不 得 向 企 业 收 费 。10 生 产 许 可 证 工 作 人 员 守 则10.1 遵 纪 守 法 , 依 法 行 政 , 保 守 秘 密 , 诚 实 守 信 。10.2 坚 持 原 则 ,

41、秉 公 办 事 , 忠 于 职 守 , 尽 职 尽 责 。10.3 服 务 企 业 , 高 效 快 捷 , 谦 虚 谨 慎 、 文 明 待 人 。10.4 作 风 正 派 , 清 正 廉 洁 , 自 警 自 省 , 慎 权 慎 欲 。11 附则11.1 本 实 施 细 则 规 定 的 期 限 以 工 作 日 计 算 , 不 含 法 定 节 假 日 。11.2 本 实 施 细 则 由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11.3 本 实 施 细 则 自 2011 年 1 月 19 日 起 实 施 , 原 实 施 细 则 废 止 。13附件 1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及 检

42、 验 产 品 范 围(1)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 : 河 北 省 石 家 庄 中 华 南 大 街 537 号 邮政编码:050091电 话 : 0311-67568477、 67568358 传 真 : 0311-67568477联 系 人 : 于 文 川 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 2)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地 址 : 江 苏 省 无 锡 市 钱 荣 路 88 号 邮政编码:214151电 话 : 0510-85511602 传 真 : 0510-85503152联 系 人 : 邹 永 良 电子信箱: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

43、督检测研究院地 址 : 浙 江 省 杭 州 市 天 目 山 路 222 号 邮政编码:310013电 话 : 0571-85025759、 85020576、 85026381 传 真 : 0571-85020577联 系 人 : 顾 航 、 张 辉 、 邴 智 刚 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4)温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地 址 : 温 州 市 汤 家 桥 南 路 质 检 大 楼 邮政编码:325001电 话 : 0577-88918832 传 真 : 0577-88918831联 系 人 : 湛 欣 、 卢 立 用 电 子 信 箱 : 检验产品范围:全盔、半盔14附件

44、2摩托车乘员头盔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办 法企业名称: 生 产 地 址 : 产 品 单 元 : 产品品种、规 格 型 号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5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1、 本 办 法 进 行 判 定 核 查 结 论 的 内 容 : 一 、 质 量 管 理 职 责 , 二 、 生 产 资 源 提 供 , 三 、 人 力 资 源 要 求 , 四 、 技 术 文 件 管 理 , 五 、 过 程 质 量 管 理 , 六 、 产 品 质 量 检 验 , 七 、 安 全 防 护 , 共 7 章 25 条 38 款。2、 项 目 结 论 的 判 定 :( 1) 否决 项目 结 论

45、 分 为“ 符 合 ”和“ 不 符 合 ”(否 决 项 目 条款 在 本 办 法中 标 注 *) ,否 决 项 目 为 2.1 生 产 设 施 、 2.2 设 备 工 装 的 2.2.1 款 、 2.3 测 量 设 备 的 2.3.1 款 、 6.3 出 厂 检 验 共 4 款 ;( 2) 非否 决项 目 结 论 分为 “符 合 ”、 “轻 微 缺 陷 ”、 “不 符 合 ”( 非 否 决 项目 条 款 在 本办 法 中 不 标 注*) 。 非 否 决 项 目 共 34 款 。3、 核 查 结 论 的 确 定 原 则 : 否 决 项 目 全 部 符 合 , 非 否 决 项 目 中 轻 微 缺

46、陷 不 超 过 8 款 , 且 无 不 符 合 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4、 审 查 组 依 据 本 办 法 对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后 , 填 写 生 产 许 可 证 企 业 实 地 核 查 报 告 和 企 业 实 地 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15一、质量管理职责序 号 核查 项目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要 点 结 论 核 查 记 录1.1组织 机构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 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 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1.是 否 指 定 领 导 层 中 一 人 负 责 质 量 工 作 。2.是 否 设 置 了 质 量 管 理 机 构 或 质 量 管 理 人

47、 员 。口 口 口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1.2管理 职责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 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1.是否规定 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 人员的质 量职责。 2.有 关 部 门 、 人 员 的 权 限 和 相 互 关 系 是 否 明 确。口 口 口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1.3有效 实施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 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 并记录有关结果。1.是 否 有 相 应 的 考 核 办 法 。2.是 否 严 格 实 施 考 核 并 记 录 。口口 口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二、生产资源提供序 号 核查 项目 核 查 内 容 核 查 要 点 结 论 核 查 记 录1.是 否 具 备 满 足 申 请 取 证 产 品 的 生 产 和 检 验设施及场所 (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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