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讲 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的含义,一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即由经济法部门所规定和保障的权(力)利义务关系的参加者,是指在经济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等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 力) 利、承担一定的义务的当事人。 二是指根据经济法的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经济管理主体,主要是指依据宪法和行政法设立的国家机关,也包括根据经济法成立,或经依法授权承担一定管理职能的特殊企业或公司等组织。 经济活动主体,主要是指依民法、经济法、行政法设立,直接从事生产、流通、服务和经济协作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知识链接:法人,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2、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简言之,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法人是社会组织在法律上的人格化,是法律意义上的“人“。,2、法人具备的条件:,(1)依法成立。即法人必须是经国家认可的社会组织。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法人必须拥有独立的财产,作为其独立参加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法人的分类,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两大类四种,一类是企业法人,一类是非企业法人,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以法人的创立者以及法人职能的性质为标准划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 公法人是指依公法设立的行使国家权利职
3、能的法人,主要是指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机关及其他权力部门。 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以追求私人事业为目的的法人,主要指公司、企业等社会组织。,一、企业的概念和特征,(一)企业的概念 企业是经营性的从事生产、流通或服务的某种主体;同时,它作为概括的资产或者资本和人员集合之经营体,也可以作为交易的客体。,(二)企业的特征,1、企业的经营性:基于一定的经济目的进行筹划运作,考虑投入产出,重视经济核算,借以参与社会的经济、文化等活动,并不必然以营利为目的。 2、企业的组织性:经合法登记注册、拥有固定地址、相对稳定经营的组织或个人称为企业。 3、企业的独立性:企业作为法律上独立或相对独立的主体享受权利、承担义
4、务。 4、企业原则上应进行独立核算,单独计算成本和费用,以收抵支,计算盈亏。,知识链接:,1、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责任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的责任,如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债务的责任等。 2、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3、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 4、无限连带责任:指无限责任企业的投资人除承担企业债务分到自己名下的份额外,还需对企业其他投资人名下的债务份额
5、承担的连带性义务。,二、企业的分类,(一)以责任形式为标准划分 1、公司: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企业法人 (1)无限公司:由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设立,并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3)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均等股份,股东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公司。 (4)两合公司:由一名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和一名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由无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由有限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2、合
6、伙企业:由两名以上的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至少一名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系契约式企业: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2)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灵活。 (3)合伙企业具有浓重的人合性。,知识链接:,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 。 2、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3、隐名合伙:隐名合伙人通过隐名合伙合同的方式,将资金交给出名营业人运用,
7、并依据合同仅以该交给出名营业人的资金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3、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出资和经营,并由业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其法律特征包括: (1)出资者为一个自然人。 (2)企业的财产由出资者直接拥有和控制。 (3)无独立的法律人格。 (4)出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二)以所有制为标准划分,1、国有企业:财产归国家所有,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 2、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财产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企业由劳动群众民主管理,实行集体积
8、累、按劳分配、适当分红的企业法人。 3、私营企业:财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组织。 4、外商独资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部分或全部资本来自境外,外国投资者因此对企业具有相应的支配、控制权的企业。,三、市场准入制度,(一)市场准入与市场准入制度 1、市场准入的概念:对企业或其他主体进入某领域或地方的市场从事活动施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制或制度。 市场准入之“市场”,指的是具体的市场。 准入:包括企业的准入与人的准入。,2、市场准入的特征: (1)市场准入是一种市场壁垒,一种进入特定市场的法律或政策壁垒,形成壁垒的主体主要是政府。,(2)市场准入具有消极性。 在实行市场准入的领
9、域,以限制或禁止进入为常态,只有取得政府的许可、特许或履行其他审批才得以进入。 (3)市场准入具有“ 门槛性” ,主要集中于进入特定市场时的规制。主要是指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市场。,( 二) 市场准入制度:指有关国家或政府准许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和程序规则的总称。 包括一般市场准入制度和特殊市场准入制度。,1、一般市场准入制度: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所必须具备的一般法定条件和必须遵循的基本程序规则。 按照我国企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设立企业,必须具备资金、场地、人员、组织管理体系等方面的经营条件,并依法办理企业设立
10、登记。这是各国普遍遵循的一项对市场主体的国家干预制度。,2、特殊市场准入制度: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进入对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特殊市场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遵循的程序规则。 例如:企业设立的行政审批许可,即必须取得后才能办理企业登记设立。,(三)市场准入的方法,1、许可或审批 行政审批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特定经营活动的行为。 许可或审批是最为广泛的市场准入方法,包括批准、注册、核准、登记、资质认可等任何具有审批性质的政府规制方法。,企业设立行政审批许可:从事特定营业活动的企业的设立的审批许可。 特定营业活动包括:金融、文物、食盐、烟草、通信、外
11、商投资、药品、航空、铁路运输 企业特种营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已设立的企业进入必须经国家批准的特种行业从事营业活动的审批许可。,(1)根据许可的性质划分为: 行为许可:允许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项或某种类型活动。 资格许可: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考试、考核程序核发一定的证明文件,允许持证人从事某项职业或某项活动。,(2)根据许可的范围划分为: 一般许可: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直接发放许可证。 特别许可:除符合一般许可的条件外,对申请人还有特别的限制。 如移动通信牌照的发放,一旦获得特别许可,即表示准入者获得了排他性的独占许可,垄断地位明显。 因此特别许可的授予方式必须市场化,如特
12、许权的拍卖、特许权招投标等等。,(3)根据许可是否附加义务划分为: 无附加义务的许可和附加义务的许可 (4)根据许可的权利或资格是否具有专有性划分为: 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5) 其他许可方法 A、资质认证:某些行业实行市场主体资质评估认证制度,只允许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经营者从事经营。 B、资源使用合同:排污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C、目录制度: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等,2、标准 :有关机关或团体制定种种标准,企业达不到最低的强制性标准,就不能进入特定领域或地区从事经营活动,也构成市场准入。 3、行业管理:政府主管机关或行业协会等的认可或接纳。,4、立法特许:通过法律法
13、规,设立特定的市场主体从事某种活动。5、对企业结合的控制:反垄断法中的企业兼并,以及为了规避强制性规定,而选择兼并以获得市场准入权。,(四)对市场准入制度的评价,1、积极作用 (1)事前防范风险:通过事前控制市场主体进入特定市场交易的资格和机会,排除概率较大的市场风险,从源头上减少危害社会整体利益事件的发生。 (2)有效配置资源:在特定领域中,资源较为稀缺,完全靠市场来调配,不仅导致配置不公,并且低效率,容易形成垄断。 (3)预防过度竞争。 (4)遏制信息不对称。,2、消极作用,(1)过多的行政审批会限制经济自由,并且演化为行政垄断,破坏竞争秩序。(2)行政审批许可的环节过多、手续繁杂、时限过
14、长,从程序形成自由进入市场的壁垒。,企业设立登记制度多重标准,1、从内资企业来看,市场主体立法的“双轨制”,决定了企业设立登记制度的双轨运作。 目前,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形成了以组织结构和责任形式为标准的现代市场主体; 但原来以所有制为标准进行的立法,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仍然存在并发生作用,造成了企业立法上两种体系并存的局面。,2、对外商投资企业而言,适用法规也存在问题。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适用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 根据公司法第条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适用公司法,但与三资企业法不一致的,适用三资企业法。这就造成了
15、内外有别的不合理的现象,有悖于国民待遇的原则。,2、消极作用,(3)行政审批可能成为权力寻租的手段。(4)导致重许可、轻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的局面。,(五)设定市场准入的原则,1、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市场失灵的范围之内。 2、市场准入应当限于能够弥补市场缺陷的范围之内。在不能通过政府规制来纠正失灵的市场领域,强制性行为之只能带来更大的扭曲,或徒然造成公共资源的浪费。,3、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宏观调控手段不能达到目标的范围之内。 4、市场准入应当限于合同、奖励、税收、补贴等市场手段或经济手段不能实现或者不能更有效地实现政策目标的领域之内。 5、市场准入规制手段的运用,还必须限制在规制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范
16、围之内。,四、 企业登记管理,(一)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 1、许可主义: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地报请主管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 2、准则主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成立条件,即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特许主义 :一种是为个别企业制定专门的法律,由该法予以特别调整。 4、自由主义:这是指法律对公司的设立不予规制,当事人可自由设立公司,无须履行任何法律上的手续。,(二)企业设立的条件,1. 自己的名称。 2. 制定章程。 3. 符合规定的资本或与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资金。 4. 符合法律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 5. 与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17、,(三)企业名称管理,1. 一个企业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2. 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依次为:行政区划,字号或商号、行号,企业的组织形式。 3. 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外,企业法人的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4. 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经核准可以在名称中使用“ 中国” 、“ 中华” 或冠以“ 国际” 、“ 全国” 、“ 国家” 等字样。,5.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 外文名称中除外) 和数字。 6. 企业名称中不得有损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7.企业的名称不得与同一登记机关所辖区域内已登记的同行业企业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8.企业名称可以有简称或外文名称的缩写,并在企业章程中载明。,(三)企业名称管理,(四)企业登记管理,1、企业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对企业及其有关事项进行审核登记。一种为企业法人登记,一种为营业登记。 2、企业登记管辖: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市、县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 3、企业登记事项:名称、住所、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或注册资本、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