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成 都 市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文件成人社发201241 号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做好夏季高温条件下的防暑降温工作,保障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川人社办 201224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全市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下的(不含 33),- 2 -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
2、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 35以上的天气,气温以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为准。二、全市高温津贴标准在 2007 年确定的每人每天 8 元10元的基础上相应调整为每人每天 10 元12 元,全市各类用人单位应将日高温津贴标准至少上调 2 元。三、用人单位应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具体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依法建立健全夏季高温津贴支付制度,明确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工种等。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适当调整夏季高温作业劳动和休息制度,合理增加休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减少高温时段作业,减轻劳动强度,保证安
3、全生产,确保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四、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属于劳动者工资组成部分,要据实单列,同时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五、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 3 -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以及高温天气下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六、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从 2012 年 6 月 26 日起执行,有效期 5 年。二一二年七月二十四日主题词:人力资源 高温津贴 标准 通知 信息公开类别:主动公开 抄送:省人社厅,市经信委、财政局、建委、城管局、交委、商务局、卫生局、安监局、国资委、地税局、交管局、总工会、工商联、成都企业联合会/成都企业家协会,- 4 -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局机关有关处室。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2 年 7 月 24 日印 (共印 60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