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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都区河砂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47669 上传时间:2018-10-02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0.1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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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曾都区河砂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第 1 章 总则第 1 条 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我区不可再生国有河砂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公路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第 2 条 全区河砂规划、开采、经营、分配实行“四统一联”的模式,即“统一规划、统一开采、统一经营、统一分配、联合执法” 。第 2 章 河

2、砂规划管理第 3 条 科学规划采区。区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区境内河道采砂规划方案,规划河砂开采区、禁采区。明确规定每2个采区的河砂储量、开采范围、开采深度、禁采期、禁采区、可采期、年度控制开采量、采砂机具、作业方式、砂场设置、弃料处理等事项。第 4 条 合理设置砂站。科学设置砂站,具体砂站点的设置,由区乡投公司在可采区内,进行科学规划设置。第 3 章 河砂经营管理第 5 条 建立河砂统一开采机制。按照规划设计,由随州市曾都区乡村振兴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区乡投公司)联合区水利局依法对社会公开招标河砂生产权,由中标企业向水利局申请河砂开采许可证,严格按照区水利局制定的河道采砂规划进行开采。第

3、 6 条 河砂实行政府管理、国有公司经营的模式。由区乡投公司按照“吸砂上岸、定点销售、过磅限载、产销分离”的模式,将全区河砂资源作为国有资产(资源)进行统一经营。第 7 条 区乡投公司负责砂站的经营管理,制定相关生产管理制度和防洪预案,确保生产安全和防洪安全。每个砂站安装地磅,工作人员现场开票、收款、监管。在所有采砂场所、砂站进出口安装全方位监控设备,进行周密监控。3河砂开采业主负责组织机械、设备和专业人员在指定采砂区开采河砂,并负责安全生产,按中标价格获取劳务费并服从区乡投公司管理。砂站在汛期前提前在指定地点囤积河砂,各砂站在汛期前必须停止开采河砂,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应当停放在区水利局指定的地

4、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第 8 条 实行供、停电审批制度。区供电公司会同区水利局、区乡投公司出具供、停电通知,为河砂开采作业人办理供、停用电手续。对非法采砂的,一律拆除供、用电设施。第 9 条 实行车辆核查制度。承运河砂的车辆必须平装覆盖,干砂上路,未覆盖和装载湿砂的车辆不得上路;严禁重型货车进站装砂。第 10 条 建立统一分配机制。区乡投公司向区政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区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管,河砂应税后的净收入作为国有资产(资源)经营收入上缴区级财政,纳入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第 4 章 组织保障第 11 条 建立综合管理机制。成立区河砂综合管理工作专班,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支持配合河砂管

5、理和执法工4作。第 12 条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镇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河长制”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的河道采砂监管工作,实行群防群管,并协调好砂站与村组、群众的关系;各地派出所要负责维护好本辖区内的采砂秩序,并积极配合区河道流域联合执法。第 13 条 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整合我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由区公安分局、区水利局、区国土资源局、区交通分局、区工商局、区税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供电公司、区乡投公司抽调精兵强将,组成联合执法工作专班,严厉打击非法采砂。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整合我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力量,组建联合执法专班,严厉打击各种非法采砂、卖砂、运砂行为,营造良好的河砂管理秩序。第 5

6、 章 责任追究第 14 条 河砂开采业主、作业人员、河砂承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票或在非生产时间内擅自装载、偷运河砂、送人情砂,不按统一票据据实装砂的;5(2)二年内曾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非法采矿行为的;(3)毁坏现场监控设施和水利、交通、农业、通信、供电等工程设施的;(4)寻衅滋事,阻碍、抗拒砂站工作人员工作和区联合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5)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故意堵塞交通、河砂站点场所,影响交通秩序或河砂正常生产经营管理的;(6)撤离采砂现场前不按规定清除弃料、堆体等行洪障碍物的;(7)禁采期内

7、采砂机械设备未在指定地点停放或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8)强行冲卡,拒绝接受区联合执法人员检查的。第 15 条 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区河砂联合执法工作人员擅自脱岗、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通风报信,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党员干部管理。严禁党员干部个人参与一切形式的河砂开采经营活动,一经发现,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第 16 条 建立追责问责机制,区纪检监察部门、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河砂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失职渎职,拖延推诿的,实行严格的追责问责。第 6 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河砂管理细则自通知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本河砂管理细则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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