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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doc

上传人:tangtianxu1 文档编号:3023959 上传时间:2018-10-01 格式:DOC 页数:101 大小:5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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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黄山市环境监测站 承包人(全称): 黟县大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黄山市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黄山市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水质自动监测站 2.工程地点: 黄山市横江大桥旁、篁墩、歙县浦口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 5.工程内容: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列工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附件 1) 。6.工程承

2、包范围: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所列工程。 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8 年 4 月3 日(以实际开工令为准)。2计划竣工日期:2018 年5 月13 日。工期总日历天数:40 日历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专业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规定,以及双方约定标准。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叁拾万玖仟玖佰玖拾玖元玖角玖分 元(1309999.99 元);其中:(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 / 元);

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 / ( / 元)。32.合同价格形式: / 。五、项目经理承包人项目经理: 任志标 。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4)通用合同条款;(5)技术标准和要求;(6)图纸;(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8)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

4、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4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八、词语含义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本合同于 2018 年 4 月 1 日

5、签订。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黄山市环境监测站 签订。十一、补充协议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5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十三、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 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叁 份,承包人执 叁 份。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字)组织机构代码: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 地 址: 地 址:黟 县 县 城 沿 河 西 路 人 行 对 面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6、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 户 银 行 : 账 号: 账 号: 6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与解释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

7、.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

8、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9、的合法继承人。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7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9

10、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5 工 程 设 备 : 是 指 构 成 永 久 工 程 的 机 电 设 备 、 金 属 结 构 设 备 、 仪 器 及 其 他 类 似 的设

11、 备 和 装 置 。1.1.3.6 施 工 设 备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需 的 设 备 、 器 具 和 其 他 物 品 , 但不 包 括 工 程 设 备 、 临 时 工 程 和 材 料 。1.1.3.7 施 工 现 场 : 是 指 用 于 工 程 施 工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指 明 作 为 施 工 场 所 组成 部 分 的 其 他 场 所 , 包 括 永 久 占 地 和 临 时 占 地 。1.1.3.8临 时 设 施 : 是 指 为 完 成 合 同 约 定 的 各 项 工 作 所 服 务 的 临 时 性 生 产 和

12、生 活 设 施 。1.1.3.9 永 久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永 久 占 用 的 土 地 。1.1.3.10 临 时 占 地 : 是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为 实 施 工 程 需 要 临 时 占 用 的 土 地 。1.1.4 日 期 和 期 限1.1.4.1 开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 计 划 开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约 定 的 开 工 日 期 ; 实 际 开 工 日 期 是 指 监 理 人 按 照 第7.3.2项 开 工 通 知 约 定 发

13、出 的 符 合 法 律 规定 的 开 工 通 知 中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1.1.4.2 竣 工 日 期 : 包 括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和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 计 划 竣 工 日 期 是 指 合 同 协 议 书约 定 的 竣 工 日 期 ;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按 照 第 13.2.3项 竣 工 日 期 的 约 定 确 定 。 1.1.4.3 工 期 : 是 指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约 定 的 承 包 人 完 成 工 程 所 需 的 期 限 , 包 括 按 照 合 同 约定 所 作 的 期 限 变 更 。1.1.4.4 缺 陷 责 任 期 : 是 指 承 包 人

14、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承 担 缺 陷 修 复 义 务 , 且 发 包 人预 留 质 量 保 证 金8的 期 限 , 自 工 程 实 际 竣 工 日 期 起 计 算 。1.1.4.5 保 修 期 : 是 指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对 工 程 承 担 保 修 责 任 的 期 限 , 从 工 程 竣 工 验收 合 格 之 日 起 计 算 。1.1.4.6 基 准 日 期 : 招 标 发 包 的 工 程 以 投 标 截 止 日 前28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 直 接 发 包 的 工程 以 合 同 签 订 日 前 28天 的 日 期 为 基 准 日 期 。1.1.4.7

15、天 : 除 特 别 指 明 外 , 均 指 日 历 天 。 合 同 中 按 天 计 算 时 间 的 , 开 始 当 天 不 计 入 ,从 次 日 开 始 计 算 , 期 限 最 后 一 天 的 截 止 时 间 为 当 天24:00时 。1.1.5 合 同 价 格 和 费 用1.1.5.1 签 约 合 同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在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确 定 的 总 金 额 , 包 括 安 全 文 明施 工 费 、 暂 估 价 及 暂 列 金 额 等 。1.1.5.2 合 同 价 格 : 是 指 发 包 人 用 于 支 付 承 包 人 按 照 合 同 约 定 完 成 承

16、 包 范 围 内 全 部 工 作的 金 额 , 包 括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按 合 同 约 定发 生 的 价 格 变 化 。1.1.5.3 费 用 : 是 指 为 履 行 合 同 所 发 生 的 或 将 要 发 生 的 所 有 必 需 的 开 支 , 包 括 管 理 费 和应 分 摊 的 其 他 费 用 , 但 不 包 括 利 润 。1.1.5.4 暂 估 价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提 供 的 用 于 支 付 必 然 发 生 但 暂 时不 能 确 定 价 格 的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的 单 价、 专 业 工 程 以 及 服 务 工

17、作 的 金 额 。1.1.5.5 暂 列 金 额 :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暂 定 并 包 括 在 合 同 价 格 中 的 一 笔 款 项,用 于 工 程 合 同 签 订 时 尚 未 确 定 或 者 不 可 预 见 的 所 需 材 料 、 工 程 设 备 、 服 务 的 采 购 , 施 工 中 可能 发 生 的 工 程 变 更 、 合 同 约 定 调 整 因 素 出 现 时 的 合 同 价 格 调 整 以 及 发 生 的 索 赔 、 现 场 签 证 确认 等 的 费 用 。1.1.5.6 计 日 工 : 是 指 合 同 履 行 过 程 中 , 承 包

18、人 完 成 发 包 人 提 出 的 零 星 工 作 或 需 要 采 用计 日 工 计 价 的 变 更 工 作 时 , 按 合 同 中 约 定 的 单 价 计 价 的 一 种 方 式 。1.1.5.7 质 量 保 证 金 : 是 指 按 照 第 15.3款 质 量 保 证 金 约 定 承 包 人 用 于 保 证 其 在 缺 陷 责任 期 内 履 行 缺 陷 修 补 义 务 的 担 保。1.1.5.8 总 价 项 目 : 是 指 在 现 行 国 家 、 行 业 以 及 地 方 的 计 量 规 则 中 无 工 程 量 计 算 规 则 ,在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预 算 书 中 以 总

19、价 或 以 费 率 形 式 计 算 的 项 目 。1.1.6 其 他1.1.6.1 书 面 形 式 : 是 指 合 同 文 件 、 信 函 、 电 报 、 传 真 等 可 以 有 形 地 表 现 所 载 内 容 的 形 式 。1.2语 言 文 字合 同 以 中 国 的 汉 语 简 体 文 字 编 写 、 解 释 和 说 明 。 合 同 当 事 人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使用 两 种 以 上 语 言 时 , 汉 语 为 优 先 解 释 和 说 明 合 同 的 语 言 。1.3法 律合 同 所 称 法 律 是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部 门

20、 规 章 , 以 及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方 性 法 规 、 自 治 条 例 、 单 行 条 例 和 地 方 政 府 规 章 等 。合 同 当 事 人 可 以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合 同 适 用 的 其 他 规 范 性 文 件 。91.4 标 准 和 规 范1.4.1 适 用 于 工 程 的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 工 程 所 在 地 的 地 方 性 标 准 , 以 及 相 应 的 规 范 、规 程等 ,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1.4.2 发 包 人 要 求 使 用 国 外 标 准

21、 、 规 范 的 , 发 包 人 负 责 提 供 原 文 版 本 和 中 文 译 本 , 并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提 供 标 准 规 范 的 名 称 、 份 数 和 时 间 。1.4.3 发 包 人 对 工 程 的 技 术 标 准 、 功 能 要 求 高 于 或 严 于 现 行 国 家 、 行 业 或 地 方 标 准 的 ,应 当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予 以 明 确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应 视 为承 包 人 在 签 订 合 同 前 已 充 分预 见 前 述 技 术 标 准 和 功 能 要 求 的 复 杂 程 度 , 签 约 合

22、同 价 中 已 包 含 由 此 产 生 的 费 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 成 合 同 的 各 项 文 件 应 互 相 解 释 , 互 为 说 明 。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解 释 合 同文 件 的 优 先 顺 序 如 下 :( 1) 合 同 协 议 书 ;( 2) 中 标 通 知 书 ( 如 果 有 ) ;( 3) 投 标 函 及 其 附 录 ( 如 果 有 ) ;( 4)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及 其 附 件 ;( 5)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6) 技 术 标 准 和 要 求 ;( 7) 图 纸 ;( 8) 已 标 价 工 程 量 清 单 或

23、 预 算 书 ;( 9) 其 他 合 同 文 件 。上 述 各 项 合 同 文 件 包 括 合 同 当 事 人 就 该 项 合 同 文 件 所 作 出 的 补 充 和 修 改 , 属 于 同 一 类内 容 的 文 件 , 应 以 最 新 签 署 的 为 准 。在 合 同 订 立 及 履 行 过 程 中 形 成 的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文 件 均 构 成 合 同 文 件 组 成 部 分 , 并 根 据其 性 质 确 定 优 先 解 释 顺 序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发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 数 量 和 内 容 向

24、承 包 人 免 费 提 供 图 纸 , 并 组 织承 包 人 、 监 理 人 和 设 计 人 进 行 图 纸 会 审 和 设 计 交 底 。 发 包 人 至 迟 不 得 晚 于 第7.3.2项 开 工 通 知 载 明 的 开 工 日 期 前 14天 向 承 包 人 提 供 图 纸 。因 发 包 人 未 按 合 同 约 定 提 供 图 纸 导 致 承 包 人 费 用 增 加 和 ( 或 ) 工 期 延 误 的 , 按照第 7.5.1项 因 发 包 人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误 约 定 办 理 。1.6.2 图纸的错误承 包 人 在 收 到 发 包 人 提 供 的 图 纸 后 , 发 现 图

25、 纸 存 在 差 错 、 遗 漏 或 缺 陷 的 , 应 及 时 通 知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接 到 该 通 知 后 , 应 附 具 相 关 意 见 并 立 即 报 送 发 包 人 , 发 包 人 应 在 收 到 监 理 人报 送 的 通 知 后 的 合 理 时 间 内 作 出 决 定 。合 理 时 间 是 指 发 包 人 在 收 到 监 理 人 的 报 送 通 知 后 , 尽 其努 力 且 不 懈 怠 地 完 成 图 纸 修 改 补 充 所 需 的 时 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10图 纸 需 要 修 改 和 补 充 的 , 应 经 图 纸 原 设 计 人 及 审 批 部 门

26、同 意 , 并 由 监 理 人 在 工 程 或 工程 相 应 部位 施 工 前 将 修 改 后 的 图 纸 或 补 充 图 纸 提 交 给 承 包 人 , 承 包 人 应 按 修 改 或 补 充 后 的 图 纸 施 工 。1.6.4 承包人文件承 包 人 应 按 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的 约 定 提 供 应 当 由 其 编 制 的 与 工 程 施 工 有 关 的 文 件 , 并 按照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约 定 的 期 限 、 数 量 和 形 式 提 交 监 理 人 , 并 由 监 理 人 报 送 发 包 人 。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监 理 人 应 在

27、收 到 承 包 人 文 件 后7天 内 审 查 完 毕 , 监 理 人 对 承 包人 文 件 有 异 议 的 , 承 包 人 应 予 以 修 改 , 并 重 新 报 送 监 理 人 。 监 理 人 的 审 查 并 不 减 轻 或 免 除 承包 人 根 据 合 同 约 定 应 当 承 担 的 责 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另 有 约 定 外 , 承 包 人 应 在 施 工 现 场 另 外 保 存 一 套 完 整 的 图 纸 和 承 包 人文 件 , 供 发 包 人 、 监 理 人 及 有 关 人 员 进 行 工 程 检 查 时 使 用 。1.7 联络1.

28、7.1 与 合 同 有 关 的 通 知 、 批 准 、 证 明 、 证 书 、 指 示 、 指 令 、 要 求 、 请 求 、 同 意 、 意 见 、确 定 和 决 定 等 , 均 应 采 用 书 面 形 式 , 并 应 在 合 同 约 定 的 期 限 内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1.7.2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在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约 定 各 自 的 送 达 接 收 人 和 送 达 地 点 。 任 何 一方 合 同 当 事 人 指 定 的 接 收 人 或 送 达 地 点 发 生 变 动 的 , 应 提 前3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1.

29、7.3 发 包 人 和 承 包 人 应 当 及 时 签 收 另 一 方 送 达 至 送 达 地 点 和 指 定 接 收 人 的 来 往 信 函 。拒 不 签 收 的 , 由 此 增 加 的 费 用 和 ( 或 ) 延 误 的 工 期 由 拒 绝 接 收 一 方 承 担 。1.8 严禁贿赂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30、。1.9 化石、文物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交通运输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11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

31、,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10.2 场外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

32、.10.3 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

33、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1 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

34、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12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

35、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 术 秘 密 的 使 用 费 已 包 含 在 签 约 合 同 价 中 。1.12 保密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36、。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 发包人2.1 许可或批准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因发包人原因

37、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13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2.3

38、 发包人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2 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协调

39、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2.4.3 提供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

40、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8 现场统一管理协

41、议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3. 承包人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

42、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

43、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3.2 项目经理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15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

44、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

45、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

46、.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3 承包人人员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

47、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16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

48、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4 承包人现场查勘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3.5 分包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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