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P GBxxxxxxxxx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for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征求意见稿)2011-XX-XX 发布 2011-XX-XX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次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2 符号3 系统选型3.1 一般规定3.2 系统选择4 系统组件4.1 系统配置4.2 灭火装置4.3 探测装置4.4 控制装置4.5 消防泵组和消防泵站
2、4.6 阀门和管道4.7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和泡沫液罐4.8 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稳压装置4.9 水泵接合器5 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2 系统设计布置5.3 给水系统5.4 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稳压装置5.5 管道和阀门5.6 水力计算5.7 电源及配电5.8 布线5.9 消防控制室6 操作与控制7 施工验收基本规定8 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8.1 一般规定8.2 管材及配件8.3 泡沫液8.4 系统组件9 施工与安装9.1 灭火装置9.2 探测装置9.3 控制装置9.4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9.5 阀门和管道9.6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和泡沫液罐9.7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气压稳压装置9.8 水泵接合
3、器10 系统试压和冲洗10.1 一般规定10.2 水压试验10.3 冲洗11 系统调试11.1 一般规定11.2 系统调试12 系统验收12.1 一般规定12.2 系统检测和验收13 维护与管理13.1 一般规定13.2 系统定期检查与试验附录A(规范性附录)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附录B(规范性附录)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附录C(规范性附录)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附录D(规范性附录)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附录E(规范性附录)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验收记录附录F(规范性附录)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维护管理检查
4、项目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Contents1 General principles2 Terms and symbols2.1 Terms2.2 Symbols3 System selection3.1 General provisions3.2 System selection4 System components4.1 System configuration4.2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4.3 Fire detection device4.4 Control device4.5 Fire pump and fire pump station4.6 Valv
5、es and pipeline4.7 Foam proportioning equipment and foam tank4.8 Fire water tank and pressure regulator device4.9 Siamese connection5 System design5.1 General provisions5.2 System design and layout5.3 Water supply system5.4 Fire water tank and pressure regulator device5.5 Valves and pipeline5.6 Hydr
6、aulic calculation5.7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5.8 Wiring5.9 Fire control room6 Operation and Control7 Basic provisions of the construction acceptance8 Material and system components site inspection8.1 General provisions8.2 Pipe and fittings8.3 Foam concentrate8.4 System components9 Construction
7、and installation9.1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9.2 Fire detection device9.3 Control device9.4 Fire pump and fire pump station9.5 Valves and pipeline9.6 Foam proportioning equipment and foam tank9.7 Fire water tank and pressure regulator device9.8 Siamese connection10 Pressure test and system flushing
8、10.1 General provisions10.2 Pressure test10.3 System flushing11 System debugging11.1 General provisions11.2 System debugging12 System acceptance12.1 General provisions12.2 System testing and acceptance13 Maintenance and management13.1 General provisions13.2 Periodic inspection and test Annex A (norm
9、ative annex) division project, sub-division projects, sub-item project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Annex B (normative annex) Construction inspection record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Annex C (normative annex) Concealed work acceptance recordsAnnex
10、D (normative annex) quality control data verification record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Annex E (normative annex) acceptance record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Annex F (normative annex) Maintenance and inspection items of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
11、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Appendix: Provisions explanation1 总 则1.0.1 为了对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进行合理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订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高大空间场所及其他场所中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管理。1.0.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必须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自动跟踪
12、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除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和符号2.1 术 语2.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auto tracking and targeting jet suppression system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以下或称系统),是以水或泡沫混合液为喷射介质,利用红外、紫外、数字图像或其他火灾探测装置对烟、温度等的探测进行早期火灾的自动跟踪定位,并运用自动控制方式来实现灭火的射流灭火系统。系统由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和消防供液部分组成。按灭火装置流量大小,系统分为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自动射流灭火系统。2
13、.1.2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 automatic fire monitor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装置的流量大于16L/s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2.1.3 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automatic je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大于16L/s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2.1.4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eject type automatic jet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喷射方式为喷射型的自动射流灭火系统。2.1.5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 spray type automatic jet
14、 fire extinguishing systems喷射方式为喷洒型的自动射流灭火系统。2.1.6 高大空间场所 large-space site高大空间场所是指民用和工业建筑物(或构筑物)内净空高度大于8米,仓库建筑物类净空高度大于12米的场所。2.1.7 火灾参数 fire parameter火灾发生时物理和化学现象发生变化的参数,一般有烟、温度、可探测气体、火焰辐射及火焰图像等参数。2.1.8 探测装置 detect device通过探测周围使用环境与火灾有关的物理或化学现象的变化,向灭火系统的控制装置传送火灾报警信号的器件。2.1.9 控制装置 control device作为灭火系
15、统的控制和信息处理组件,能够接收并及时处理火灾探测信号,发出控制和报警信息,实施定点灭火,同时完成相应的显示和联动功能的设备。2.1.10 定位时间 locating time试验火开始燃烧至系统开始喷射(喷洒)射流的时间。2.1.11 射流半径 jet radius灭火装置至最远喷射落点水平投影的距离或最大喷洒保护范围的地平面最大圆形投影的半径。2.1.12 最大保护半径 maximum protection radius灭火装置至最远喷射落点水平投影距离的90或有效喷洒保护范围的地平面圆形投影的半径。2.1.13 监控半径 monitory radius探测组件至能有效探测的试验火的中心点
16、水平投影的距离。2.1.14 工作压力 working pressure灭火装置额定的出口压力。2.1.15自动控制方式 automatic control-mode在自动状态下,灭火系统自动完成火灾探测、联动、报警,并启动灭火装置实施定点灭火的一种运行方式。2.1.16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in the fire control room消防值班人员在控制室接到火灾报警信号后,手动远程启动消防泵、打开控制阀门,调整灭火装置瞄准火源,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2.1.17 现场手动控制方式 manual control-mode on the spot
17、现场人员发现火灾后,通过设置在灭火装置附近的手动控制盘,手动控制灭火装置瞄准火源,进行火灾扑救的一种方式。2.1.18 末端试水装置 terminal water-test device安装在系统管网或分区管网的末端,控制方式、流量系数与灭火装置相同,用于模拟灭火装置的启动、报警、联动等功能及检验管网末端水压和水流状况的装置。2.2 符 号a灭火装置与灭火装置间的纵向间距(m);b灭火装置与灭火装置间的横向间距(m) ;S灭火装置的保护面积(m ); Q系统供液设计的总流量(L/s) Qg管道内的设计流量(L/s);q灭火装置的设计流量(L/s);q0灭火装置的额定流量(L/s);P消防水泵供
18、水压力(MPa); P0 灭火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 Pe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 I单位长度管道沿程水头损失(kPa/m); h1 沿程水头损失(MPa); h2 局部水头损失(MPa); h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灭火装置进口管道水头总损失(MPa); D 灭火装置的设计射流半径(m); D0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流半径(m); Z 最不利点处灭火装置进口与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或给水系统入口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m); L计算管道长度(m);d 管道内径(m);N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的数量;局部阻力系数; 管道内的平均流速(m/s);d j管道的计算内径(m
19、)3 系统选型3.1 一般规定3.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高大空间场所的A类和B类火灾。3.1.2 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与救生较困难且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也可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3.1.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不适用于以下场所:1 经常有明火作业的场所;2 存在较多遇水加速燃烧物品的场所;3 遇水发生爆炸的场所;4 存在较多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5 存在因射流而导致液体喷溅或沸溢的场所;6 存放遇水将受到严重损坏的贵重物品的场所;3.1.4 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
20、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规定。3.2 系统选择3.2.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选择,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别、火灾特点、环境条件、空间高度、保护区域特点、建筑美观要求等因素来确定。3.2.2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供水管网型式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1 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55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管网。2 环境温度低于 4且不低于-10 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管网。3.2.3 环境温度低于-10或高于55的场所不宜采用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3.2.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射流灭火系统应根据使用场所确定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大小,基本原则如下:1 轻危险等级或中危险 I 级的场所
21、,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 5L/s;2 中危险 II 级的场所,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 10L/s;3 因需要而安装净高大于 20 米的场所,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 10L/s;4 严重危险级及以上的场所,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 20L/s;5 当火灾蔓延速度为快速火灾的场所,单台灭火装置的流量不应小于 20L/s。3.2.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扑救 B 类火灾时应供给泡沫液,泡沫液选型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4 系统组件4.1 系统配置4.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配置应符合表 4.1.1的规定,由表中部分或全部组件、配件和设施组成:表 4.1.1 自动跟
22、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组成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系统组件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喷射型 喷洒型自动消防炮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 探测装置 控制装置 消防泵组与消防泵站 阀门和管道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或泡沫液罐 高位消防水箱或气压稳压装置 水泵结合器 注:为必配项,为不配项,为选配项。4.2 灭火装置4.2.1 灭火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和介质的防腐蚀要求。4.2.2 自动消防炮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俯仰和水平回转角应满足使用要求。4.2.3 自动消防炮宜具有直流喷雾的转换功能。4.2.4 自动消防炮、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4.2.4-1
23、3的规定。表 4.2.4-1 自动消防炮的性能参数额定流量(L/s) 流量允差额定工作压力上限(MPa) 射程(m) 定位时间(s)最小/最大安装高度 (m)20255030 5540 60508 1.06560 7070 75806 1.28060 6/30表 4.2.4-2 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额定流量(L/s) 流量允差额定工作压力上限(MPa) 射程(m) 定位时间(s)最小/最大安装高度(m)2 82.5 103/85 208 253/2010 3013 35168 0.840306/30表 4.2.4-3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性能参数额定流量(L/s) 流量允差额定
24、工作压力上限(MPa)最大保护半径(m) 定位时间(s)最小/最大安装高度(m)2 2.5586 3/2010138168 0.410303/264.3 探测装置4.3.1 探测装置应能有效探测和判定保护区内的火源。4.3.2 探测装置的探测距离应与灭火装置的射程或保护范围相匹配。4.3.3 探测装置应满足相应使用环境的防尘、防水等要求。4.3.4 探测装置应能抗现场干扰。4.3.5 探测装置宜采用复合探测方式。4.4 控制装置4.4.1 控制装置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它联动控制设备自动通信的功能。4.4.2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消防泵、灭火装置、控制阀门等系统组件进行自动控制、控制室手动控
25、制、现场手动控制的控制功能。现场手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4.4.3 现场手动控制应有防误操作设施。 4.4.4 控制装置应具有对消防泵、灭火装置、控制阀门等系统组件工作状态的监控显示功能。4.4.5 控制装置应具不小于24小时现场视频记录的功能。4.5 消防泵组和消防泵站4.5.1 消防泵宜选用特性曲线平缓的离心泵。4.5.2 消防泵吸水管上应设真空压力表。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压力表,其最大指示压力不应小于消防泵额定工作压力的1.5倍。消防泵出水管上应设自动泄压阀和回流管。4.5.3 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置过滤器,吸水管的布置应有向水泵方向上升的坡度,吸水管上宜设置闸阀,阀上应有启闭标志。4.5.4
26、 消防泵应设置备用泵组,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工作能力最大的一台工作泵组。4.5.5 柴油机消防泵房应设置进气和排气的通风装置,室内环境温度应符合柴油机制造厂提出的要求。4.5.6 消防泵站内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潮和防腐蚀措施。4.6 阀门和管道4.6.1 常开或常闭的阀门应设锁定装置。4.6.2 控制阀门应具有快速启闭的功能,且密封可靠;参与系统联动的控制阀门,其启闭信号应传至消防控制室。4.6.3 管道应选用耐腐蚀材质或进行防腐蚀处理。使用泡沫液、泡沫混合液的管道在适当位置应设冲洗接口。在可能滞留空气的管段的顶端应设置自动排气阀。4.7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和泡沫液罐4.7.1 泡沫
27、比例混合装置应能在设计流量、压力范围内自动提供规定混合比例的泡沫混合液。4.7.2 泡沫液罐宜采用耐腐蚀材料制作;当采用碳钢材质时,其内壁应作防腐蚀处理。与泡沫液直接接触的罐内壁或防腐层对泡沫液的性能不得产生不利影响。4.7.3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罐体上应设安全阀、进料口、排渣口、取样口和人孔。4.7.4 贮罐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单罐容积不宜大于10m 3。隔膜型贮罐的内胆应满足存储、使用泡沫液时对其强度、耐腐蚀性和存放时间的要求。4.8 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稳压装置4.8.1 建筑物(群)同时设有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其他灭火系统时,可共用高位消防水箱。4.
28、8.2 高位消防水箱宜与生活水箱分开设置。4.8.3 高位消防水箱应设补水管、溢流管及放空管。4.8.4 高位消防水箱宜采用钢筋混凝土、不锈钢、玻璃钢等耐腐蚀材料建造。4.8.5 高位消防水箱应定期清扫,水箱入孔、溢流管处应有防止蚊虫进入的措施。4.8.6 寒冷地区,可能遭受冰冻的高位消防水箱,应采取防冻措施。4.8.7 系统不设高位消防水箱时,应设气压稳压装置。稳压装置供水压力应保证最不利点灭火装置的工作压力,稳压泵流量应小于一个最小流量灭火装置工作时的流量,气压罐的有效调节容积不应小于150L。4.9 水泵接合器4.9.1 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水泵接合器的
29、流量宜按(1015)L/s 计算。4.9.2 当水泵接合器的供水能力不能满足系统的压力要求时,应采取增压措施。5 系统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管网宜独立设置。5.1.2 当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管网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消火栓系统的管网合并设置时,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 系统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应满足两个系统同时工作的设计水量、水压及一次灭火用水量的要求;2 两个系统应能独立运行,互不影响。5.1.3 系统供水管道应与生产、生活用水管道分开。5.1.4 系统供水管道不宜与泡沫混合液的供给管道合用。寒冷地区的湿式供水管道应设防冻保护措施,干式管道应设排
30、除管道内积水和空气的设施。5.1.5 管道设计应满足设计流量、压力和启动至喷射的时间等要求。5.1.6 消防水源的容量不应小于规定灭火时间和冷却时间内需要同时使用的灭火装置的用水量及供水管网内充水量之和。5.1.7 消防水泵的供水流量、压力应能满足系统中同时使用的灭火装置的流量、压力要求。5.1.8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扑救B类火灾时宜采用低倍数泡沫液,泡沫液的选择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的相关规定。5.1.9 系统给水管网的压力最不利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5.1.10 用电设备供电电源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
31、范GB50052等规范的相关规定。5.1.11 电器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安全防护距离的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器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和现行行业标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DL409等的规定。5.1.12 电缆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的规定。5.1.13 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0343的规定。5.1.14 安装在腐蚀场所的电器设备和线路的防腐性能应满足防腐要求。5.2 系统设计布置5.2.1 根据设置场所的净空高度、平面布局等条件,可选用多种不同型号的灭火装置组合布置。5.2.2 灭火装置布置应能使射流完全覆盖被保护
32、场所及被保护物,且应满足灭火强度及冷却强度的要求。5.2.3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两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意部位。5.2.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扑救室内一般固体物质火灾的供水强度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其用水量按两台自动消防炮的射流同时到达着火部位的要求计算。民用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40L/s,工业建筑的用水量不应小于60L/s。5.2.5 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5.2.6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中,灭火装置的设计同时开启数量应遵循下列原则确定:1 对于自动射流灭火装置,为探测装置
33、的共同覆盖区域所能引起的同时开启数量,且不小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规定的作用面积所包含的灭火装置的数量;2 对于自动消防炮,数量为两台。5.2.7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喷水时间,应按不小于1h确定。仓库危险等级的喷水时间应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中火灾延续时间的规定执行。5.2.8 灭火装置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灭火装置的射程或保护半径应按产品的指标值计算;2 当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与产品额定工作压力不同时,应在产品规定的工作压力范围内选用。3 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或保护半径可按下式确定:(5.2.8-1)0PDe式中 D灭火装置的设计射程或保护半
34、径(m) ;D0灭火装置在额定工作压力时的射程或保护半径(m) ;Pe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P0灭火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MPa)。4 当上述计算的灭火装置设计射程或保护半径不能满足灭火装置的布置要求时,应调整原设计的灭火装置数量、布置位置或规格型号,直至达到要求。5 灭火装置的设计流量可按下式确定:(5.2.8-0Pqe2)式中 q灭火装置的设计流量(L/s) ;q0灭火装置的额定流量(L/s)。5.2.9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计算总流量应为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设计流量的总和。5.2.10 灭火装置与端墙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同向布置间距的一半。5.2.11 灭火装置采取
35、天花板或梁底吊装时,应略低于天花板或梁底。为了方便维护,灭火装置应安装在易检修处,或在灭火装置附近设置维修马道或梯子。5.2.12 灭火装置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喷射/喷洒反作用力的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5.2.13 现场手动控制装置应设置在灭火装置的附近,并能观察到灭火装置动作,且靠近出口处或便于疏散的地方。5.2.14 探测装置的布置应保证保护区域内无探测盲区。5.3 给水系统5.3.1 消防水源1 系统用水可由市政或企业的生产、生活、消防给水管道供给,也可由消防水池供给,并应确保射流灭火时间内的用水量;2 与生活用水合用的消防水源,水质应符合饮用水标准;3 对
36、易受冰冻影响的消防水源,应采取防冻措施。5.3.2 消防水泵1 按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水泵,宜采用柴油机泵作备用泵;2 系统的消防供水泵和稳压泵,宜采用自灌式吸水方式;3 每组消防供水泵的吸水管不应少于2 根,当其中1根关闭时,其余的吸水管应能通过全部用水量;4 供水干管成环状布置时,消防水泵房应有不少于2根的出水管直接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当其中1根出水管关闭时,其余的出水管应仍能通过全部用水量;5 供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和控制阀,出水管上应设控制阀、止回阀、压力表和公称直径不小于65mm的试水阀。必要时,应采取控制供水泵出口压力的措施。5.4 高位消防水箱和气压稳压装置5.4.1 采用临时
37、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其储水量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高位消防水箱的供水,应满足系统最不利点处灭火装置的最低工作压力和流量要求。5.4.2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以下规定:1 应设止回阀;2 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的系统,管径不应小于80mm,严重危险级和仓库危险级不应小于100mm。5.4.3 气压稳压装置的稳压罐宜采用隔膜式气压罐。5.5 管道和阀门5.5.1 管道应采用内外壁热镀锌钢管或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涂覆其他防腐材料的钢管,如内壁衬薄壁不锈钢的热镀锌钢管、消防专用涂塑钢管,以及不锈钢管或铜管等。5.5.2 管道的直径应经水力计算确
38、定。管道的布置应使配水管入口的压力趋向均衡。5.5.3 镀锌钢管应采用沟槽式连接件(卡箍)、丝扣或法兰连接。铜管、不锈钢管应采用配套的支架、吊架。除镀锌钢管外,其它管道的水头损失取值应按检测或生产厂提供的数据确定。5.5.4 直径等于或大于100mm的架空安装的管道,应分段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水平管道上法兰(卡箍)间的管道长度不宜大于20m;立管上法兰(卡箍)间的距离,不应跨越3个及以上楼层。高大空间场所内,立管上应采用法兰或沟槽式连接件(卡箍)连接。5.5.5 水平安装的管道宜有不小于2的坡度,并应坡向泄水阀。5.5.6 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6MPa,当管道压力超过设计
39、工作压力时,应在检修阀前设置减压孔板。5.5.7 在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出口后的泡沫液管道上宜设旁通的试验接口。5.5.8 自动消防炮及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入口前管道上、喷洒型灭火装置的分区或分组供水支管入口前管道上应设有控制阀、手动检修阀和水流指示器。手动检修阀宜采用信号阀。控制阀、手动检修阀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控制阀和手动检修阀的启、闭信号和水流指示器信号应反馈到消防控制室。5.6 水力计算5.6.1 系统供液的设计总流量按下式计算:NnqQ1(5.6.1)式中 Q系统供液设计总流量(L/s) ; 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的数量(个)qn 第n个灭火装置的设计流量(L/s)。5.6.
40、2 管道总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5.6.2-h121)式中 h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灭火装置进口管道水头总损失(MPa);h1 沿程水头损失(MPa);h2 局部水头损失(MPa)。h1 i L (5.6.2-2)式中 i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头损失(kPa/m) ;L计算管道长度(m) 。(5.6.2-2g01.2h3)式中 局部阻力系数;设计流速(m/s)。5.6.3 管道内的平均流速按下式计算:2jgdQ04.(5.6.3)式中 设计流速(m/s);Qg管道内的设计流量(Ls); 圆周率;d j管道的计算内径(m),取值按管道的内径减mm确定。5.6.4 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头损失按下式计算:87.4
41、5.10jhgdCQi(5.6.4)式中 i单位长度管道的水头损失(kPa/m) ;Qg管道内的设计流量(m 3/s);dj管道计算内径(m),取值按管道的内径减1mm确定;Ch海澄-威廉系数,见表5.6.4。表5.6.4 常见管道的海澄-威廉系数名 称 海澄-威廉系数塑料管、内衬(涂)塑管 Ch=140铜管、不锈钢管 Ch=130衬水泥、树脂的铸铁管 Ch=130普通钢管、铸铁管 Ch=1005.6.5 系统管件的局部水头损失也可采用当量长度法进行计算。5.6.6 消防水泵的供水压力按下式计算:(5.6.6)ePhZP01.式中 P 消防水泵供水压力(MPa) ;Z 最低引水位至最高位灭火装
42、置进口的垂直高度(); h 水泵出口至最不利点灭火装置进口管道水头总损失(MPa);Pe 灭火装置的设计工作压力(MPa)。5.7 电源及配电5.7.1 系统的供电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5.7.2 系统控制装置的供电电源应设SPD电涌保护器。5.7.3 系统供电电源的保护开关不应采用漏电保护开关,但可采用具有漏电报警功能的保护开关。5.8 布 线5.8.1 灭火系统的布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要求。5.8.2 传输、消防控制、通信和报警的线路当采用明敷时,应采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保护,并应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与接地保护措施;当采用暗敷时,宜采用
43、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非燃烧体的结构层内,其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30mm。5.8.3 从探测装置到消防控制室的传输电缆中间不应有接头。5.8.4 探测和控制信号传输距离较远时,宜采用光缆传输。5.8.5 室外电缆宜采用铠装型电缆。5.9 消防控制室5.9.1 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相关规定。5.9.2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消防泵组、灭火装置等系统组件进行自动和手动操作,并应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1 消防泵组的运行、停止和故障;2 控制阀的开启、关闭和故障;3 灭火装置的工作状态和报警信号
44、;4 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水位信号;5 当接到报警信号后,应能发出声光报警。5.9.3 消防控制室的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1 当消防控制室没有屏幕墙时,操作台的背面距墙不应小于1.0m;2 当设有屏幕墙时,屏幕墙背面距墙的净距离不小于1.0m,正面与操作台的距离应保证消防值班人员能清楚地看到屏幕墙上最低排的显示器,且屏幕墙与操作台的间隔不小于1.0m;3 操作台正面距墙距离不应小于1.5m;6 操作与控制6.0.1 系统中的消防泵组、控制阀、灭火装置等组件应有如下操作与控制方式:1 自动控制;2 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3 现场手动控制。6.0.2 系统应具备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其它各种联动控制设备
45、联动对接的功能。6.0.3 系统探测到火源后,对于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射流灭火系统应至少有两台灭火装置同时启动,射流灭火。对喷洒型射流灭火系统着火分区内的所有灭火装置应同时启动灭火。6.0.4 在舞台、演播厅、可间作演艺用的体育比赛场馆等场所设置的灭火系统,当演出及排练时,应将控制装置转换到手动控制位;在演出排练结束后,恢复到自动控制位。6.0.5 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探测组件的报警信号;显示信号阀、水流指 示器、电磁阀(电动阀)、消防水泵的状态和显示消防水池及高位消防水箱的低水位信号。7 施工及验收基本规定7.0.1 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和泡沫液罐、消防泵组等专
46、用系统组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7.0.2 灭火装置、探测装置、控制装置、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和泡沫液罐、消防泵组等专用系统组件必须采用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7.0.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及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附录表A划分。7.0.4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消防工程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承担。7.0.5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施工应按批准的设计施工图、技术文件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改动时,应由原设计单位修改,并报原审批部门审核。7.0.6 系统的施工应具备以下条件:1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
47、术交底,并有记录;2 系统组件、管材及管件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3 与施工有关的基础、预埋件和预留孔,经检查符合设计要求;4 场地、道路、水、电等临时设施满足施工要求。7.0.7 系统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1 采用的系统组件和材料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签证方可安装使用;2 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3 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认可,并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4 应对施工过程进行检查,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人员进行。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
48、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6 安装完毕,施工单位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系统调试;调试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验收。7.0.8 系统的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7.0.9 系统的检查、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1 施工过程检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表B-1B-6记录;2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的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表C记录;3 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应全部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表D记录;4 系统施工质量验收和系统功能验收应合格,并按本规范附录E记录。7.0.10 系统验收时,应提供以下文件资料:1 系统施工过程检查记录;3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4 系统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5 系统验收记录;6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7.0.11 系统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2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系统组件和材料的工程,仍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不得通过验收。8 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8.1 一般规定8.1.1 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检验应按本规范附录表 B-1填写施工过程检查记录。8.1.2 材料与系统组件进场抽样检查时有一件不合格,应加倍抽查;若仍有不合格,则判定此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