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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经济法概述--杨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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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 (2012-2013-1),教师:杨群 联系方式:13949519977 公共信箱: 密码:20042004,(教材:经济法概论(马洪)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第一章 经济法概述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经济法的概念我国的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对市场主体及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以及在对整个市场活动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一) 调整对象概述我国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实质上就是国家与市场之间的经济关系。,(二)经济法调整的具体经济关系 1.国家对市场主体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

2、等 2.国家对市场主体的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和监督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质量法、产品责任和消费者保护法、证券法等。 3.在国家对市场进行宏观调控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如:国有资产管理法、财政预算法、投资法、物价法等。,(三) 与邻近法调整对象的关系 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的简单区别 1.调整对象不同 民法:个体与个体之间平等经济关系,(私法)行政法:个体与国家之间不平等行政关系,(公法)经济法:个体与个体之间、个体与国家之间均调整。(公法) 2.利益本位不同 民法:个体利益行政法:国家利益经济法:社会利益,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概述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

3、) 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经济关系+法律关系) (二) 特征 (P16-17) 二、分类 组织法:公司法、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 活动法:合同法、竞争法 监督法:技术监督、质量监督、会计监督、审计监督 管理法: 宏观调控法:,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三要素:主体、内容、客体 一、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是指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 (二) 特征1.参与主体: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和市场主体这两大类2.参与主体的宗旨不同: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的活动宗旨:实现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和调控市场主体的活动宗旨:营利为目的,二、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一)国

4、家经济管理机关 1.综合经济管理机关。(国务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 2.部门经济管理机关。(信息产业部、交通部、建设部、商务部等) 3.职能经济管理机关。(财政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 4.经济监督机关。(技术监督机关、会计和审计监督机关)5.经国家特别授权 “政企合一”的经济组织。(如:银行、石油石化、烟草、电力、电信、铁路),(二)市场主体 只有具备民事主体资格,才能从事市场活动。 (任何公民,一定的团体组织,以及国家,都是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1.法人 (1)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成立条

5、件: 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住所只有一个,场所可以有多个)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分类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 非企业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 (事业单位 :学校,医院) 2.公民(自然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与生俱来、终生享有、人人平等,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仅为公民的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的限制。 (1)民事权利能力 :与生俱来、终生享有、人人平等(2)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健康状况有关,无民事行为能力 (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a.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X10) b.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

6、制民事行为能力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10X18) b.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直接有效。,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从事的一切活动受到法律的约束)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X18) b.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16X18) 【案例1】一个11岁的学生到商场抽奖,中了5000元,可去领奖时,商场以其是未成年人,而遭拒绝。商场能否拒绝?分析:不能。因为这是

7、纯获利益。,【案例2】一个11岁的学生偷取家中的钱5000元,到商场购得一枚钻戒。送给了一个小女孩了。其母亲得知后取回戒指并要求退货,而遭到拒绝。商场能否拒绝退货?分析:不能。因5000元,数额较大,与11岁的年龄不相适应,其母亲是其监护人,有权追认,应该退货。 不具备法人资格,而与自然人处于同等法律地位的主要包括: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第四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内容:权利和义务) 二、经济法上的权利 (一)经济法上的权利的概念与含义 (二)经济法上的权利的种类 1.经济管理权。 2.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

8、: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 (第2,3章讲) 三、经济法上的义务,第五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概念 二、分类 (一)物(从不同的角度划分) 物: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可以为人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智力成果、人的活体不是物,但从人体分离的器官可以作为民法物权的物;恒星不可控,不可作为民法物权的物) 1.动产与不动产动产:桌子、电视机等。(可移动街头报亭,属动产;汽车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房屋。,区分意义: (1)两者的流通性和范围不同不动产中除土基、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流通物种类很少;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

9、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动产:物的交付;不动产:登记 (3)诉讼管辖不同。不动产纠纷即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而动产纠纷,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由动产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权)。,【解释】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将自己的一辆小轿车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向甲交付了10万元的车款,甲向乙交付了该车,但未办理过户手续。之后,乙将该车借给了甲。甲将该车以15万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付款并交车,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此车的所有权归谁?,【分析

10、】尽管甲、乙之间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乙基于“交付”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乙虽然已经取得了该车的所有权,但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丙。所以最终的所有权归丙。甲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乙只能请求甲赔偿违约责任。 2.特定物与种类物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来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有替代品。如:商场内的自行车;钱 。特定物:无替代品独一无二的物;如:徐悲鸿的奔马图 特定化的物。如:购回的一辆商场内的自行车,区分意义:(1)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而有些法律关系的对象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2)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交付义务,只

11、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能免除交付义务,仍应交付同种类物。 如:买100斤大米,交付前被盗,需另提供100斤大米。 如:购齐白石一幅画,交付前,被烧毁,只能要求赔偿损失。,3.主物与从物 (1)从物独立,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2)主物可脱离从物,不影响主物的独立用途;从物不能脱离主物,否则从物就失去其本来用途。 如:自行车与打气筒;汽车与备用轮胎(但汽车与其上行驶的轮胎则不是主从物关系);锁与钥匙区分意义: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合并使用的物,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二)货币与有价证券 (第十四章 证券法) 货币是种类物 (三)智力成果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权利。(第三章 知识产权) (四)管理对象 (五)行为第六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一、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一)行为 1.市场经营行为行为分为:合法行为:市场经济行为,经济仲裁行为,司法行为违法行为: 市场经营行为的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二)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1.绝对事件(自然现象);2.相对事件(社会现象) 二、法律事实的后果,Thank You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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