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姓 名 杨 春 学 号 061050057 学 校 新乡广播电视大学 指导教师 田 世 让 写作时间 2008 年 11 月 1目 录一、消费者的权利3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5三、消费权益解决的途径7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82内容摘要消费者及消费者权益,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赖以存在的根基。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1962 年 3 月
2、15 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 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关键词:消费者;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3论我国消费者的权利及保护体系消费是人类社会再生产的重要环节,与消费相伴而生的是消费者权益。所谓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而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的利益。
3、消费者权益的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1962 年 3 月 15 日,美国前总统肯尼迪提出消费者具有安全、了解、选择和意见被听取四项权利的国情咨文;1969 年,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即索赔权。以此为基础,各国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自己国家消费者的权利。本文拟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对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构和争议的解决四个方面进行论证,最后分析消费者所应当具有的消费意识,以期消费者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一、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即在购买、使
4、用商品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各项权利。消费者的权利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核心内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章对消费者的权利作了如下规定: (一)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简称为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说就是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的安
5、全权包括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两方面的权利。按照法律的规定,为行使其安全权,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修理不合格的商品;两次修理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可以要求更换或退货。若消费者人身、财产因不合格商品而受到损害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4(二)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了解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知悉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这是消费者作出消费决定的前提,其具体内容是,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
6、、费用等有关真实情况。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第 1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于这些商品的情况,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否则会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三)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可以简称为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规定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主要内容:1、有权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2、有权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4、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四)公平
7、交易权 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同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0 条第 1 款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这是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客观要求。 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的内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有保证、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二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的权利,可以简称为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接受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
8、害的,享有依法请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5(六)获得消费知识权 即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消费者的获得消费知识权利,具体讲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消费者享有获得与商品和服务密切相关的知识和信息的权利,以便实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满足其消费需求;2、消费者有权获得有关消费者利益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以便能够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3、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咨询的权利。(七)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是社会文明程度的标志,也是尊
9、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内容。人格权是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根据各国宪法和民法的规定,人格权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方面的权利。人格权作为一个整体,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在消费领域中,对消费者人格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对消费者名誉和人身自由的侵犯。例如,经营者因怀疑消费者偷盗了商品就无端地指责消费者,甚至强行搜身、非法拘禁等,这种非法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人格权。 消费者受尊重权的另一重要方面是民族风俗习惯应得到尊重。 (八)结社权 即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消费者作为弱者,有时靠自己单个的力量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行使结社权,可以使消费者由弱小、分散变得集中、强大
10、,从而加强消费者与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和经验的经营者抗衡的力量。 (九)监督权 监督权,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监督权利。即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7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 ” 除以上基本权利外,消费者享有的权利还有:保证得到可供商品和服务的6权利,即对已有的、可提供的商品的服务,经营者不得寻找借口拒绝提供,但法定或事先声明者除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对消费者合法权益
11、的保护,必须依靠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力量形成一个保护体系,互相配合,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保护。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主要有国家机关的保护、大众传播媒介的保护及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一)立法机关的保护 即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有效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前提应当是有法可依。国家立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体现在两方面:一是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反映消费者意见和要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哪些权利,经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使消费者利益保护有法律依据;二是立法机关通过对现行法律的修改、废止等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便适应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执
12、法需要。 (二)行政机关的保护 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通过组织、管理、协调、监督等手段贯彻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技术监督、卫生、食品检验、商检等行政管理机关,均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经营者的监督管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行政管理部门都应开辟渠道,听取消费者及社会团
13、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意见,并及时查处解决。 (三)公安、司法机关的保护 公安、司法机关应各司其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安机关对涉及暴力侵权的消费纠纷,应及时查处,防止矛盾激化。公安、检察机关对侵犯消费者7利益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应根据各自权限,积极立案侦查、起诉。人民法院对消费纠纷案件和侵权案件,应积极受理,依法及时作出裁判。人民法院还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并及时审理。在实践中还应建立和完善针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集团诉讼制度、小额法庭制度、独任审判等制度,以便使消费者及时、有效地获得司法救济。 (四)新闻舆论机
14、构的保护 大众传播媒介有责任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工作,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特别要发挥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积极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消费知识。同时,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予以批评、曝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新闻机构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舆论监督活动。 (五)消费者组织的保护 消费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权行使结社权,成立各种消费者组织。我国消费者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各地的消费者协会。中国消费者协会于 1984 年 12月 26 日在北京成立。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也在 1989 年成立。目前,各省、市、县级都有消费者协会,不少地区的乡、村、街道也设
15、有消费者协会,形成了遍布全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网,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32 条的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职能: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消费者组织的根本宗旨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因此,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向
16、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消费者协会为消费者提供的服务一般应免费,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应当予以支持并酌情予以资助。 8三、消费争议解决的途径 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分两种情况:在消费纠纷发生之前,主要通过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的方式实现;在消费纠纷发生后,则主要通过处理消费纠纷和追究经营者、生产者法律责任的方式予以保护。 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消费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可以直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交涉、索赔,达成和解协议,解决消费纠纷。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这种方式是争议双方在消费者协会的主持下,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协会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
17、确责任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属民间调解,其调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要靠双方自愿履行。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消费争议发生后,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以及侵害事由向工商、价格、商检、卫生等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申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及时查处。 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即由争议双方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消费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来解决争议的方式。消费者申请仲裁的条件是与经营者事先订有仲裁条款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条件的,不论是否经过了协商、调解、申诉,消费者都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极裁决,当事人应自觉履行,不得起诉。 5向法院提起诉讼
18、。消费争议双方没有签订仲裁条款或协议的,不论是否经过协商、调解、申诉等,消费者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培养为了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消费者,在进行消费过中,应特别注意培养以下意识:(一)自我防范意识自我防范意识,不仅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要注意考虑自己的利益,而且要求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在商品的使用消费过程中,也要注意保护自己。尽管我们可以说,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但是,不能否认,在具体的交易过程中,经营者与消9费者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每一个消费者在进行消费交易过程中,都应对自己的利益给予高度的注意。例如,购买
19、商品的消费者,首先应对销售者进行必要的了解,选择自己信得过的商店或其他经营者购买商品。在选购商品时,对于商品的种类、规格。性能、原材料、结构、合格证,出厂日期、消费期限、使用说明、售后服务等有关商品自身的情况以及商标、厂家、生产地、经销者等关于商品生产经营者的情况应尽可能地了解;在交易成立后,应尽可能要求销售者出具发票、收据或其他书面的证明材料,以便在受到侵害时,能够有效地进行索赔。在使用,消费过程中,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消费方法进行消费,发生消费事故,应及时与经营者取得联系,并提出索赔要求。消费者应当在日常的消费生活中不断注意培养和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国家和消费者组织应当通过宣传消费知识,提
20、醒消费者时刻注意保护自己的利益。 (二)权利意识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法律对消费者赋予了各种权利。这里所说的消费者权利,不仅包括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法定的一般权利,而且,也包括消费者根据其他法律或与经营者签定的合同而享有的权利。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当法律对消费者的权利进行界定后,对这种受法律保护的利益的侵害,便是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听任经营者侵害而不进行维护,则消费者不仅是对自己的失职,而且,也是对社会的不负责任。德国伟大的法学家耶林曾经说过“这种维护是对受到攻击的具体的权利的保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消费者对自己权利的放弃,便是对
21、经营者违法行为的纵恿和奖励,此时,受到损害的不仅仅是消费者自身的利益,而且,包括社会的公共利益,法律秩序将会因消费者对权利的放弃而受到破坏,经营者会因消费者的软弱而变得更加肆无忌惮。因此,每一个消费者要尊重自己的权利,每一个消费者都有义务维护自己的权利。权利意识的提高依赖于法律意识的提高,要使每一个消费者具有高度的权利意识,必须使消费者知道在法律上他有哪些权利。在我国,强化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还存在一个比较棘手的障碍,这就是传统农业经济条件下形成的”和为贵“的旧思想观念。诚然,消费者与经营者和平相处,礼貌相待,当然是消费者渴求的理想状态,但是,为了和平相处而放弃权利,对于社会和消费者本人来说,都是
22、10不可取的。消费者要改善自己的地位,必须为权利而斗争,当每一个消费者都能认真对待自己的权利,并且都能不畏不法经营者的势力而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时,当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理解并帮助消费者为争取和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的行为时,不法经营者便失去藏身之地,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才能在更平等的基础上实现更加永久的和平共处,才能在更高的、更符合人类一般理性的层次上达成更加稳定的理解、协调与合作。(三)文明消费意识消费者在进行消费的过程中,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注意培养文明消费的意识,杜绝愚昧消费的行为。我们说,消费者应当为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可以无法无天、无理取闹。消费者应当以一个文明
23、的现代消费者的标准要求自己。首先,文明消费最基本的要求是合法,决不能以消费为名,行偷盗、诈骗之实,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当尊重经营者的人格,爱护经营者的商品。其次,在消费时应当遵守经营者规定的各项合理的管理规章,接受消费场所工作人员的管理。再次,要注意礼貌,言辞举止适度,行为合法并符合礼仪规范。在与经营者发生纠纷时,应当尽量心平气和地在协商的基础上解决;在协商不成时,应通过合法的渠道(如向经营者设立的投诉机构或管理人员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向经营者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申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谋求解决。不论采取哪一种方式解决争议,都应当注意保持文明消费者的形象。(四)消费者群体保护意
24、识消费者群体的普遍利益与单个消费者的具体利益是相互依赖、相辅相成的。现代消费者不仅应当关心自身的利益,而且,应当关心消费者的共同利益和其他消费者的利益。现实生活中,持“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思想观念的消费者仍相当普遍。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消费者认为,些微的鸡毛小利,不必过于计较,对其他消费者主张权利不仅漠不关心,有时甚至冷嘲热讽。殊不知,每一个消费者在主张自己权利的同时,也为他人获得公平的交易环境作出了贡献。消费者的群体保护意识,不仅仅消费者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而且,每一个消费者都应当具备。那么如何应对欺诈行为呢? 首先,消费者可以以协商的方式,同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就其欺诈行
25、为来协商,双方11在互谅的基础上解决问题。其次,消费者还可以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让管理部门从中协调解决问题。如果消费者通过上述两种方法依然不能解决问题的话,那么消费者只能通过法律途径以向法院起诉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并且欺诈行为又如何处罚呢?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综上所述,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规定及保护是比较完善的,只要消费者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培养消费权益保护意识,经营者和各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职责,就能构建和谐的消费环境。12参考文献l、王江云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 2、李国海,经济法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 年版3、王江云,消费者的法律保护问题,法律出版社,1990 年版4、李昌麒、许明月,消费者保护法,法律出版社,1997 年版5、江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完善,工商行政管理,2001 年第四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