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 融 消 费 者 的 权 利1、 金 融 获 知 权金 融 获 知 权 是 指 金 融 消 费 者 在 接 受 一 系 列 金 融 消 费 中 , 享 有 获 得 与 金 融有 关 的 必 要 的 知 识 , 包 括 服 务 内 容 以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的 权 利 , 金 融 经 营 单 位负 有 为 金 融 消 费 者 提 供 真 实 知 识 或 信 息 的 义 务 。 例 如 , 要 及 时 将 国 家 法 定 利率 标 准 和 利 息 税 税 率 等 告 知 储 户 或 贷 户 , 使 他 们 心 中 有 数 , 知 晓 自 己 的 收 益和 付 息 情 况 ; 金 融 单
2、 位 不 得 擅 自 隐 瞒 或 降 低 、 提 高 存 贷 款 利 率 ; 遇 到 对 转 账 、开 户 、 汇 票 结 算 等 票 据 业 务 不 懂 的 客 户 , 金 融 单 位 有 主 动 提 供 信 息 咨 询 的 义务 , 金 融 消 费 者 有 权 利 知 道 这 些 相 关 内 容 。 2、 金 融 消 费 自 由 权金 融 消 费 自 由 权 是 此 类 消 费 者 的 基 本 权 利 , 该 权 是 指 金 融 消 费 者 在 不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可 以 根 据 其 意 愿 自 主 选 择 金 融 单 位 、 证 券 营 业 部 和保 险 公 司
3、 等 , 消 费 方 式 、 消 费 时 间 和 地 点 均 不 受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的 不 合 理 干预 。 3、 金 融 消 费 公 平 交 易 权公 平 交 易 权 是 指 金 融 单 位 、 证 券 营 业 部 和 保 险 公 司 等 在 与 消 费 者 形 成 合同 或 形 成 法 律 关 系 时 , 应 当 遵 循 公 正 、 平 等 、 诚 实 、 信 用 的 原 则 , 金 融 单 位或 机 构 不 得 强 行 向 消 费 者 提 供 服 务 , 不 得 在 全 同 或 法 律 关 系 中 制 定 规 避 义 务和 违 反 公 平 的 条 款 。 金 融 单 位 、
4、 证 券 营 业 部 和 保 险 公 司 等 在 收 取 工 本 费 、 服务 费 等 用 时 ,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价 格 正 策 , 执 行 有 关 金 融 、证 券 、 保 险 等 收 费 标 准 。 否 则 就 是 违 规 违 法 的 , 就 是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公 平 交 易权 的 侵 犯 。 4、 金 融 资 产 保 密 权 、 安 全 权确 保 存 款 、 信 用 卡 和 股 票 等 资 产 的 保 密 安 全 尤 为 重 要 , 这 方 面 也 最 容 易发 生 纠 纷 。 例 如 : 储 户 存 款 被 冒 领 , 贷 款
5、 被 挪 用 , 股 票 被 低 价 卖 出 , 这 些 都是 对 金 融 消 费 者 私 人 资 产 保 密 安 全 权 利 的 侵 犯 。 在 金 融 消 费 活 动 中 , 资 产 保密 权 不 受 侵 犯 , 是 消 费 者 最 基 本 的 一 项 权 利 。 金 融 单 位 、 证 券 机 构 和 保 险 公司 等 有 义 务 采 取 一 切 有 效 措 施 , 包 括 按 法 律 规 章 和 操 作 程 序 办 事 , 防 止 事 故发 生 , 保 证 提 供 安 全 高 效 优 质 的 金 融 服 务 环 境 。 5、 金 融 消 费 求 偿 求 助 权金 融 消 费 者 在 消
6、 费 活 动 中 , 如 果 发 生 私 人 财 产 被 不 法 侵 犯 等 事 件 , 有 权依 据 合 同 规 定 向 对 方 请 示 赔 偿 , 如 得 不 到 满 足 , 有 权 请 示 法 律 援 助 、 聘 请 法律 工 作 者 为 自 己 代 理 诉 讼 , 还 可 以 向 当 地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以 切 实 维 护 自己 的 合 法 权 益 。 6、 享 受 金 融 服 务 权金 融 消 费 者 有 权 享 受 银 行 和 信 用 社 对 破 ( 损 ) 币 的 无 条 件 的 兑 换 服 务 ,有 权 享 受 金 融 、 证 券 和 保 险 机 构 提 供 的 休 息 、 降 温 、 保 暖 、 茶 水 、 咨 询 等 文明 优 质 服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