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目 录第 1 章 引 言 11.1 研究现状 11.2 研究目的 11.3 研究方法 2第 2 章 货物所有权转移概述 32.1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及法律意义 32.2 影响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主要因素 4第 3 章 货物所有权转移理论的法律规定 63.1 英美法系的规定 63.2 大陆法系的规定 83.3 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规定 9第 4 章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104.1 货物所有权保留与货物所有权转移 104.2 海运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124.3 卖方依法转移货物所有权 134.4 买方接受货物的权利及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
2、14第 5 章 我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及笔者建议 155.1 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55.2 笔者的相关建议 15 结束语 18参考文献 摘 要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买卖的核心即是转移货物所有权,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对买卖货物所有权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移转,在国际公约和惯例中缺少与之相关的法律规定,而各国的立法分歧非常严重。货物所有权一旦发生纠纷,完全依赖于国内法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因此,国际贸易纠纷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如何正确的处理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合法并且合理地解决纠纷,正是本文对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问题研究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一些案例的
3、分析发现:绝大多数情况下的国际贸易纠纷均涉及到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因为货物所有权转移涉及到买卖双方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行使,本文通过理论联系实际,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方面进行了详细的研究,并从理论发展和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提出了完善我国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最终目的是使与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法规具有可应用性,真正地解决实际问题,最大限度的保障双方的利益。本文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第二部分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概述;第三部分是各国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立法;第四部分是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最后重点阐述了我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及笔者的建议。综上所述,对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
4、题研究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关键词:国际货物买卖 所有权转移 买卖双方 0第 1 章 引言1.1 研究现状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已经成为发展的客观必然趋势。与此同时,国际货物买卖在国际贸易领域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从根本上说,货物买卖即是货物所有权的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在货物买卖中起着枢纽作用。各国立法虽然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都作了规定,但由于各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及法律传统等因素不同,使得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各异。在国际层面上也少有公约对货物所有权转移做统一规定,即使是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有深远影响的 1980 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无法解决货物所有权
5、转移问题。一旦发生纠纷,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的时候,货物所有权归属谁所有就成为当事人之间争论不休的问题,因此对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进行研究具有实际意义。1.2 研究目的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而拥有货物所有权是卖方处分货物和主张货物价款的基础,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不仅是卖方的主要义务还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实现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此外,在一方当事人破产时,确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直接涉及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货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决定着买方是以普通债权人的身份参与普通受偿,还是排除其他债权人就货物单独受偿 1 。因此,本文通过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概述
6、及各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描述,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我国相关法律1规定及建议四个方面进行了研究,以期表明对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研究有着重大意义。1.3 研究方法本文的写作主要是采用了资料收集法和比较分析法。通过上网和在图书馆里收集查阅国际经济法中关于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相关资料,并通过对一些案例的分析总结,从中了解到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制度仍存在不足,因此,秉承创新精神,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方面进行了详细地研究。本文又通过比较分析法,从理论发展和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将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与外国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后,提出了笔者对合同法及中国关于货物
7、所有权转移方面的相应立法的建议,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保障货物买卖当事人的利益。2第 2 章 货物所有权转移概述2.1 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含义及法律意义货物所有权转移是指货物所有权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行为。所有权就是所有人占有,使用及处置所有物的权利。除依法受限制外,所有权人可以对所有物拥有完全处置权。所有权强调排他性,任何非所有权人不得非法干涉所有权人对所有物行使所有权。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明确“货物”范围将决定本文的研究范围。在各国的买卖法中,作为买卖的标的物十分广泛,如:法国民法典规定,交易范围内的物品除特别禁止出让者外,均为买卖标的;美国统一商法典中“货物”的概念
8、是指除作为支付手段的金钱,投资证券和诉物权以外的所有特定于买卖合同项下的可以移动的物品以及尚未出生的动物幼仔、生长中的农作物和有关与不动产分离之货物以及其他附着于不动产但已特定化的物品。综上所述,能够被称之为货物的,应当具备以下特征:一必须是有形的,即必须具有实物形态,能被触摸或看见;二必须是可以移动的,即可以从一地运往另一地;三其可以是卖方已拥有或持有的现货,也可以是正在制造的货物或卖方将获取的货物,即期货。因此,对货物买卖含义的明确有助于对其法律意义的研究。从法律渊源与规定方法来看,对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各国主要有买卖当事人约定和法定这两种确定的方式。前者是基于买卖合同成功订立而产生的约
9、定性转移,后者是因为法律强制规定生效而产生的法律定性转移。3从转移的具体途径来看,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分别通过合同的订立、实际交货和象征交货的完成等方式来进行。在合同订立方式中,主要是通过将货物特定化于具体的买卖合同之下来实现转移;在实际交货方式中,主要是通过将货物置于买方的实际处分之下来实现转移;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中,主要是通过将代表买卖货物所有权凭证交付与转让来实现转移。从转移的具体时间来看,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或在装运地装运完毕或目的地交接完毕之时或在某个特定地点当货物无需移动时。总之,对卖方来讲,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也是获得买方货款的必要条件,对买方
10、来讲,货物所有权转移不仅是买方的主要交易目的也是买方取得货物处分权的必要前提。2.2 影响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主要因素当代各国的立法制度关于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正因为如此,加强对影响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主要因素的研究,对防止国际贸易纠纷具有重要意义。1.货物特定化所谓货物的特定化,即买卖货物是特定物而非种类物,是指卖方将处于可交付状态的买卖标的物无条件划归于买卖合同项下的行为。 货物已经特定化,是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前提条件。买卖货物特定化的一般惯例与具体做法可概括为:以货物上加标记;将货物单独堆码或另行排放;以货物装运或转让交付装运单据,如提单等;以向买方发出通知或提出货物
11、已经特定化;以其他方式将货物拨归或划拨在合同项下。42.买卖当事人自行约定当事人的自行约定是决定买卖货物所有权转移的首要条件之一,也是卖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保留对货物所有权的处置权的重要方法之一。3.标的物所有权已经发生转移,但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在买卖合同被认定属于无效合同时,如果在这之前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并且标的物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了买方,那么,一般认为,卖方只能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买方返还对原买卖标的物的实际处置权。4.象征交货时买卖货物所有权凭证的功能单证买卖与象征交货相伴并生,在传统的贸易术语 FOB、CFR 和CIF 中,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通过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在当事人之间
12、进行转让与交付来实现。5.实际交货时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当事人商定使用实际交货方式时,一般认为,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不影响买卖货物的所有权在实际交货履行完毕时实现转移的效力,但持有货物所有权凭证不放,却可以是卖方保留担保权益作为要求买方支付价款的权利与条件。5第 3 章 货物所有权转移理论的法律规定3.1 英美法系的规定1.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7 至 19 条就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区分特定物买卖与非特定物买卖以及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和保留所有权等不同情况予以分别规定。 特定货物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根据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7 条规定,在特定货物或已经特定化的货物的买卖中,
13、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于买方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法院可根据合同的条款,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合同订立的具体情况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意旨。对于无保留条件地买卖已处于可交付状态特定物时,货物所有权在合同订立时转移给买方,至于付款时间或交货时间的先后是无关紧要的。何谓“可交付状态” ,法律并无确切定义,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加以解释。对于特定物的买卖,如果卖方还需针对货物为某种行为才能使之处于可交付状态,则在卖方履行此项行为,并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给买方。对于已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买卖,若卖方仍须对货物进行称重,丈量,检验或其他行为,
14、才能确定货物价格的,则在卖方完成6上述行为,并且买方收到有关通知时,货物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买方。对于已处于可交付状态的特定物买卖,当货物是按“确认买卖”或“余货退回”或类似条件交付给买方时,在买方向卖方表示认可或接受该项货物,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这项交易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或者买方收到货物后没有在合同规定的退货期届满之前发出退货通知,货物所有权即转移给买方。非特定货物买卖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非特定货物买卖通常指凭说明买卖或期货买卖。按英国货物买卖法第 19 条规定,卖方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包括以下情况:卖方在合同中对货物处分权作出了特别的约定,如在合同中约定在买方支付货款之前,货物所有权不转移于买方
15、。卖方可以通过对提单抬头的写法或不交付提单的办法保留对货物处分权。在提单的抬头载明该宗货物必须凭卖方或卖方的代理人的指示交付货款时,则在卖方将该提单背书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以前,应推定卖方保留了对货物的处分权;虽然提单以买方或其代理人为抬头,则卖方在买方交付货款之前不将该提单交付给买方仍可保留对货物的处分权。卖方可以通过对装运单据的处理方法表示其保留对货物的处置权。如果卖方根据合同规定的货价向买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汇票,要求买方承兑该汇票或见票付款,如买方拒绝承兑或付款,卖方可以收回提单,以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2.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与英国货物买卖法的规定的不同,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货物所有权的
16、转移与货物风险的转移、保险的利益归属及违约的法律救济7法等问题分离开。其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基本原则是:在卖方把货物确定在合同项下以前,货物所有权不转移给买方。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货物所有权应于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时转移给买方,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凭证不影响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般视为买方支付货款的担保,起到保留担保权益的作用。美国统一商法典根据货物是否涉及运输区别规定了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情况:如果卖方需要把货物运交买方,在合同未规定具体目的地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应于货物装运的时间和地点转移给买方;在合同规定了具体目的地的情况下,货物所有权应于在该目的地交货时间转移给买方;当货物无需移动时,货物所有
17、权应按下列规定转移给买方:若卖方应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则在交付凭证时转移货物所有权;若卖方无须交付货物所有权凭证,而订立合同时货物已特定化,则在订立合同时转移货物所有权。3.2 大陆法系的规定1.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国民法典采用意思主义的主张,认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债权合同的效果,因而原则上以买卖合同的成立决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法国民法典第 1583 条规定,当事人就标的物及其价金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与价金尚未交付,买卖即告成立,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依法由卖方转移于买方。在司法实践中,法国法院对于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作了下列规定:买卖的标的物是种类物的,必须经过特定化后,其标的物所有权才能转移于买方
18、,无须交付。附条件的买卖,在条件成就时标的物所有权转移。8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规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2.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德国民法典采用形式主义主张,其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主要在物权篇中加以规定,货物买卖适用动产所有权让与规则。即: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就所有权转移达成合意,所有权在货物交付给买方时转移;若卖方有义务交付所有权凭证,则自卖方交付该凭证时货物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卖方可以保留货物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全部货款时货物所有权才转移。3.3 国际公约和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1.公约的规定由于各国法律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的规定分歧较大,难以实现统一,所以公约除原则性地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货物所有权
19、转移于买方,并保证其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人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外,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地点及条件等问题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也不把所有权转移作为调整事项。由货物所有权转移发生的争议,不由公约而由买卖合同依国际私法规范指引适用的准据法调整。2. 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国际贸易惯例中,只有国际法协会制定的关于 CIF 合同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于买方的时间与条件作出了规定,其他国际贸易惯例,包括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都没有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9第 4 章 货物所有权转移与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4.1 货物所有权保留与货物所有权转移货物所有权保留是指在转移财产所有
20、权的商品交易中,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财产的所有人转移财产的占有于对方当事人,而仍保留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待对方当事人交付价金或完成特定条件时,该财产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的一种制度。货物所有权保留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到信用经济阶段应运而生,并且在各国立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1.货物所有权保留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在罗马法时期,货物所有权保留制度的雏形就已经出现,但直到1976 年的“罗马尔帕”条款事件,才使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有效性得到判例法上的承认,使得该条款得到广泛应用。我国 1999 年指定的合同法134 条也确定了我国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制度。2 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效力货物所有权保留制度是现
21、代经济生活的产物,其设定目的是保障出卖人价金债权的实现。货物所有权保留一旦成立,其效力便及于双方当事人乃至第三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海上长途运输的货物需要便捷地转售进而需要拟制交付时,国际贸易惯例和法律就赋予提单一种新的功能,即用它来代替运输途中的货物,通过提单背书和交付来转让货物。提单的转让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10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从国际贸易发展来看,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将提单视为物权凭证,提单的转让导致货物所有权转移。 该观点认为,提单是绝对的货物所有权凭证。因为承运人,船长或承运人的其他代理人签发提单给托运人
22、之后,提单上记载地货物所有权,即依附于提单之上。对提单的拥有,等于无条件拥有货物,即使货物已不准承运人或船上占有之下,提单持有人仍可向实际占有人无条件的主张对货物的所有权。其最后的结论是,提单的转移或转让,绝对产生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而不受民商法是货物所有权转移条件的限制。第二种观点是提单的交付并不必然导致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该观点认为,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初衷是卖方用标的物担保价款债权的实现,而且实践中标的物所有权保留的功能也在于在买方尚未支付货款而破产时,确保卖方优先于破产债权受偿。由此,卖方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而买方在尚未支付货款时,可以占有和使用标的物
23、,行使了实际上的标的物所有权。提单的转让对货物所有权影响在涉及提单的国际货物买卖中,只有涉及到必须转移货物所有权的国际货物买卖,才存在探讨提单对货物所有权保留影响的必要。 不可转让提单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通常是两个协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间,或者收货人是卖方的代理,或者是运输展览品,贵重物品的情况下,买卖双方无须通过控制11货权来收款结算的情况下才使用。如果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使用记名提单,则记名提单的签发意味着卖方完全放弃对货物所有权。可转让提单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影响相对于不可转让提单,可转让提单的交付对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影响复杂得多。记名提单交付以后,如果货物买卖合同只是局限于
24、买卖双方当事人,买方一旦无力支付货款或者破产,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情形下,即使代表权利凭证的提单已经交付与买方,卖方也可以援引所有权保留条款对抗买方和买方的其他债权人,向破产管理人主张从破产财产中取回货物,而不依破产程序进行求偿。然而,货物所有权保留不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一定效力,由于货物在运输途中经常发生转卖,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效力问题常常涉及第三人。如果卖方手中的提单并未交付,或者还存有一份提单,在此情形下,善意第三人从买方手中以对价获得货物,在真正有货物主权的人士出现后仍然不能保留占有该货物。货物所有权的转让应基于买卖双方的意图以及其具体的行为来判断。但是,如果卖方手中代表权利凭证
25、的提单已经交付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即使买方没有付款或者破产,而善意第三人从买方购进该货物,他应获得对货物的所有权,可以超越或优先于原来卖方所保留的货物所有权。4.2 海运中途停运权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海运中途停运权是指未取得货款的卖方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以后,在买方无力交付货款时,卖方指示承运人或其他货物保管人停止运输尚处于海上运输途中的货物的法律制度。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12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由此可见,中途停运权的行使是法律赋予卖方的一项救济权利 。中途停运权最早由
26、英美法系国家用法律规定下来,通过不断的发展,英美法系国家已经形成比较完整的“中途停运权体系” 。英国有关中途停运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未取得货款的卖方还指任何与未取得货款的卖方地位相同的人,当买方无力支付货款且货物尚处于运输途中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通知实际占有货物的方式行使其对货物的中途停运权。当货物处于运输途中并且没有签发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时,买方未经卖方许可处置货物并不影响卖方的中途停运权,卖方仍可以对货物行使中途停运权;在签发了代表货物的物权凭证的情况下,买方取得该物权凭证也不影响卖方的中途停运权,但是如果买方已将该物权凭证转让给善意的支付了对价的第三人时,卖方即不再享有该权利;在运费未付承
27、运人留置货物情况下,卖方须先向承运人支付运费,令承运人丧失行使留置权的基础,才可行使其中途停运权。4.3 卖方依法转移货物所有权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转移货物的所有权,并且承担对货物品质上和权利上的担保义务。1.交付货物交付货物是指卖方自愿地将货物移交给买方占有和支配的行为。在实际交付中,卖方应以完成自己的交货义务作为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按照各国合同法规定,关于交货的方式,时间和地点都可以由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凡合同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卖方就必须严格依13照合同约定交货。对于交货方式,买卖双方可在合同中约定卖方把货物交给买方本人或买方指定的人或
28、者约定由买方自行提货;或者约定由卖方将货物送交买方。对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采用特定贸易术语加以明确。此外,在货物不需要运输时,卖方的交货义务就是在自己的营业地或仓储地将货物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实现货物所有权转移。2.移交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按照国际惯例,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卖方都有义务向买方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在象征性交货的情况下,按照合同或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交付了相关单据就视为履行了交货义务。3.对货物的担保义务卖方应履行的担保义务包括“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品质担保”义务指卖方要保证所交货物在数量,质量及包装上符合合同的规定,如合同未规定的,则符合公约的规定。
29、“权利担保”指卖方必须保证任何第三人不能对所交货物提出任何权利合伙要求,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履行好对货物的担保义务有助于卖方更顺利的实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4.4 买方接受货物的权利及对货物所有权的影响买方有两项主要义务,即接收货物和支付价金。同时,他也享有一定的权利。主要表现在象征性交货条件下,特别是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具有两独立的拒收权:一是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单证;二是有权拒绝接受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买方付款赎单之时虽然取得了完整意义上的货物所有权,但是并不能因此而推定买方已接14受货物。因为买方接受货物前必须有一般合理的时间对所收货物进行检验,以便确定
30、卖方所交货物在品质,数量及包装上是否同合同要求相符 。对买方来说,撤销合同,要求返还价款与接受货物,追究违约之责,有时会产生不同的赔偿金额。撤销合同,买方可获得返还全部价款,但是需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卖方未构成根本违约,买方只能接受货物,而追究卖方的违约责任,就自己的损失部分获得赔偿。第 5 章 我国关于货物所有权转移规定及笔者建议5.1 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因为它时常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以及买卖双方能够采取何种有效的救济措施。各国的国内法一般对标的物所有权转移都作了规定。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31、133 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标的物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 合同法以“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交付可以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以交付作为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是一般规定, 合同法还允许买卖双方作出不同的约定,这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的交付,一般遵循下列原则:卖方负责送15货上门的,卖方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由买方验收后为交付,货物所有权随之转移。卖方代办运输或代邮的,卖方办完托运或邮寄手续时为交付,货物所有权随之转移。买方自己提货时,以卖方通知的实际提货日期为交付。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方
32、占有的,合同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法律要求必须履行特定手续的以履行完特定手续时为交付。 5.2 笔者的相关建议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中国参与国际货物买卖的活动与日俱增,由此而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随之增多,根本的是货物所有权在转移时引发了纠纷。虽然我国合同法中规定标的物所有权在交付时转移,但这仅针对的是国内的货物买卖,对于国际贸易买卖是不适用的。而我国又没有专门的货物买卖法,也没有特定化的概念。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72 条第 2 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也就是说,当事人的约定是允许的。“法律另有
33、规定” ,在我国目前主要指有关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标的物所有权在办理完法定手续后,才能转移。鉴于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完善中国在此方面的立法有利于买卖双方充分享有自己的权利和正确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有利于国际间货物买卖顺利进行。建议一:借鉴外国先进的法律法规,结合中国具体国情,制定适合本国的货物买卖法。例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货物售卖条例就采用了与英国货物买卖法相同的规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图,在确定当事人意图时应当考虑合同条款,16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以及案件的有关情况,这更体现了意思自治的原则,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建议二:考虑到货物所有权保留的制度与货物所
34、有权转移的密切联系,对合同法第 134 条进行分析后发现,只有在买受人违约时,货物所有权方可以保留,这与货物所有权保留的本意不相符合,如果将其改为:“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先占有使用标的物,而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双方约定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更为合理。此外,我国现行法对货物所有权保留等级制度未作任何规定,通过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比较,提议在不影响公示功能的前提下,货物所有权保留登记的内容应尽可能简洁,以防止当事人经济状况过度暴露。建议三:在国际货物买卖所有权转移的问题上,当代的国际贸易统一法和权威惯例都将买卖货物的风险转移与货物所有权转移截然分开,对后者
35、不做任何规定,而各国立法制度各异导致了各自规定的局限与缺陷。由于买卖合同是议商合同而不是符合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条款只要不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抵触,各国的司法制度是普遍承认并加以保护的。鉴于买卖合同很好地体现了“货款对流”和“当事人地位对等”等原则,建议我国有外贸业务的企业应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点确定在“货款对流”完成之时点,以保护自己的利益。建议四:完善跟单信用证支付下的货物所有权转移问题。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卖方的交货具有特殊性,他既履行了实际交货同时又保留了对货物的所有权凭证,从而造成了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分离。根据华沙_牛津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36、交给买方之时点。即卖方在将提单交给开证行17时,已经完成了单据的转移,提单交给了买方。因此,建议确立信用证下货物所有权转移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将有助于更清晰的明了买方、卖方、银行之间的相互关系,以维护交易的公平与安全。建议五:由于货物特定化是作为货物转移的一项规则,而在合同法中,对货物是否特定化明未确指明。在合同法中并没有区分特定物和非特定物,而是用标的物一词表述。在实践中,如果卖方交货后,因故无法具体划拨,那么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该批货物有利益的各方当事人风险的分担就成了急需解决的问题,因此合同法有待完善。结束语本文参阅了众多有关国际贸易法的法学理论和一些相关案例后,通过对这些案例的分析总结,发
37、现了国际贸易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立法的不足并进行了相应的研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买卖的核心即是转移货物所有权。各国立法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规定各异,而转移货物所有权不仅是卖方的主要义务,还直接关系到买方能否实现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随着中国参加国际贸易活动日趋频繁,买卖双方在货物转移间的风险日新月异,进而引发的纠纷层出不穷。这给我们的启发是:中国的立法还要完善,同时各国间在货物转移方面的立法有期在某些方面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公约或惯例,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减少纠纷,使国际间货物买卖更加便利。18参考文献1 何柏松、田诗洋.国际买卖中货物所有权转移时间的
38、立法评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年第 3 期2(意)彼得罗.彭梵得著.黄风译.罗马法教科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 5965 页3 陈宪民主编.国际贸易法专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年,第65 页4 张荣芳著.经济全球化与国际贸易法专题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年,第 52 页195 刘旭. 浅谈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问题 , 2007.12.116 苏世芬.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问题研究J. 江淮论坛,2007 年第 5 期7 陈立虎著.当代国际贸易法M.法律出版社,2007 年,第 143 页8 徐进. 从 CISG 第四
39、条看国际贸易中的货物所有权转移J.商场现代化,2009 年第 8 期9 王芸、王孔山主编.国际商法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8 年,第200 页10 林武坛主编.国际贸易私法学M.东南大学出版社,2008 年,第114 页20古今名言敏而好学,不耻下问孔子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韩愈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孔子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孔子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杜甫读书有三到,谓心到,眼到,口到朱熹立身以立学为先,立学以读书为本欧阳修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刘彝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颜真卿书卷多情似故人,晨昏忧乐每相亲于谦书犹药也,善读之可以医愚刘向莫等闲,白了少年头,空悲切岳飞发奋识遍天下字,立志读尽人间书苏轼鸟欲高飞先振翅,人求上进先读书李苦禅立志宜思真品格,读书须尽苦功夫阮元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诸葛亮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孙洙唐诗三百首序书到用时方恨少,事非经过不知难陆游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朱熹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苏轼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蒲松龄21声明访问者可将本资料提供的内容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以及其他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但同时应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得侵犯本文档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