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营运巡查暂行规定为了使公司店面营运管理统一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现就本公司营运巡查管理制度公布如下:一、在巡查工作中若发现以下情况给予相应部门负责人处以 20 元罚款:1.员工仪容仪表或个人卫生不合格者。2.员工纪律松散,在餐厅嬉笑打闹玩忽职守者。3.餐厅整体卫生环境不达标者(包括死角卫生)4.该报修的物品未及时报修影响餐厅正常营运者。5.员工未使用标准服务礼貌用语者。6.员工肢体语言不合格者。7.准备工作与开铺收铺工作不彻底者。8.客用设施不合格者(包括餐具,打包用品、物料等)9.员工在餐厅骂人,说脏话者。10.餐厅物品摆放凌乱,未按公司要求播放背景音乐者。二、在巡查工作中若发现以下情况给予相应部门负责人处以 50 元罚款1.所出现问题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整改者。2.多次检查出相同问题者。3.未按公司要求统一标准执行工作者。4.管理人员脱岗或者离岗者。5.浪费公司资源成本者。三、在巡查工作中若发现以下情况给予相应部门负责人处以 100 元以上罚款:1.未配合公司巡查工作者2.对公司巡查人员态度恶劣者3.故意刁难公司巡查人员者4.财务、营业款弄虚作假者(情况严重,追究法律责任)此项巡查记录将作为店面管理人员的工资与绩效考核之一,严重者将降职降薪处理,望各店面管理人员积极配合运营巡查工作。签署:(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