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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标资格预审管理细则.doc

上传人:涵涵文库 文档编号:2750283 上传时间:2018-09-26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40.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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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含各小区和西区,以下简称天津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工作,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依据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天津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公开招标的资格审查方式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资格审查方式、投标申请人资格条件和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方法。第三条 资格审查文件应参照天津开发区公开招标资格审查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人不得在资格审查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不得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资格审查。

2、第四条 招标人在制定资格审查条件时,只能提出以下要求:1. 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资质等级要求。2. 与工程投资额相对应的注册资本金要求。3. 企业的财务安全状况和企业信用等级要求(由管委会认可的征信机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提供信用评估报告)。24. 与工程类别和规模相对应的项目管理班子要求。5. 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工程实施所需要的机械、劳动力等资源来源。6. 要求企业提供可证明的相类似的工程经验。7. 其它必要条件。第五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标准和方法。第六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一)编制资格审查文件,载明资格审查的

3、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将资格审查文件报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二)资格审查文件应同时在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专用窗口发售。(三)应当合理确定投标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时间,自资格审查文件停止出售之日起至投标申请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不含 3 个工作日)。招标人对已发出的资格审查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应在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日期 3 个工作日(不含 3 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已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投标申请人,该补充说明、勘误或部分修正的内容为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部分。3第七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

4、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对资格审查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第八条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由投标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第九条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密封,并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投标申请人可以将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递送至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的专用窗口。第十条 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一)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二成员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从国家及天津市的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选取。(二)资格审查评审活动应当在天津开发区建设管理中心设置

5、的评审室进行。 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评审工作结束前应当保密。(三)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审查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四)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不明确之处,可以要4求投标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澄清,投标申请人如不按照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要求进行书面澄清,其资格审查可不予通过。(五)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法人或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法人不能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股的法人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招 标人应保证此类投标人的数量不超过投标人总

6、数的三分之一。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不能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六)进行施工招标的,如果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在 15 家以下(含15 家),应采取 资格后审。如果投标申请人的数量在 15 家以上,当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数量过多时,招标人可按照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选择方法,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中择优选择不少于 9 家参加投标。(七)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编制资格审查报告。招标人应将资格审查报告报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备案,并分别向所有投标申请人书面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八)招标人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十一条 采取资格后审的:一一一评标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5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改变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资格合格条件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一一一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才能进入下一评标阶段。第十二条 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申请人,在开标之前退出招标投标活动的,视为建筑市场不良行为,由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记录在案,并依据有关规定调整其建筑市场信用等级,但属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第十三条 本管理细则由天津开发区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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