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老 李 是 某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高 管 , 曾 在 公 司 任 职 3 年 , 离 职 后 , 按 照 公 司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 老 李 按 照 每 股10 元 的 价 格 从 公 司 买 入 当 日 股 票 收 盘 价 每 股 50 元 的 股 票 25 万 股 。 半 年 后 , 股 价 下 跌 , 老 李 以 每 股 20 元的 市 价 转 让 了 全 部 股 票 。 试 问 , 老 李 应 如 何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解 答 相 关 政 策 文 件1、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2、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535 号 ) 第二 条 第 二 项 : “二 、 关 于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性 质 的 确 认 及 其 具 体 征 税 规 定 : (二 )员 工 行 权 时 , 其 从 企 业 取 得 股 票的 实 际 购 买 价 (施 权 价 )低 于 购 买 日 公 平 市 场 价 (指 该 股 票 当 日 的 收 盘 价 , 下 同 )的 差 额 , 是 因 员 工 在 企 业 的 表现 和 业 绩 情 况 而 取 得 的 与 任 职 、 受 雇 有 关 的 所 得 , 应 按 “工 资 、 薪 金 所 得 ”适 用 的 规 定 计 算 缴 纳 个
3、人 所 得 税 。员 工 行 权 日 所 在 期 间 的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 股 票 期 权 形 式 的 工 资 薪 金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行 权 股 票 的 每 股 市 场 价 员 工 取 得 该 股 票 期 权 支 付 的 每 股 施 权 价 )股 票 数 量 ”。2、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个 人 股 票 期 权 所 得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问 题 的 通 知 ( 财 税 200535 号 ) 第四 条 第 一 项 : “四 、 关 于 应 纳 税 款 的 计 算
4、: (一 )认 购 股 票 所 得 (行 权 所 得 )的 税 款 计 算 。 员 工 因 参 加 股 票 期 权计 划 而 从 中 国 境 内 取 得 的 所 得 , 按 本 通 知 规 定 应 按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计 算 纳 税 的 , 对 该 股 票 期 权 形 式 的 工 资 薪 金 所得 可 区 别 于 所 在 月 份 的 其 他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 单 独 按 下 列 公 式 计 算 当 月 应 纳 税 款 : 应 纳 税 额 (股 票 期 权 形 式的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规 定 月 份 数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规 定 月 份
5、 数 。 上 款 公 式 中 的 规 定 月 份 数 ,是 指 员 工 取 得 来 源 于 中 国 境 内 的 股 票 期 权 形 式 工 资 薪 金 所 得 的 境 内 工 作 期 间 月 份 数 , 长 于 12 个 月 的 , 按12 个 月 计 算 ; 上 款 公 式 中 的 适 用 税 率 和 速 算 扣 除 数 , 以 股 票 期 权 形 式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除 以 规 定 月 份数 后 的 商 数 , 对 照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印 发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若 干 问 题 的 通 知 (国 税 发 199489 号 )所附 税 率
6、表 确 定 。 ”3、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及 其 变 动 管 理 规 则 (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56 号 )第 四 条 : “上 市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在 下 列 情 形 下 不 得 转 让 : ( 二 ) 董 事 、 监 事 和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离 职 后 半 年 内 ”。4、 财 政 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 完 善 股 权 激 励 和 技 术 入 股 有 关 所 得 税 政 策 的 通 知 (财 税 2016101 号 )第
7、 一条 第 一 项 : “一 、 对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票 期 权 、 股 权 期 权 、 限 制 性 股 票 和 股 权 奖 励 实 行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 一 ) 非 上 市 公 司 授 予 本 公 司 员 工 的 股 票 期 权 、 股 权 期 权 、 限 制 性 股 票 和 股 权 奖 励 , 符 合 规 定 条 件 的 , 经 向 主管 税 务 机 关 备 案 , 可 实 行 递 延 纳 税 政 策 , 即 员 工 在 取 得 股 权 激 励 时 可 暂 不 纳 税 , 递 延 至 转 让 该 股 权 时 纳 税 ; 股权 转 让 时 , 按 照
8、股 权 转 让 收 入 减 除 股 权 取 得 成 本 以 及 合 理 税 费 后 的 差 额 , 适 用 “财 产 转 让 所 得 ”项 目 , 按照 20%的 税 率 计 算 缴 纳 个 人 所 得 税 ”。案例分析在 这 个 案 例 中 , 根 据 财 税 200535 号 的 规 定 , 老 李 行 权 时 , 股 票 期 权 形 式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行 权股 票 的 每 股 市 场 价 员 工 取 得 该 股 票 期 权 支 付 的 每 股 施 权 价 )股 票 数 量 =( 50 10) 25=1000 万 元 ;应 纳 税 额 (股 票 期 权 形
9、 式 的 工 资 薪 金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规 定 月 份 数 适 用 税 率 速 算 扣 除 数 )规 定 月 份 数=( 1000/1245% 1.3505) 12=433.794 万 元 。但 是 , 此 时 却 出 现 了 一 个 意 外 , 就 是 老 李 属 于 上 市 公 司 高 管 , 根 据 证 监 公 司 字 200756 号 的 规 定 , 离 职 后半 年 不 得 转 让 所 持 本 公 司 股 份 , 老 李 在 半 年 后 转 让 时 , 实 际 取 得 股 权 激 励 所 得 =( 20 10) 25=250 万 元 ,而 在 此 时 , 老 李 还 应 缴
10、 纳 了 433.794 万 元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也 就 是 说 , 股 权 激 励 不 但 没 有 让 老 李 获 利 , 反 而 倒贴 了 183.794 万 元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 你 说 奇 葩 不 奇 葩 。这 时 , 就 有 人 提 出 , 个 人 所 得 税 , 肯 定 是 有 所 得 才 缴 税 , 而 且 交 的 税 , 也 是 所 得 中 的 一 部 分 , 也 就 是 说 , 纳 税人 交 完 个 税 , 肯 定 能 留 下 一 部 分 , 所 以 当 初 行 权 时 , 由 于 股 票 处 于 限 售 期 , 不 能 以 股 票 当 日 的 收 盘
11、价 作 为 市 场价 , 这 种 说 法 貌 似 有 些 道 理 , 但 是 不 以 收 盘 价 作 为 市 场 价 , 那 怎 么 确 定 市 场 价 呢 , 恐 怕 也 没 有 更 好 的 选 择 吧 ,况 且 税 法 也 是 这 么 规 定 的 。也 有 人 会 说 , 既 然 要 倒 贴 钱 缴 税 , 那 当 初 可 以 不 要 股 权 激 励 的 股 票 吗 , 可 是 谁 能 想 到 , 将 来 股 票 是 涨 还 是 跌 呢 ?还 有 人 说 , 既 然 跌 了 , 可 以 暂 时 不 卖 呀 , 等 涨 回 来 再 卖 , 问 题 是 税 法 规 定 的 纳 税 时 间 是
12、有 限 的 , 不 卖 股 票 拿 什么 来 缴 税 , 难 不 成 要 去 办 贷 款 吗 ?分析结论当 初 税 务 总 局 在 制 定 这 条 政 策 时 恐 怕 没 有 想 到 会 有 这 么 奇 葩 的 案 例 。 我 们 认 为 , 虽 然 老 李 行 了 权 , 拿 到 了 股 票 ,但 是 并 没 有 实 实 在 在 的 收 到 现 金 。 所 以 , 建 议 税 务 总 局 参 照 财 税 2016101 号 文 件 中 对 非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采 用 “递 延 纳 税 ”的 政 策 , 修 订 对 上 市 公 司 股 权 激 励 的 个 税 政 策 , 使 上 市 公 司 和 非 上 市 公 司 保 持 一 致 , 维 护 税法 的 公 平 性 和 合 理 性 。正 和 税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