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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地铁设计防火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二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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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各位参编人员:今把征求意见第二稿全文传给你们,由于来沪讨论时间仅二天,望事选做好准备工作,以作重点讨论:1与全国征求意见回复意见不一致性,在讨论时应充分表述;2与现有相关国家规范标准不同处,应充分表述。参考国际标准而提高的标准的条文作说明;3除你负责编写的专业章节外,请关心其他章节同一专业表术的一致性;4请你补充提出在本规范中出现特有的专用名字,以便纳入“术语”一章中;5请作重新疏理与防火无关的条文划出;6请你按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进行校核。7请你带好上次寄给你有关全国征求意见回复意见的复印件。 2UDC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P GB XXXXXXXXX地铁设计防火规范

2、Fire Standard for Metro Design (征求意见稿)第二稿XXXX 年 X 月 XX 日发布 XXXX 年 XX 月 XX 日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联合发布3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与防烟分区4.1 一般规定4.2 地下车站4.3 地上车站4.4 地下车站与开发4.5 地上车站与开发5 安全疏散5.1 一般规定5.2 地下车站5.3 地上车站5.4 地下区间5.5 地上区间5.6 疏散指示标志6 建筑构造6.1 防火墙、防火分隔墙、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6.2 挡烟垂

3、壁6.3 楼扶梯间及管道井6.4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6.5 地上车站屋顶和天桥6.6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7.1 一般规定7.2 消火栓系统7.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7.4 消防泵房与消防水池7.5 其他灭火设施48 防烟排烟与事故通风8.1 一般规定8.2 车站8.3 区间隧道8.4 排烟设备9 消防通信9.1 一般规定9.2 消防专用电话9.3 防灾调度电话与无线通信9.4 防灾应急广播与电视监控10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10.1 一般规定10.2 中央监控管理与车站(车场)监控管理10.3 火灾探测器10.4 报警及警报装置的设置10.5 消防联动控制10.6 系统供

4、电与接地11消防配电、应急照明11.1 消防配电11.2 应急照明11.3 电缆的选择、敷设及防火封堵12车辆12.1 一般规定12.2 通信、报警12.3 车载消防设备12.4 疏散13车辆基地1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13.2 总平面布局513.3 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13.4 车辆基地上盖物业开发13.5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13.6 地下车辆基地14主变电所14.1 一般规定14.2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14.3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14.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14.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4.6 消防供电及应急照明15控制中心(OCC)15.1 一般规定15.2 消防设施15.3 防烟与排

5、烟15.4 电气16地铁专用消防车本规范用词说明附条文说明 61. 总 则1.0.1 为防止地铁火灾、减少地铁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铁以及轻轨和跨座式单轨交通新建、扩建工程设计。1.0.3 地铁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1.0.4 地铁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72 术语2.0.1 安全区 safety area当封闭车站配备了事故通风系统或封闭结构之外的区域,能为站台乘客疏散提供保护的场所。2.0.2 室内防火隔离带 indoor fire ba

6、rrier车站站厅公共区内设置一定宽度的空间区域作为防火隔离带,以替代不便设置防火墙、防火卷帘的大空间。2.0.3 车站公共区 public zone of station车站站厅层公共区为乘客完成售检票,通过楼扶或走道将车站站台与地面相连接的中间层或区域;站台层公共区为乘客上、下列车的乘降区域。2.0.4 岛式站台 island platform二条轨道线分别铺设于乘客乘降平台两侧,且具有进出站功能的站台形式。2.0.5 侧式站台 side platform供一条轨道线乘客乘降平台,且具有进出站功能的站台形式。2.0.6 路堑式车站、区间 cut-type station, cut type

7、 interval tunnel浅埋地下一层,顶板开设天窗,具备自然通风、排烟功能的车站和区间。2.0.7 联络通道 cross passage设于两条单洞单线地下区间隧道之间作为乘客安全疏散用的联接通道。2.0.8 区间风井 intermediate shaft相邻两座地下车站之间的区间隧道内存在两列车运行工况下加设的风井,以解决该区间阻塞工况和火灾工况下的通风、排烟及人员疏散。2.0.9 安全疏散口 sfety exit供乘客安全疏散能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楼扶梯,以及区间隧道内的联络通道和区间风井内直通地面的楼梯间。82.0.10 开放式车站 open station与外界直接相通

8、,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车站。2.0.11 封闭式车站 enclosed station不符合开放式车站条件,需设机械防、排烟的车站。2.0.12 站台计算长度 computed lemgth of platform(colculated)客流控制期列车编组数的有效长度加停车误差,即无屏蔽门(安全门)的站台为首末两节车辆驾驶室门外侧之间长度加停车误差。当设屏蔽门(安全门)的站台为首末两节客室门外侧之间长度加停车误差,即屏蔽门(安全门)所围长度。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fire alarm system(FAS)对地铁交通运行中可能发生的灾害(以火灾为主)进行监控,通过自动、手动触发装置向控

9、制报警器报警,并联动相应救灾设备的系统。2.0.14 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building automatic system(BAS)对地铁建筑物内的空气调节、通风、给排水、照明、乘客导向、自动扶梯、电梯、屏蔽门(安全门) 、防淹门、防护密闭门和防护隔断门等建筑设备和系统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2.0.15 应急照明 emergency lighting因正常照明的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应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备用照明。2.0.16 车辆基地 base for the vehicle地铁交通系统的后勤基地,通常包括车辆段(停车场) 、综合维修中心、物资总库、培训中心等部门以及相关的生活设

10、施。2.0.17 主变电所 high voltage substation(traction substation)从城市电网引入高压电源、降压后为地铁系统提供中压电源的专用高压变电所。2.0.18 控制中心 operation control center(occ)为调度人员使用信号、电力监控、火灾自动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通信等系统中央级设备对地铁全线所有运行车辆、车站和区间的设备运行情况进行集中监视、控制、协调、指挥、调度和管理的9场所。同时控制中心也是上述系统中央级设备的安装场所。103 基本规定3.0.1 地铁的防火设计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条线路、换乘车

11、站及相邻区间应按同一时间内发生一次火灾考虑。3.0.2 车站及区间应配备防灾设施。车辆基地应配备防灾救援设施。3.0.3 地铁控制中心负责全线的防灾、救援调度指挥,并具有与上一级防灾指挥中心联网功能。3.0.4 当发生火灾时,车站员工应按照要求驻留在车站建筑物之中,以指挥、协助、引导乘客疏散和进行初期灭火行动。 (讨论)3.0.5 与车站毗邻的商业等建筑应与车站进行防火分隔,毗邻商业等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 和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的有关规定。3.0. 6 设于道路红线外的地上车站的周

12、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二个长边方向设置消防车道,当车站长度超过220m 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穿越车站的消防车道。3.0.7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以及车场出入段线敞口段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等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 的有关规定。地下车站采用采光窗井时,与相邻地面建筑的最小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的有关规定。3.0.8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

13、级:1 地下车站及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通道、风道。2 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区间风井、地下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3.0.9 下列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1 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地上区间。2 地下车站出入口、风亭等地面建筑。113 设于地上区间内的纵向疏散平台。3.0.10 地下车站组合高风亭应满足下列规定:1 排风口、活塞风口下沿离地高度不应小于 2m,且应在进风口之上。2 进风口、排风口、活塞风口之间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 5m。或者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5m,且不宜开在同一个方向。3.0.11 地下车站敞口低风井之间的水平净距应满足下列规定:1 进风与排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10 m。2 活塞风井之间不

14、应小于 5 m。3 进风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10 m。4 排风与活塞风井之间不应小于 5m。5 敞口低风井离地高度应满足当地防淹高度。6 风井四周应设不小于 3m 宽的绿篱带。3.0.12 地下车站敞开出入口与敞口排风井、敞口活塞风井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0m。124 防火分区、防火分隔与防烟分区4.1 一般规定4.1.1 一条线的地下或地上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4.1.2 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1500m2。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地上车站设备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500 m2。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地上

15、车站,不应大于 1500 m2。4.1.3 消防泵房、污水和废水泵房、厕所、盥洗、茶水、清扫等房间及纯风道、避难走道、室内防火隔离带等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面积之内。4.1.4 车站控制室(含防灾报警设备室) 、变电所、配电室、通信及信号机房、固定灭火装置设备室、通风机房、环控电控室、屏蔽门(安全门)设备室、消防泵房、蓄电池室等火灾时需运作的房间,应单独进行防火分隔。4.1.5 屏蔽门不得作为车站防火分隔设施。4.1.6 地下车站站台与站厅层公共区不宜设置上下相连通的中庭,当采用中庭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中庭回廊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不燃烧体,并砌至梁、板底部;2 房间与中

16、庭相通的门、窗应设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3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小于 3.00h 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4 中庭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讨论) 、机械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5 内装材料应采用 A 级。4.1.7 室内防火隔离带1 当多线换乘车站站厅共用公共区面积超大,且无条件采用防火墙、13防火卷帘来进行防火分隔时,可采用防火隔离带,隔离带的宽度不得小于 9m,小于时应根据性能化分析来确定(讨论) ;2 在防火隔离带内所有部位的装修材料均应采用 A 级,并不得布置、堆放任何可燃物和其他有碍疏散的设施;3 当防火隔离带内

17、设置了直通地面或其他敞开空间的安全出口,并满足疏散距离要求时,可作为相邻二侧站厅公共区的安全疏散通道;4.1.8 防烟分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每个防烟分区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2000m2,站台与站厅公共区不应划为同一个防烟分区。站台至站厅楼扶梯开口四周,凡临空面均应设挡烟垂壁;2 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的每个防烟分区使用面积不应大于 750m2;地上车站需设排烟设施的部位防烟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3 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换乘车站的防烟分区不应跨线设置。4.2 地下车站4.2.1 单线上、下重叠同向侧式站台车站应满足下列

18、规定:1 下层侧式站台穿越上层侧式站台楼扶梯开口部位应在上层侧站台用防火墙进行防火隔断;2 上、下层侧式站台之间的联络楼扶梯开口部位应在下层采用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4.2.2 两线上、下平行岛式或侧式站台换乘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1 站厅公共区与各层站台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 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楼扶梯开口部位应在上层站台用防火墙进行防火隔断;3 两层站台层之间的联络楼扶梯开口部位应在下层作防火隔断,梯洞口设防火卷帘。4.2.3 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141 多个岛式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 岛、岛站台之间应采取纵向防火墙进行分隔,站台两端垂直于轨行区,应采取

19、防火隔断措施;(讨论)4.2.4 两线站台之间点式换乘车站应满足下列规定:1 两线站台与站厅(同层平面)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 换乘通道和换乘梯应进行防火隔断,在下层站台梯洞口或通道口设防火卷帘。4.2.5 多线组合换乘车站如“冂” 、 “Y”、 “” 、 “H” 等形式应满足下列规定:1 每条线的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各自划为一个防火分区;2 各线连接处均应采用防火隔断,在下层站台梯洞口或通道口设防火卷帘。4.2.6 与地下一层侧式站台同层的站厅公共区划为一个防火分区。4.2.7 地下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站厅公共区使用面积不应超过 5000m2,当超过时,应采取室内防火隔离带等措施

20、或通过专题研究确定。4.2.8 通道换乘车站,每站的站台与站厅公共区应各自划为一个防火分区,站与站之间的换乘通道两端均应设防火卷帘,且分线控制。4.3 地上车站4.3.1 公共区的自然排烟符合本规范第 8.2.2 条以及室内装饰材料符合本规范第 6.6.1 条和 6.6.10 条规定,公共区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0m2。4.3.2 车站控制室及重要电气设备用房应与公共区进行防火分隔。4.3.3 地上车站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下时,其防火分区的划分和要求应按本规范第 4.1 条地下车站相关条例执行。4.4 地下车站与开发4.4.1 商业等开发不得设置在车站的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1

21、54.4.2 利用地下车站配线上层空间作商业等开发及与站厅公共区同层相邻布置的商业等开发,应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分隔成不同的防火分区。相连接处,应以通道连接方式,通道内设二道防火卷帘,且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4.4.3 地下车站站台层(包括站台计算长度之外的同层空间)严禁设置与地铁无关的设施。4.4.4 利用车站站厅上层或下层作商业开发时,站厅与商业层之间严禁采用中庭形式相通,当商业层与站厅非付费内设置楼扶梯时,应各自划为防火分区,楼扶梯开口部位应进行防火分隔,梯洞口设防火卷帘,并由地铁与开发分别控制。当商业开发层设于站厅层与站台层之间时,站台穿越商业层至站厅楼扶梯开口部位应在商业层用防火墙进行防

22、火隔断。4.4.5 商业空间与车站站厅公共区全长相接之间的防火分隔宜采用固定的防火分隔。当局部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当分界线长度 40m 以下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超过 8m,当分界线在 40m 以上时,防火卷帘宽度不应超过分界线长度的 20%。防火卷帘的设置同本规范第 4.4.2 条。 (讨论)4.4.6 地下车站设置小商铺的规定:1 站台层、站厅付费区和出入口通道等乘客疏散区内,严禁设置小商铺;2 站厅非付费区在不影响乘客疏散和聚集的部位,可适当设置方便乘客的小商铺。小商铺前应留有足够购物和集散空间,并不得与乘运地铁客流疏散空间相重合;3 设于站厅非付费区内的小商铺不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

23、、乙类和丙类 1 项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一座车站站厅公共区非付费内小商铺的总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商铺的总面积不应大于 50m2,商铺应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等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隔离,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164.5 地上车站与开发4.5.1 设置在道路红线外的车站利用首层进行商业开发时,当首层商业与站厅公共区同层时,商业与车站应用防火墙等划为不同防火分区,并不得与上层站台层联通。当首层为商业层,高架二层为站厅层时,应各自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当商业与站厅非付费区设置上、下层相接的楼扶梯时,应作防火隔断,梯洞口作防火卷帘。4.5.2 设于车站非付费内的商业,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

24、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不得与站台层采用楼扶梯联通。4.5.3 站厅与商业层上下分层设置时不宜采用上、下层连通的中庭形式相通。4.5.4 地上车站站厅非付费区内设置小商铺应满足本规范第 4.4.6 条中1.2.4 的规定。其中小商铺的面积视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大,但必须满足独立的防火分区和相配套的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口。175 安全疏散5.1 一般规定5.1.1 对于配备了事故通风系统的封闭车站或封闭结构之外的敞开空间,根据工程分析,可以提供从站台和列车火灾时乘客撤离保护,则可将此站厅公共区或封闭结构之外的敞开空间作为安全区。对于站厅公共区在站台层下面满足自然排烟和室内装修材料符合本规范第 6

25、.6.1 条规定的地上车站站厅公共区可作为安全区。 (讨论)5.1.2 车站内楼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时期)超高峰小时客流量时发生火灾情况下,6min 内将一列车进站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疏散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5.1.3 乘客从站台层疏散到安全区(站厅层公共区)的事故疏散时间按下列公式计算:(5.1.4)min6)1(9.0132BANAQT式中:Q1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 1 列进站列车客流断面流量(人);Q2客流控制期超高峰小时站台上候车乘客(人) ;A1自动扶梯通过能力(人/min m);A2一台自动扶梯停运作步行楼梯的通过能力( 人/minm);A3楼

26、梯通过能力(人/min m);N自动扶梯台数;B楼梯总宽度(m)(指每组楼梯每股人流宽度整倍数计的总和) 。 5.1.4 当地下车站站台层与站厅公共区设中庭连通时,疏散时间应计算至地面层或室内隔离带及室外敞开空间。185.1.5 设于公共区付费区与非付费区的栅栏应设疏散门,疏散门的总宽度不应小于下列公式的计算值:0.9A1(N-1)+A2+A3BA 4+LA5 ( 5.1.5)式中: A4-自动检票机通行能力(人 /min)A5-疏散门通道通行能力(人 /minm) L-疏散门的宽度(m)5.1.6 车站每个站厅均应设置不少于 2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疏散口。且应按不同侧方向设置,当同侧向设置时,

27、两个出入通道口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0m。5.1.7 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的安全疏散口,应按每条线不少于 2 个设置。5.1.8 站台至站厅公共区的出口通道或楼扶梯不应少于 2 处。5.1.9 电梯、竖井爬梯以及设于管理区的楼梯不得作为乘客安全疏散口。5.1.10 背向疏散出口方向的自动扶梯停运时,可作为安全疏散口。5.1.11 位于站台层屏蔽门(安全门)端门之外的设备管理区外走道可视为设备管理区的疏散走道。5.1.12 站台计算长度端部均应设置到达轨行区的人行楼梯。作为区间安全疏散口。5.1.13 当站台设有屏蔽门或安全门时,在站台计算长度端部应设向站台内侧开启的端门。每侧屏蔽门或安全

28、门应设不少于 2 处应急门,且应避让楼扶梯段,当应急门开设在站台计算长度内的设备管理用房段时,侧站台宽度应满足计算宽度。5.1.14 站厅公共区和站台计算长度内任一点距出入通道口(梯口)不应大于 50m。5.1.15 地下车站避难走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2009 的有关规定。5.1.16 疏散用自动扶梯应满足下列条件:191 应按一级负荷供电;2 应采用不燃材料组成;3 背向疏散方向的自动扶梯,在遥控或手工操作下能停止运行,并具有以疏散方向重新启动时能对乘客发出警告信号的功能。5.1.17 车站与商业等开发结合的疏散规定:1 商业等开发与车站站厅公共区

29、同层平面相联通时,联通口不应作为相互之间安全疏散口;2 商业等开发与车站站厅公共区上、下层联通的楼扶梯,不应作为相互之间的安全疏散口;3 站厅公共区与商业等开发出入口应各独立设置,当合用时,必须保证每个站厅公共区具有不少于 2 个直通地面安全疏散口,且应分设在不同方向和满足公共区任一点至疏散口的距离不大于 50m。 。5.1.18 乘客出入口通道的疏散路线应各自独立,不得重复,也不得设置尽端或袋形走道及阶梯、门槛和有碍疏散的物体。当两出入口汇集合用同一个疏散通道出地面时,应视为一个安全疏散口。5.1.19 车站至地面出口不得采用迂回曲折的栏杆作为乘客疏导设施,出入口门不应采用推位门、平开门和转

30、门。5.1.20 当车站内上、下全部采用自动扶梯时,应增设一处人行楼梯(侧式站台车站每侧应设一处) 。5.1.21 供疏散时使用的楼梯及自动扶梯,其疏散能力应按正常情况下的 90%计取。5.2 地下车站5.2.1 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设不少于 2 个直通地面或其他敞开空间的安全出口;5.2.2 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内,其每个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口的数量不应少于两个,并应有一个安全疏散口直通地面。无人值守(不大于 3 人)的设备管理用房区内,其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疏散口或通向公共区。设于站台层有20人值守的设备管理用房,当内走道与消防楼梯间联

31、通时,可作为该区的一个安全疏散口;5.2.3 设于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联络地道,不得作为安全疏散口。当线路之间设置有效烟雾流动阻挡物时,过轨联络地道可作为安全疏散口;5.2.4 只设 2 个出入口的地下车站,进入过街地道、地下商业的出口不得作为车站的安全疏散口;5.2.5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及设备管理区内的消防专用通道不得作为乘客的安全疏散口;5.2.6 设于站台计算长度外去轨行区的人行楼梯不得作为站台安全疏散口。5.2.7 背向疏散出口方向的自动扶梯停运时,可作为安全疏散口。5.2.8 当出入口通道长度超过 100m 时,应设消防安全疏散口并满足通道内任一点距安全疏散口的距离不大于

32、50m。条件困难无法实施消防安全疏散口时,应采取措施满足人员疏散的消防要求;5.2.9 有人值守的车站设备、管理用房的门当位于 2 个安全疏散口之间时,其房间门至最近安全疏散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40m,当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至最近安全疏散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0m;5.2.10 对于深埋车站,当站台至站厅提升高度超过三层,其设计疏散时间不能满足 6min 疏散时间时,应通过增加楼扶梯布置处以缩短乘客在撤离站台走行距离和选择高速度自动扶梯来进行核算。5.2.11 各部位疏散通道、楼梯最小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备、管理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1.2m,双面布置时,不应小于

33、1.5m;2 站台两端通向轨行区的人行楼梯,不应小于 1.1m 宽;3 区间风井内的疏散梯及消防专用通道不应小于 1.2m 宽;5.3 地上车站5.3.1 站厅连接天桥时,当天桥采用不燃烧体,内部装修均采用 A 级21材料,并具备自然通风、排烟时,天桥可作为车站的安全疏散口。当一个站厅只设两个出入口时,天桥接入相邻建筑物内时,应具备独立到达地面层的出口;5.3.2 换乘车站的换乘通道、换乘梯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具有自然通风、排烟及内部装修材料采用 A 级,可作为安全疏散口;5.3.3 地面侧式站台车站的过轨联络地道可作为安全疏散口,但上跨轨道的联络通道不得作为安全疏散口;5.3.4 与站厅公共

34、区连接的敞顶或能满足自然排烟要求的天桥,其长度不受限止;5.3.5 设备管理区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门至最近安全疏散口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5.3.6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高架车站,站台两端应加设防烟楼梯间直通地面的疏散口。 (讨论)5.4 地下区间5.4.1 两条单线载客运营区间隧道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600m,且应设置纵向疏散平台,当联络通道之间距离小于等于 300m 时,可不设纵向疏散平台。联络通道内应设置两樘反向开启的甲级防火门。5.4.2 单洞双线载客运营区间隧道宜设置中隔墙,不设中隔墙的单洞双线

35、区间隧道应每隔 800m 设置直通地面的疏散井。井内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5.4.3 当长区间隧道设区间风井时,井内应设置直达地面的防烟楼梯间。5.4.4 驰于地下区间的列车,在其车头、尾节应设置疏散门,且各节车辆之间应贯通。5.4.5 轨道道床面是区间纵向疏散的重要通道,道床面应平整、连续、无障碍物。车站和区间隧道内的配线区道床面应铺设宽度不小于700mm 的连续疏散通道。225.5 地上区间5.5.1 上、下行合一区间可选择如下方式进行疏散:1 区间两端为侧式站台时,线路两侧应设纵向疏散平台;2 区间两端为岛式站台时,上下行线路之间应设纵向疏散平台;3 借用非火灾列车线的道床面作为疏散通道

36、时,可不设纵向疏散平台,但车辆侧门应设有乘客下到道床面的设施。5.5.2 上、下行线分开载客运营单向区间时,在列车前进方向右侧应设纵向疏散平台。5.5.3 跨座式单轨交通在上、下行线轨道梁之间应设纵向疏散平台。车辆侧门应设置能下到疏散平台面的设施。5.6 疏散指示标志5.6.1 一般规定1 疏散指示标志应设在不被遮挡的醒目位置。不应设置在可开启的门、窗扇和其他可移动的物体上。2 疏散指示标志的尺寸应与空间大小相匹配。3 采用电光型的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灯)应接消防电源,且应设有玻璃或其他不燃材料制作的保护罩。4 疏散指示系统宜采用集中监控系统。5.6.2 设置场所和部位1 站台、站厅公共区、

37、人行楼梯及其转角处、自动扶梯、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安全疏散口、消防专用通道、防烟楼梯间(含前室) 、避难通道、区间中间风井防烟楼梯间(含前室)以及设备管理区内走道等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2 疏散通道出口处,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门洞边缘或门洞上部。标牌的上边缘距吊顶不应小于 0.5m,标志牌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m。3 站台、站厅公共区应在柱和墙面上设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其标23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安装高度不应大于 1m,间距不应大于 20m 或不应超过二跨柱间距。并在吊顶下相对应位置设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2.2m。 (讨论)4 疏散通道中,电光型疏

38、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通道两侧及转角处的墙面上,标志牌的上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 1m。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在疏散通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m。同时在吊顶下设与侧墙相对应位置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牌的下边缘距地面高度不应小于2.2m。 (讨论)设备管理区内走道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10m。5 自动扶梯起终点侧面及人行楼梯踏步立面宜设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6 地下区间隧道当设有纵向疏散平台时,每隔 20m 应设置可控指示方向的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牌中心距疏散平台安装高度1.51.9m 的侧墙上,且不应侵占疏散平台宽度。不设纵向疏散平台时,也应设置可控指示方向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7 地下区间之间

39、的联络通道洞口应设电光型疏散指示标志,标志牌下边缘距疏散平台的高度不应小于 2m,标志牌应垂直于门洞设置且为双面标识。5.6.3 疏散指示标志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13495 的有关规定。246 建筑构造6.1 防火墙、防火分隔墙、防火门窗及防火卷帘6.1.1 车站公共区与设备管理用房区之间应设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的防火墙。6.1.2 对于车站控制室及重要电气设备等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进行防火分隔。6.1.3 当管线穿越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线之间空隙紧密填实,当风管穿越时,该处应设防火风阀;当穿越的

40、管线为难燃材质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6.1.4 设于防火墙、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及区间联络通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设于防火分隔墙上的疏散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防火门,设于管道井检查门可采用丙级防火门。6.1.5 对设于设备管理区与公共区临界面、安全出口、消防专用出入口、联络通道、防烟楼梯间的前室等处的防火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工具而施加一定压力后能向疏散方向开启常闭防火门,并应在明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6.1.6 当防火门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其门扇开启时不应跨越变形缝。6.1.7 设于地下区间联络通道处的防火门应能承受过

41、往列车及隧道通风产生的正压力和负压力下不会自动开启。6.1.8 设于防火墙上的观察窗,应采用固定甲级防火玻璃。在防火分隔墙上设窗时,应设置乙级防火玻璃固定窗,当必须开启时,应采用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防火玻璃窗。6.1.9 当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不设水幕保护特级防火卷帘,当设于地铁与商业开发之间时需满足本规范第 4.4.5 条。6.1.10 设在乘客疏散路径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及能二级下降关闭的功能。6.1.11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功能,与墙、柱、梁和楼板之间的空隙应采25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6.2 挡烟垂壁6.2.1 需设机械排烟的室内净

42、高不大于 6m 时,应设挡烟垂壁。挡烟垂壁从顶棚下突不应小于 500mm,且应伸至结构底板面且密封处理。也可利用结构梁,但应满足顶棚下垂不小于 500mm 高度。6.2.2 需设档烟垂壁范围内,大于等于 2m 宽的吊顶板穿孔率不低于 40%时,挡烟垂壁可设置在吊顶内(讨论) 。6.2.3 与车站公共区相连通的房间、过厅、出入口通道等处的洞口高度与公共区顶棚下高度差值小于 500mm 时,在临界面处应设挡烟垂壁,使其差值大于等于 500mm。6.2.4 挡烟垂壁下缘至楼地面,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2.3m。6.2.5 当采用活动挡烟垂壁时在感烟探测器或其它控制设备的作用下应能适时自动下垂至挡

43、烟位置。6.3 楼扶梯间及管道井6.3.1 火灾工况下作为疏散用的自动扶梯下空间不得设置设备用房且应作防火隔断,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楼扶梯穿越设备用房区或上层站台层时,被穿越空间应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h 的实墙进行防火分隔。6.3.2 暴露在室外环境下的自动扶梯应具有防滑措施,暴露在严寒天气中,应有防冰雪积聚措施。6.3.3 小于等于地下二层车站以及建筑高度小于等于 24m 的高架车站的消防专用楼梯间可采用封闭楼梯间,超过地下三层车站以及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高架车站的楼梯间应采用防烟楼梯间。6.3.4 防烟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防烟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 4.5m2;2 防烟

44、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3 防烟楼梯间在各层宜平面位置不改变,必须改变时应采用避难走26道与其联接。6.3.5 电缆、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的不燃烧体。6.4 区间纵向疏散平台6.4.1 单侧临空面的纵向疏散平台宽度不宜小于 0.6m,双侧临空面的纵向疏散平台宽度不宜小于 0.8m。6.4.2 纵向疏散平台设置高度宜低于车辆地板面 100150mm6.4.3 纵向疏散平台临空面应设无统长扶手的“”形栏杆,高度不应小于 0.9m,栏杆之间净距宜 0.4m,在靠隧道壁的墙上设高度为 0.9m 的扶手。6.4.4 纵向疏散平台遇联络通道处的高

45、差应采用坡道连接。6.5 地上车站屋顶和天桥6.5.1 屋顶采用金属承重构件时,其吊顶、保温材料等均应采用不燃材料,金属承重构件应采用外包敷不燃烧材料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使其达到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屋面可采用难燃材料做填充物,表面材料为不燃材料的复合屋面板。6.5.2 路中高架车站作为疏散用的天桥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天桥应具有自然通风排烟功能。6.5.3 开放式地上车站,站台柱、雨蓬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6.6 建筑内部装修材料6.6.1 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出入口楼梯、疏散通道、防烟楼梯间、避难走道、室内防火隔离带等乘客集散部位,其墙面、地面及顶棚的装饰材料应

46、采用 A 级。地上车站的上述部位墙面、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可采用不低于 B1 级装修材料,但无窗房间的地坪仍需采用 A级装修材料。设于车站内的商业装修材料应取同等级。276.6.2 广告灯箱、导向标志、座椅、电话亭、售检票亭(机)等固定设施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材料;垃圾箱应采用 A 级材料6.6.3 设于公共区内少量壁挂、雕塑、标本等饰品的材料不应低于 B2级。6.6.4 设备、管理用房使用架空地板时,可采用不低于 B1 材料,休息室、更衣室、卫生间等的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墙面、地面可采用不低于 B1 级装修材料,其余房间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6.6

47、.5 车站内部所有装修材料均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制品和塑料类制品。6.6.6 供乘客疏散用的地面装饰材料应具有防滑特性。6.6.7 凡使用玻璃材料时,均应采用安全玻璃。6.6.8 挡烟垂壁应采用 A 级材料。6.6.9 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 B1 级。6.6.10 地上车站及附属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他部位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按本规范第6.6.1 条规定分别降低一级。6.6.11 车站内部的装修材料的选用除应满足本规范外,尚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

48、火规范GB50222 的有关规定。287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7.1 一般规定7.1.1 地铁工程应设置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系统,配置灭火器。7.1.2 消防用水可由城市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其保证率不应小于 97,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7.1.3 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与生产、生活分开的给水系统。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当室内消防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系统的要求, 水消防管网应设防超压设施。7.1.4 消防用水量应按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地铁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

49、计算。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的有关规定。7.2 消火栓系统7.2.1 地下车站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地下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 10Ls。地面及高架车站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1-1 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 2 h。地面及高架车站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不应小于表 7.2.2-2 的规定。地面及高架车站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 表 7.2.1-1建筑物名称 体积 V(m3) 消火栓用水量(l/s ) 同时使用水枪数量 (支)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 (l/s)5000V25000 10 2 1025000V50000 15 3 10地面及高架车站V50000 20 4 15地面及高架车站的室外消火栓用水量 表 7.2.2-2体积 V(m3)建筑物名称5000V25000 25000V50000 V50000地面及高架车站 20(l/s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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