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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规划监督测量技术规定(送审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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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建 设 工 程 0 验 线 测 量 .63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测 量 113.1 测 量 依 据 .113.2 测 量 内 容 .113.3 测 量 方 法 .123.4 楼 高 测 量 .133.5 地 下 建 (构 )筑 物 的 规 划 验 收 测 量 .143.6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测 量 成 果 的 填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53.7 成 果 装 订 顺 序 应 符 合 下 列 要 求 163.8 测 量 成 果 16附 图 楼 高 立 面 示 意 图 17附 录 1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 .18附 录 2 建 设 工 程

12、 竣 工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 21本 规 定 引 用 文 件 .23- 1 -1 总 则1.0.1 为 了 确 保 本 市 建 设 工 程 严 格 按 照 规 划 进 行 建 设 , 统 一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监督 测 量 技 术 要 求 , 保 证 测 量 成 果 、 成 图 质 量 , 及 时 、 正 确 为 规 划 建 设 提 供 测绘 服 务 , 根 据 北 京 市 测 绘 条 例 、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监 督 若 干 规 定 (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86 号 ) , 特 制 定 本 规 定 。1.0.2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北 京

13、市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监 督 测 量 项 目 ; 承 接 项 目 的 单 位应 具 有 相 应 的 测 绘 资 质 。1.0.3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监 督 测 量 分 为 验 线 测 量 和 验 收 测 量 , 验 线 测 量 又 分 为 灰线 验 线 测 量 和 0 验 线 测 量 。1.0.4 规 划 监 督 测 量 应 采 用 北 京 市 地 方 坐 标 系 和 地 方 高 程 系 统 。1.0.5 测 量 单 位 应 向 测 绘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提 交 规 划 验 收 的 测 量 成 果 副 本 ( 包 括电 子 文 档 和 图 纸 ) 。1.0.6 验 线 、

14、 验 收 测 量 成 果 资 料 应 归 档 永 久 保 存 。2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线 测 量2.1 建 设 工 程 灰 线 验 线 测 量2.1.1 测 量 依 据测 量 单 位 应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盖 有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许 可 证 附 图专 用 章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进 行 测 量 , 各 分 局 审 批 的 工 程 , 必 须 按照 盖 有 分 局 规 划 许 可 证 专 用 章 的 附 图 测 量 。2.1.2 平 面 控 制 测 量1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测 量 应 符 合 城 市 测 量 规 范

15、 ( CJJ 8-99) 第 2.1.11条 三 级 导 线 的 精 度 要 求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超 长 时 ( 不 宜 超 过 规 定 长 度 的 1.5 倍 ) , 其 绝 对 闭 合 差不 应 大 于 26cm。 当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超 长 或 平 均 边 长 较 短 , 附 合 导 线 的 边 数 超过 12 时 , 应 适 当 提 高 测 角 精 度 。当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长 度 短 于 规 定 长 度 的 1/3 时 , 其 绝 对 闭 合 差 不 应 大 于13cm。在 控 制 点 比 较 稀 少 的 地 区 ,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可 同 级 附

16、合 一 次 。2 在 控 制 点 较 少 或 施 测 范 围 较 大 的 地 区 , 应 布 设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网 , 做 结点 进 行 平 差 。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网 测 量 应 符 合 城 市 测 量 规 范 ( CJJ 8-99)第 2.1.11 条 三 级 导 线 网 的 精 度 要 求 。灰 线 验 线 导 线 网 中 结 点 与 高 级 点 间 或 结 点 与 结 点 间 的 导 线 长 度 不 应 大 于附 合 导 线 规 定 长 度 的 0.7 倍 。3 使 用 已 有 控 制 点 直 接 进 行 灰 线 验 线 测 量 时 , 必 须 对 所 使 用 的 控

17、 制 点 进行 角 度 、 边 长 校 核 , 并 做 好 校 核 记 录 , 符 合 下 列 精 度 时 方 可 使 用 :检 测 角 与 条 件 角 较 差 30“实 量 边 长 与 条 件 边 长 较 差 的 相 对 误 差 1/40002.1.3 条 件 点 的 测 量1 条 件 点 应 是 指 对 应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 为 计 算 拟 建 建 (构 )筑 物 与 四 至相 对 关 系 的 周 边 建 筑 、 围 墙 、 河 、 渠 、 现 状 路 、 铁 路 、 高 压 塔 ( 线 ) 、 古 树 、- 3 -文 物 等 地 物 待 测 点 。2 条 件 点 的 测 设

18、 , 应 在 两 个 测 站 上 用 不 同 的 起 始 方 向 按 极 坐 标 法 或 两 组前 方 交 会 法 测 量 。 交 会 时 距 离 宜 小 于 100m, 交 会 角 度 宜 在 30150之间 。 两 次 测 量 坐 标 限 差 为 5cm, 取 用 平 均 值 。 在 平 坦 地 区 用 极 坐 标 法 可 不测 垂 直 角 。2.1.4 验 测 点 的 测 量1 验 测 点 应 是 指 施 工 单 位 所 放 建 (构 )筑 物 首 层 外 墙 皮 的 拐 点 。2 验 测 点 的 测 设应 在 两 个 测 站 用 不 同 的 起 始 方 向 按 极 坐 标 法 或 两

19、组 前 方 交 会 法 测 量 。 交会 时 , 距 离 宜 小 于 100m, 交 会 角 度 宜 在 30150之 间 。 两 次 测 量 坐 标限 差 为 5cm, 取 用 平 均 值 。 在 平 坦 地 区 用 极 坐 标 法 可 不 测 垂 直 角 。 也 可 将验 测 点 联 入 导 线 , 或 用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 GPS) 测 设 。2.1.5 四 至 距 离 的 计 算在 建 设 工 程 灰 线 验 线 测 量 成 果 中 , 必 须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所 标 注 的 距 离 一 一 对 应 进 行 计 算 , 在 计 算 时 应

20、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四 至 边 界 应 严 格 和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 所 示 的 四 至 边 界 一 致 。涉 及 到 拨 地 红 线 和 规 划 路 时 , 如 果 规 划 路 已 变 更 , 计 算 距 离 时 仍 算 至 原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上 , 同 时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按 比 例 画 出 变 更 后 的 规 划 路 , 并 应 注 明“变 更 前 规 划 路 ”和 “变 更 后 规 划 路 ”; 如 果 拨 地 边 界 发 生 变 更 , 计 算 距离 时 仍 算 至 原 拨 地 线 上 , 同 时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按 比 例 画 出

21、新 、 原 拨 地 线 , 并 应注 明 拨 地 档 案 号 ; 如 果 四 至 边 界 为 设 计 边 界 ,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标 注 “设 计 边界 ”; 如 果 四 至 边 界 为 本 单 位 所 测 的 测 量 成 果 ,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标 明 测 量 成 果的 档 案 号 。2 放 线 测 量 应 将 涉 及 有 四 至 距 离 的 细 部 点 位 放 出 。 如 无 法 满 足 此 要 求 ,测 量 单 位 可 根 据 施 工 单 位 所 放 的 外 墙 点 按 结 构 图 推 求 出 细 部 点 进 行 计 算 。3 当 四 至 的 周 边 建 筑 未 建 ,

22、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不 计 算 涉 及 与 此 建 筑 的 间 距 。如 果 不 能 满 足 规 划 监 督 的 要 求 , 可 依 据 周 边 建 筑 的 设 计 坐 标 进 行 计 算 , 同 时在 成 果 图 上 必 须 注 明 : “此 建 筑 未 建 , 间 距 以 设 计 坐 标 计 算 ”; 当 周 边 建筑 正 建 ( 仅 限 于 建 (构 )筑 物 未 到 0) 又 确 需 计 算 此 距 离 时 , 可 依 据 放 线 、验 测 成 果 进 行 计 算 , 同 时 在 成 果 图 上 必 须 注 明 : “此 建 筑 正 建 , 间 距 无 法实 测 , 以 放 线 、

23、 验 测 坐 标 计 算 ”。4 当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 所 标 距 离 的 细 部 点 位 不 明 确 , 无 法 根 据结 构 图 推 求 出 细 部 点 的 坐 标 时 ,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计 算 出 与 所 标 距 离 的 细 部 点 最近 的 又 能 推 求 出 坐 标 的 邻 近 点 的 坐 标 , 由 此 点 向 四 至 计 算 距 离 。如 果 达 不 到 规 划 监 督 的 要 求 , 即 严 格 和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标 注 位 置 一 致 时 ,可 以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电 子 图 ( 必 须 是 和 规 划

24、 许 可 证 附 图 一 致 ) 读 取 不 确定 的 细 部 点 的 坐 标 或 在 电 子 图 上 量 取 距 离 推 求 出 不 确 定 的 细 部 点 的 坐 标 , 然后 进 行 计 算 ; 如 果 没 有 电 子 图 , 可 根 据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上 所 标 不 确 定 的 细 部点 的 位 置 , 按 相 应 的 比 例 , 图 量 不 确 定 的 细 部 点 到 固 定 点 的 距 离 , 计 算 出 不确 定 的 细 部 点 坐 标 , 然 后 进 行 计 算 。5 拟 建 建 (构 )筑 物 与 四 至 边 界 的 距 离 计 算 可 采 用 解 析 法 ,

25、根 据 所 测 的 坐标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可 在 计 算 机 图 形 软 件 中 进 行 。 当 采 用 计 算 机 图 形 软 件 计 算时 , 可 不 要 中 间 计 算 结 果 , 但 在 工 作 略 图 中 , 验 测 点 、 条 件 点 的 点 位 、 点 号 ,被 验 测 建 (构 )筑 物 与 周 边 建 筑 、 规 划 路 、 拨 地 红 线 的 关 系 数 据 应 标 明 , 位 置要 准 确 , 以 利 于 各 级 检 查 。6 拟 建 建 (构 )筑 物 与 四 至 边 界 的 距 离 也 可 采 用 实 量 法 , 即 在 实 地 进 行 距离 测 设 ,

26、距 离 测 设 可 采 用 光 电 测 距 或 钢 尺 丈 量 。 采 用 实 量 法 时 , 应 严 格 依 据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标 示 位 置 量 测 , 必 须 保 证 量 测 的 数 据 为 待 测 建 (构 )筑 物 与四 至 是 最 小 距 离 , 并 必 须 进 行 多 余 观 测 , 两 次 同 精 度 丈 量 较 差 相 对 误 差 不 应大 于 1/4000。 距 离 应 加 尺 长 和 倾 斜 改 正 。7 采 用 解 析 法 或 实 量 法 时 , 计 算 距 离 的 位 置 应 和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所 标 注的 位 置 相 一 致 。8 拟 建

27、建 (构 )筑 物 每 侧 应 计 算 的 数 据 , 应 与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 标 示 的 数据 一 一 对 应 。9 计算时角值应取至秒,边长和坐标值应取至毫米。2.1.6 坐 标 成 果依 据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上 的 相 关 尺 寸 及 坐 标 , 应 计 算 拟 建 建 (构 )筑 物 角点 坐 标 及 与 四 至 边 界 的 距 离 , 同 时 还 应 将 距 离 标 注 在 成 果 图 上 , 建 (构 )筑- 5 -物 角 点 坐 标 填 入 测 量 成 果 表 中 。2.1.7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的 填 写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28、在 成 果 表 上 应 标 明 建 设 单 位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单 位 、 工 程 地 点 、 规 划许 可 证 号 及 工 程 进 度 。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应 以 所 盖 公 章 为 准 ; 工 程 名 称 应 以 建 设工 程 验 线 申 请 表 填 写 的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为 准 ; 工 程 地 点 应 以 建 设 工 程 验 线 申 请表 填 写 的 建 设 位 置 为 准 ;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应 以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的 印 章 内 编 号 为准 ; 工 程 进 度 为 灰 线 。 成 果 表 审 核 一 栏 应 由 部 门 级 检

29、验 人 员 签 名 。 成 果 表 的图 签 中 应 注 明 测 绘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 (见 附 录 1)2 尺 寸 标 注 : 标 注 的 尺 寸 必 须 是 验 测 计 算 和 实 量 的 尺 寸 , 如 果 计 算 的 是垂 直 距 离 , 应 标 注 在 点 位 上 , 并 应 标 注 垂 足 符 号 。 标 注 的 数 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三 位 。 字 头 方 向 应 顺 线 标 注 , 对 于 东 西 方 向 或 接 近 东 西 方 向 的 , 字 头 垂 直 于标 注 线 段 向 北 ; 对 于 南 北 方 向 或 接 近 于 南 北 方 向 的 , 字 头 垂

30、 直 于 标 注 线 段 向西 。3 文 字 标 注 : 在 成 果 略 图 中 , 所 测 的 楼 、 围 墙 等 现 状 地 物 可 不 标 点 名 ,应 标 注 楼 号 , 是 围 墙 的 要 写 “围 墙 ”, 周 边 有 拨 地 或 规 划 路 , 应 标 注 拨 地档 案 号 、 规 划 路 名 。4 线 型 : 对 于 验 测 的 楼 位 , 在 成 果 图 中 应 采 用 0.25 毫 米 粗 线 表 示 ; 周边 的 相 关 建 筑 、 规 划 路 、 拨 地 红 线 、 设 计 边 线 、 标 注 尺 寸 线 等 应 采 用0.13 毫 米 细 线 表 示 。 5 建 设

31、工 程 测 量 成 果 表 格 式 、 大 小 应 以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 样 本 为 准 。 ( 见 附 录 1)2.1.8 成 果 装 订 顺 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验 线 申 请 表2 合 同 授 权 审 批 表 或 合 同 评 审 会 议 纪 要3 合 同 修 订 表4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5 测 量 成 果 表6 工 作 说 明 及 略 图7 条 件 坐 标 计 算 簿8 计 算 簿9 外 业 测 算 簿 ( 其 装 订 顺 序 : 实 测 校 对 验 测 簿 、 条 件 点 测 算 簿 、 导 线

32、 测算 簿 、 水 准 测 算 簿 )10 检 验 记 录11 附 图 ( 已 加 盖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许 可 证 附 图 专 用 章 或 盖 有 分 局 许 可证 附 图 专 用 章 的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以 及 首 层 结 构 图 或 电 子 图 ) 。2.1.9 测 量 成 果测 量 成 果 为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 , 一 式 三 份 , 建 设 单 位 二 份 、存 档 一 份 。2.2 建 设 工 程 0 验 线 测 量2.2.1 测 量 依 据测 量 单 位 应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盖 有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33、员 会 许 可 证 附 图专 用 章 ”的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进 行 测 量 ; 各 分 局 审 批 的 工 程 , 必 须 按照 盖 有 分 局 规 划 许 可 证 专 用 章 的 附 图 测 量 。建 设 工 程 0 验 线 测 量 也 可 依 据 对 应 的 建 设 工 程 灰 线 验 线 测 量 的 规 划 许可 证 附 图 测 量 。2.2.2 平 面 控 制 测 量建 设 工 程 0 验 线 平 面 控 制 测 量 的 主 要 技 术 要 求 应 符 合 本 规 定 2.1.2的 规 定 。2.2.3 条 件 点 的 测 量条 件 点 应 是 指 对 应

34、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 为 计 算 在 建 建 (构 )筑 物 与 四 至 相对 关 系 的 周 边 建 筑 、 围 墙 、 河 、 渠 、 现 状 路 、 铁 路 、 高 压 塔 ( 线 ) 、 古 树 、文 物 等 地 物 待 测 点 。建 设 工 程 0 验 线 测 量 中 条 件 点 可 采 用 灰 线 验 线 测 量 中 的 成 果 。2.2.4 验 测 点 的 测 量1 验 测 点 应 是 指 建 (构 )筑 物 施 工 到 0 时 的 结 构 外 墙 皮 拐 点 。2 验 测 点 的 测 设- 7 -应 在 两 个 测 站 用 不 同 的 起 始 方 向 按 极 坐 标

35、法 或 两 组 前 方 交 会 法 测 量 。 交会 时 , 距 离 宜 小 于 100m, 交 会 角 度 宜 在 30150之 间 。 两 次 测 量 坐 标限 差 为 5cm, 取 用 平 均 值 。 在 平 坦 地 区 用 极 坐 标 法 可 不 测 垂 直 角 。 也 可 将验 测 点 联 入 导 线 , 或 用 全 球 定 位 系 统 ( GPS) 测 设 。3 无 法 实 测 结 构 外 墙 皮 的 拐 点 或 其 它 细 部 点 位 时 , 可 测 结 构 外 墙 皮 线 上点 , 双 量 所 测 点 到 拐 点 或 其 它 细 部 点 的 距 离 , 推 求 出 拐 点 或

36、其 它 细 部 点 坐 标 。2.2.5 四 至 距 离 的 计 算在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中 , 必 须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 所 标 注 的距 离 一 一 对 应 进 行 计 算 , 在 计 算 时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1 四 至 边 界 应 严 格 和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 所 示 的 四 至 边 界 一 致 。涉 及 到 拨 地 红 线 和 规 划 路 时 , 如 果 规 划 路 已 变 更 , 计 算 距 离 时 仍 算 至 原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上 , 同 时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按 比 例 画 出 变 更

37、后 的 规 划 路 , 并 应 注 明“变 更 前 规 划 路 ”和 “变 更 后 规 划 路 ”; 如 果 拨 地 边 界 发 生 变 更 , 计 算 距离 时 仍 算 至 原 拨 地 线 上 , 同 时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按 比 例 画 出 新 、 原 拨 地 线 , 并 应注 明 拨 地 档 案 号 ; 如 果 四 至 边 界 为 设 计 边 界 ,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标 注 “设 计 边界 ”; 如 果 四 至 边 界 为 本 单 位 所 测 的 测 量 成 果 , 应 在 成 果 图 上 标 明 测 量 成 果的 档 案 号 。2 当 四 至 的 周 边 建 筑 未 建

38、, 一 般 情 况 下 可 不 计 算 涉 及 与 此 建 筑 的 间 距 。如 果 不 能 满 足 规 划 监 督 的 要 求 , 可 依 据 周 边 建 筑 的 设 计 坐 标 进 行 计 算 , 同 时在 成 果 图 上 必 须 标 明 : “此 建 筑 未 建 , 间 距 以 设 计 坐 标 计 算 ”; 当 周 边 建筑 正 建 ( 仅 限 于 建 (构 )筑 物 未 到 0) 又 确 需 计 算 此 距 离 时 , 可 依 据 放 线 、验 测 成 果 进 行 计 算 , 同 时 在 成 果 图 上 必 须 注 明 : “此 建 筑 正 建 , 间 距 无 法实 测 , 以 放 线

39、 、 验 测 坐 标 计 算 ”。3 当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 所 标 距 离 的 细 部 点 位 不 明 确 , 无 法 根 据结 构 图 推 求 出 细 部 点 的 坐 标 时 , 一 般 情 况 下 应 计 算 出 与 所 标 距 离 的 细 部 点 最近 的 又 能 推 求 出 坐 标 的 邻 近 点 的 坐 标 , 由 此 点 向 四 至 计 算 距 离 。如 果 达 不 到 规 划 监 督 的 要 求 , 即 严 格 和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标 注 位 置 一 致 时 ,可 以 根 据 建 设 单 位 提 供 的 电 子 图 ( 必 须 是 和 规

40、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一 致 ) 读 取 不 确定 的 细 部 点 的 坐 标 或 在 电 子 图 上 量 取 距 离 推 求 出 不 确 定 的 细 部 点 的 坐 标 , 然后 进 行 计 算 ; 如 果 没 有 电 子 图 , 可 根 据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上 所 标 不 确 定 的 细 部点 的 位 置 , 按 相 应 的 比 例 , 图 量 不 确 定 的 细 部 点 到 固 定 点 的 距 离 , 计 算 出 不确 定 的 细 部 点 坐 标 , 然 后 进 行 计 算 。4 在 建 建 (构 )筑 物 与 四 至 边 界 的 距 离 计 算 可 采 用 解 析 法

41、, 根 据 所 测 的 坐标 进 行 计 算 。 计 算 可 在 计 算 机 图 形 软 件 中 进 行 , 当 采 用 计 算 机 图 形 软 件 计 算时 , 可 不 要 中 间 计 算 结 果 , 但 在 工 作 略 图 中 验 测 点 、 条 件 点 的 点 位 、 点 号 ,被 验 测 建 (构 )筑 物 与 周 边 建 筑 、 规 划 路 、 拨 地 红 线 的 关 系 数 据 应 标 明 , 位 置要 准 确 , 以 利 于 各 级 检 查 。5 在 建 建 (构 )筑 物 与 四 至 边 界 的 距 离 也 可 采 用 实 量 法 , 即 在 实 地 进 行 距离 测 设 ,

42、距 离 测 设 可 采 用 光 电 测 距 或 钢 尺 丈 量 。 采 用 实 量 法 时 , 应 严 格 依 据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标 示 位 置 量 测 , 必 须 保 证 量 测 的 数 据 为 待 测 建 (构 )筑 物 与四 至 是 最 小 距 离 , 并 必 须 进 行 多 余 观 测 , 两 次 同 精 度 丈 量 较 差 相 对 误 差 不 应大 于 1/4000。 距 离 应 加 尺 长 和 倾 斜 改 正 。6 采 用 解 析 法 或 实 量 法 时 , 计 算 距 离 的 位 置 应 和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所 标 注的 位 置 相 一 致 。7 在 建

43、建 (构 )筑 物 每 侧 应 计 算 的 数 据 , 应 与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中 标 示 的 数据 一 一 对 应 。8 计 算 时 角 值 应 取 至 秒 , 边 长 和 坐 标 值 应 取 至 毫 米 。2.2.6 坐 标 成 果依 据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上 的 相 关 尺 寸 及 坐 标 , 应 计 算 在 建 建 (构 )筑 物 角点 坐 标 及 与 四 至 边 界 的 距 离 , 同 时 还 应 将 距 离 标 注 在 成 果 图 上 , 建 (构 )筑物 角 点 坐 标 填 入 测 量 成 果 表 中 。2.2.7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的 填 写

44、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在 成 果 表 上 应 标 明 建 设 单 位 、 工 程 名 称 、 施 工 单 位 、 工 程 地 点 、 规 划许 可 证 号 及 工 程 进 度 。 建 设 单 位 名 称 应 以 所 盖 公 章 为 准 ; 工 程 名 称 应 以 建 设工 程 验 线 申 请 表 填 写 的 建 设 项 目 名 称 为 准 ; 工 程 地 点 应 以 建 设 工 程 验 线 申 请表 填 写 的 建 设 位 置 为 准 ; 规 划 许 可 证 号 应 以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的 印 章 内 编 号 为准 ; 工 程 进 度 为 0。 成 果 表 审 核 一 栏

45、 应 由 部 门 级 检 验 人 员 签 名 。 成 果 表 的- 9 -图 签 中 应 注 明 测 绘 单 位 联 系 电 话 。 ( 见 附 录 1)2 尺 寸 标 注 : 标 注 的 尺 寸 必 须 是 验 测 计 算 和 实 量 的 尺 寸 , 如 果 计 算 的 是垂 直 距 离 , 应 标 注 在 点 位 上 , 并 应 标 注 垂 足 符 号 。 标 注 的 数 字 保 留 小 数 点 后三 位 。 字 头 方 向 应 顺 线 标 注 , 对 于 东 西 方 向 或 接 近 东 西 方 向 的 , 字 头 垂 直 于标 注 线 段 向 北 ; 对 于 南 北 方 向 或 接 近

46、于 南 北 方 向 的 , 字 头 垂 直 于 标 注 线 段 向西 。3 文 字 标 注 : 在 成 果 略 图 中 , 所 测 的 楼 、 围 墙 等 现 状 地 物 可 不 标 点 名 ,应 标 注 楼 号 , 是 围 墙 的 要 写 “围 墙 ”, 周 边 有 拨 地 或 规 划 路 , 应 标 注 拨 地档 案 号 、 规 划 路 名 。4 线 型 : 对 于 验 测 的 楼 位 , 在 成 果 图 中 应 采 用 0.25 毫 米 粗 线 表 示 ; 周边 的 相 关 建 筑 、 规 划 路 、 拨 地 红 线 、 设 计 边 线 、 标 注 尺 寸 线 等 应 采 用0.13 毫

47、 米 细 线 表 示 。 5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表 格 式 、 大 小 应 以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 样 本 为 准 。 ( 见 附 录 1)2.2.8 成 果 装 订 顺 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1 北 京 市 建 设 工 程 验 线 申 请 表2 合 同 授 权 审 批 表 或 合 同 评 审 会 议 纪 要3 合 同 修 订 表4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5 测 量 成 果 表6 工 作 说 明 及 略 图7 条 件 坐 标 计 算 簿8 计 算 簿9 外 业 测 算 簿 ( 其 装 订 顺 序 : 实 测 校 对 验 测 簿

48、、 条 件 点 测 算 簿 、 导 线 测算 簿 、 水 准 测 算 簿 )10 检 验 记 录11 附 图 ( 已 加 盖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许 可 证 附 图 专 用 章 或 盖 有 分 局 许 可证 附 图 专 用 章 的 规 划 许 可 证 附 图 以 及 首 层 结 构 图 或 电 子 图 ) 。2.2.9 测 量 成 果测 量 成 果 为 建 设 工 程 测 量 成 果 报 告 书 , 一 式 三 份 , 建 设 单 位 二 份 、存 档 一 份 。- 11 -3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验 收 测 量3.1 测 量 依 据测 量 单 位 应 依 据 建 设 工 程

49、规 划 许 可 证 附 件 复 印 件 ( 用 于 描 述 建 设 项 目 的 )和 盖 有 “北 京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许 可 证 附 图 专 用 章 ”或 各 分 局 许 可 证 专 用 章 的附 图 复 印 件 等 文 件 进 行 测 量 。3.2 测 量 内 容3.2.1 测 量 主 体 建 (构 )筑 物 外 部 轮 廓 线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应 对 主 体 建 筑 的 外 部 轮 廓 线 进 行 实 地 测 量 , 测 量 内 容 应包 括 主 体 建 (构 )筑 物 轮 廓 线 平 面 图 形 、 建 (构 )筑 物 外 轮 廓 的 拐 点 及 悬 挑 部 分的 投 影 点 、 架 空 过 道 等 特 征 点 。平 面 图 成 图 比 例 尺 应 为 1:500。3.2.2 测 量 主 体 建 (构 )筑 物 外 部 轮 廓 线 距 四 至 边 界 的 距 离建 设 工 程 竣 工 后 , 应 对 主 体 建 筑 的 主 体 外 墙 及 主 要 拐 点 距 四 至 边 界 的 距离 进 行 实 测 。 四 至 边 界 应 是 指 建 设 用 地 的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 拨 地 红 线 、 周 边 建(构 )筑 物 、 现 状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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