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歙县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为认真实施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2009 年民生工程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项目,全面做好我市贫困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一、目标对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核病专科门诊和经县人民医院住院而转入结核病专科门诊进行项目管理的贫困初复治病人,进行医疗救助,以保证这部分肺结核病人得到 6-8 个月全程 规范治疗,减 轻病人医疗负担。二、医疗救助原则坚持注重实效,对已经参加城镇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患者,避免重复救助,充分发挥资金效益。三、救助对象全县范围内进入项目治疗且满 6-8 月疗程的贫困肺结核病人。四、定点诊疗机构的确定肺结核病人的诊疗实行归
2、口管理,县疾病控制中心结核病专科门诊为辖区内肺结核病人诊疗定点单位,负责辖区内肺结核病人的门诊诊疗工作;县人民医院作为肺结核病人住院定点单位,负责需住院治疗病人诊疗工作。五、医疗救助对象的确定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对象首先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肺结核病人入项后的相关临床资料(含住院期间)及证明其为贫困人口的证明材料(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农村五保 户证、当地乡政府或街道居委会出具的特困证明材料),县疾控中心再组织评审组,根据提供材料与病人实际情况确定对象。六、医疗救助的标准与资金来源对进入项目管理的肺结核病人实行免费检查(痰检及一次胸片)、免费提供抗结核药
3、品(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现症贫困肺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 900 元标准予以补助,按实际发生额(需提供发票)由当地区县疾控中心予以减免和补助,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七、资金使用程序1、县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实施救助的计划数及救助标准,安排预算资金。2、救助经费的支付实行报帐制。医疗救助对象首先向辖区内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出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同意后,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实际金额,将实施救助的资金发放给救助对象。3、救助对象本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病历、需要医疗救助的医药费发票、贫困医疗救助对
4、象资料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八、资金的使用与管理1、救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县卫生局对救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项核算。2、严格按照省、市 实施办法规定的救助对象、救助范围、救助人数和救助标准使用救助经费。医疗救助经费必须按规定补助到实施医疗救助的对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3、救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要坚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充分发挥资金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努力实现规划目标。4、各相关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日志及可以证明其工作真实性的相关资料。5、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被救济对象资料实行一人一档,妥善保。6、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将救助范围、对象、标准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接受广泛监督。九、监管与实施1、县卫生局负责肺结核病人救助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成立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县级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工作技术指导。3、实施肺结核病人定点医疗诊治制度,确保医疗救助工作安全。4、凡经确定的救助对象,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必须建立专门档案,并填报汇总报县卫生局。5、县疾控中心要定期对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情况进行分析和总结,及时向上 级有关部门提交专题报告。十、考核评估县卫生局要加强对肺结核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督查,加强对定点诊治机构的监督,建立核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肺结核病人的医疗救助、经费 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抽查。